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品涵++++赵阳
摘要:刑事诉讼法、刑事技术的任务与依法治国的三者有着不可或缺的联系;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技术的现状是在不断积累的经济法律文明上的结晶;优秀的侦查人员和物证技术人员是衔接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技术的主体,所以有必要要对二者进行辨证认识;从案例分析角度实践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技术的实际运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 刑事技术 联系 实践
一、刑事诉讼法、刑事技术的任务与依法治国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公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人类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是人类智慧的最高成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所以刑事诉讼法涉及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权力的行驶。而这一系列的权力的行驶的法律依据与逻辑推理都与物证技术栖息相关!物证技术广泛运用于刑事诉讼过程当中,以物证和刑事技术为对象,以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实施法律、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研究应用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有关物证的专门性问题。
一切事物都是时间的函数,法律和无证技术都是时代的产物,是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就物证技术而言不得不提到同一认定和种属鉴别,不仅如此还有刑事摄影技术、显微镜技术、光谱技术、色谱技术、电泳技术等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使用方法。细分又可分为痕迹检验技术、文件检验技术、刑事图像技术、理化检验技术、法医检验技术、生物物证检验技术。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刑事技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刑事技术作为侦查工作的重要取证手段,介入侦查工作最早、时间最长。从勘验犯罪现场开始直到最后破案,在立案、初始侦查、深入侦查、并案侦查和破案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起诉、审判活动中,运用刑事技术对与犯罪活动相关联的各种物证进行鉴定,使这些无证成为可靠的科学证据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物证技术正是通过对其各个分支学科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丰富的内容武装刑事诉讼的工作者,使他们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刑事技术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在侦查和起诉、审判工作中运用自如。正以为物证技术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相联,所以它适应并切合了不断发展变化的犯罪手段,更便于打击犯罪,这也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精神,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逻辑严密清晰,完善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在过去的一百年左右的时间里,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个人主义思想在其物质方面发生了巨变。有生产力解放出来的自由竞争生产关系成为了促进个人堕落的社会疾病。人们为了个人主义而摒弃了诸多集体思想,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财富被控制在越来越少的醒悟较早的精英手中,而政府为了顺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也允许了种种不成文的特权予他们。结果政府和大公司在最高程度上融为一体,难以再割舍分离。也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从而在法律和刑事技术领域出现了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侦查和检验取证工作。依法治国不仅仅是法律纲领上的治国理念,他更需要法律条款的落实和贯彻,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和展开,这样才能让纲领具有指导性意义,让细化的条文對细节的司法程序和违法行为有约束力。所以,刑事诉讼法和物证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就是如此。比如,刑事技术下的笔记检验、印刷文件检验、伪造印章印文鉴定就在该领域屡立奇功。就笔迹鉴定而言,他的鉴定需要按照符合法律效力的鉴定方法和鉴定结论的客观意见,需要符合法律的思维和逻辑为前提,从而才能谈得上对物证鉴定技术的有效利用,否则不然。实践证明,专业鉴定人员在不断实践中发现每个人的笔记不同,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由于在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的学习和训练过程中,每个人所具备的主客观条件不一样就形成了人们各自不同的书写习惯,作为书写习惯外部表现的笔迹当然也就因人而异,这就是笔迹检验笔迹鉴定的原理,同时也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证据提供了法律效力上的依据。根据这样有法可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思维、法律程序与法律逻辑才能真正环环相扣地做到了依法治国,才是从头至尾地贯彻落实好依法治国的方针,才是完全领悟到依法治国的精髓。所以依法治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技术这三者看似关系不大,实则是缺一不可。第一者为后两者提供了总体性纲领和指导思想,刑事诉讼法承接依法治国做出一系列细化的法律成文规定,也启迪并规范刑事技术的运用与发展方向。而刑事技术在大纲领和细化的法律条文和法律逻辑指导下,在明确的方向上不断迎难而上解决疑问,攻克难关、斩获硕果。