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此题目的由来是曾有闲暇,偶翻美剧,看到一幕,讲通过Amber Alert(可譯为“安珀警告”)找回被绑架的儿童。忽然回想起2013年震惊全国的长春盗车弑婴案,教训无比惨痛。试想如果我们也建立了中国的安珀警告,是否能更及时的找到凶手,挽救孩子的性命?本文通过对国内拐卖儿童现状的分析,提出安珀警告进入中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安珀警告” 拐卖 儿童
作者简介:杜泽华,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17
身无饥寒,父母何曾亏我;身无长进,又以何待父母。亲情的是人世间最温暖的情感,孩子更是父母对未来的寄托。但由于种种原因,拐卖儿童的现象层出不绝,据媒体报道,每年中国约有7万名儿童,因非法领养、强迫劳动等而遭到拐卖,数字惊人。数万家庭因此支离破碎,如此种种,令人掩面而泣。打拐不仅是一个犯罪问题,更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
如果我们不能阻止儿童在这个世界上被折磨,那我们至少可以做到减少被虐待的儿童的数量。如此都不可为,又有何可为之?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现状
拐卖儿童,指利用蒙骗、利诱等其他非法手段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看管,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任一行为。近年来,团伙作案的组织形式,完整的利益链条使得犯罪形势更加严峻。除了抢、偷、哄、骗,现实比戏剧更戏剧的是,有超过50%的拐卖儿童案件是亲生父母或家中亲戚所为。
要打击拐卖儿童的行为,就要从整个拐卖环节入手,事前的社会控制、事中的紧急干预、打击买方市场、解救后的妥善安置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国外的反拐数据显示,案发后的3个小时是救寻儿童的黄金时间,一旦错过,侦破难度极大,儿童被拐几率激增。本文研究的安珀警告,正是在这一环节发挥作用。
二、安珀警告的来源
1996年1月13日,美国德克萨斯州,九岁小女孩Amber Hagerman被绑架,虽有邻居报警,但无法提供有效的信息,经警方调查、电视电台寻找等多方努力,四天后小女孩仍被发现惨遭杀害,凶手却逍遥法外。
沉痛的教训促使人们反思,德克萨斯州很快通过了一项以Amber命名的Amber Plan,全称为美国失踪人口紧急通告(Americas Missing: Broadcast Emergency Response),作为打击绑架案的重要手段。
当发生儿童失踪时,警方将通过紧急警报系统(Emergency Alert System)向社会发出预警信息,包括失踪小孩的外貌描述和疑犯信息, 以动员案发地所在社区协助找寻失踪儿童。终端的接收渠道既包括传统的电视、广播,还包括一定地域内的手机用户,甚至包括高速公路的电子标志牌和报刊亭的多媒体终端。
2002年之后,美国最大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美国在线(America Online)也加入到此项行动中,安珀警告将会在其2600万用户的手机、电脑终端显示。亦是同年,布什总统宣布联邦政府将投资1000万美元将安珀警告建设成全国性的网络,并从司法部派遣专门的协调员。
三、安珀警告的作用
安珀警告实现了用最小的社会成本发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陷入群众的汪洋大海,无论是对其心理上的震慑,还是实施犯罪行为时的阻却,都能加大被拐儿童安全找回的机会。既然儿童被绑架后的3个小时至关重要,在犯罪嫌疑人还未能完全转移时,将一切外逃渠道堵死,便可瓮中捉鳖。有人或有疑问,是否存在狗急跳墙杀人灭口的可能性?我认为,发出安珀警告的时间越早,嫌疑人越来不及对被拐儿童实施暴力犯罪。即使不发出安珀警告,对穷凶极恶的歹徒来讲,也会存在实施重伤害甚至杀害儿童的可能,两害相权,取安珀警告。实证来看,安珀警告从建立以来,已成功阻止了超过七百起儿童绑架事件。
四、中国建立安珀警告的理论问题
(一)实施主体的确定
首先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网友在微博上自发兴起的 “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被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证实,这一行动自开展以来,被拍的基本没有被拐儿童。
其次,要在中国建立全面、系统的安珀警告,就需要打通电信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而具有中国特色的是,电信企业参与此类警报系统,尚需相关部门支持,因为可能出现的个人隐私泄露、误报错报乃至无法预料的儿童伤害都需要政府的支持,法律的规范。
但政府不是万能的,国家行政也不是公共行政的全部,试图将责任或“包袱”全部移转给国家是否会降低实行的效率,有待考察。此处我们引入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分野的考量,在重新审视政府与市场关系之下,部分公共管理社会化,注重实效,促进社会治理,应当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
所以,我们不妨由社会组织(如NGO等)承担起安珀警告的管理职能,当公安部门确定有儿童绑架、拐卖事件发生时,可责成社会组织发布消息,动员其成员和广大的社会力量进行搜救。这样一由公安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和确定发布标准,可以解决假警报的出现;二可以有效避免行政主体的力量有限,错过解救黄金时期;三以最大恶意揣测政府的话,还可以避免其不作为。
