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立
关于党内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思考
■张 立
党内监督与舆论监督是两种形式的监督,虽然它们表现形式不同,但本质上有着相通之处,两种监督可以形成互补。这在党内法规和现实实践中,已经有了最新的范例。
2016 年 10 月 27 日,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其中第三十九条提到了 “舆论监督”。 该条这样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 坚持正确导向, 加强舆论监督, 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 发挥警示作用。”
这不足 50字的表述, 简洁扼要地传递了党中央对舆论监督的多层指示。 具体分析,有以下几层意思:
首先, 强调要 “加强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重要的一项功能。新闻媒体通过曝光负面新闻,揭露社会黑暗面, 把不法不道德的行为置于公众的视野之内。 “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 许多负面新闻就是 “见光死”, 当被新闻媒体曝光之后, 想掩盖的掩盖不了, 想敷衍的敷衍不了,从而引发有关部门和社会的重视,推动着问题的解决。
尽管媒介形态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自媒体的崛起,使之替代了传统媒体中部分调查性报道。许多传统媒体调查性报道的发端,往往来源于一条微博或一条论坛帖子。但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不能因此削弱。因为真相往往需要抽丝剥茧,需要投入调查,然后真实、客观、公正地表达出来。这些都是需要进行过专门训练的新闻从业人员来完成,自媒体人承担不了这个责任。自媒体的监督只不过是群众监督变换了一种表达形式,代替不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把 “加强舆论监督” 的表述, 放在了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 具有其他形式的监督所没有的特点和功能,它与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外部监督合力。
其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
这一点是为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指明了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 统一的”, “从本质上说,坚持党性就是坚持人民性,坚持人民性就是坚持党性,党性寓于人民性之中,没有脱离人民性的党性, 也没有脱离党性的人民性。” 党性和人民性的一致性、 统一性, 根源于党和人民的内在统一关系。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始终坚持把群众路线作为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从本质上说,坚持党性就是坚持人民性,坚持人民性就是坚持党性,党性寓于人民性之中,没有脱离人民性的党性,也没有脱离党性的人民性。
新闻媒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定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宣传中央重大工作部署,坚定宣传中央关于形势的重大分析判断,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二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 以人为本, 解决好 “为了谁、 依靠谁、 我是谁” 这个根本问题。
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就能坚持正确导向。具体到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上,正确导向表现为本着推动问题解决的方向去报道,而不是搅浑舆论场,或者是为了吸引眼球而迎合解构主流价值观的论调。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新闻媒体要就事论事,而不是上纲上线,质疑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报道手法上,本着善意的态度去写作,凸显社会责任,而不是制造噱头,追求炒作效应。
新闻媒体的导向要坚持正面报道为主,而舆论监督是以揭露负面新闻为主,其实这并不矛盾。 揭露负面新闻的导向就是 “反面的故事正面讲”, 发掘其中的警示教育意义, 揭示故事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提出建设性意见, 做到 “化腐朽为神奇”。
第三, 指出加强舆论监督的途径是 “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 发挥警示作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指出 “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 发挥警示作用”, 这是指出了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主要途径。
在条例规定的语境下理解 “典型案例”, 就是指腐败贪官的犯罪案例。 新闻媒体对这类案例的报道重点,应当集中在剖析上,挖掘其中的警示意义,扩大党的反腐成果,对今后的反腐建设提出建设性建议,推动党的建设和反腐斗争的深入进行。
2016 年 10 月在央视综合频道播出的大型专题片 《永远在路上》, 可谓是一个剖析典型案例的巨制。该专题片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到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高度, 正风肃纪、 反腐惩恶, 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得到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片中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多名贪官,像周本顺、白恩培、苏荣等纷纷出场,从不同角度进行忏悔,其现身说法极具震撼力。
继前几年贪官纷纷被查后, 2016 年迎来了审判高潮。 在贪官 “落马” 初期, 媒体的报道呈现 “到老家、 访乡邻、 忆旧闻” 的模式, 记者还原贪官曾经的成长轨迹, 其中有些是坊间传言,可信度不高。而在审判季,受审贪官的罪行已经由司法机关调查清楚, 证据确凿, 信息可靠。 对媒体而言, 是报道的 “黄金季”。 所以应当多推出一些像 《永远在路上》 的深度报道, 不仅剖析 “大老虎” 的犯罪原因, 也剖析 “苍蝇”的犯罪原因,其中的警示作用,势必极具价值。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就是纳入了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新做法和新经验,使之法规化、长效化。新闻媒体的特点就是紧跟层出不穷的新鲜事例,如果把其中的典型案例剖析好、分析透,就是为加强党的建设提供鲜活的素材和理性的思考。在典型案例剖析这方面,新闻媒体大有可为,也会大有作为。
强化党内监督工作, 不仅体现在中央出台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在实际工作中也有创新实践,比如,四川省委邀请记者参加监督组。
纪检监督毫无疑问属党内监督。 四川省委 2016 年 5 月开展 2016 年第一轮正风肃纪集中督查时, 引入新思路, 引进新力量——6名记者分别进入 3个督查组, 作为省委督查组工作人员参加督查。
首先剖析一下记者加入督查组的行为特点。入选的这6名记者来自省内 6家主流媒体,多是活跃在一线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资深记者,眼光敏锐,容易发现问题。他们参与督查的工作与其他人员相同之处是,与督查组其他人员一样,到镇入村,参加各自督查组的碰头会,汇报发现的问题并告知详细过程。不同的是,部分记者被赋予暗访的任务,并且他们在督查结束后,可以根据自己调查的情况发表文章。不过文章选题要通过督查组同意,稿件刊发前需要纪委在纪检业务上把关。
