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大地下钱庄案中案

2017-04-21 13:39张新
蓝盾 2017年4期
关键词:钱庄购汇犯罪团伙

张新

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助下,警方调取了所有涉案账户的交易记录。由于案情复杂、工作量大,金华警方专门从义乌、兰溪市公安局抽调了100多名警力参与后续案情审讯和调查。通过近一年时间对这130余万次交易的梳理,一个庞大的非法兑换外币网络逐步清晰地显现出来。

“其通过虚构进出口贸易的形式,只需要通过网银操作,轻点鼠标就可完成。”办案人员说,这就大大增加了侦破的难度。专案组核实,自2013年1月以来,赵至宜利用NRA账户跨境转移人民币超过千亿元,交易对手14000余个,遍布北京、广东、宁夏、安徽、江西等地。其中,与该团伙交易金额在10亿以上有21人、1亿以上610人、5000万以上的达到1128人。由于这种地下钱庄的犯罪资金流动量大,所带来的收益堪称暴利。在抓获赵至宜时,出动武警数十名,将他装有防弹玻璃的别墅团团围住,最终将赵至宜一举擒获。

警方调查发现,为了实现通过NRA账户转账的目的,赵至宜团伙在香港注册了数十家空壳公司,专门雇人偽造虚假的交易合同,利用银行管理审核不严的漏洞,将大笔人民币跨境转移。“他们通常会在每周五的下午将数千万的资金刷入指定的POS机账户,再在下个礼拜一的上午将资金刷出,以此进行外汇买卖。”办案民警介绍。

“因为现在银行对外汇的监管严格,所以有很多人为了兑换方便,就来找我们。我们的生意信用度很高,我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调集几个亿的资金。”依附赵至宜团伙的另一涉案团伙头目杨某还“得意”表示,“有的同行到银行大堂招揽生意,有的甚至还开设了VIP包厢从事兑换业务,生意十分红火!每次为客户兑换外币,收取的费用大概在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从表面上看,这个费率并不算高,可是由于资金流动量大,这样的“小收益”却为犯罪团伙带来了巨额利润。

警方根据从杨某团伙电脑中提取到的电子会计账,对该团伙每天通过交易美元和港元所得的利润进行了计算:2014年1月至10月该团伙日常收益在5万以上,最多的一天竟达153万元!每个月的平均利润为200万元左右。十个月内,就赚了2072万元!而这仅仅是赵至宜团伙下属的一个洗钱团伙的非法收益。

“地下钱庄”伴生劣迹斑斑

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从事地下钱庄,从不过问客户的身份、资金来源及去向,这无疑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大开方便之门。检察机关查明,地下钱庄助长了走私、逃汇、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各种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通道,还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暴力恐怖活动转移资金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一些“灰色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跨境进出,不仅对我国外汇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和冲击,而且直接扰乱国家金融资本市场秩序,危及我国金融安全。

从金华“9·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中,专案组就深挖出多种隐性犯罪活动。

一类是骗取政府出口奖励。专案组在分析赵至宜犯罪团伙的“客户”时,发现潘某、詹某、刘某三个犯罪团伙。2013年以来,以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宁夏注册了12家贸易公司,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通过深圳、大连、青岛等地的报关行、货运代理公司购买出口数据,由其名下公司报关出口。同时向赵至宜犯罪团伙购买外汇,制造收汇假象,从而骗取了当地政府的出口奖励,累计高达3800余万元。潘某等人以“诈骗罪”被逮捕。

另一类是骗取出口退税。专案组发现俞某犯罪团伙频繁向赵至宜犯罪团伙购买美元。经查,俞某是绍兴市某外贸公司经理,他用公司身份做掩护,与当地一家袜业老板及会计合谋,签订虚假购货合同,由袜业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俞某以公司名义虚构出口,同时向赵至宜犯罪团伙购买外汇制造收汇假象。自2012年1月以来,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亿余元,骗取出口退税2000余万元。当俞某被抓时,他浑身发抖,口中绝望地叫着:“完了……这下完了!”

更让人吃惊的是,一些地下钱庄成员长期在银行、闹市区招揽生意。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不仅对此视而不见,甚至还利用银行客户资源做起中介生意。金华警方查明,在当地多名银行高管的帮助下,赵至宜违法购汇多达7亿多美元。专案组还发现,有的银行工作人员收受赵至宜犯罪团伙的贿赂,帮助赵至宜违法购汇数亿美元,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办案人员感慨,如此庞大的地下钱庄交易能得以长期运作,部分银行工作人员成为地下钱庄的“洗钱中介”。对赵至宜等犯罪分子用以交易的“壳公司”的注册审核也形同虚设。

2016年1月中旬开始,“全国最大地下钱庄”系列案在浙江兰溪法院陆续开庭,系列案包括八个团伙,公诉机关起诉的被告人超过70人。2016年1月13日,赵至宜等九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正式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其中涉案金额最高的一个团伙。赵至宜的亲属、媒体和当地群众代表100多人参加旁听。庭审中,赵至宜当庭供认,他开办的公司中,大多数是为了开设NRA账户,然后应客户需求,利用客户的资金兑换外汇。因案情重大,该案将继续审理并择日判决。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赵至宜伙同其妻子被告人郑淑媛,以盈利为目的,在境内和香港注册了64家公司,雇佣被告人沈航、陈俊、曹珍、杨玲、郑淑徽、徐椒椒、金丽兰几人非法买卖外汇。

起诉书显示:赵至宜自己掌控整个团伙,负责联系客户、资金调度、确定汇率;妻子郑淑媛为总经理,帮助赵至宜管理公司业务,负责团伙资金管理、团伙成员工资发放等;沈航为团伙财务总监,具体负责联络客户,根据赵至宜指令掌控团伙美元售出转账以及与客户核账催款,和会计部记录团伙交易流水账目;陈俊为团伙涉外业务主管,出纳部主管,具体负责接收客户购买外汇人民币的入账核对以及到境内各家银行利用NRA账户购汇;曹珍为团伙副总经理,负责团伙人事管理和货运代理;郑淑徽是团伙账户服务主管,负责团伙控制下所有公司的年审和银行开、销户,保管所有公司资料和印章,也曾到宁波等地银行为团伙购汇;杨玲为团伙会计主管,负责账目管理、保管U盾、香港银行购汇及根据赵至宜、沈航指令将购汇外币通过网银转账给客户,并记录相关流水账目;徐椒椒为团伙单证部门负责人,根据赵至宜指令为团伙到银行购汇以及银行转账汇款制作虚构合同、发票等;金丽兰为团伙出纳部员工,根据陈俊指令操作银行购汇和银行转账汇款等工作,主要负责新疆业务。

2016年9月30日,兰溪法院对赵至宜团伙九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赵至宜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万元;判处郑淑媛、沈航、陈俊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处罚金各50万元;判处曹珍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杨玲、郑淑徽、徐椒椒、金丽兰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处罚金5万元。(摘自《检察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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