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税收问题研究

2017-04-15 06:31李子扬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期
关键词:代理服务出租汽车征管

李子扬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杭州 310000)



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税收问题研究

李子扬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杭州 310000)

网约车经营服务发展如火如荼,新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结束了关于网约车“合法与否”的争论,明确给予了网约车合法身份,但其中有关税收的规定引发了新讨论。“提供发票”、“依法纳税”的规定保障了税收公平,同时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命题。文章分析了网约车税收三要素的界定存在困惑,税收征管面临新挑战,阐明了平台公司的经营性质应界定为交通运输服务的论断,并提出了明确从业人员纳税标准,确定优惠政策,加强部门内外合作联动,实行第三方代扣代缴,考虑经济外部性的建议,以期促进网约车经营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增加社会福利。

网约车经营服务;平台公司;纳税主体;税收征管

近年来,网约车悄然兴起,让人们体会“互联网+”与日常出行的紧密联系。滴滴出行、优步(Uber)等免费打车平台,通过创新科技为乘客和合作司机高效即时匹配,提供安全、高效、可靠、便利的出行选择。发展并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出现了诸如缺乏监管、涉嫌漏税、与传统出租汽车行业存在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因此,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税收治理,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纳税,是激励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

2016年7月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新规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游走于政策灰色地带5年之久的网约车终于被纳入汽车出租行业的“正规军”队伍。

一、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含义

《办法》将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概念界定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二)网约车经营服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网约车经营服务作为“互联网+交通”下的新业态,其发展起步于2010年,易到用车、滴滴打车、快的打车等诸多交通出行分享平台相继成立,经过6年多时间的发展,平台企业经历了早期的创业热潮、寡头竞争、战略整合等发展阶段。据艾瑞咨询对中国网约车用户的研究显示,53.7%的用户会选择使用互联网约车服务,使用最多是在线出租车服务与在线专车服务,而且专车一定程度缓解了道路拥堵,日均减少28万私家车出行。近日,滴滴版优步正式上线,这意味着Uber彻底退出中国市场,其在国内的业务、数据全部由滴滴接管。值得注意的是,去年10月28日,柳青在美国宣布,滴滴要开展国际化业务。由此可见我国交通分享产业发展之迅猛。

交通分享已成为影响交通出行乃至经济增长的巨大产业。网约车即属于交通分享的具体表现形式,目前主流网约车平台(包括滴滴出行、Uber中国、神州专车、易到用车等)接入平台汽车数量逾千万,占全国汽车总量6.5%以上,覆盖用户2.5亿,占全国人口18.3%,覆盖全国约60%的城市。根据主流平台公开的订单量及行驶里程,结合其定价估算,保守估计2015年各平台成交额约为1000亿元左右。而据《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预测,未来5年,共享经济年均增长速度在40%左右,到2020年共享经济规模占GDP比重将达到10%以上。如此庞大的税源,于法于理均应纳入税收征管范围,避免税收流失,实现应收尽收。另外,网约车通过互联网线上交易,与传统出租汽车交易方式不同,尽管我国已经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都与纸质发票相同,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要继续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细则,加强税收管理,提升税收实效。

二、网约车经营服务面临的税收问题

(一)税收要素界定的困惑

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和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三大核心要素,网约车经营服务能否准确地确定三大要素是对其征税要解决的首要题。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网约车经营服务将资源供求双方联系在一起,资金是由资源需求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返回给网络交易平台,扣除平台收入后余下部分进入到资源供给者账户。从资金流向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交易平台和资源供给方都是纳税主体,负有相应的义务。但是我国税收制度目前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纳税主体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监管。但是,现行法规并未明确依照《办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私家车车主应否进行相应税务登记。再加上网约车本身形式的多样性、业务的复杂性,都给纳税主体的确定带来困难。

2.课税对象界限模糊

明确课税对象是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课税对象设置反映了征税的范围和界限,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但在网约车经营服务下,课税对象界限模糊,不易辨别。滴滴的专车司机80%是兼职司机,自带车辆兼做专车司机,司机的所得究竟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哪一个具体项目,使得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所得性质划分面临选择困难。

3.税率不确定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中,明确了交通运输服务与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界限,对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税率为6%。网约车平台公司通常以科技公司或网络信息技术公司为名注册登记,那么网络平台究竟提供的是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业服务就成为征税的争论焦点。目前,税法尚未明确课税对象及其税率问题,征税时缺乏相应的依据,导致该行业应适用的税率存在不确定性。

(二)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1.线上交易的隐蔽性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明确赋予网络平台开具发票的义务。在传统出租汽车活动中,纸质发票作为交易的凭证,能够记录交易双方、交易内容、金额、日期等内容,用来证明交易发生、明确责任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网约车经营服务过程中,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其订单、交易合同、付款记录都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传递,其整个线上交易活动具有隐蔽性,如果使用电子发票,将不再具有物理防伪性能,并且可能出现重复使用等问题,这将对于税务机关认证发票的真实性加大难度。

同时,虽然《办法》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由于网络平台注册名称多为科技公司,没有相关法规对专车应缴税种进行规范,且线上交易的隐蔽性使服务形式难以确定,开具发票的内容五花八门,如约车服务费、旅行服务费、劳务费、服务费、旅游费等。税务机关需要交易凭证、账簿等资料来确认有关计税信息,从而进行税务稽查变得十分困难。

