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闫树
行业自律促进大数据交易发展的几点思考
□ 文闫树
大数据交易市场是伴随着大数据产业发展而兴起的一个新兴市场。国际上,数据交易大致始于2008年左右,一些具有前瞻性的企业开始加大对数据业务的投入,“数据市场”、“数据银行”、“数据交易公约”等数据应用新业态已初见端倪,如图1所示。然而,相对于国外较为成熟的数据开放、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体系,在数据交易方面,国外的法律体系也仍亟需健全。尤其是数据交易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与现有隐私保护的法律存在冲突,都需要逐渐完善。
随着数据的资源价值逐渐得到认可,数据交易的需求不断增加。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开展面向应用的数据交易市场试点,探索开展大数据衍生产品交易,鼓励产业链各环节的市场主体进行数据交换和交易,促进数据资源流通,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规范交易行为等一系列健全市场发展机制的思路与举措”。
这一市场虽然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数据权属、隐私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其发展仍然存在诸多困境与问题。本文在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简要梳理了我国大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历史与主要特点,并提出推动行业自律公约建设是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之一。
大数据交易市场的兴起与大数据行业的整体繁荣密不可分。近年来,随着数据的资源价值逐渐得到认可,数据交易的需求不断增加。本章首先梳理我国大数据交易行业的发展脉络,然后对大数据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大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
作为一个行业,准确地追溯其发展的起点是比较困难的。早在2011年,就有包括“数据堂”在内的专注于互联网综合数据交易和服务的公司成立。当时,“大数据”这一名词还没有得到广泛流传,数据交易业务也处于试水阶段。
2014年12月,随着“北京大数据交易服务平台”的正式上线,标志着大数据交易正式得到广泛认可。北京大数据交易服务平台是为构建大数据产业基础设施和完善产业发展环境而设立。2015 年4月14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宣告成立并完成首笔交易。这是全国首家大数据交易所,在我国大数据交易市场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此之后,我国不断涌现出以市区为单位的各种大数据交易平台或交易所,例如东湖大数据交易所、长江大数据交易所、徐州大数据交易所、京津冀数据交易中心、上海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大数据交易所的繁荣发展,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我国大数据行业整体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大数据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大数据交易市场规模逐渐扩大,但在发展过程中仍涌现出许多问题,主要包括:
1、国家层面的政策不够明确
2015年8月,《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发布,强调开发应用好大数据这一基础性战略资源。然而,对于大数据交易这一领域,政策大多以“试点”、“探索”来进行描述。受制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诸多盲点与不足,数据交易产业发展相对于大数据产业的整体发展仍显滞缓。
2、数据交流共享发展缓慢
目前,我国广泛存在各个领域的数据“各自为政”、“足不出户”的现象。由于不同数据拥有者对数据资产的价值和风险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并且受法律法规、隐私政策、变现途径等因素的影响,许多数据拥有者对数据中蕴含的信息缺乏足够的洞察,很多数据拥有者不放心让自身的数据进入流通环节,担心用户隐私或企业机密的泄露。如何得到法律保障,如何定价,如何互惠互利,都是很难回避的问题。除腾讯、阿里等少数企业之外,许多垂直互联网企业或具有大量数据业务的传统企业,即便掌握着深度、有价值的数据,仍难以进行广泛的流通。
图1 数据市场概貌
3、数据的需求端以互联网企业为主,覆盖面不广
在O2O趋势下,从主体上看,主要是大型互联网厂商在积极引入外部数据支撑金融、生活、语音、旅游、健康和教育等多种服务,覆盖面还偏窄。
(三) 数据交易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上述提到的我国大数据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产业发展初期所遇到的共性问题。然而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些问题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如下这些困难没有得到突破。
1、数据权属问题需要得到准确界定
数据的所有权问题是数据交易的根本问题。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数据的所有权应当属于数据的原始提供者。但对于在去除个人身份属性之后的数据产权问题,如何划分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的产权边界,各方莫衷一是。目前,国家层面对此也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由于数据权属关乎数据交易收益的归属,因而将直接影响数据提供者的积极性。
2、数据隐私保护问题需要大力规范
