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愿愿+江祖松
[摘 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积极展开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我国已进入“后计划生育”时代。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此政策下,中国职业女性就业所面临的公平正义问题。本文旨在从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公平所面临的挑战、实现女性就业公平的理论与现实依据以及对策出路等各方面进行分析与阐释,以期更好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关键词]全面二孩;女性就业;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6)12-0062-04
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北京召开。会议研究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全会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与此同时,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全面二孩是继“单独二孩”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的重大调整,标志着我国从此进入“后计划生育”时代。
全面二孩政策的正式实施意味着我国生育政策发生了重大改变。与这一改变直接相关联的最大的群体便是承担着人口繁衍重任的女性,在这其中,广大的职业女性影响最甚。市场经济条件下,受资本逻辑与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为避免承担女性员工生育小孩所耗费的时间、人力、金钱等成本,更倾向于聘用男性。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二孩政策的實施会加深女性在人力资源竞争中的劣势。然而让女性群体独自承担此政策所带来的不利之处本身就有违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之原则。因此如何让国家发展与职业女性的发展协调平衡,是二孩政策顺利实施的重点,也是我们国家民族兴旺发达的关键因素。
一、“后计划生育”时代女性就业公平正义问题的原因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男女平等也日渐由观念变为现实。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走出家庭,进入社会生产领域,直接获取生活资料。但由于孕育人口这一天然的社会分工,我们不难发现,时有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受到隐形侵害的事件发生。那么在提倡“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新中国,这种“表面平等,实质不甚平等”的就业问题是怎样形成的呢?
1.市场经济逐利原则的自然结果。受经济理性的影响,任何一个企业都对获取利润感兴趣,生育二孩将让用人单位聘用女性的成本进一步高于男性,加剧女性的就业困难。“独生子女政策下用人单位还可以预估育龄女职工的生育成本,但是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开放,在企业眼中相对稳定的已婚已育的职业女性也有了生育可能,雇佣成本可能进一步提升。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招聘育龄女性可能面临更高的生育风险。”[1]虽然在招聘活动中用人单位不会直接提出只招男性的要求,但是设置的各种招聘条件却似乎是为男性“度身定做”的,性别问题成为了一个实实在在的隐形门槛。反性别歧视法律内容的不完备、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都使得用人单位不愿意独自承担生育后代的重担,于是职业女性便成了这一社会共同责任的牺牲品。
2.传统价值观对女性家庭角色的期待依旧远高于男性。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越来越多的中国女性已经走出家庭进入职场参与社会竞争,但是受传统女主内思想的影响,“贤妻良母”依旧是对女性“合格”与否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因此一般情况下,双薪家庭中女性对家庭投入需求依旧更多,特别是在孕育照顾小孩方面,女性承担着更多的责任似乎是理所应当。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无疑会使许多符合政策的育龄职业女性再次面临着将重心倾向家庭的风险。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使得社会整体忽视女性就业权利因生育职能而遭受损害的现象,再次生育可能有被辞退或者失去晋升的风险,放弃生育则可能要承受来自家人的责难,无论怎样选择,女性个人价值与利益都会遭受极大的损害。
3.我国女性就业职业结构低层次现象显著。当前,女性在我国较高层次的职业体系中的比例仍然很低,尤其是在可获得大量生存资源和发展机会的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中更是少之又少。[2]由于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历史,女性群体在社会生产领域一直处于缺席的状态。受教育水平的低下以及家务劳动的琐碎等各种原因,即使在改革开放以后,女性获得了参加劳动的权利与机会,在社会生产各领域,男性杰出的比例依旧远高于女性。长时期的落后使得女性很难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迎头赶上各方面充分发展的男性群体。可以说,这样一种低层次的就业职业结构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然而现在二孩政策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则加剧了这种职业结构下女性被替换的可能。她们,面临着重新被囿于家庭的风险。
二、女性平等就业的理论与现实根据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们在认识与理解“小康”一词的时候,绝对不能仅从经济水平高低的角度出发。小康社会不仅仅是要保障人民的衣食住行无忧,更应该确保人们的精神状态是积极健康的。要做到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首要之义,而其中性别平等则是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
