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原单位后被鉴定为职业病,其工伤保险问题应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雷某多年在某省一国有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6年5月离开煤矿回四川老家。今年3月,雷某经诊断鉴定为尘肺Ⅱ期职业病后,就职业病医疗和相关待遇向某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信访诉求,要求将尘肺Ⅱ期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结论:某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调查认为,雷某从事井下采煤工作情况属实,离开煤矿回老家后未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后被诊断鉴定为尘肺Ⅱ期的客观事实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发〔2013〕34号等规定,雷某信访诉求问题依照规定进行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待遇的处理,从而维护了雷某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发〔2013〕34号等法规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离开单位若干年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其权益问题如何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职业健康检查问题。用人单位在正常生产或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人员,原用人单位清楚、劳动关系明确的,可按规定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申请和作出工伤认定。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劳动者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可按规定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的具体等级。
关于相关待遇及列支渠道问题。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人员,应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该类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列支渠道,严格按规定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雷某离开煤矿回老家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信访诉求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