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玉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 蚌埠 233000)
完善公有制下的土地确权制度
王晓玉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 蚌埠 233000)
土地确权制度的实施,能够将农村土地进行合理的分配。本文基于当前正在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并分析当前国内土地确权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据此制定出三点改进措施。
公有制;土地确权制度;完善对策
土地确权指的是依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土地进行登记、调查、审核以及颁发土地证书等。2013年1月,我国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全方位的启动了土地确权工作。土地确权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国内的土地承包制度逐渐走向完善,并不断在改进当中,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在法律制度上仍然不够完善,这使得当前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遇到不小的阻力,因此亟待完善和改进。
虽然当前的土地确权工作启动了不短的时间,但仍面临着不少的困境,具体可以总结为如下几点:
(一)土地权属争议对确权的制约。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说明,承包合同,而非土地确权登记证书,是判定特定主体具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唯一标准,改规定使得土地的承包关系模糊不清,进而导致了社会各界对土地权属的广泛热议,对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小的阻力。同时也引发了“人地矛盾”,即人多地少、人少地多、有人无地以及有地无人。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通常是“人多地少”,而在其他地区通常是“人少地多”。产生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
1.受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影响,非农人口仍然拥有原有的土地的承包权,而对于那些已经死亡的人口的土地承包权,也并未收回其所有土地,这就导致了新出生的人口没有土地可分。所以,该项政策引起了许多农户的反对。
2.在进行二轮土地延包时,由于农产品市场较为低迷、土地的收益远远比不上农民外出打工,这就使得许多农民把自己的土地交由他人种植农作物。而目前国家对耕地实施各种补贴,这些农民又想要收回原土地,并希望能够进行土地确权。
3.一些农户虽然被分配一部分土地,但由于各种原因退掉或者撂荒,之后想要收回,发现已经由集体处理掉。
4.在征地规模持续扩大的背景下,一些失地的农民想要重新拥有土地承包关系。
(二)土地流转不规范对确权的影响。土地流转是促进现代农业快速进步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不仅能够提高农民的收入,还能够进行资源整合,提升农业的整体效益。但在国内许多地区,在土地流转登记方面,不同地区又各有不同,而有关部门又缺少引导和管理,加之许多农户的法律观念较为淡薄,就使得各种问题接踵而来,使得土地确权工作步履维艰。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流转行为不规范。首先,农民之间通过私自转让、互换的情况十分常见,。其次,在进行流转时并没有非常规范的合同文档。许多农民在流转时,通过口头协定,并没有任何书面性质的合同文件。即便有一些村民会签订一定的书面文件,但其内容完善性远远不足,很难完全的符合法律规定。再者,曾经已经过流转的土地,后期员承包者由于各种原因想要收回土地承包权,会与现承包者发生许多纠纷和矛盾。
第二,针对现有的土地流转缺少科学和健全的管理。首先,在一些地区的土地流转程序、方式和档案管理等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说明。其次,一些地区的基层领导对土地流转缺乏深入的认识,他们认为土地流转属于农民的私事,因此就不介入过多,也就谈不上提供合理的引导和必要的管理。
第三,成员资格不清晰,制约着土地流转向市场化发展。许多农民仍然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土地属于集体,因此,集体内的每位村民都应该分配到土地,这也加剧了村民之间的纠纷。典型的纠纷由两种。一种是已经弃耕的人员后期想要再次获取土地承包权;另一种是城镇居民落户回村想要索回他们曾经的土地承包权。
(三)确权登记管理困难重重。确权登记管理遇到的困难,主要有:第一,“证地不符”。农民在土地承包证书上标明的地块面积与事实面积不符。第二,部分地区的农村并未推行二轮土地承包权证换发工作。即便有一些地区推行了相关工作,效果也不显著,原因有多方面,既有法律程序不健全的原因,也有相关部分无法制定出科学的承包方案的原因,也有的是农村外出人员多,通知困难较大。第三,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第四,在土地承包证书办理时不够规范。比如一些地区对于外出人员的土地,未经本人同意就将土地证颁发给他人,或者标错地块,标错共有人等等。
土地确权工作进展迟缓,根源在于我国土地确权制度的不完善,因此想要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需要在其制度上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几点入手: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权登记的效力。我国发布的《物权法》给农村的土地赋予了物权性质。笔者认为,应当努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效力。首先是土地承包权的设立登记要和别的方式的登记都实行登记生效原则。其次是土地承包权在转让和互换时,也要实行登记生效原则。这样就符合了《物权法》的公信原则,同时也推动了土地之间的高效流转。通过实行统一的登记生效原则,创建统一的土地承包权登记制度,不仅能够提升农民的地权观念,还能够在其进行转让时获取相关补偿有所凭据,将其与不动产证放在同一地位,农民就会加强对其的重视,会在第一时间去变更和注销土地承包权,从而就能够有效的减少上述的各种困境和土地纠纷。
(二)明确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上文提到,农民成员资格不清晰是导致土地流转不规范的重要因素,因此想要推动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就必须对农民集体成员的资格进行清晰的认定。首先,各级政府机构应当制定出当地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或方法,以合同或财产权凭据的方式来进行成员资格的认定。比如在江苏某些地区实行基于农户自愿条件的土地股份制,农户可以起持有股份的土地进行转让和互换。其次,目前国内的农民流动性较大,可以借鉴他国的经验,并以民法规定为依据,根据农民实际住所地作为认定地域成员的依据。即农民在本地有长期居住的想法且事实如此的,就认定其为本地集体成员,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权。
(三)出台《集体土地登记法》,完善土地承包权的法律保护。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农村土地现状,制定出统一土地登记系统是大势所趋。针对上述土地流转出现的诸多问题以及土地确权工作开展所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国家有必要出台一部《集体土地登记法》,对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机构和效力进行统一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以法律的形式,让土地登记拥有法律效率和公信力,还能够保证土地流转和交易的安全,并在发生土地纠纷时有解决的凭据。其次,各级政府部分要加强对土地确权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提升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制度是解决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良好途径和保障,但其本身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必须加以改进,即便需要花费较大的代价,但从长远来看,是非常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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