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明
1月11日,多家网站转载“北京时间”(北京电视台BTV和360联合打造的自媒体平台)一篇报道:2013年8月,陕西省富平县曝出一起轰动全国的贩卖婴儿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渭南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死缓。但直到2016年,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才贴出一纸公告,让民众认领三年前追回的21名被拐幼童。
因为北京电视台的背景,“北京时间”报道可信度较高,想必这也是多家网站敢于全文转载的原因。但为防万一,笔者还是通过网上搜索,找到临渭区民政局关于拐卖儿童的认领公告。篇幅不长,全文录于此:
2013年8月29日、9月3日,富平县“7·20”特大拐卖儿童案专案组侦查员在河南省滑县四间房乡将被拐儿童贺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等21人解救,并寄养在渭南市儿童福利院至今。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望其亲生父母持有关证件到富平县公安局认领,逾期不认领,有关部门将进行依法安置。
公告确认了两个时间:2013年,21名婴儿被解救;公告让父母来认领,则是三年后的2016年。“三年前就找回来这么多孩子,为什么不通知家长?”这是家长的诘问,也是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的疑问。
孩子寄养在当地儿童福利院,生活上应该受到不错的照顾,但没有哪一种方式比生活在父母身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而对于丢了孩子的家庭来说,找到孩子,是全家人最大愿望;用“望眼欲穿”形容他们找到孩子的心情,恐不为过。孩子就在身边,却三年骨肉不得相见,家长得知这样的真相,不解甚至愤怒都属正常反应。
孩子被解救回来,应该第一时间交给家人,这是从情感出发得出的朴素认知,也是公众从电视等媒体经常看到的场景。拐卖儿童案件,我们常把拐卖者得到法律惩罚看作公正实现,但事实上,恢复被犯罪侵害的法律秩序,儿童回家同样是重要内容。被拐儿童晚回家三年,孩子、家长的痛苦延长三年,法律秩序恢复也晚了三年。
就指控犯罪而言,被拐儿童是重要证据,但让他们尽早回家,不会影响对犯罪的指控。如果有人一定认为案子结了才好让孩子回家,我也不抬杠了。不过,据媒体报道,早在2014年1月,张淑侠即被法院判处死缓。如果“留着”孩子是指控犯罪的需要,那也该在法院判决之后第一时间让家长认领。而事实是,从那时到去年发布公告认领,又过去两年多时间。
对于什么原因让孩子回家晚了三年,渭南市一位公务人员的说法是:“害怕当地出丑的心态在作怪,当地想等到风波平息了,才让孩子们找爸爸妈妈。”这种说法也从一位丢孩子的家长那里得到佐证,“张淑侠被抓了以后我就去登记了,但有关部门没来过我家一回,后来乡上还不让我说这事了,说是抹黑”。
如果这是事实,“出丑”“抹黑”等心态让人难以理解。尽管做了很多工作有各种防范,但现阶段犯罪仍难完全避免。发生了犯罪,谈不上谁“出丑”。及时打击,及时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是相关部门正确的选择。这么做了,百姓就能理解、支持;相反,出于不正常心态,人为让孩子晚回家三年,则难以原谅。
婴儿回家迟到三年,上述原因只是“一家之言”,但既然事件本身不正常,总有导致其不正常的原因,当地有责任站出来说一说。
(本文发表于2017年1月12日《检察日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