(二)安珀警告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中国版安珀警告在建设时,因需要填写详细的身份信息,被群众误以为在采集用户隐私,最终折戟。这反映了对公民生命权和隐私权保护出现的冲突。这一冲突,可以通过将这二权利具体化得到解决。
生命权的保护,具体到拐卖儿童的个案中,就是尊重并保护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生命权;而对隐私权可能的侵犯,就是在传播安珀警告之前,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包括身份信息和位置信息,并且是一定地域范围内为数众多的用户信息的收集。两者相权,我认为对生命权的保护更为重要。原因如下:
生命权是人之所以生而为人,存在于世最重要的权利,隐私权是附加于生命權之上的对个人生活支配的人格权。失去生命,再无隐私可言。
其次,隐私权可由个人支配,当公众将自己的信息主动填报到安珀警告系统中,尚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若该系统能保守获知的相关信息不主动泄露,亦不构成侵犯隐私。
此时也能体现出由NGO作为实施主体的好处,出于对政府天然的不信任和监督政府的需要,说服公民将个人隐私上报给国家存在障碍,但是,经由社会组织接手,因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公民既可以对其产生信任,政府也可以对其进行监管。
(三)安珀警告有效性的探究——会不会成为“狼来了”
安珀警告作为一种发动群众力量的警报机制,终究不能代替公安机关的实际行动。实践来看,97.78%的被拐儿童是通过公安机关的专项行动或结合群众举报对被拐卖儿童实施的救助。此时我们不禁要问,如何保证安珀警告的参与度及其有效性?如若发布的安珀警告沦为形式,收到信息的群众麻木不仁,或者因多次没有见到效果而成为“狼来了”的呼叫,建立安珀警告又有何意义?
我认为,不能用眼前的效果论证建立安珀警告的意义,确立安珀警告本身即表明了国家及群众对打拐的态度,表明了警民携手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
其次,安珀警告的效果也不取决于其发布的标准,而是通过社会的动员,促使公安部门更有效的打拐。这种良性的互动才能使得社会群众感受到打拐的社会责任,能“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参与到打拐行动中。
五、结论
综上,域外的实践证明了安珀警告是在拐卖行为发生后,及时寻回失踪儿童的有效手段,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希望尽快建立我国的安珀警告,更有效的打击拐卖儿童行为,愿天下无拐!
参考文献:
[1]Albert Camus, Resistance, Rebellion, and Death (1961).
[2]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HAMPTON, Keith S., Children in the War on Crime: Texas Sex Offender Mania and the Outcasts of Reform, S. Tex. L. Rev. vol. 42. 781 (2001).
[4]THIBODEAU, Patrick, Outdated Technology Hampers National Amber Alert System, Computerworld, Mar. 17, 2003, at 16.
[5]RODRIGUEZA1, Lisa, A National Amber Alert Plan: Saving Americas Children, Seton Hall Legislative Journal, vol. 28. 169 (2003).
[6]CURRIE, Angela, The Amber Alert and Its Effects on Juvenile Abduction, Journal of Juvenile Law. 17 (2005).
[7]李春雷.我国被拐卖儿童救助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6).
[8]黄玉梅.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成因及防范对策分析.法治社会.2016年9月.
[9]DAVIS, Rik, When a Child is Missing, Sound the Alarm, N.Y. Times, Aug. 20, 2002, at A18.
[10]AOL to Deliver AMBER Alerts Online, N.Y. Times, Oct. 2, 2002.
[11]LOVEN, Jennifer, White House wants Justice Department officials to coordinateAmber Alert Systems, available at.http:www.nctimes.net/news/2002/20021003/61650.html (Oct. 3, 2002).
[12]FROST, Martin, AMBER Alert Works, N.Y. Times, Aug. 23, 2002, at A1.
[13]中国每年约7万儿童被拐卖.环球时报.2015年1月28日.
[14]翟星理.民间儿童失踪预警平台屡遭争议——中国版“安珀”出生记.南方周末.2016年5月27日.
[15]最高人民法院.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