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冬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12-000-02
摘 要 自1922年英国首次应用PPP模式以来,PPP模式作为有效措施被各国政府充分利用,其中也包括中国,既然要以发达国家的经济目标和服务水平为模板,就要在政策的采取上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根据国情来进行修正改动。显然,PPP模式被国家各级领导人认为是一种可以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式,但运用这种模式不是什么风险都没有一成不变的。在此,笔者将对关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管理的几个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 基础设施 PPP项目 风险管理
对于PPP项目的风险管理研究,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个大家都有着不同的见解。有人认为在PPP项目中应将风险分担给项目相关方,而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自然就是成功地对项目风险进行有效正确的管理;而还有一些专家则认为PPP项目的各阶段都应发挥出其特有的优势,控制或有效减弱它们的不足,有效的措施应当和政府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政府插手力度有关。在这里,要具体分析项目中影响它的关键因素有哪些。
一、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概念及其特点
基础设施的PPP项目是一项需要真正进入此行业的专业人士来进行风险管理的项目,因此,PPP项目的概念和特性都很冗长繁杂,晦涩难懂。但这里还是要简单说明一下,使看官们对PPP项目的概念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是纵向合作关系的契约组合,对其的认识是PPP项目成功的关键。PPP项目中分为多个主体,每个主体之间的纵向合作关系都具有“注定不完全性”契约的显著特征,如果在没有任何治理措施和管理手段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唯一的演化均衡只能是机会主义。这个特点使它们与显性契约相比,这种默认契约对各个主体之间的机会主义治理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因此,对于PPP项目的主体之间存在的默认契约使得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管理的研究很有必要。而据研究数据显示,信任机制,生育机制和互惠政策治理默认契约的有效处理方式,所以,对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管理的管理政策,这几个方法也同样适用。與此同时,现代契约认为,现代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是依靠一系列契约关系连接的,而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本质就是各个参与方缔结的契约组合。这里,就要强调一下关于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契约主体包括什么:项目投资人、项目管理者、项目公司和项目承包商。其次,以项目中心为中心的各契约主体缔结的契约主要包括哪些,这里要说的而是主要包括而不是全部包括,有投资人与项目公司缔结的融资契约、项目管理者与项目公司缔结的劳动契约、承包商与项目公司缔结的工程契约这几个主要契约。第三,有了PPP项目的参与者,PPP项目的个主体之间的契约合作方,就要谈一谈PPP项目的实施情况了,先说一下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具体实施者,实施者包括施工企业、设计企业、监理或者咨询企业和材料设备供应企业等。各个项目的具体实施者在各个主体之间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任务的性质和他们在项目契约组织中所处的地位无本质差别,也就是说他们都会被统一的冠上承包商的名号,项目公司和其内部的管理者则统一被冠上业主的称号。在现代工业中,要求生产流水线有效快捷,总体提高中国的工业的办事效率和处理时间的思维模式。所以,现代生产基本遵从“设计——施工——供应”这一线路,方便快捷,没有任何多余繁复的面子流程,而在其中,“设计——施工”这一环节将项目建设的全部任务交个一个承包商完成。对于大多数的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来说,最为重要最需治理的阶段就是项目建设阶段,所以,大家对业主和承包之间的契约认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来源
作为一项从国外引进的公共社基础设施PPP项目,在国内与我国的使用体制不一定能完全契合,因此,透彻分析基础设施PPP项目在我国投资的风险来源,对接下来要提出的治理方案和改进方法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掌握病因,才能更好地对症下药。再这里,笔者认为造成国内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公共设施基础PPP项目中业主与承包商契约的不完全性,其二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机会主义的存在,这里将主要说明这两个原因对基础设施PPP项目风险所造成的的具体影响。
(一)公共设施基础PPP项目中业主与承包商契约的不完全性
首先,要先了解什么是基础设施PPP项目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契约不完全性。此前,阿罗和德布鲁提提出了在市场竞争中一个一般契约模型,他在这个模型中指出当存在一个或有商品的完全集合时,市场能够达到一般均衡状态。由上述内容可得,在阿罗和德布罗提的理论中,契约是不重要的,这才引出了契约的不完全性问题。学经济学的人们可能知道,在现代契约理论中,人们放弃了新古典理论中的假设,即认为有限理性是不如完全理性全面实际的。在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总是为正数的现实生活中,契约是不完全的。继继科斯发表了他的开创性论文——关于契约不完全的论文之后,广大学术界就对契约是否完全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至今为止,关于契约不完全这个问题,比较有效且有见地的言论来自于威廉姆森,他认为契约不完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在威廉姆森的理论中,契约不完全性是由不确定性和有限性决定的。那么,不确定性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由于缺乏信息沟通导致的继发不确定性;第二,由于随机发生的情况导致的不确定性;第三由于交易方可能的机会主义导致的行为不确定性。这三种不确定性的分类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相互平行相互对等,第三类的不确定性包含了策略性的欺骗,伪装或者扭曲信息等,是一种不道义的契约手段,大多是情况下不建议业主或承包商的任何一方采取这种手段。现实中几乎所有的契约都是“不完全契约”,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有一个显著的高风险缺点,那就是其与市场契约相比,它的契约更加不完全,造成这个的主要原因是信息的不完全,所以该契约被认为是存在“注定的不完全性”。契约是由信息的不完全和专用性投资产生的。在此过程中,由于自身利益的驱使,承包商在投标时极有可能为了竞标成功而选择提供有利于自身的信息,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甚至于谎报虚假信息,这样的话,会导致信息交流的单向性,投标者会因为对其信息的了解对竞标者的实力造成误判。与此同时,信息的获取还是需要费用的,签约前的调查费用,咨询和分析,签约后对于履行约定的情况和监视都是需要支付巨额的信息款项。除此之外,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的业主与承包商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资产专用性资源,所以,项目面临的契约后机会主义行为也是契约不完全性产生的主要原因。
(二)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机会主义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机会主义包括业主与承包商的短期契约博弈、业主与承包商长期契约的不稳定性、项目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首先,先来说说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短期契约博弈。在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存在着短期契约,短期契约的签订是在短期性合作的基础上,而所谓短期性合作,就指的是一次性合作,但这也是一般而言。在国家出台的强制性招标政策的约束下,大多数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承包山和业主之间基本都只能形成短期合作关系,比如学校的扩建项目。这里仍然会存在这个风险的大条件,那就是信息的不完全所导致的契约的不完全性。基于利益,很多承包商和业主都没办法完全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研究表明和数据分析,采用纳什均衡的计算方法,在一次性博弈中,因为业主和承包商对于自己利益的切实保护,他们通常会采取西方经济学中著名的“完全理性人”的经济人思考方式,这种近乎完全理性的决策必然使双方陷入到一个囚徒般的困境中,长此以往,利益矛盾一旦显露出来,双方的不合作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三、结语
基础设施采用PPP模式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众多关于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的研究性文章中,本文主要采用现代经济学眼光分析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管理的成因。知道原因就可以很好的顺藤摸瓜找到对于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 周和平,陈炳泉,许叶林等.公私合营(PPP)基础设施项目风险再分担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4(3).
[2] 诺金.PPP项目的动态风险管理与监督机制[J].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