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以高校师资管理的法理基础作为切入点,分析了高校师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以期为充分发挥高校教师的管理功能提供一些参考和意见。
关键词:高校;师资管理;法律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02
法治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是坚持依法治国还是坚持依法治教,都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律的量分析、法律的质分析是法治的两大内涵。所谓法律的量是指社会的稳定发展需要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并为人们的生活制指明方向,是一种控制方式。所谓法律的质是指应高举自由、平等的法律旗帜,并坚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们合法权益的目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成为一股推动社会进步、提高高校师资管理质量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强教育立法已成为各国提高国际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是各国讨论的焦点问题。
一、高校师资管理的法理基礎
1.规范教师权利与义务
现代法律的核心问题主要围绕权利和义务而展开。在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教师权利与义务是高校师资管理的核心问题,也是转变高校师资管理发展方向的重要因素。权利的维护和义务的实现都需要法律的保障,义务是权利实现的手段与方法,权利是义务存在的前提,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二战”之后,世界各国之间将关注的焦点逐步放在师资管理问题方面,比如教师权利的维护、义务的实现等。联合国更是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用文件的形式将其明确表达出来,从而确保教师的社会地位。法律权利和义务相关理论是教师权利和义务概念形成的基础,所谓教师权利和义务是指教师在执教过程中,应当依法享受的合法权益和承担的职责。与法律法规中的权益与义务存在细微差距,教师权利与义务带有职业性和特殊性,其基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依法治教的核心内涵
过去,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形式是高校师资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但是并没有将关注的焦点放在权益维护、义务实现等方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高校师资管理观念和管理模式逐步面临现代法律法规制度的挑战。在高校师资管理过程中,无论是维护教学秩序还是规范教学形式,都需要以法律法规作为法理基础。但是不同教学管理阶段面临的任务和目标不同,对管理工作的认识也会存在较大差异性。假设单纯站在管理角度分析师资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就会将师资管理工作当做单一的管理手段,并把法治看做约束师资管理工作的唯一方式。但是法的价值主体不是物,而是人,权利是法的核心。现阶段,“人权型”法学观逐步被教育界、法律界肯定和认可,并以“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作为制定法律法规的法理基础,这是现代法律法规的发展方向,也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从而真正落实人性尊严、人的权利平等。在现阶段的教育活动中,师资管理的效率、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不是彰显教育法价值的表现,而是保障个人权益。
二、高校师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关系不明确
法律关系不明确中的关系主体是教师和高校。有些学者认为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内部上下级关系。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探讨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应站在教育法律法规角度,是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看待行政职权应站在专业领域分析,站在行政学领域来讲,该职权是一种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站在学校管理权角度来讲,该职权是指一般事务性管理权力。除此之外,《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无论是高校还是其他教育机构,都应该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实行“教师聘任制”。聘任制度的实施应坚持平等原则,即高校在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时,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甚至有些学者认为高校属于“第三部门”,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关系。目前,高校与教师之间关系的不明确不仅影响了高校管理工作的正常展开,更不利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2.教育行政化
现阶段,高校注重教学质量和就业率,因此着重关注教师的教学能力,从而达到提高高校市场综合竞争力的目的。从某种程度上讲,高校教育体系是行政体系的拓展与延伸,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主体是行政人员,行政人员支配高校师资管理工作,权力成为高校展开师资管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价值导向,从而使广大行政人员成为执行权力的棋子。中国知识分子注重宽松的教育环境、人文氛围浓厚的人文环境、和谐的科研环境,高校主体的错位不仅会丧失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会进一步导致教师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主人翁意识的淡薄,最终使教师在日常教学与管理中逐步丧失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由于这种管理本位的影响,教师将实现自我价值的方式利益化、缩小化,通过仕途升迁方式来证明自我价值。一些学术精英在工作岗位中并没有起到带头和指导作用,而是将自己作为领导人和在职政府官员,从而阻碍了优秀知识分子创新思维想力的发挥。在这样的教育大环境背景下,教师的权利更加得不到保障,从而最终致使教育体制更加行政化。
3.教师权利救济不利
