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徐丽娟
摘要:电子证据作为新增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随着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犯罪的种类越来越多,使得电子证据成为打击这类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有利证据。由于这些犯罪行为与信息技术的结合,导致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的判断上存在困难。因此,在电子证据的认证上,不仅要符合传统证据该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还要使用其特有的认证规则。
关键词:电子证据 认证规则 证明力
近年来,司法改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证据的认证问题也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电子证据作为被新增的证据种类,能否被规范、正确的认证,对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电子证据的认证中,掌握和熟练运用电子证据可采性标准和证明力的认定标准,是司法人员所必备的。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上进行详细的阐述,以对电子证据的认证上能有更深的了解。
一、电子证据认证规则概述
电子证据认证规则是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方式确定下来的规范。通过对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研究,才能更好的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进行更好的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认证是相较于取证、举证和质证而言的最后呢环节,其重要程度是不容忽视的。电子证据的认证总的来说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对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认定,也即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采纳;二是在电子证据被采纳之后,证明力大小的确定。电子证据只有才经过审判环节的认证之后,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被采纳。
二、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规则的研究
(一)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真实性是电子证据本身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合的认定标准。在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上,首先要对其电子证据的内容和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判定,随后才是对电子证据的来源进行确认。在电子证据记录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判定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受证据证明不利一方的自认、计算机专家的鉴定以及电子签名校验等方式,对其真实性进行认定。而电子证据记录的内容来源真实性的判定,则需要通过证人证言以及专家的鉴定来辨认。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是相较于传统证据而言,更为复杂的问题,如何准确的得出鉴定结论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电子证据关联性的认定
关联性是指电子证据在逻辑上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证明关系。在审判活动中,关联性的认定是证据是否被采纳的标准之一。电子证据关联性的认定与普通证据关联性的认定并无太大差异。电子证据具有关联性表现为三个方面:1.电子证据具有关联性的特征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人都无法在主观上强制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2.关联性表现在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多种联系,如时间和空间的联系,偶然和必然的联系等;3.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能够被人们所感知的。如果当事人所提供的电子证据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也就是说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存在关联性的。
(三)电子证据合法性的认定
合法性是指电子证据取证主体的资格、证据的形式和取证的程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性是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的最后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如果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但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仍不能被采纳。我国在三大诉讼法中都存在对有限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般来说,电子证据合法性的认定主要是从取证主体合法性的认定和收集程序合法性的认定这两个角度来看的。因此,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依法按照取证的程序采集,提取和调用电子证据。合法性必须贯穿取证的全过程。
(四)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
有关于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论述,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由于电子证据其自身的特性,容易丢失,也容易被篡改,在收集和鉴定上又存在很大的难度,证明力的大小就很难被确定,甚至有学者作出电子证据证明力低下的叙述。
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需要从两方面去探讨,一方面是电子证据能否被采信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不能凭借一己之言,因为电子证据容易丢失、被篡改,就降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电子证据同样也需要经过鉴定和识别,经过司法机关的及时准确的将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的程序。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保证电子证据具有可才性;另一方面,就是从电子证据已经具备可采性的基础上,判定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关联性强弱的问题。如果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越强,证明力就越大;相反,之间的关联性越弱,证明力就越小。因此,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是以电子证据具有可采性为基础,以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性的强弱为标准的。
三、结语
我国电子证据无论是从取证的技术和程序,还是认证上,都处于落后的被动状态。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以及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都有着其特殊的属性。尤其是在电子证据的认证上,不仅要满足传统证据的认证规则,还要结合电子证据特殊的属性进行考虑。在科学技术不断推陈出新的当今社会,电子证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正义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做的就是不要去质疑电子证据的证據能力,不要刻意的降低电子证据的证明,而是按照合法的程序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让电子证据能像其它证据一样,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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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