在新时代,男女平等的口号深入人心,但由于客观因素,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时有发生。所以公平就业对于女性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恩格斯也曾经说过,女性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劳动中去。女性要独立自强,能够获得坚实的经济基础是其人格站起来的首要条件。女人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女人。一个人若无法为自己的生存负责,就谈不上真正的解放。由此可见,女性就业公平问题与国家的政治发展、经济繁荣、社会和谐都密切相关。故无论是从理论还是现实情况来看,全面二孩政策之下,妥善处理女性就业公平问题都具有充分的理由。
1.中国走的是社会主义道路,每个公民全面自由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传统守旧的思想逐渐被破除,女性开始获得更多的机会加入到社会活动中去。纵观妇女社会地位的历史变迁,我们不难发现,要想实现女性群体的自由与解放,参加社会劳动,对自己的生存直接负责是其首要条件。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可以说,劳动是确保自身人格尊严与价值的最有效手段。从中国漫长的封建史来看,对于男性强烈的经济依附是促使中国女性沦为“第二性”历史命运的首要原因。在社会化大生产的今天,直接掌握自身生存的物质生活资料是女性通往自由平等的唯一可靠途径。二孩政策的实行不应该以牺牲女性的职业生涯为代价,女性就业的公平正义是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应有之义。
2.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个方面的协调发展,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首先,女性就业的公平正义不仅关乎国家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更关乎社会的和谐统一。只有有效处理好生育职能给女性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才能够保障她们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继续平稳上升。大工业飞速发展所需要的全部劳力仅靠男性无法满足,企业用工荒和女性就业难的矛盾将会严重阻碍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随着女性独立自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知识女性会选择职业生涯而放弃生育一孩或二孩,劳动力再生产的不足会直接影响中国未来的发展后劲,人口老龄化及劳动力的不足也会带来一系列不安定的社会因素,甚至威胁国家安全。正因为如此,如果不采取良好的政策消除这一弊端,二孩政策将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3.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是辩证统一的,二者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个人价值长期损害最终会导致集体利益的丧失。养育后代绝不仅仅是家庭的小事,更是一件关乎民族国家兴旺繁荣的大事。由于生育所必须的产假、哺乳假会让女性在职场中的竞争力大大低于男性;女性妻母角色的强化会弱化其在家庭外的其他社交圈中的角色;二孩政策对女性事业的影响使其收入状况呈不同程度下降,也会使女性社会地位下降。如果拒绝生育二孩,来自家庭成员的压力也无法让女性职员安心工作,获得生活幸福感。当个人利益与社会价值相冲突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只是一味要求个人利益让位于集体利益,社会主义的本质应该是让二者和谐统一,而非以一方的牺牲为代价来成全另一方。正因为如此,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成本不应该让女性群体来独自承担,不应让女性因孕育后代而失去提升自身能力及实现个人价值的机会,也不应该让用人单位独自买单,这应该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
4.女性就业公平衡量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指标。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主导完成了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活动。根据资料,我们可以发现,男女两性的劳动收入是衡量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代表性指标,然而,调查表明,这项指标近30年来却在呈现着不断扩大的趋势。虽然男女两性的受教育机会差距在不断缩小,也没有改变二者在就业领域的不公平现状,这本身就说明,起点的公平并不能确保過程和结果的公平。如果我们仅仅看到表面的和谐,那么掩盖在这之中的真相就永远无法被发现。解决因生育问题带给女性的就业不公与非正义,是进一步提高中国女性社会地位的必经之路。
三、“后计划生育”时代女性就业公平正义路径选择
政策是个指挥棒,但能不能指挥得动,要放在中国当前的现实中去看。二孩政策从宏观上直接关系到国家民族的未来发展大计,从微观方面来看,直接关系到的是承担着生育职能的女性群体。当代女性不再囿于家庭,从事各种职业的她们身上联系着更多复杂的社会关系。阻碍着二孩政策顺利实施的更多的是来自生育与就业之间的冲突。
充足的劳动力供给是维持一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没有人,发展便无从谈起。然而现阶段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加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后劲明显不足,全面二孩政策是站在国家民族利益制高点、顺应社会发展规律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一决策对于确保我国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增强经济发展潜力具有重大意义。正因为二孩政策具有如此重大的意义,我们才更要解决好女性因生育而面临的就业不公问题以保障它的顺利实施。既然劳动力再生产是一个社会问题,那么政府、企业、家庭作为社会主体都应该进入到维护女性公平就业的活动中来。
