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淑敏
(安徽大学 安徽 合肥 230000)
基于管仲行政问责制的思考与启示
陶淑敏
(安徽大学 安徽 合肥 230000)
行政问责制是我国当前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积极反腐倡廉、打造责任政府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有效做好问责建设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文尝试转换视角、追根溯源,从管仲时代的政治思想与治国理念出发,发掘在先秦政治措施中可以为我们后人所学习和借鉴的问责理念,希望从中可以得到一些启发和思考。
问责;管仲;启示
行政问责制度是当前我国政治改革实践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学者们大量研究我国当代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现实路径的背景下,笔者将目光倒回到先秦时代,意图从中国古代的贤人智者,伟大的政治家、哲学家——管仲身上学习到关于治国理政、责任建设的有益经验,从而对我国当代的问责制度建设有所启发和裨益。
那么究竟何为“问责”?对于问责概念的具体表述诸学者之间一直没有形成定论,根据宋涛的观点,问责在公共行政领域内可等同理解为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①。行政问责制就是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未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人员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②。
管仲作为春秋时期法家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在其担任齐国宰相辅佐齐桓公期间,通过有力的改革措施使得齐国富国强兵,综合国力大大提升,齐国也一跃成为诸国中的霸主。结合当下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问责制度建设的要求,在查阅研读相关史料与文献后,我们从管仲的改革措施和治国理念中归纳出了许多与当今问责思想相契合的地方,梳理如下。
(一)选贤任能,推行贤人政治。根据前面已经提及的问责的内涵,既然问责的对象是公共行政人员,在古代政治中就是政府官员,那么官员的选拔就是问责存在的必要基础。《管子·小问》记载:“桓公问管子曰:“治而不乱,明而不蔽,若何?”管子对曰:“明分任职,则治而不乱,明而不蔽矣。”所谓明分任职,就是要“明于分职而督其成事,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者废免。”③而明分任职的基础就是能够广招人才与因能受禄、录功与官。《管子·立政》所记:“治国有三本”;“君之所审者三: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认为用人方面的三个根本问题是德职相称、功禄相称和能职相称,这都体现了管仲推崇贤人政治的观念。
(二)君主与官员职责明确化。除了选拔人才,管仲还认为要合理的使用人才。《管子·牧民》中记载“天下不患无臣,患无君以使之”。在管仲的政治思想中充分论及了为君之道、为臣之道,以及君臣之间具有怎样的相互关系。
《管子·君臣上》中有言:“为人君者,修官上之道,而不言其中;为人臣者,比官中之事,而不言其外”;“上之人明其道,下之人守其职,上下之分不同任,而复合为一体”,也就是说君主主要职责是做好用人、制令和赏罚,而人臣的职责就是守任治事,上下职分不同,各有其任,但又复合为一个整体。表达了君臣应各正其道的主张。“是故道德出于君,制令传于相,事业程于官”,从君主、宰相到普通官吏,各层级部门各尽其职做好分工协作,从而在整体上提高整个国家的办事效率。
(三)法制建设与监督思想。在授权和确责之后,如何对官员的权力进行约束也是我们考量的重要内容,管仲任相期间已经有了较为明确和完善的法治观,如《管子·明法解》有“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之说,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天下大仪。其中管仲时代的法律在问责思想方面的体现有,《管子·法禁》中提出了十八条对官员行为的约束禁条,包括滥用权力、不履职责、奢侈消费、上下投机、工作浮于表面等等,归结为八个字即为:廉洁奉公、勤政守法。
除了对于官员行为的法律约束外,管仲还实行了严格的监督机制。《管子·君臣上》说到“下有五横以揆其官,则有司不敢离法而使矣”,即在朝廷之下设立五横以监察官吏,使官吏不敢违背法制行使职权,可说明管仲已经意识到如果不对政府官员的权力加以有效的监督,那么权力滥用的现象就极可能会发生。
通过上述的分析论证不禁令我们感慨,在管仲所在的时代背景下已经能够提出诸多具有长远性与发展性的治国谋略,足见古代贤人智者的才能智慧以及其思想的伟大不凡之处。结合当下我国政治建设的实际与国家治理的要求,我们可以从管仲的问责思想中得到如下启示。
(一)公务员录用、晋升程序严格化。管仲时代注重选拔优秀人才,根据官员的能力和功绩授予相应的官职,以优秀的人力资源队伍构成国家政治建设的基础,这种对人才的重视在今天仍是同样具有现实意义。不同的是,当代中国行政体系更加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数量是一个相当庞大的数字,不可能仅依靠数人的主观看法决定人员的任用与提拔,且由于每个人性格与能力构成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因此对于公务员的考察、录用也应该实行更加全面的考核方法。优化公务员考试录用以及已录用公务员的提拔晋升程序,对于保证我国公务员的职能对应,保障行政人员具有符合要求的素质与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各级各部门官员的职责划分。除了对官员能力与素质进行严格要求外,将官员责任具体化,实现合理分工与整体协调是则进行问责的重要基础。从管仲改革措施中对于君臣治官之道以及省官制的认识与思考,我们可以领悟到,只有职责明确才能问责,其中职责明确既包括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责任细化,也包括每一个公务员个人的责任具体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层级跨度很大,如果不能够通过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的方式进行权力与义务规范,那么能否保证每一个任职人员能够怀有百分之百的严谨态度去对待和完成职务上的工作,就是一个存在疑问和值得商榷的问题了。责任具体化是提高公务员责任意识、建立责任政府的有效措施,也是防止各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各级公务人员推脱责任的有利武器。
(三)加强对权力的法律约束与制度监督。一种观念的倡导如果没有制度加以强化就会显得苍白无力,问责的推行也就意味着必须通过法律与制度建设对权力的使用进行约束和监督。管子的“十八禁”条目清楚地规定了官员“不可为”或者“必须为”的事项,足以看出如果不对官员权力加以限制,腐败与不作为的现象在任何时代都可能是掌握权之人的共同弊病。因此通过法制的形式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以权力使用与权力监督内容为主体的《问责法》的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实施亟需性。
结语
本文通过对先秦政治家管仲的思想进行研读、分析与探讨,从中收获了很多有关问责建设的治国策略,包括任用贤人、责权划分、对权力进行法律约束与制度监督等,并通过联系我国当前行政问责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现实需要,得到了三点有益的启示,首先是要加强公务员选拔与考核,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其次是要建立起明确的责任划分体系;最后是要通过有力的法律和制度监督来促进行政问责制的推行,最终实现我国政府执政能力的提高。
【注释】
①宋涛:《行政问责的概念和内涵辨析》,《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2005年第2期
②张创新、赵蓄:《从“新制”到“良制”:论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进程》,《中国人民大学学报》[J],2005年第1期
③《管子·明法解》
陶淑敏(1994-),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学学位,研究方向: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