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仲舒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00)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国职业足球转会制度对策研究
杨仲舒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00)
职业足球运动是与市场化、职业化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资源在市场中尽可能得到充分合理的配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职业足球的根本要求。作为职业足球最重要的资源——球员,理所当然的要在俱乐部之间得到合理的流动。职业运动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体育俱乐部之间流动就是转会,实质上是运动员变更劳动关系的行为。恰当的转会有利于俱乐部调整结构,补充实力,实现巨大的商业利益;有利于激发球员的积极性,提高其水平,获得更高的薪酬;更有利于提高整个足球职业联赛的竞争性,促进足球运动整体发展。要想使转会过程长期发挥作用,就需要相应的转会制度予以保证。本文借助制度变迁的视角,希望对中国足球的转会制度的合理变迁提供一点参考。
制度变迁;转会制度
在我国,现阶段球员转会频繁,国内球员身价虚高。在2015年的冬季转会期,中国足球联赛被称为“世界上最烧钱的联赛”,在球员转会市场,中国联赛总支出3亿欧元。现代足球运动是与市场化、职业化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资源在市场中尽可能得到充分合理的配置是职业足球的根本要求,作为现代职业足球最重要的资源,球员理所当然的要在俱乐部之间得到合理的流动。但近年来,国内转会市场球员身价虚高,与其球员实际价格严重不符;同时以刘健“阴阳合同”、青训球员流失为代表的一系列国内转会私下交易等种种非透明的操作频频发生,这些问题损害了足球运动员以及所属俱乐部合法权益,使中国足球转会市场较为混乱。
本文将会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的视角研究中国足球历届转会制度,并在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提出对策,以期对中国职业足球转会制度的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一)转会制度定义
转会制度是足球职业联赛的管理者规范球员在不同俱乐部之间流动的各种规则和约束,它作为正式的制度,具有行业规范的性质。转会制度是在自发演进的过程中通过人为设计最终确立的。它的目的是为足球职业联赛的参与主体(俱乐部、球员)提供有效信息,方便俱乐部自身经营管理及球员的职业规划,提高他们对未来预期的确定性,通过降低经济活动成本、提高收益的方式予激励,对机会主义等不法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转会制度尽量在长时期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并且需要其他制度,尤其是惩罚性制度的通力配合,这样才能更好的为职业足球联赛服务,促进足球运动的发展。①
(二)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变迁的过程
中国足球于20世纪90年代初进行职业化改革,1991年在大连成立第一个职业足球俱乐部。1992年6月,中国足协以及原国家体委领导在北京红山口召开会议,确定将足球改革作为我国竞技体育改革的突破口,让足球项目率先实行职业俱乐部制。1994年中国足球正式推出职业联赛,中国足协自1994年12月15日起,全面推行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1995年1月5日,马明宇以42万元的转会费转会至广东宏远俱乐部,效力两年,成为足球职业化以来第一个通过正规渠道转会的球员。从1994年至今,中国的职业足球转会制度可以分为六个阶段
1.自由转会制
1995-1997年的自由转会制度,中国足协借鉴国外的足球转会制度,职业足球俱乐部根据自己的需求,向中国足协自由申报球员,买方俱乐部可以与卖方俱乐部进行接触,在球员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三者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上报中国足协,中国足协完成相关行政审批,并且收取转会程序的费用;如若球员合同已经到期,满足球员转会的要求,球员和准转入俱乐部之间可以签订合同,上报中国足协。在1998年,将自由转会制度改为顺序申报制度,是对顺序摘牌制的试行,但根本上沿用自由转会制度的标准。
但是由于当时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大多由国有企业控股,因此球员的自由转会,对于转出的足球俱乐部来说属于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很多俱乐部开始垄断自己的球员,不允许球员的转会;与此同时,球员私下与其他俱乐部接触,物质和金钱条件的诱惑,对于契约精神不足的球员,很容易与原俱乐部不再续约,要求转会,这对原俱乐部成绩的稳定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中国足协终止了球员的自由转会。
2.顺序摘牌制
1999-2000年,为了避免球员与俱乐部的私下接触,保护俱乐部的合法权益,中国足协使用了类似密封拍卖的球员转会机制,规定由俱乐部将不再需要的球员报备中国足协,在价格合理的情况下允许转会,这样中国足球就形成了球员转会名单;俱乐部对于心仪的球员,根据俱乐部上赛季的排名,由高到低对列入转会名单的球员进行报价。每轮次每俱乐部限摘1名球员,最多不得超过5名。中国足协在此过程中充当“中间人的角色”,防止了球员与俱乐部的私下接触,签订合同等非法行为。
但是由于排名靠前的俱乐部,本身实力就强于其他球队,如果允许强的球队优先选择球员,这就会继续巩固强队的自身实力,对于弱队来说,只能挑选剩下的转会球员,对于联赛中的弱队来说,容易失去积极性,联赛观赏性大打折扣。
