廖翔++徐文权
摘 要:随着我国矿山开发规模的日渐扩大,矿区的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矿山开发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该文在对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的基础上,就提高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成效提出了一些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土地复垦 矿区生态恢复 生态复垦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12(a)-0099-02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绝大部分的建筑材料都来自于矿产资源。矿山开发不仅改变了矿区的地表结构,而且采矿形成的废石、尾矿砂的堆积,占用了大量的农田,管理处置不当,还会形成有害物质的扩散、引发矿山泥石流等。此外,矿山冶炼生成的废水、废气对矿区周围的水系、空气等污染也十分严重,对矿区周围整体的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
矿山开发生成的大量矿渣废石、尾矿的堆积,使得矿区大量的土地资源被荒废,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也使得矿区生态的自然恢复乏力。近年来,我国对矿山土地复垦以及生态恢复的重视程度日渐提高,《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以及《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与修订,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进程。但就目前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现状而言,在诸多方面还存在着问题,亟需研究解决以有效推动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
1 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中存在的问题
1.1 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缺乏全局观念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被认为是在矿产资源开采晚期或是基本开采完毕后的工作,这样落后的观念造成了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工作难度增大,成本较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工作的有效开展。
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工作应是在矿山开采事前、事中、事后拿过程需要进行规划、协作与实施的系统工程。但在实践中,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工作往往都比较滞后,缺乏全局意识。在开展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时,往往因为事前没有进行有意识的铺垫,导致复垦与生态恢复成本居高不下,使得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责任主体缺乏积极性,在高成本與经济效益面前企业往往也是力不从心。
1.2 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责任机制不完善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复垦规定》明确了土地复垦 “谁破坏、谁复垦”的基本原则,较全面地规定了企业的义务、资金来源、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等。
虽然我国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基本确立,但在实践操作上,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责任机制却并不完善。在我国目前的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中,只认定了企业为责任主体,对于政府与社会的责任关系并不明确。这一方面造成了企业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成本来进行土地复垦与矿区的生态恢复,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缺乏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进展缓慢且成效难如人意。
1.3 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资金投入机制不健全
“谁破坏、谁复垦”是我国法律法规框架内确立的土地复垦基本原则,这就使得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资金投入基本由企业来全部承担。这一方面造成了企业资金投入较大,缺乏主动性与持续性;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有效性与持续性欠缺。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是一项长期的、需要持续投入才能显现成效的工作,缺乏完善的市场运作机制,是我国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工作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从目前的现状而言,多数的矿山企业都比较重视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但在资金投入方面往往缺乏持续性,实际的资金投入也不足。
2 提高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对策与建议
2.1 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应贯穿矿山开发的全过程
在矿山开发的全过程中,有意识地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工作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是降低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成本与难度的关键。
移土、覆土是矿区生态恢复的关键环节。在实践中,尾矿库、废石场的生态恢复需要覆盖一定厚度的地表土才能进行有效的植被恢复,移土费用是成本支出最大的一项。但如果在采剥作业时有意识地将地表土进行就近堆积,将会为后期的生态覆土、植被恢复创造有利条件,大大节省移土费用;而在废石场使用期间,应及时利用机械设备进行平整处理,避免后期采矿作业平台下降导致机械设备无法上去作业。在矿山设计开采作业中,应将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作为重要的议事日程,应意识到土壤资源对于生态恢复的重要性,在废石、尾砂堆放时,应事先将地表土壤进行收集,为后期的矿区复土提供便利。
在矿山开发过程中,注重对采区地表土壤的收集,及时对废石场进行平整处理等,可以有效地降低采区后期生态恢复的成本,尤其是在前期规划设计以及采剥作业时,将之列入当年生产计划并严格落实,无疑将会对矿区的生态恢复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2.2 应加强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法制化建设
相较于国外,我国对于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是很成熟、完善。虽然我国目前在土地复垦方面的法律法规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但在实施细则与具体的操作上,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因此,加强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法制化建设,仍旧是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关键环节。
根据相关统计,我国目前因矿产资源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挖损、压占等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破坏废弃的约2亿亩土地,其中80%以上没有得到恢复利用。《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实施20多年,土地复垦成效依然不尽人意。就法制化层面来说,《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虽然都有土地复垦的相关规定,但大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而《土地复垦规定》中一些内容也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土地复垦实际工作需要,亟待进一步修改完善。
2.3 应建立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市场化运营机制
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单纯依靠企业投入来进行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实践证明是远远不够的。在“谁破坏、谁复垦”之外,还应“谁复垦、谁受益”,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引入社会资金来参与矿区的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建立市场化的运营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尤其是对那些历史遗留的矿区废弃地以及经营陷入困境,无力进行复垦的矿区,只有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才能确保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获得充足的资金保障,才能确保矿区的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工作稳定持续地开展。
3 结语
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企业、政府、社会三方面需要合力,才能最终取得成效。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是严重滞后的,这与我国当前不断提升的国力与国际影响力是不相匹配的。只有企业强化生态环保意识、政府加强监管、社会广泛参与,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中的问题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1] 徐鹏洲,史伟,赵慧,等.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模式探究 ——以大冶矿区土地复垦模式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2010(23):411-412.
[2] 刘国华,舒洪岚.矿区废弃地生态恢复研究进展[J].江西林业科技,2003(2):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