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现状分析

2017-04-15 03:50:01郭翰林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3期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市场山西省

郭翰林

(山西财经大学环境经济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现状分析

郭翰林

(山西财经大学环境经济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将污染物排放规范合法化,是一种有效通过微观经济的方式降低污染物排放,实现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本文将介绍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行状况,探究在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建设方面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推动山西排污权交易的发展,进而为山西省的环境改善和经济提高贡献一份力量。

排污权交易;环境保护;山西

引言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解决日益增长的能源消耗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一直是环境经济学界探究的重点问题。依照科斯定理,如何将外部问题内部化,可以运用市场方法,将政府职能替代。将外部问题具体度量,中间损耗降低的情况下,便能很轻易将相关交易的内部化。对于污染处理问题,在学术界,排污权交易机制已经被相关专家认定为治理排污的有效方法。由于环境自我改善力量有限,在相关规制条件下,环境则可被看作为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可转移资产,在国家监督下实行排污权交易。

一、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市场现状

山西省作为我国能源资源大省,同时也是污染物排放大省,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压力,资源和环境的矛盾十分突出。在排污权交易方面,山西一直作为全国试点区域。2002年便开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且在之后几年进行了数笔交易。2009年本省相关部门发布《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此文件中给出了山西排污权交易及相关的指导思想,严格划定了排污市场的发展方向。2010年国家开始建立第一批排污权交易试点,山西省成为其中之一。2011年7月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联合颁发了《关于我省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划定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由政府规定相关价格标准,一次补偿排污相关单位,明确了污染排放指导价。2011年8月发布的《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排污权使用范围及适用条件。其中,山西的排污权交易主体由三部分出让方、受让方和交易平台——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构成。

二、山西省排污权交易试点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以排污权为核心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地级市和县级区域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一些市县为了地区经济利益减少本区域排污权交易数量,尤其是减少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的现状,一些企业甚至罔顾相关规章制度的安排,私自突破该企业排污数量进行生产,严重影响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如何对排污指标使用进行监督,对超排污权总量排污处罚以及排污权的回收等仍是一个亟需技术和理论的突破点。

(二)排污指标自由流动性缺乏

山西省现行的排污权交易政策明确规定不达标区域或流域需求方只能在本区域或流域内购买相应排污指标,这样可能导致排污权交易交易指标只能在本区域内流动,无法产生指标应有的活力与作用,排污指标就被行政区划和流域范围所限制,山西省环保部门作为排污权交易系统的主管部门,应当促进排污指标在全省范围内跨行政区、跨流域的流动,激发市场活力。而且从长远来看,部分地区和指标量由于经济发展较好,出现工业集聚现象,从长远来看,这有可能存在区域或流域污染集中的潜在风险。

(三)排污权交易市场不活跃

目前的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市场中,尽管我们的交易数额在最近几年中取得十分显著的量变,但由于受让方和出让方的矛盾不明显,供需双方并没有将排污权交易看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手段,这对于省内整体排污权市场的将形成一个潜在的隐患。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的情形没有全面形成。

三、深化山西省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排污权配置和法规体系

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离不开排污权的合理配置与测算。在目前排污权交易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基础上,立足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排污权的初始核算和配置进行完善。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根本在于控制污染物总量,不论是各项污染指标的市场供给和需求,都与我们生态环境现状密不可分。山西省环保部门应当适时启动《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两项制度的修订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在山西省的法律依据,让市场在地方法规框架下合理运行,从而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保障。

针对具体行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制定分部门和行业的排污交易指标,细化排污交易分配技术规范,完善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积极探寻和实验排污权交易制度和现代金融制度的有机结合,推出更多种类、更为便捷的排污权金融产品,比如排污权购买资金可以实现银行贷款,缓解企业购置排污权经济压力,助推排污权交易市场发展。

(二)完善交易监管机制

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完善离不开科学完善的监管机制。按阶段划分,排污权交易监管机制主要分成三方面:交易前监管、交易中监管、交易后监管。

针对现行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交易前的监管主要是要加强针对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监管,尤其是指排污指标跟踪机制建立,关注排污权交易指标的流动,推进排污权交易与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等制度的衔接。交易中的监管主要是指要建立排污权交易“黑名单”制度,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交易过程监管,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交易后的监管是指要加快研究制定排污权回收管理办法,确保市场交易指标的充分流动和回收。另外还要发挥广大群众和非政府组织在排污权交易市场监管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排污权交易舆论监督机制的建立。

(三)完善排污权交易本地化理论研究

理论研究源于实践,指导实践。山西省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还是缺乏本地化的研究方案和系统认识。山西省整体的排污指标总量控制方案还未出台,初始排污指标的程序和方法还未完善,如何实现科学有效的排污计量以及实时监控仍未实现。

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同在晋高校、科研院所等研究型机构的合作,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智库功能充分发挥,针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研究和技术探索协调并进,建立长效化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科研团队。还要促进科研成果落地,积极实现机制的良好运行。

[1]程扬,柯兴.湖北省排污权交易问题研究[J]工业安全与环保.2013,39(2):65-67

[2]苏金华,胡敬韬,李秋萍.市场经济条件下排污权交易管理创新思路与实践——以内蒙古为例[J].环境保护,2016,01:50-52.

郭翰林(1994-),男,汉族,山西晋城人,研究生硕士,山西财经大学环境经济学院,环境管理专业,可持续发展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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