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海
一
《红楼梦》作为中国古典小说的高峰,在中国文学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949年后至今,国人编著的中国文学史一般都立了专章来阐述《红楼梦》,但不同时段不同作者编著的中国文学史,对《红楼梦》的阐释是不同的。这些不同,能较为充分地体现历史条件的制约、文化语境的影响以及编著者在文学史观、知识面和编写体例设计等方面的诸多差异。其中,有三种在不同时期成为高校使用的主流教材的中国文学史著作较有代表性:一是上世纪60年代出版的游国恩等主编的《中国文学史》①游国恩、王起、萧涤非、季镇淮、费振刚主编:《中国文学史》,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版。(后文简称游本),二是上世纪90年代问世(本世纪初两度修订增订)的章培恒等主编的《中国文学史新著》②章培恒、骆玉明主编:《中国文学史新著》(增订本第二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章本初版于1996年,名为《中国文学史》,《红楼梦》的编写者为李庆,《红楼梦》的相关内容叙述,与他本区别不大,故不采用。本文采用的章本,是后期增订本,《红楼梦》的编写者为骆玉明,《红楼梦》的内容陈述,能比较鲜明地体现出主编设定的文学史观。(后文简称章本),三是本世纪初刊行的袁行霈主编的《中国文学史》①袁行霈主编:《中国文学史》(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袁本,初版于1999年,第二版修订出版于2005年;第三版修订出版于2014年,初版和第二版中《红楼梦》的内容有些区别,已如苏思涵文所述,此不赘述;第二版和第三版内容没有区别;同时三个版本《红楼梦》的编写者没变,都是齐裕焜,所以本文采用袁本第二版为考察对象。苏思涵:《袁行霈两版 〈中国文学史 〉中 〈红楼梦 〉章节内容的比较》,《现代语文》,2015年第3期。(后文简称袁本)。
我们先来分析这三本著作中《红楼梦》的章节安排。
首先,各本都认为《红楼梦》产生在清中期,但采用的分期方式略有不同。游本采用历史朝代的分期方式,在第四册第八编“清初至清中叶的文学”中第八章讲到《红楼梦》,分了四节内容。章本则采用了西方历史学的分期法,在“第九编近世文学:嬗变期”中第一章讲到《红楼梦》,并只分成两节来介绍。章培恒在《中国文学史新著·原序》中指出:纯以朝代划分文学的发展,“学术界对这种通例已不能忍受”,于是,他们“把现代以前的整个中国文学划分为上古文学、中世文学、近世文学三个阶段”。②章培恒、骆玉明主编:《中国文学史新著》(增订本第二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但是,在具体章节的叙述中,章本又回到了历史朝代的分期法。袁本在《中国文学史·总绪论》中将文学史的发展分成“三古七段”,但《红楼梦》仍被安排在了“第八编清代文学”中的“第六章”,分出五节内容。大体来说,三本在文学史分期问题上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在《红楼梦》具体节次的安排上,也未体现出分期方式对《红楼梦》叙述的作用,三本还是按照文学史叙述的基本模式安排内容。可见,文学史的历史朝代分期法,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他的分期方法还未能对其构成多大的冲击。