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技术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看眼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住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119条更加明确地指出: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些规定显而易见是开展物证技术工作的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诉讼发明文规定与物证技术密不可分,两者是指导与实践的结合,是理论与验证的交叉,是刑事诉讼法律赋予物证技术专门机构的权利,也更是相关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他的存在是为了规定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规则。与时俱进地规范犯罪侦查的各个环节,为其提供法律依据,要求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诉讼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办事,如在物证技术的现场勘察、物证提取、物证检验、物证保存等都有较为细致的规定。既不能随意改变,也不能为所欲为,当下的物证技术无论是明文规定或者习惯渊源都无一例外。
三、对衔接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技术的主体的辨证认识
刑事诉讼法犹如一个系统,而刑事技术是其子系统之一,毫无疑问要把这两者联系起来,其纽带就是侦查人员和物证技术人员。刑事诉讼法系统的整体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刑事技术子系统的功能的局部完善,而想要达到整个系统的功能最大化最完整化,就得强调人的主体作用,调动和挖掘人的主观能动性。傅雷曾经说:“不经劫难磨炼的超脱是轻佻的。”这句话至为深刻。人和法律都是在顺境和逆境中同时进步的,顺境的动力就像发动机必不可少,它激励着整个刑事诉讼法律系统和刑事技术的进步,在程序中取得司法秩序的成功,在刑事技术中去的案件破获的喜悦都是振奋人心的历史主流,这一切主要归功于司法人员、侦查人员和物证技术人员等。在我看来逆境更是一笔财富,丘吉尔如是说:人类在失败中获得的知识更值得发人深省。毫无疑问侦查人员和物证技术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曾伤痕累累,在失败和曲折中不断总结失败的教训和经验,这是顺境所不曾积累的宝贵财富。法律人的成功需要保持个性的独立,他是星辰闪耀着专属的光辉,他是孤鹰彰显着卓尔不凡承载着人生远航,纵观古今成功人士皆保有其独立个性,不轻易拜倒在潮流世俗的脚下。佛曰,一滴水要使他永恒就把它放入大海。部分总是要依赖整体才能得以生存,但部分也有相对独立性,每一滴水汇成的大海是蔚蓝的,然而每一滴水又不都是无色的。
四、 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技术的实际运用
案例:“张某28岁,男,因持刀抢劫致人死亡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人们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张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持刀抢劫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个案例上既有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也有刑事技术的多处运用。首先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方面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得知,为了确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所以大部分对张某的定罪依据都来自于刑事技术关于指纹、痕迹的检验结果。本案凶器上的指纹和张某右手手指指纹完全吻合,凶器的形状和痕迹与受害者被害的致命与非致命伤口完全吻合。张某长期居住的场所发现5kg白色粉末物品,经鉴定是我国所禁止且严厉打击的毒品犯罪,这些都是刑事技术为刑事诉讼过程所提供的有力证据。刑事科学技术的勘察和检验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进一步有助于提高该案件在整个刑事诉讼法程序中的公正性和弘扬诉讼程序的威严性。
刑事诉讼的刑法执行机关监狱也离不开刑事科学技术的运用。我国的监狱就好比一个个铁打的营盘,而罪犯就是营盘中流水的兵。从实际的可行性角度出发,监狱的在押犯处于相对较稳定的秩序和状态当中,这也为采集DNA数据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使DNA数据库在监狱的建立成为了一项切实可行的工作。与此同时监狱系统的DNA数据库也可以通过联网或其他方式及时地传输到国家其他需要罪犯DNA数据库的系统当中。DNA数据是刑事科学运用得比较前沿的部分。与此同时我们需要知道,随着科技全球化加快,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科技创新成为发展中国家寻求突破和跨越的根本途径。近年来,发达国家普遍改变了长期对科技发展的不干预政策,大幅增加研究经费,把争夺科技制高点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面对发达国家咄咄逼人的发展态势,中国更应加快树立自主创新的信心与决心。DNA数据库的自主创新,一是加强原始性创新;二是加强集成创新;三是在广泛吸收全球科学成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充分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但由于罪犯的新增、假释、保外就医、刑满施放等复杂多变因素。若公安或其他国家机关要取代监狱对罪犯的DNA数据进行统计,也必然要通过监狱系统作为其建库的“桥梁”。那么其所消耗的警力、物力、财力、成本等相对于监狱系统自身对罪犯的DNA数据统计都会大幅度提高,并且在相对较复杂的工作环境和程序之下,DNA数据提取过程中的精确性、安全性和效率也会有所降低。而监狱系统自身在长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制度下,在监狱干警以其安全稳定的工作方式和高效率的管理方法的基礎之上,则可以建立较完善的“提取、储存并广泛运用的监狱DNA数据系统”。所以从全面而符合我国当今国情的角度出发,监狱系统自主地对罪犯DNA数据库的建立不但减少了国家财政开支和警力的投入而且更加准确、安全和高效,更可以长期持续地维持DNA数据库的更新。可谓是以最少的消耗使国家的利益最大化,以最佳的方式保证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工作协调运转。刑事科学技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还可以使刑法执行的到科学支持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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