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越
从乡土社会到转型的大时代,家庭伦理发生了巨大变化。家庭伦理的法律边界在哪里?社会的法律边界又在哪里?一个现代意义的人,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怎样的位置?
家庭伦理变迁:从乡土性到现代性
1948年,费孝通在《所谓家庭中心说》中说,从中国乡土社会看,总是“男归男的在一起,女归女的在一起”,小孩也凑一块儿玩,“性别和年龄划分着乡间的日常团体生活”。所以一个家庭里,夫妻虽然共同劳作,共同抚育子女,但“重要在经济和生育上,而不是重要在个人的社会生活上”。
相比之下,“在英美,家庭才真是他们的生活壁垒”,“他们在家外是竞争、争斗、讲利害;一回到家里,他们享受着感情的共同生活”。因此费孝通把中国家庭称为乡土性,而西洋家庭称为非乡土性。
数十年后的当下,中国家庭处于一个特别纠结的状态,乡土性与非乡土性混杂在一起,当事者和旁观者都常常感到无所适从。一般来说,老一辈熟悉乡土性逻辑,新一代追求非乡土性,其间必然产生矛盾。
传统中国社会讲究了多少年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在大家都认可同一种价值体系的时代,至少两代人追求的目标(或口头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而社会也会创造出制度与特例,来为各人的私欲转圜。
而到了转型的大时代,这套法则一定会被冲决。科举废除,断了从仕的道路,国弱民贫,青年又没有了上升的空间,愤怒引发的革命往往就从家庭开始,因为一个人遭受的束缚体验必然首先来自家庭。五四时顾颉刚、傅斯年高喊“家庭是万恶之原”,施存统力倡“非孝”,鲁迅则让子君在《伤逝》里说出那句铿锵有力的话:
“我是我自己的,他们谁也没有干涉我的权利!”
20世纪中国革命之于社会的改造,乃是由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改造达至人的灵魂的改造,从五四新文化运动起,首当其冲的就是“家族制度”,即等级制的父子关系和非平等化的婚姻制度。代表一代人对传统社会、家庭制度认知与想象的《家》《春》《秋》“激流三部曲”,实际上就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次反动,觉醒了的“觉新们”,都是传统伦理的叛逆者与反抗者。
《家》改编的电影中,有几个片头大字:“家,宝盖底下一群猪。”
上世纪80年代后的家族历史叙事,可以看做是五四时期矫枉过正的宗族观的一个回应,此时再提“家族”“宗法”或者“伦理”,就像学者赵园先生所说,“包含于其中的情怀却大有不同”,它们不再是带有负面意义的符号了。
当下的家庭之混乱,在于单位化社会已经荡然,乡土社会逻辑,因为父母失去了对子女经济的控制权,也只能在情感层面上进行捆绑。在中国社会的“西方式家庭”就能顺理成章地建立起来吗?习惯的力量仍然存在,能够真正划地绝交的儿女才是极端个案。
然而,当家庭伦理遭遇社会冲击,又会是什么结果呢?
谈一个具体的案例:2014年,打工者杨九在东莞市厚街镇一出租屋内,挥刀砍向瘫痪的母亲,后用剃须刀片割腕自杀。所幸母子二人均无生命危险。东莞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经调查认定,疑犯有犯罪中止、自首等行为,考虑到杨九只身打零工照顾病母多年,对其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有专家指出,道德上的伟岸和生活上的惨淡,仅仅在法律上适度原谅弑母的孝子還远远不够,真正能避免“弑母孝子”这种“黑色幽默”再次出现的方法只有一个——完善社会的养老体制。
历史学家孙隆基著有一本《美国的弑母文化》的书,他指出,一百年前,美国的母亲与中国母亲一样,发展到后来的女权运动,美国母亲想通过对男孩子管制、限制,表达对丈夫的管制,这样无形中扼杀了男孩子的阳刚之气,于是男孩们开始反抗,心理上仇恨母亲,出现一系列弑母杀母的惨案。这种面临难以克服的家庭冲突、心理变态的文化危机,称为“弑母文化”。
西方的“弑母文化”,在中国却没有其生存的土壤。这得益于自孟母三迁以来,几千年的文化滋养。但是,不得不看到,在从乡土性到非乡土性转移的过程中,一系列新的因素呈现出来,中国的家庭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侠客与青天“黑白配”
由家庭推广到社会,维系的向度有何变化?
金庸在谈及“当代人最需要继承和提高的是什么”这个问题时,说:“现在最缺乏的就是‘侠义二字。中央电视台做‘感动中国的专题节目,要我推荐‘感动中国的年度人选,我选择的人物都是有侠义精神的人。现在中国最缺乏的就是侠义精神。”
对于金庸先生的这句话,有人表示不可理解,认为“侠义精神”是历史产物,已经过时,就像美国西部牛仔一样,鼓励的不是按正常的逻辑思考,按正常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做事。
过去,法律制度不健全,很多弱势群体无法得到及时救助,“青天”和“侠客”这两种一“白”一“黑”的形象应运而出。他们抱打不平、救危解困,无疑受到人们的爱戴,不管是东方社会的“江湖大侠”还是西方的“佐罗”,都是在寻求社会的公正和弱势群体的帮助。
包括波斯纳在内的一些法律认为,法律是起源于复仇的,作为“永恒”主题的“复仇—公平”由此成为吸引读者的文学作品的重要部分之一。在西方的一些经典作品中,复仇往往也是其主题之一,如《 哈姆雷特》《威尼斯商人》等作品中都存在着复仇的主线。在文学作品中,由于脱离现实,人们更愿意看到个人侠义精神 。
“侠义精神”并非挑战或者推翻现有的社会制度或者法制裁判,而是对国家制度出现空白后的一种民间力量的补救。单个的“侠义精神”体现在救助困难群体,而放大了的“侠义精神”则是民间力量对国家的一种责任和态度,所谓:“为国为民,侠之大者!”
古代司法解决问题的要诀是以抽象的方针为主,即:“以道德为一切事业的根基。表现在司法方面有两个特点,一是司法从属于行政,二是法律服从于道德。以一般读书人为法官,这也是以道德统法律的一个制度上的前提。”
可以说,“青天”和“侠客”亦是乡土时代和当时的家庭关系所匹配的元素。随着法治时代的来临,两者生存的土壤逐渐缩小,但并未消失。我们不是需要某一个青天,也不是某一个侠客,而是青天精神和侠客精神。唯有道德与法律相互映衬,共同护佑,才能抵达我们想要的家庭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