其次,游本对《红楼梦》内容的节次安排,基本形成了较为规范的体例。先是介绍《红楼梦》的作者,再到《红楼梦》的思想内容,再至艺术成就,最后说到《红楼梦》的影响。这样的节次安排,较多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文艺观中由内容到形式的认知模式。若按文学理论常用的“四要素”来说,思想内容和艺术成就,属于文本层面;影响等相关内容,属于读者接受层面;文本的创作环境等内容,属于社会或世界层面;最后是作者层面。若从韦勒克《文学理论》提出的文学内部和外部研究来说,思想内容和艺术成就属于文学的内部研究,作者相关和影响属于文学的外部研究。大体来说,这种编写体例,可以较为清楚、全面地呈现《红楼梦》的总体内容。袁本的内容安排,基本承继了游本的体例。章本另辟蹊径,一则把《红楼梦》前八十回和后四十回分开叙述,其原因,章本没有做多少说明,只说“要对《红楼梦》有较为确切的认识,必须将前八十回和后四十回分别加以研究”③章培恒、骆玉明主编:《中国文学史新著》(增订本第二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17页。;二则直接以“艺术成就”来统摄《红楼梦》的主体内容,去掉了《红楼梦》的“思想内容”这样的标目;三则游本、袁本的影响部分,章本只简单陈述了一下《红楼梦》的地位,其他内容都未涉及。一百二十回本《红楼梦》,的确存在前八十回和后四十回的区别,但毕竟后四十回与前八十回一起才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红楼梦》,同时大多数接受者和研究者也是以一百二十回来阅读、鉴赏和阐释《红楼梦》的,所以章本分开来述,与《红楼梦》的存在历史并不相符。至于省略掉《红楼梦》的传播、影响内容,这种方式显然不妥,此不多谈。
最后,袁本将游本的“艺术成就”内容分为“人物塑造”和“叙事艺术”两个方面进行介绍,从表述上看,比游本更为清晰;虽说游本对艺术成就的具体叙述,也基本是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人物塑造和叙事方法两方面,较能体现叙事性文学在艺术方面的主要成就,袁本将其单立出来,符合叙事理论的内在要求;而新时期以来诸多对《红楼梦》艺术方面的研究,也多集中在这两个方面,袁本这样做,也是较好呈现了当下红学的研究状态。
整体来说,游本对《红楼梦》的章节安排,基本成为像章本、袁本等大多数文学史著作的标准体例;同时也说明,游本这种安排所体现出来的主导思想,已被大多数文学史著作接受。这种现象,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一种理论的停滞;而应该说,用这种方式来叙述文学史,我们至今并未发现有什么重大偏差,具有合理性和规范性。
二
综合三本的章节安排,我们大体可以形成一个比较合适的内容编写顺序,即:1.《红楼梦》的作者家世、创作及版本;2.《红楼梦》的主题和内容;3.《红楼梦》的艺术成就,主要可分为人物塑造和叙事艺术两方面;4.《红楼梦》的影响和传播。下面,我们就按照这样的顺序,来具体考察三本在各个部分的内容编写情况。
先就三本整体内容的篇幅字数来说:游本将一半的篇幅放在了思想内容的介绍上,艺术成就的篇幅占了三分之一,作者家世和《红楼梦》的影响等则各占了十分之一;章本的安排,也是用近一半的篇幅介绍了思想内容,但艺术成就的篇幅有所增加;袁本与游本在篇幅的安排上大致相反,思想内容只占到三分之一,而艺术成就占了一半多。可见,随着时代的变迁,《红楼梦》的思想内容叙述有逐渐减少的趋势,而艺术成就内容有逐渐增加的趋势。这大致反映了我们在理论上对内容与形式关系的认识变迁。在以阶级论为中心的理论环境下,我们重点叙述文学的文本内容,更多是为了突出文本与社会现实的联系,进而显现阶级论思想对文本批判的有效性。而新时期后的文艺理论思潮,欲逐渐摆脱阶级论思想的影响,在理论上便表现为对形式的重视。另外,三本都把《红楼梦》叙述的主体部分放在了思想内容和艺术成就上,二者合起来占到总篇幅的80%。仅就篇幅比例来说,三本还是传达出了一个共识,即文学文本才是文学史的主体,文学史的重心应是对有关文学文本的阐释,而非对社会环境及作者等背景资料的介绍,也非对读者反应批评的介绍。