2.现行税收管辖权配置不明晰

网约车经营服务遍及全国各地,还涉及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网约车平台公司所在地已被网络虚拟化,劳务发生在虚拟网络,无论是通过平台公司所在地、劳务发生地还是消费地,都较难确定谁对其拥有税收管辖权。如在杭州享受滴滴的专车服务,由于滴滴是在天津注册的公司,那就属于天津税务部门的管辖范围,与消费地杭州无关。有的平台服务公司还选择多地开发票,乘客在成都享受服务,却可以选择在重庆开具分属重庆地方税务局的发票,与在哪里发生经营业务就应该在那里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的相关规定不符。

目前,虽然新政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但税收征管权配置仍不明晰,需要后进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并顺应当前我国央地财权事权划分改革潮流,纵横双向合理配置税收征管权。

三、强化网约车经营服务税收治理的建议

网约车经营服务作为新产业、新业态,既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其发展壮大,又不能任其游离于法治监管之外。规范和治理网约车行业带来的各种问题,使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纳税,将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化,促进新兴经济与传统经济的融合协调发展。

(一)完善现有法规制度,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1.界定平台公司的经营性质

从表象上看,平台公司以网络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为乘客和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平台公司的经营行为究竟应界定为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经纪代理服务,鉴于交通运输服务和经纪代理服务均属于营改增范畴,让我们从相关规定中寻找答案。

《办法》规定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均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办法》总则部分指出,本办法的制定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从经营模式、使用车辆、服务对象看,网约车经营服务是利用出租汽车这一运输工具将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在经纪代理服务中,与网约车经营服务可能有交集的只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接受委托,办理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针对的是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业务,并未提及利用运输工具将旅客送达目的地的业务。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网约车经营服务是平台公司以承运人身份接单,向乘客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旅客运输服务,实质上是一种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即网约车经营服务提供的是交通运输服务,而不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明确从业人员的纳税标准

网约车经营服务中,通常是自然人个人将暂时闲置的资源用于分享,从而获得收益。网约车驾驶员也负有纳税义务,驾驶员身份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其纳税问题。如果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出驾驶员,那驾驶员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是属于劳务公司的员工,其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即可。如果网约车驾驶员属于带车加入服务平台提供运输服务,那就属于兼职司机,相当于独立承包商,其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网约车驾驶员从事交通运输服务,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3%的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税增值税。超过规定标准,实现增值税的,可由平台公司代收代缴。

3.确定税收优惠政策

网约车经营服务业目前处在蓬勃发展时期,它所催生的商业模式是革命性的,对大众有潜在的巨大利益,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平与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税负,能够促进交通分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这也符合我国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提升社会整体福利。因此,建议国家从行业实际出发,通过设计起征点、费用免除额等政策调节手段,促进网约车经营服务业稳健发展。

(二)加强部门合作联动,建立税收征管协调机制

1.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平台

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工商、交通、保险、旅游、税务等部门参与的大数据交换信息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便于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通过信息系统查找车辆营运平台和纳税人的信息,开展分析比对,规范税收征管。同时建立国、地税部门与上述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开展交流,通过各部门提供的信息查找纳税人逃漏税款的蛛丝马迹。属于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国、地税部门要共享情报资源,配合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2.合作开发新应用加强纳税服务和提高防伪识别技术

财税知识复杂是网约车经营服务从业者税法遵从度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税务机关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发操作简单、规则明确、具有场景针对性的手机应用APP,从而协助网约车经营服务从业者实现计算、申报和缴纳税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还可以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研究开发,在专车手机应用APP中嵌入相关的计税功能模块,以技术手段加强纳税服务和降低遵从成本。同时,开发新应用也应注重电子发票的防伪识别等信息安全问题。

(三)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实行代扣代缴税款

监控资金流是税收征管的关键,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资金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动的。而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进步,网上支付逐渐普及、安全性也在不断提高,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网约车经营服务纳税的代扣代缴方成为可能,这将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效率,又能加强税收监管,降低征税成本。

(四)研究网约车行业的经济外部性,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进步

税收源于经济,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制度应当与社会生产关系相适应,才能使经济走向良性发展。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建立在传统商业模式的基础之上,对于网约车经营服务是否适用,必须要深入研究其商业模式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至于互联网专车服务的经济外部性,从理论上说,对于产生正外部性的(例如对交通拥堵和停泊车辆问题的缓解等),在税收上应当给予优惠减免;对于产生负外部性的(例如对传统出租车的挤出效应等),在税收上则应当适当加以限制。然而,目前对此众说纷纭,既有认为正外部性大于负外部性的,也有认为负外部性大于正外部性的。因此,今后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税收立法研究应当对其经济外部性给予重点关注,才能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进步。

[1]董成惠.共享经济:理论与现实[J].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6,(5):5-6.

[2]分享经济发展报告课题组;张新红;高太山;于凤霞等.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现状、问题与挑战、发展趋势[J].电子政务,2016,(4):16-17.

[3]秦燕;刘剑.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税务处理[J].税收征纳,2016,(9):27-29.

[4]李波;王金兰.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5):29-33.

李子扬(1992-),女,汉族,硕士研究生,经济法学,浙江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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