从这6名记者的行为可以看出,他们既行使了督查的职责,又行使了记者调查报道的职责。 在他们身上, 实现了 “纪检监督+舆论监督”。 而他们报道出去的稿件, 揭示出的问题引发社会关切, 便加入了 “群众监督”。 这样就完成了 “群众监督+纪检监督+舆论监督”的模式。
对于这种模式的反馈是,纪委方面认为记者发现实际问题的能力很强,四川省纪委书记王雁飞对记者发出的调查性报道点赞称 “贵在迈出第一步”。 记者方面表示,作为督查组成员,采访一路顺利,这在平时的舆论监督报道中是难以达到的。有记者认为,督查组关注的是制度层面的建设和落实,记者注重的是普通群众的诉求和事件,所以能够形成互补。所以说,纪委与记者双方实现了双赢。正因为如此,四川省纪委表示通过实践探索完善,今后可以形成一项制度。
四川省委督查组的创新,是引入记者参加督查,并允许记者报道。之所以双赢,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一是所选记者均来自主流媒体,这意味着这些记者更讲政治、更具有大局意识,对他们在政治上是放心的;二是设立了审稿这个关口,对记者的报道行为加以约束,以实现督查效果最大化。
四川省委这一创新做法的启示: 首先,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 (纪检监督) 不是互相平行、互不相容的两种监督形式,完全可以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进行。其次,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的形式不同,但出发点与目的是相同的,只要是主流媒体,坚持人民性和党性的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就不会偏离监督的正轨。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的目的,都是打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发现问题后推动问题的解决。
2016 年年初和年末, 分别发生一起记者维权事件。
年初的一起是兰州晨报驻武威记者站记者张永生于1月 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警方以涉嫌嫖娼行政拘留, 后涉嫌敲诈勒索被捕。 1月 25日, 网络上出现兰州晨报发布的《致武威市凉州区委政法委的一封公开信》, 质疑张永生被捕是因曾做负面报道受到报复,并要求凉州区公安局主动回避,政法委监督执法部门按程序依法办案。此案于1月 30日由甘肃省检察院启动审查, 核查工作组对张永生敲诈勒索及嫖娼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2月 6日,甘肃省检察院通报,认定张永生涉嫌嫖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敲诈勒索 5000 元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张永生于当日取保候审回到家中。武威市公安局撤销凉州区公安局作出的对张永生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给予张永生国家赔偿 1098 元。 5 月 19 日,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对张永生作出不起诉决定。
年末的一起是中国教育报两名记者刘博智、 刘盾, 12 月 16 日中午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兴十四镇中学就学生营养餐问题暗访时,被警察带到了兴十四镇派出所审讯。 审讯过程中, 两位记者遭到警察殴打。 17日晚间, 甘南县官网发布通报, 承认存在 “推打了当事人” 行为, 决定给予涉事派出所副所长李英东党内严重警告、 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兴十四镇派出所所长于秋宝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侯本河进行诫勉谈话。 12 月 18 日, 中国教育报一版刊发组稿, 还原记者采访被打事件, 并配发评论 《舆论监督权不容侵犯——我们对记者被打事件的态度》。
这两起事件都是由公权部门对记者的不当干预而引起的,都涉及舆论监督权的行使。 张永生事件中,兰州晨报以公开信的形式进行质疑,运用舆论的力量推动司法监督,促成甘肃省检察院对事件进行核查。这是以公开促公正的典型事例。中国教育报两名记者被打事件中,虽然甘南县已经对涉事警察作出处理,中国教育报以公开报道此事件的方式,把事件还原在公众的视野,提出“在中国社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媒体应当如何行使好舆论监督的职责? 如何让舆论监督成为推动改革发展的利器? ”,呼吁更多地方和部门也应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提高对舆论监督的认识,和媒体共同努力,创造更好的舆论环境。
两起事件冲突的双方,均是记者与警察,反映出的问题,是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环境问题。警察戴有色眼镜看记者,或者有利益诉求,记者正常的舆论监督受到干扰,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遭到危害。这是公权力不尊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表现。
这两起事件的最终解决,还是依赖公权部门。张永生事件,由甘肃省检察院核查,通过法律监督的手段进行纠正;中国教育报两记者被打事件,通过党内监督对涉事警察进行了处分。 由此可见,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道义上的, 特点是 “以公开促公正”, 没有政府部门的 “硬权力”, 不如党内监督或法律监督来得有 “刚性”, 没有强制性。
如上文所述,党内监督与舆论监督关系正反两方面的例子表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本质上与党内监督是一致的,因为社会主义新闻媒体是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作指导,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只要新闻媒体的导向正确,党内监督与舆论监督就不会发生冲突,舆论监督还能够与党内监督形成互补,充分发挥媒体新闻记者所长,参与到党内监督的活动中。
舆论监督与公权部门发生冲突,两方面都有检讨之处。
对于公权部门方面,自觉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正确对待媒体的报道,以报道促进工作,这是正确的态度。同时要知晓,媒体的采访权不容非法侵犯,打记者、抓记者的行为,都是恶劣干涉采访权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新闻媒体方面,首先不能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进行新闻敲诈,这是会触犯法律的行为。其次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坚持正确导向,不炒作、不迎合、不媚俗,本着推动问题解决的态度,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报道。第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如若长期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创下良好的社会口碑,那么也会从自身的角度推动整个舆论监督的环境得以改善,树立起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威。
党内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还有着极大的探索空间。四川省委督查组的做法,已经作出了有益的尝试。监督的主体引入媒体记者,监督的效果通过媒体进行传播,这种思路还可以更广泛地得到应用。在结合的过程中,只要坚持党对媒体的领导,充分发挥媒体的特点,调动媒体人的积极性,便会让党内监督既有规范,又充满活力,从而将党内监督推向一个新的境界。
(作者系检察日报社新闻研究室主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