第二,对《红楼梦》的作者介绍等内容,各本的叙述略有差异。虽然学术界对《红楼梦》的作者还存有争议,但三本在说到作者问题时,都采用了通行的说法。对于曹雪芹的家世和生平问题,基于胡适以来的考证红学发展,各本所述内容大体相同。《红楼梦》的版本系统和后四十回续书问题,游本和袁本的叙述差别不大。章本则把后四十回续书部分单列出来,内容自然比其他二本多,但叙述的中心并没有多少变化,一是后四十回作者问题,二是高鹗生平,三是后四十回的功过评价。在此,我们仅就这些内容的叙述顺序做一些简单说明。由曹雪芹的家世、生平,自然要谈到《红楼梦》的创作,由创作自然涉及到后四十回的成书,由成书必然要提及高鹗的作用,由于成书过程的复杂性,自然可引出《红楼梦》版本系统的介绍。所以从问题的关联度来说,游本的安排是比较顺畅、自然的。同时,章本比较注重作者个体的作用,所以还探讨了创作动机问题,但这个问题,由于文献的缺乏,很难说得清楚。袁本更为重视文学的传播,还涉及了程本功过问题。但这个问题,我们从文本流传的角度可以有一种说法,从思想和艺术角度又有一种说法,所以不如将其放至后文再作说明。
第三,第二个部分即《红楼梦》的主题和内容,是各本叙述的重点,各自不同的文学史观,在此表现得最为充分。游本作为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文学史代表,主要贯彻了社会阶级论思想,叙写了宝黛钗三个人物思想性格特点、爱情悲剧、大家族罪恶、下层人的抗争和作者的思想等内容。在论述到宝黛钗爱情、贾府命运和下层女子形象塑造等内容时,游本特别强化了不同思想、阶层之间的矛盾、对抗,将人、事、思想等划分为正方、反方,正方代表着善良、正义、纯洁、抗争等,反方代表着腐朽、荒淫、残暴、邪恶、懦弱等。例如宝黛是正方,那么宝钗一定要是反方,宝钗必须被阐释为“城府”、“虚伪”,好与宝黛的纯真、叛逆形成对照;强调贾府上层男性的荒淫、腐朽,就是要与下层仆人的抗争、坚贞形成对照。这样的分析,在今天看来,是大大简化了《红楼梦》人物的丰富性,强调阶级的对立,也在一定程度上拔高了《红楼梦》的主题思想。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阐释突出了文本内在的矛盾性,使得《红楼梦》的主题阐释更具美学张力,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更具有感染力和号召力。章本作为新时期文学史的代表,主要采用了人性论的观点和视角,叙写了人性与环境、家族礼教之间的冲突。可是,由于对人性论的思想认识不够,理论阐释不足,章本很难阐释出《红楼梦》较为深刻的主题。如在叙述“人性与环境”冲突时,章本只强调了人性的欲望属性,对人性的哲学、文化属性涉及较少,同时又抽象化了环境概念,内在的矛盾根本无法建立起来,而当论述到“家族礼法”等对人性的摧残、迫害时,其理论思想又回到了社会阶级论。可见,在新时期初期,他们还未能找到一个真正能够替代阶级论思想的理论。上世纪9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美学热”已经渐渐褪去,各种新思想、新理论在具体的文艺批评和研究实践中也得到了一定的检验,袁本作为此时的代表,体现出更多文学本位、大文化观的思想,在理论上表现得较为成熟。但同时,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袁本大体借用了王国维的悲剧说法,将《红楼梦》的主题分为爱情悲剧、女儿国悲剧、贾府悲剧和人生悲剧,但没有采用王国维欲望——痛苦——解脱这样的思路来论述悲剧。如对宝黛钗的爱情悲剧,袁本只说到宝玉要挣脱名利枷锁,追求自由自在,在爱情上追求心灵契合,而林黛玉聪慧、敏感,充满矛盾,薛宝钗美貌、温顺、遵奉道德。在这样的叙述中,我们看不到三者之间的矛盾冲突,那么所谓的爱情悲剧,将从何说起?王国维在《红楼梦评论》中还提到一个重要观点,即“共同犯罪”,这也被后来的刘再复借用发挥。但这一点,袁本基本也没有利用。可以看出,袁本既不想用阶级论的思想来阐释《红楼梦》的主题,故此没有“丑化”薛宝钗;也不想用人性论的思想来阐释,故此没有突出环境的压迫;同时也不想用王国维的思想来阐释,最终却采用了一种近似“中庸”的方式来模糊化了问题本身,宝黛钗爱情的悲剧缘由,仍然不明。