目前,基于大数据对用户的行为特征进行分析并得出用户偏好的营销行为已经广泛开展。然而,与此相关的个人隐私泄露问题也被广泛探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数据的获取和使用存在天然的不协调。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亟需完善。此外,数据安全与否也对数据交易有着重大影响,数据安全不仅仅指数据本身的安全,还包括数据的存储、处理、传输等安全,这些方面都将提高数据的成本。
3、数据流通各环节标准缺乏统一共识
一件商品越标准化,对其进行交易就越方便。然而,由于数据本身的属性,其清洗、分析、存储、定价等问题都存在一定特殊性。数据买方事先无法获知数据使用的效果,因而无法评判数据价格的合理性,导致数据买方需求不足。目前成熟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通常有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市场比较法等三种方法。但是,由于当前全球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属于探索期,上述三种评估方法并不一定能够完全符合市场的交易规律,并不一定能够很准确地量化大数据资产的真正价值。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是每一个大数据交易产业的从业者都格外关心的。目前来看,建立数据流通行业的自律规范将有助于大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
(一)“行业自律先行”具有可行性
由于数据行业发展日新月异,且往往实践领先于监管,因而长期以来行业诸多领域存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由于法律法规的特性,一项行业标准成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监管措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需要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讨论、试行等步骤,需要较长的时间。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前,行业的自律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的很多行业也都存在“行业自律先行”的问题。仅2016年以来,就有多个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行业自律公约得以确立。例如,《中关村众筹联盟行业自律公约》确立了股权众筹行业的自律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旨在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
这些经验表明,“自律公约”如果实施到位,将有助于行业自律规范、健康发展,防范行业快速发展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二)数据流通行业自律组织在国外已初见端倪
如前所述,对于数据流通行业,目前国内外均没有健全的监管体系。而在国外,从隐私保护组织衍生的数据流通行业自律组织已经初见端倪。
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非常发达的个人数据保护行业自律组织体系。例如,美国在线隐私联盟旨在为通过互联网直接收集他人个人数据提供广为接受的规范指引;美国TRUSTe组织已发展为美国著名的隐私权保护第三方认证机构之一。这些组织对于数据流通等环节均建立了较为规范的自律准则,以督促企业在进行数据交易时确保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三)我国数据流通行业自律标准正在自发形成
目前,随着我国数据流通行业的发展,部分企业间已经推出了跨企业的数据交易规则或自律准则。
2014年6月,中国第一份大数据交易规则——《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规则(征求意见稿)》在中关村大数据交易产业联盟专家顾问委员会宣布成立当天同步推出。主要内容如图2所示。
2015年5月,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发布《贵阳大数据交易所702公约》。该公约有助于推进大数据交易的发展,形成相关技术与产业的创新,推动培育世界领先的大数据技术、产品、产业和市场。
可以说,目前我国建立广泛的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的时机已经相对成熟,行业内部各企业对数据交易自律性协议的需求呼之欲出。
2016年7月,数据中心联盟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推出了经过修订的“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公约包含加强用户数据保护,促进数据交易、共享、转移等环节的规范有序,推动数据的充分流通及价值开发,完善企业内部制度管理和技术保障。“公约”共包含五章、共计十五条内容,如图3所示。
目前,“公约”已经得到了行业的广泛认同。已有超过50家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公约的起草或签约。
图3 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主要内容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大数据交易市场前景广阔但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行业自律公约建设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种有益探索。目前已经推出的“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借鉴了各行业“公约先行”的特点,得到了初步的认同。随着内容的逐渐细化,“公约”将作为一个有力的平台,帮助参与单位共同维护良好的数据流通生态环境,共同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技术与标准研究所)
[1]方文渊, 戴美. 大数据交易前景几何?[J]. 中国电信业, 2016(5).
[2]杨琪, 龚南宁. 我国大数据交易的主要问题及建议[J]. 大数据, 2015(2).
[3]唐斯斯, 刘叶婷. 我国大数据交易亟待突破[J]. 中国发展观察, 20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