3.倒序摘牌制
2001-2002年,在经历了顺序摘牌制之后,为了增加弱队的积极性,增强其实力,增加联赛的观赏性,中国足协决定采取采用倒序摘牌制,也就是由弱队优先进行球员的选择,而强队其后进行选择,这样就能减少强队与弱队的实力,使联赛争夺充满悬念。
但是由于职业足球比赛是团队的比赛,几个人很难改变球队的战绩;再者有钱的俱乐部希望能进行大手笔的投入,但是由于摘牌顺序的限制,使他们有心无力;最后球员作为转会的主体,由于足协的规定扼杀了很多球员转会到心仪俱乐部的想法,增加了球员与俱乐部、俱乐部之间的矛盾,使得交易费用大大增加
4.混合制
2003-2004年,中国足协在倒序摘牌的基础上,对转会制度再次作出了修改。实行自由摘牌和倒摘牌相结合的制度。实际上就是“双轨制”,自由摘牌是各俱乐部根据与球员的意愿进行摘牌,剩余的转会名额再按照“倒摘牌”进行摘取。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俱乐部和球员的双向选择,减少了“截杀”现象的出现,缓解了“倒摘牌制度”带来的冲突。但其本质并没有改变,归根到底也是倒摘牌为主的转会制度。
5.有限制的自由转会制
有限制的自由转会制度是2005年开始施行,一直沿用至2009年的转会制度。这种形式完全取消了“倒摘牌”的方式,各俱乐部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足协审核的转会名单,自由摘取所需球员。但对转会证明、转会合同、工作合同等中国足协依然有权进行监督,并对相关资料加以备案。“自由摘牌制”依然没有改变球员上榜被摘不得退摘的情况,球员的被动地位没有得到实质改变。
在1993年到2009年13年间的转会制度下对于合同到期的球员,俱乐部仍然对其拥有30个月的归属权,也就是说在30个月之后球员才有自主权。此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俱乐部的利益,特别是中小俱乐部(以培养输出青训球员为主的俱乐部)的合法权益,但对球员自主权的削弱也损害了球员的积极性。
6.自由转会制度
由于受到“周海滨出走埃因霍温”事件的影响,2009年中国足协决定施行自由转会改革,并于2011年在各级别联赛间正式施行,即各俱乐部可以自由联系球员,转会成功后需到中国足协注册;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到期后,可以以自由人的身份加入其它俱乐部,原俱乐部不能收取转会费。自由转会制度不仅能够有效保障球员的切身利益,而且俱乐部具有更多的自主权了,他们可以效仿欧洲的俱乐部,将自己不想要的球员交易或者交换出去。俱乐部如果不放人,等到球员合同到期便可以零转会费转会。对于队伍中想要离开的大牌球员也基本采取了放行的态度。
(一)对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存在问题的建议
1.转会制度内在机制改善的相关建议
从制度变迁的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看,制度变迁供给是新制度的供给主体在制度变迁受益大于制度变迁成本的情况下设计和推动制度变迁的活动。转会制度变迁供给是足协根据联赛的主体对于利益的诉求,在现有的背景下所能提供的制度。
首先,减少无端的行政干预,尊重足球规律办事,足协的管办分离要彻底,坚决杜绝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自欺欺人”做法;
其次,向欧洲及其日韩等高水平国家借鉴成功的转会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增加转会制度相关技术的学习,为球员转会提供制度保障;
最后,运用成本收益等科学方法合理预测制度变迁所能带来的收益和制度变迁所需成本。
我国足球职业联赛转会制度的变迁是先采取“自由转会制”再完全转向“摘牌制”,从“完全自由”全面转向“严格限制”。这个制度变迁过程自始至终都是在足协的领导下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缺乏制度变迁的原动力,难免会忽视转会制度主体的利益需求,这个变迁过程与中国国情不符。欧洲足球制度是自发诱致性的,我国是强制性外部变迁。我国转会制度变迁不完全是参与主体利益博弈的结果,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不同地位的利益集团,他们拥有不同的需求和力量,从而引起制度需求和供给的变化,使制度产生从不均衡到均衡然后再到不均衡的动态变化。欧洲足球转会制度的变迁反应了不同阶段球员与俱乐部的内在需要,是经过长期博弈后最终由相关管理机构确立的转会制度。我国转会制度的演进过程从照搬欧洲经验到“闭关锁国”,始终没有很好的反应俱乐部和球员的利益需求,没有在最合适的阶段推出最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这阻碍了职业足球水平的提高。
2.转会制度变迁方式应该采取相机组合模式
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既可以和突进方式结合也可以和渐进的方式结合,转会制度变迁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相机选择制度变迁的方式,使转会制度变迁趋向合理化。
在转会制度不合理,不利于转会主题的合法利益,迫切需要新的制度的引入,但是引入的转会制度不知道能否适应中国的国情的时候,应该采用强制性制度创新方式+渐进方式的组合。这种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是指在一段较长的制度体制变革中,从整体上来讲,占主导地位的制度变迁方式是以政府为主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是有渐进的因素;一是在单一制度的变迁的轨迹上又具有一定的渐进的性质;而是在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安排上有先有后,而且还与一定的时滞;二是注意交替使用强制性制度供给满足制度累增的需要。