另外,同章本一样,谈到其他悲剧主题时,袁本的叙述又退回到了阶级论思想,如谈到贾府悲剧时,袁本仍旧重点论述了贾府的剥削本质、礼法习俗的荒谬等。这种思想理论上的矛盾和反复,多少可以说明,编写者在思想理论方面还存在某些缺失,在意识形态方面还存有过多的犹豫。总体来说,三本在《红楼梦》主题方面的阐释,都存在较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与他们采用的叙述方式有很大关系。三本都采用了主题统摄内容的方式,基本省略掉了《红楼梦》主要内容及情节的介绍。这样一来,接受者对《红楼梦》的主题确认和内容认知,全来自于他们的叙述,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编写者“实际决定”了《红楼梦》的主题。《红楼梦》的文本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其主要内容和叙述过程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任何人、任何时代也无法更改的。但是,不同的人,不同时代的人,可以对这些“客观事实”进行不同的理解和阐释。从这个角度来说,《红楼梦》的主要内容和主题阐释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直接从某个理论出发来规范和阐释文本主题,无论如何都将是对文本的一次简化和变异,甚至发展为一种“别有用心”的错误阐释。同时,任何一种理论、一种方法,都会有一定的合理性,也都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不管运用何种理论的主题阐释,都务必紧扣作品的主要情节内容,能从中自然地引出相应的主题,增加主题阐释的开放性才可信和有效。
第四,各本对《红楼梦》艺术成就的叙述,主要在艺术特征的内容选择和叙述思路上略有不同。章本谈论的内容较少,只重点叙述了丰富个性的塑造、白话运用和结构,而且每一部分的叙述,基本采用观点加文本举例的方式,缺少对自我观点的展开论述,也缺乏对文本的理论阐述,人性的主题思想也未能贯彻其中。游本和袁本在这方面的叙述要丰富得多。游本先从“真实”问题导入,再论述到典型性问题,然后说到丰富人物塑造问题,接着谈到人物的心理描写,谈到主体内容的日常生活描写,最后是情节结构问题、语言问题,结尾还谈到了《红楼梦》叙述和语言的继承发展问题。真实性问题,主要涉及现实与艺术之间的关系;典型性理论,主要涉及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文艺观的中心问题。就《红楼梦》来说,《红楼梦》主要写平常人的日常生活,离现实很近,故事中的人和发生的事,也与现实中的人和事类同;同时,《红楼梦》的人物塑造,叙述过程、语言运用等,都最大限度地“复原”了生活真实。所以,《红楼梦》在叙述层面的一个中心问题,的确应是“真实性”问题。同时,这种“复原”的生活真实,又是作者高超的叙述技巧、成熟的构思能力等共同作用的结果,游本用了一个“巧夺天工”来描绘这种艺术效果。换句话说,这个“真实”,不是原有现实生活的重新搬演,而是作者通过高超的技艺创造出的一个每个人心里认可的“真实世界”,已经是艺术化了的、心理化了的真实。这样看来,真实性问题必然内蕴了典型性问题。现实中发生的一切都是“真实”的,但不是每一件事都需要写,每一个人都需要记,我们所记录和叙述的,必然是经过“筛选”、具有典型意义和价值的事和人。人物与人物之间,事件与事件之间,大时空与小时空之间,人的内部与外部之间等等,都是相互连接、相互影响;同时一件事情的发展变化,一个人物的行为、言语和心理,从现实层面来说,本就是一个立体的展开和呈现。所以,我们要创造出这种真实,就必须从立体的角度、用立体的思维来选择最能体现典型性、关联性的事件和人来写,使整体的叙述相互联结,相互配合,同时转移变化又流畅自然,才能复原出一个客观、真实的“自然时空”。