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昕
【摘要】《中国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在服务扶贫攻坚战略中起着重要作用,如何适应国家精准扶贫的战略要求,实施精准扶贫,成为我国金融业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发展普惠金融”,积极倡导各类型金融机构共同参与,致力于提供全方面金融服务,积极帮助贫困地区脱贫。在先前的研究中,对普惠金融和精准扶贫的文献较多,但其二者相结合的较少,本文结合中外学者对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的研究,对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做一个比较性研究,以期对从事精准扶贫的研究者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精准扶贫 普惠金融 金融机构
一、引言
以普惠金融助力扶贫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紀初,来自爱尔兰的民族主义者Jonathan Swift创建了爱尔兰贷款基金体系,该体系专门向农村的贫困人口提供无抵押的小额贷款,并迅速扩大发展,至19世纪40年代,该体系共成立了300多家基金会,20%的爱尔兰家庭成为其客户。随后普惠金融持续发展,其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国家支持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人民银行、信用社和储蓄信贷合作社等,这些金融企业以扶贫为理念,旨在消除地区贫困并提高福利。向贫困地区农民提供小额贷款以帮助他们解决生产资金问题,提高劳动生产力为主要途径;二是一些新的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这类型的企业主要是作为金融中介帮助相关部门实现农业现代化。其途径通常是通过筹集社会闲散资金来帮助贫困地区农民[1]。同国外政府一样,我国政府也极其重视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从2004年开始,我国政府连续10年将“明确要求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把金融支持‘三农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让金融服务惠及全社会”放在中央一号文件中。
二、“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概念的界定
目前对普惠金融的定义引用最多的是CGAP,其认为普惠金融倡导的是每个地方的贫困人口都能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享受由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带来的高质量金融服务[2]。黄颂文(2014)认为普惠金融主要包括服务对象、服务渠道、服务产品、经营模式以及机构参与五个方面。这一定义同时兼顾了经济与社会两方面的属性,更利于对该问题的现实实在性的研究。
(一)国外学者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在对金融发展与贫困减缓是否具有相关性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大多数研究认为金融发展有利于贫困减缓,比如Lietal(1998)通过比较49个国家1947~1994年的面板数据发现金融发展对贫困家庭信贷约束起到减缓作用,从而满足他们在医药、教育、生活等方面的需要,降低贫困指数。他的研究还指出金融深化发展每增加一个标准差穷人收入增加3000美元,而富人仅增长1600美元。减缓了贫富差距。Jalilian和Kirkpatrick(2002)支持他的观点,同时通过26个国家包括18个发展中国家的调查发现金融发展增加1%,发展中国家贫困人口的收入增长大约0.4%。此外,Clark Xu and Zou(2003)利用91个国家的面板数据从金融中介发展与收入分配关系进行分析发现金融和信贷市场准入条件的降低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然而,一些研究发现金融发展与贫困减缓之间是非正相关或非线性关系。比如Galor和Zeira(1993)、Ravallion(2001)的研究都认为,金融的发展与贫困指数的降低因国家而异,指出贫困减缓产生不利影响当收入分配不平等效应足以抵消经济增长的贫困减缓效应时。Arestis和Cancer(2004)从金融自由化角度进行研究发现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一些经济转型国家中,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贫困人口很难享受金融服务,大多数的资金因为金融的自由化会投入到低效率的部门,导致穷人收入降低。Chakraborty和Ray(2007)的研究指出金融发展与贫困减缓存在非线性关系,他们认为因为道德风险和信用等级评级的存在,大部分的穷人没办法获得创业资金所以也丧失了成为企业家的机会,只能成为普通工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发展并不能解决收入不平等的问题。
(二)国内学者研究现状
