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的野心

2017-04-15 14:38欧子颢
祖国 2016年23期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滥用关联关系的行为进行探讨,论述了控股股东常用的规避监管打击的手法,提出了本人的一些解决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利益

在普通中国老百姓眼里,阿里巴巴是马云的,万科是王石的,中国石油是国家的。不可否认,基于我们认识,在这些公司里面,他们扮演着公司的领导角色。换句话来说,公司基因中天然存在着他们的基因。再从会计学的角度而言,他们的存在实质上为公司带来了巨额的商誉。这就不难理解,当苹果的CEO乔布斯先生逝世时,苹果公司的股价暴跌。从这些事件看,我们认识到不仅中国人崇拜英雄,哪怕在太平洋彼岸,代表人类经济、社会和文化最高度发达的美国也不过如此。然而,在现代社会,法律必须给广大老百姓一个清醒的认识,这些上市公司到底是谁的。本人基于对《公司法》、《证券法》的浅显认识,来谈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如何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基于本人对大陆资本制度设计的认识,A股上市公司的整体形象确实能够代表我国公司的最高形象,哪怕本人不否认如华为等这些优秀的未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层面也是表现优异。由于上市这一特殊的行为,导致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严格,因此,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一系列行为能够更加全面的展现在投资者面前。

由于我国的《证券法》、公司IPO等法规中都明示或者暗示了公司在上市时的控股股东最好是只有一个主体(此处包含了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和关联方或者实际控制人),其中,在主板市场,公司申请IPO必须满足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此处的控股股东变更是允许的,但是实际控制人不允许,此处表述将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关系有所混同)没有变更,创业板市场必须满足最近两年没有变更。而且,监管者一般不允许多个股东同时控制公司的情形,除非能够证明多人控制公司对于公司的治理结构等没有重大影响等一系列复杂的条件。从这些规定来看,监管者天然赋予了控股股东特殊的法律地位。

在关联事项中,最常见的一般有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由于控股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以上事项非常容易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从而导致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在目前大陆的资本市场上,监管者对于关联交易是没有完全禁止的,只是要求关联交易对价必须公允,能够根据公司的内部治理来反映控股股东的意志。因此,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包含一致行动人等)中非常常见,很多公司基于材料采购等必须依靠于控股股东。本来,关联交易如果对价合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也无话可说,问题就出现在,由于中国大陆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和其他方面的原因,在交易时,资产评估等往往存在巨大的操作空间,特别是当面对如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时,极其容易出现问题。本人通过查阅资料和阅读有关上市公司公告和证监会交易所的公告,当控股股东滥用关联交易谋利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关联交易,或者要求控股股东承担关联交易造成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损失。实践中,债权人的主张法院在法理上往往是认可的,但是,法官在具体的案例时,由于关联交易发生后往往难以重新对有关交易评估等原因,对于控股股东应该承担责任的大小往往难以判断。本人认为,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法院要充分考虑关联关系造成的影响,以关联交易影响公司的利润资产等为重点考虑因素来判断控股股东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

关联关系的另外一种重要形式便是关联担保,主要表现为控股股东要求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或者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在以前的《公司法》中,法律一直是明文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自然也包含在内。后来,基于发展市场经济,体现公司自治的原则,立法者参考了发达经济体的经验,对于关联担保有所放宽。目前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文件中,均允许了公司对于股东的担保,但是规定了上市公司为股东(任何股东)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且要求关联方(被提供担保者)回避表决。监管者希望通过让关联方回避的方式,让其他股东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方面起到限制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的方式来通过决议,另一方面又维护了公司制度的核心,保障公司高效有序运转。担保是一项非常重大的法律事项,担保人需要对可能存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中,公司为股东的担保,实质上是公司自己給自己绑上一个定时炸弹,尤其是当控股股东利用自身权力要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时,公司往往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而一般情况下公司又不会从该担保事项中得到好处的,哪怕好处通过控股股东最后反馈到了公司,那么第一受益者仍然是控股股东。

在公司的发展中,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扩大往往需要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在公司的合并分立中,控股股东的意志表现的更加彻底。控股股东常常会将自己控制的子公司合并到上市公司中,增强上市公司的实力,有时也是为了达到摆脱公司债务、提高公司估值等考虑。一般而言,正常的合并、分立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一旦控股股东希望通过资产重组等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法律一定要担当正义的守护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一旦基于个人目的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注入的资产往往存在很多猫腻,例如净资产为负值、严重高估资产价值、严重高估商誉等,这时候实质上上市公司的利益是受损的。在A股市场中,名人,尤其是当红的娱乐明星通过成立公司,然后被上市公司收购从而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的情况屡见不鲜,堪称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特色。这些注入的公司往往成立时间短,净资产低,甚至为负值,却能够得到极高的不合理估值。哪怕上市公司是为了捆绑名人,看中名人背后的商业价值,我们估计只要稍微有点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看得懂这背后存在的不可告人的秘密。然而,对于这一切,我们的监管者似乎没有能力也没有时间去管理这些关联事项,往往只是做做形式表明自己的存在,例如交易所发函要求上市公司解释收购资产行为中存在的合规性、资产价值评估等问题,到最后确实没办法证监会也不过否决相关议案来消极应对。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往往只需要消极应付,股东大会表决时,控股股东利用自己的实力轻松解决,中小投资者往往也是有苦难言。连监管者都看似无能为力的时候,我们应该好好反思下我们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推到资本市场高效合法的运行。

(作者简介:欧子颢,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