应该说,典型性与真实性问题密切相关,而且互为因果。这两个问题,对《红楼梦》的艺术创造来说自是两个核心原则,必须在人物塑造、语言运用、叙述方式方法等方面得到全面贯彻和体现。游本在思想主题领域虽然积极贯彻马克思主义文艺观,但主要强调阶级斗争维度的阶级论,离全面地从“美学和历史的观点”的批评、阐释尚有距离,对《红楼梦》主题的丰富性有所遮蔽;但在论述艺术成就方面,游本突出了真实性和典型性问题,确是抓住了《红楼梦》艺术创作的核心,但可惜论述较少,在其他艺术特征的叙述中,也没有将其贯彻,可见游本时期,编写者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真实性”和“典型性”的理论还缺乏较为透彻的认识和理解。袁本在整体的叙述思路上,虽没有明确提出真实性、典型性问题,但它在人物塑造方面提出的“真的人物”、“圆型人物”说法,在叙事艺术方面提出的“写实与诗化”说法,基本可以看作是对游本的一次有效继承。同时,我们也可从中看到巨大的进步。袁本“真的人物”等问题的提出,更加突出了《红楼梦》在人物塑造方面的艺术技巧、叙述能力,而不是如游本那样,更为关注艺术与现实之间的关系;袁本提出写实与诗化说法,在真实性、典型性思想的基础上,还讨论到了“艺术性”问题,即生活、现实的“诗化”或“艺术化”问题,这个问题,自然超出了典型性理论的范畴,使得我们的关注点更为集中在了艺术上,而非政治上、哲学上。整体来说,袁本比游本更为突出了文本的艺术性讨论,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贯彻了文学本位思想,而排除社会政治本位观念。当然,袁本提出的这些说法、概念,似乎更接近中国古代文艺思想的传统,更能表现《红楼梦》作为中国古典艺术高峰的独特性,更符合《红楼梦》艺术成就的“真实”。但是各个艺术特征的理论内涵,各特征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袁本还未能给出较为清晰的阐释。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编写者在认知和理论方面还存在不足,当下《红楼梦》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和提升。
第五,关于《红楼梦》的影响和传播内容,章本叙述太过粗糙,游本、袁本叙述较为合理,也基本确立起此种内容写作的体例。这部分内容,紧紧围绕传播和影响两个中心展开,传抄、搬演、续书、影响、红学研究,到袁本加入了世界的传译和研究内容,整体看来,已经十分完整。从三本对这部分内容的叙述来看,它们都没有过多注重接受者和后世解读对《红楼梦》地位和价值确立等方面的作用,而西方一些学者和受西方思想影响比较大的学者则对这方面内容比较注重。①台湾地区龚鹏程独著的《中国文学史》,则主要按照《红楼梦》的接受史来叙述内容。他先重点评述了索隐的读法,然后是文献考证的读法,再者是历史的读法、情书的读法、悟书的读法,最后落到女性的读法。这种写法的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即《红楼梦》的主题和艺术特征,基本没有得到较为完整的展现。孙康宜在《剑桥中国文学史·中文版序言》中则特别强调了后世解读和批评对文学经典构成的重要性。他说:“《剑桥中国文学史》较多关注过去的文学是如何被后世过滤并重建的。”参见[美]孙康宜、宇文所安主编:《剑桥中国文学史》(下卷1375-1949),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3-4页。大体来说,系统接受过西方文学思想、理论教育的学者,较为重视接受者的作用,更为注重文学存在的历史进程。当然,作为一种叙述思路,我们还不能简单地说孰优孰劣。此不多论。龚鹏程:《中国文学史》(下册)第94 章“儿女”,北京:世界图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380-389页。[美]孙康宜、宇文所安主编:《剑桥中国文学史》(下卷1375-1949),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