与国外学者相比,我国学者对金融发展与贫困减缓问题的研究多集中在金融发展指标选取方面,崔和张(2012)与时间序列数据对我国1978~2010的数据进行样本分析,指出金融发展有利于贫困减缓,但二者的因果关系与指标选取有关。在我国的研究中小额信贷和金融结构对贫困的影响较多。例如张立军和湛泳(2006)通过时间序列的方法分别选取1994~2004的时间序列和2004年的截面数据作为指标,对小额信贷与贫困减缓的关系做了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表面小额信贷是可以增加农村家庭的经营收入从而降低贫困。杨小玲(2009)认为转变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观念,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发展农村金融有利于减少贫困。何剑伟(2008)将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归结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成立阶段,标志是1993年中国社科院扶贫社正式成立;第二阶段为1996年,主要表现为打着“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政策机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成立;第三阶段为2000年,在人民银行的支持下我国开始成立一些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专门负责农民信贷业务比如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等等。第四阶段为2005年,我国分别在山西、四川、内蒙古、贵州和陕西成立商业性的小额信贷试点。李丽(2010)认为小额信贷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着重解决了低收入群体难贷款以及难增收的问题。除此之外,一些学者还认为金融机构的优化有利于扶贫工作的发展。彭建刚、李关政(2006)指出我国应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关注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减缓贫困。郑长德(2008)通过对我国金融中介发展的研究发现我国金融中介的发展有利于贫困减缓。杨俊、王燕和张宗益(2008)采用VAR分析法从城镇金融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两方面进行研究,在短期上,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贫困减缓的效果不明显,而城镇人口的发展则增加了城镇人口的贫困程度。而从长期来说城镇金融发展却可以抑制贫困。米运生(2009)则从金融自由化发展角度进行分析,认为随着我国国有银行“去农化”的发展,农民享受的金融服务会大幅度降低,导致了贫困的增加。
三、评述及对策
作者认为,目前我国普惠金融对精准扶贫的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贫困区域不平衡,我国的贫困地区主要集中在我国的西部,由于自然、历史条件恶劣等原因,该地区贫困人口人数较多,收入、消费水平偏低。部分地区甚至缺乏基本人类生存条件,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也是传染病的高发区。二是,没有完善的贫困人口界定标准,目前我国对贫困人口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及政策,甚至再各个省市县区间界定的标准都很模糊,并且也没有完善的评估标准,对贫困人家的界定大多为各个行政单位例如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有时候会出现偏差。三是,贫困资金的发放缺乏管理,由于发放过程较为复杂,通常需要经过登记、考察、上报各级机关。发放过程又比较长,在整个过程中层层相扣,容易出现问题。通常贫困资金到位的时间已过了最佳贫困金使用时间。四是,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素质较低,由于贫困地区大多属于偏远山区,居民的文化教育水平大多落后,相当一部分人不会合理使用扶贫资金,大多将此作为国家“白给的补助”,并不会利用这笔钱进行再生产。
针对旅游社区边缘化现象,以下几个环节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1)积极培养贫困地区人们扶贫发展发展的意识。明确贫困地区人民在其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以其利益为基础,建立一套为该地区量身定做积极高校的办法,提升贫困地区原住民参与贫困发展的意识,使原住民切身感受到自身价值,從主观上参与到经济发展建设中。
(2)加强贫困地区原住民专业技能的培训。大力发展贫困地区的特色产业,将脱贫教育积极带到贫困人民中来。政府可以将一部分扶贫基金放在居民的发展教育中,整合教育资源,加大对教育的宣传力度,对贫困地区居民进行定期教育,疏导,积极发现和解决居民碰到的问题。
(3)建立一套强有力的扶贫资金监管体系,扶贫资金监管是实现扶贫资金有效利用的重要保证,也同时保证了扶贫活动正常有效运行。建立强有力的扶贫资金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扶贫资金的投入进行有效监管,确保扶贫资金能真正意义上流入贫困户手中;二是扶贫资金到位后使用情况监管,确保扶贫资金能够使农户再生产。
参考文献
[1]The History of Microfinance,http://globalenvision.org/library/ 4/1051/.
[2]《小额信贷在中国》丛书编委会.小额信贷在中国-国际实践中的小额信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3月.第4页.
[3]黄颂文.《普惠金融与贫困减缓》.北京:中国经济出版,2014年2月.第6-9页.
[4]刘解龙,陈湘海.精准扶贫的几个基本问题分析[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15,30(6):98-104.
[5]徐晓军,胡倩.反贫困研究综述(上).中国经济新闻网,2013- 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