这种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较第一种组合模式相对温和,有些制度也给制度需求主体一定的内生需求时间和空间,制度安排有一定的调整余地,避免制度的震荡和破坏性,制度作用对象也有一定的适应时间,可以减少制度作用对象对于新制度的抵制,制度安排的摩擦成本较第一种组合模式要低。这种制度变迁组合模式的缺点主要是:一是由于强直性制度作用的时间比较长,利益集团寻租的可能增强和各种“搭便车”的现象不可避免;而是由于渐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可能会出现制度变迁的强度不够的现象;三是制度的内生诱导仍然不足;另一方面就是要及时的根据制度需求的累计情况,安排好强制性制度供给的时机。②在1998年中国足协舍弃自由转会制度,采用的就是这种制度变迁的相机组合模式。由于当时的但是该转会制度虽然有政府提供的制度变迁,但是没有考虑球员的转会诉求,并且制度变迁的方式较长,具有严重的路径依赖现象,使得那一批的足球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在2009年的扫黑反赌过程中,查处的一系列寻租案件中,集中在渐进式的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因此除非在有健全的法律体制之下,可以采用这样的组合模式。
足协作为转会制度供给者,要权衡转会主体的利益,相机抉择,根据转会市场的环境,实现合理的制度变迁,以期转会制度更加合理有效。
(二)转会制度外在机制完善的相关建议
1.俱乐部结构完善
由于球员的转会和球员的工资是俱乐部指出最大的一部分,因此职业俱乐部要不断完善产权结构,俱乐部经营多元化推动转会合理有序进行,实现自负盈亏,使得俱乐部不会因为转会制度的变迁出现较大的波动。
首先,各职业足球俱乐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的中超联赛产权制度;两权分离,政俱分明;推行现代公司治理模式,改善俱乐部的管理与运营。通过落实产权制度基本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管资、管事、管人相结合的联赛俱乐部监管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联赛经营管理体制;实现俱乐部资产的充分流动,广泛引入各类社会和国外资本联动的进退结合,形成能进能退的融资体制和机制,国资、企业集团资金、民间分散资本和外资共融共进的混合经济格局;保护所有投资者、消费者、球员等的利益。
其次,确定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无形资产产权归属,调动俱乐部的积极性中国职业足球在长远发展中,中国足协和各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要运用法律手段,确定其产权属性,对俱乐部的权益进行明确界定。按照巴泽尔的观点,中国足协应将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无形资产产权归还给各职业足球俱乐部,这样可以大大调动各俱乐部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中国足协在未来中国职业足球的发展中,要转变角色,弱化其行政职能,突出其服务职能。要为中国足球服务、为各俱乐部服务、为球迷服务。同时,国家要对赞助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让更多的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到足球领域,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转会制度,给予球员更多的决定权和自由权。国内转会要引进经纪人制度,不断完善我国职业足球的转会制度。
最后,加大俱乐部对青少年后备人才的培养,落实运动员退役就业保障制度。
2.足协职能转变更加彻底
第一,彻底落实管办分离。足协作为中国足球发展、联赛管理部门,应将管办分离真正落实到位,在制度变迁过程中要考虑转会主体的利益诉求,真正的做好一个第三方的“管理者”,严禁出现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现阶段管办分离已经贯彻执行,因此足协应该借助东风,厘清哪些是应该做、可以做,把一部分权利下放,真正的将足球协会向民间团体组织引导,真正按照足球规律办事,禁止权力寻租,完善足球环境。
第二,完善足球立法工作。转会市场的乱象,亟待需要足球立法工作,要把足协的权利关在笼子里,防止权力寻租;明确“暴力工具”不是为所欲为,足协加快足球领域各个方面的立法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制度无法明确的领域内进行合理的法律裁决,对转会、青训、俱乐部等进行约束。
第三,在转会市场当中,引入符合中国特色的工具加强转会工作引导,例如引入NBA的“工资帽”等手段,打击不符合转会市场规律的转会;加强转会计算工具的开发,使得在投资收益的理论下,使得投资真正符合市场规律。
第四,明确无形产权的归属问题。使得俱乐部和足协的利益趋于一致,加大联赛转播、球场赞助、联赛赞助、球队赞助的无形资产的营销手段,明确无形资产的归属,使得俱乐部能在职业联赛中真正受益。
第五,建立中国足球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委员会,对转会市场的不合理时间进行合理仲裁;加大体育法人才的培养工作;真正落实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注释】
①杨为哲.《欧洲足球超级联赛球员转会制度及其启示》[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16.
②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教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371.
杨仲舒(1993-),男,汉族,山东淄博人,研究生在读,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新制度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