三
如陈伯海所示,文学史的编写,大体可由史料、史观、史纂三方面构成,“史料与史观构成文学史研究的两极,史纂则是它们的结合点与中介;换句话说,一定的文学史观念和一定的文学史材料,正是通过某种历史编纂形式而联结在一起,成为具体的文学史著述的”②董乃斌、陈伯海、刘扬忠主编:《中国文学史学史》(第一卷),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到文学史观和文学资料、编写体例之间的互动关系。同时,我们认为,文学史的编写,更应该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文学史的编写,要明确历史陈述和文本阐释之间的关系。我们编写一本文学史,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说清楚在某个历史时期文学的存在和发展样貌。如《红楼梦》这一文本,在历史时空中,是某个时期,在某种社会环境下,某一作者在某段时间、某个地方创作的;这部小说出现后,便有阅读,有评赏,然后有小范围的传播,后来评赏活动升级,这部小说成为一部分人研究的对象,成为大家共同的话题,随之而来的便是传播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红楼梦》的评赏、阅读活动更为活跃,随之又出现了一些续作、仿作,一些戏剧等其他艺术形式搬演和重新创作《红楼梦》的故事,等到《红楼梦》正式印行,传播范围和阅读行为更为广阔,在学术领域还逐渐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问——“红学”。“红学”产生后,经久不衰,传承至今。同时,《红楼梦》产生后不久,便被外国人传抄至他国传播,随后不同国家的阅读、评赏乃至研究活动出现并逐渐兴盛,尤其是一些华人、华裔学者不断在国外大学及文化机构对《红楼梦》进行译介、倡导和研究,进一步促进了《红楼梦》在国外的传播和研究。这些内容,都是已经发生的历史事实。对于这部分内容,我们需要大量的文献历史考证,需要在文献考证的基础上,尽量还原历史的实际状况。同时,文学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孤立的,不仅自身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而且与社会生活、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紧密相连。同时,文学史对文学历史的叙述,并非仅在历史事实的层面上来叙写,还需要将文学的意义和价值一并说出。这些内容,光靠文献历史考证是无法实现的,必须要阐释者主体的积极介入,对文本进行有效的阐释。当然,编写者的文本阐释,不能是纯粹主观的臆说,一则要与客观事实相配合,二则要与文本内容相依存。例如游本对薛宝钗的叙述,更多是为了迎合社会阶级论的思想,而把她刻意丑化,这样便违背了《红楼梦》的基本内容。章本将《红楼梦》与现代文学理论的某些方面直接对应起来,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还缺乏详细的证明。他们的这些阐释,仅把《红楼梦》当作证明某种观点、理论的材料,是无法做到对《红楼梦》自身的意涵和价值的客观表述的。总体来说,我们应针对不同内容,恰当处理好历史陈述和文本阐释的关系,真正做到客观真实地呈现文学的历史。