解决教师与高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纠纷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实现。比如教师申诉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劳动仲裁等教师救济制度。但是这种救济制度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教师的权益,仍然还存在以下缺点:其一,高校或者其他相关教育机构出台的行政规章制度并不全面和公平,这些规章制度的受益方主要是高校和教育机构,因此不能作为教师申诉的规章制度。即使是提出行政复议,也不能将其作为诉讼的法规文件。目前,主管部委主要负责起草法律草案的工作,也只是仅限于草案的制度,主管机关负责含有实质意义的法规制度工作,因此带有浓厚的管理色彩。其二,高校法律地位不明确。如果高校属于行政主体,那么教师权利受到侵害引起的法律诉讼问题就会演变成行政赔偿问题。在这一过程中,赔偿的主体发生了改变,由高校转变成国家。如果高校属于民事主体,那么教师受到侵害引起的法律诉讼问题演变成一般民事赔偿问题,高校是赔偿的主体。其三,可诉性问题大量存在于高校师资管理体系中。假如教师对于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存在异议,主要是通过教育行政方式进行处理与解决。但是由于高校制定相关行政制度不利于教师权益的维护,这样的处理方式不够合理。
三、高校师资管理制度的改革措施
1.提高教师的主人翁意识
无论是高校还是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是教育工作的实施者,为社会培养专业能力强、综合素养高的全面性人才是教师的主要职责,并承担起国家赋予教师传递科学和文化的历史使命。高校应该充分认识到科研人员和教师在教学中的重要地位,并意识到行政人员不是高校教学活动和管理活动的主体,而是科研人员,行政人员存在的价值是为科研教学服务。因此,高校应合理定位教师的位置,无论是起草预算还是制定专业课程规划,都应该由教师自行决定。结合国外很多发达国家的教学改革经验和实践活动表明,在教学中赋予教师一定的管理权限和自主权,能够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发挥教师能力以积极主动的态度组织办学。教师与学校发生的利益矛盾问题,则将其纳入教师管理体系中。
2.改革教师权利救济制度
首先,扩宽教师救济渠道,将司法救济纳入教师救济管理制度中。隨着社会不断发展和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国家在制定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时,注重“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和教师权利的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权利意识的萌发,而独立司法是保障人们权利实现的重要因素。托克维尔曾说,司法体系能够保障人们免受政府不成文法规的侵害,法院是实施司法权力的主体,法院采取科学合理的司法审查权力是保障人们合法权益的主要形式。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和依法治教的不断推行,高校逐步将司法审查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方式,为完善高校师资管理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和司法审查,依法治教就会失去法律意义。对于高校师资管理内部体系的司法审查,能够促使高校师资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合法化,从而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管理。
其次,教师仲裁制度。仲裁,即公断。站在理论角度来讲,各方当事人以自愿原则将争议交由第三方裁判。在法律体系,仲裁主要运用于民商纠纷一案,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在具体运用中,应坚持双方地位的平等,并秉持着公正、自愿原则处理纠纷案例。
最后,教师行政救济制度。教师行政救济制度包含的内容较多,现阶段我国高校师资管理体系的救济制度主要包括教师申诉制度、教师行政复议制度等。目前,我国高校师资管理体系的救济制度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问题,这就需要国家站在法律角度和高校教师角度,在法律体系中明确教师行政复议制度。美国的程序法认为,“程序制度化”是一种将高校行为程序明确在法律体系的最佳见证。将教师权利明确在高校相关规章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不仅可以避免高校做出侵犯教师权利的决定,还可以确保高校受到法律程序的合法监督。
3.依法保障契约式的高校教师管理机制
高校要想吸纳综合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就需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实现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和提高高校师资管理质量的目的。针对教师聘任劳动关系不明确这一问题,可以从劳动合同签订、教师劳动主体地位、教师身份管理等方面展开探讨。首先,教师应树立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与高校签订教师聘任合同。签订教师聘任合同时,应遵循《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休息休假、福利制度、劳动报酬等。
其次,规范教师劳动主体资格。教师聘任合同的双方主要是指高校和教师,高校是用人单位,教师是劳动者,高校与教师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范畴。这就需要严格按照《教师法》相关规定,对教师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教师法》的公民不得担任教师工作。
最后,转变师资管理身份,由身份管理转变成契约管理。高校在展开资质管理中,应加强法制化建设步伐,并逐步展开开放的聘任制度。所谓开放的聘任制度是指高校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主决定是否聘任教师,而学校也可以结合自身需求选择是否接受高校的聘请。因此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遵从自愿原则,建立完善的契约合同。
四、结束语
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时代,随着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国家对教育投入力度的加大,教育在国家经济文化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并逐渐成为提高国家综合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国已颁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用以学校作为师资管理和规范教育关系的法律依据。高校无论是制定约束教师的规章制度还是与教师签订契约合同时,都应站在法律教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教师功能的独立性,为政府监督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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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惠予,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