1.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一是充足的财政投入是保障女性社会保障体系与制度顺利运行的坚强后盾。除了特殊岗位,目前导致用人单位倾向于聘用男性员工的最大因素便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了避免招收女工带来的额外成本,隐形门槛便由此产生。若将生育保险与女工劳动保护费用进行社会统筹,让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与此相应的费用,并且对于聘用女性的企业则可以按照其男女员工相应比例降低其税负,利用税收调节政策来规范其行为,对其“性别亏损”给予合理补贴,以此降低女性劳动力雇佣成本,解除企业招收女性的经济顾虑,为女性创造公平正义的就业环境。二是政府应为女性创造更多样的就业机会,构建女性创业的支持体系。比如非正规就业方式,非正规就业方式即相对于主流就业方式而言的,主流就业方式主要是指全日制、固定工及月工资等形式,而非正规就业方式则与之不同,如弹性工时,非固定工作场所等。[4]这样既可以保证女性承担起生儿育女的社会责任,也可以维护她参与社会生产,保持经济独立的基本权利。三是应该完善法律法规。生育后代不是女性一人的责任,应是男女双方共同的义务。孩子作为一个家庭重要的部分,生育、教养所耗费的巨大精力使得用人单位将时间成本全部计算到女职工身上,而同样的因素却成为男职工会更加努力工作的理由,这种观念的偏见本身就是两性所面临的极大的不公。正是因为如此,政府与国家才更应该用法律来强制保护女性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在招聘和工作中歧视女性的企业应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其因性别歧视而要承担的成本。
2.用人单位应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承担社会公共责任,公司领导者应具有“新企业家精神”,应认识到女性生育职能绝对不是纯粹个人的事,她们孕育的是新一代的生产力,招聘员工时不应有性别歧视,设置隐形门槛,男女员工应该一视同仁。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把工作领域延伸到家庭,让生育二孩的女职工在孩子最需要的那个时期能够做到兼顾家庭和工作两个方面。[5]除此之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该制定完善的人力调配计划表,最充分的利用好公司已有的人力资源,尽可能为女性员工减轻来自工作岗位与生育小孩带来的压力。
3.制度改革的同时加强社会观念的革新。在性别分工上,倡导妇女和男子更平等地分担家庭责任,创造新男人和新女人。[6]公平正义的内核之一就是协调与平衡,现在社会在呼吁与推进女性走出家门进入社会领域的同时,也应该倡导男性适当回归家庭。但是由于受中国社会传统思想的影响,即使在女性参与社会生产以后,家庭的重担依旧大部分还是由女性承担,由此就会出现这样的社会状况:男性往往可以将工作压力与家庭负担有效的统一结合起来,形成纯粹的经济问题,变成一种激励力量。而女性则恰恰相反,来自这两方面的压力对于其而言却是一股强大的分裂力量,她们所面临的幼儿抚育、家务操持、中国社会特有的复杂的家族人际关系的维护以及工作重担完全无法用纯粹的经济关系整合起来。随着社会生产的日益精细化、全面化,女性劳动力的加入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如果女性将一部分精力与时间投入到社会生产中,此时就不应该再苛求她们全力承担家庭内务责任,根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报告我们发现,有85%以上的家庭洗衣、做饭、洗碗和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女性平均每天用在家务劳动的时间长达4.01小时,比男性多2.7小时,城镇就业女性平均每天的家务劳动时间为2.9小时,与男性相比仍然多1.6小时。[6]由此可见男性适当回归家庭以减轻女性的家务负担对于协调女性二孩生育与职业发展的矛盾将具有多重的正面功能。
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是由此带来的巨大的人口红利并不能掩盖在这其中凸显的现实问题。要想最大程度的使这一政策得到其预期的积极效应,正面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才是我们应有的姿态。女性自尊、自立、自强意识已经崛起,参与社会生产劳动,获得独立的经济来源是她们成为一个大写的人的前提,这一点毋庸置疑。倘若不妥善处理好二孩政策与女性就业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而是简单的将女性重新推回家庭的堡垒,这首先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更不符合广大女性同胞的真实意愿。在人类发展史上,女性曾经处于隐身的位置,很少为自己合法的权益而“发声”。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每一个个体都是平等的。在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之中,应为每个人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和平台。而共产主义的最终实现,也离不开女性的平等与独立。西方女性主义的代表人物西蒙·德·波伏娃曾在《第二性》中说过“女人所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怎样协调她的母性功能和劳动功能”[7]59。女人社会地位的改变,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生育职能所带来的桎梏不容忽视。也正是因为女性的生育功能关乎到女性群体的劳动权利、社会地位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等各方面,所以在普遍“二孩政策”下,我们必须给予女性就业公平正义问题以足够的重视并提出妥善的处理方案。
参考文献:
[1]周琼.”单独二胎”成育龄女性求职拦路虎[N].宁波日报,2014-4-9(2).
[2]刘希刚.后现代女性主义及其对中国男女平等的启示[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1,No.9804:1-4.
[3]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二)[R].中国统计出版社,53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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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叶文振.消除”单独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负面影响[N].福建日报,2014-6-30(11).
[6]李慧英.论社会性别理论的核心观点[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5,.
[7][法]西蒙·德·波伏娃.第二性[M].李强选译.北京:西苑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杜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