第二,文学史的编写,要寻找和确立起合乎文本自身的叙述逻辑和结构模式。文学史编写本身,就是一个文学的叙述过程,也构成了一个文本,不同的叙述逻辑和结构安排,自然会呈现出不同的效果。以《红楼梦》来说,这个文本较为特殊,在中国小说领域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所承载的内容极为丰富,所以我们需要单独列出,分章节作重点、全面的介绍和阐述。大体来说,它的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红楼梦》的作者、成书、版本;2.《红楼梦》的内容和主题;3.《红楼梦》的艺术特征;4.《红楼梦》的传播、影响。这四个部分,构成了《红楼梦》叙述的主体,能够较为完整地呈现出整个《红楼梦》的存在样态。同时,四个部分对《红楼梦》叙述的意义和价值不同,它们的表述次序和详略也就应该有所区别。第一、第四部分,属于认知类的知识,接受起来比较容易,同时属于文本外的内容,对于小说类文体来说,较为次要,所以叙述的内容可以较少,把基本的情况说清楚即可。作者相关内容、版本问题等,对我们了解文本的内容、主题和艺术特征等起到很大作用,放在初始阶段介绍,也较为合适。文本产生了,才会有传播,才会有影响,这些也属于文本外的内容,所以第四部分放在文本的主体内容叙述完后顺承说出,不仅符合文学的发展历史,也合乎人们的认知习惯。第二、第三部分内容,主要讨论文本的具体内容,相关阐释对文本价值和地位的确定非常关键;同时,它们是第一部分内容的自然结果,也是第四部分内容的主要原因,放在中间做主要介绍和阐释,较为合理。关于第二、三部分内容的叙述逻辑和结构,我们则需要先确立文本的核心——主题。依据现有研究,《红楼梦》大致有四个悲剧主题,爱情悲剧、女子悲剧、贾府悲剧、人生悲剧,依据文本的叙述重心来看,爱情悲剧是最主要的内容,自应是第一个要阐释的内容。爱情悲剧主要表现为宝黛钗的爱情故事,通过这个爱情故事,我们不仅可以叙述《红楼梦》的主要故事情节,而且可以对《红楼梦》主要的三个人物做出较为全面的阐述。游本、袁本即采用了这种叙述逻辑和结构方式。同时,我们还必须阐释清楚爱情悲剧的缘由和意义。从《红楼梦》的整个叙述来看,宝黛的性格、行为及其矛盾,与当时的处境、制度密切相关;薛宝钗的介入,虽出现了“金玉良缘”和“木石前盟”的冲突,但三人之间并没有上演你争我夺、尔虞我诈的三角恋故事,反而是朝向相互爱悦、彼此爱惜的方向发展。可见,三者演绎的爱情悲剧,不是彼此之间阶级的差别,也非人性的差异,而是当时制度、文化、思想中充斥的虚伪、残暴、贪婪、邪恶、淫逸等对青春、纯真、自由、灵慧等的“扼杀”和毁灭,这样的矛盾不是弱化了,而是随着故事情节的不断展开、人物的不断增多不断强化了,而且随时随处持续发生着。生活在其中的所有人,都是承担者,同时又都是制造者,只不过说,有些人更具体地充当了制造者,有些人更具体地充当了承受者,他们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仅仅是社会角色和功能的不同而已。他们进入其中便无法脱离,也无法在其中获得真正的胜利,如此的人生只能以悲剧告终。《红楼梦》中“好了歌”、“飞鸟各投林”,正是要点明这样的主题。宝黛钗的爱情故事、众女子的各自命运、贾府及其众人、贾宝玉等的人生探索,都是紧紧围绕着这个主题展开,都是这个主题的具体表现。当确立起这个根本的主题后,我们便可以将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题层次一一阐述清楚。《红楼梦》的“大旨谈情”和为女子立传,已决定了体现主题的另一个主体——众女子的悲剧,应是第二个要做重点阐释的对象。与宝黛钗、众女子密切相关的人和场所,自是再次一级的阐释对象,即贾府上下人等和贾府、大观园及其他。贾宝玉等的人生探索,应是《红楼梦》隐含的一个主题,表达了作者突破这个整体悲剧的一种念想,不应忽视,也不容忽视,将其放在最后阐释,合乎事理逻辑。至于第三部分内容,如前文所述,游本的真实性、典型性,与袁本的“真的人物”、写实与诗化等前后相承的问题,比较符合《红楼梦》自身呈现出来的艺术特征,它们的具体展开,也便形成了叙述的内在逻辑和结构模式。由此可见,文学史的编写,外在、宏观的观念、意识只能作为具体文本、文学现象叙述、结构的一个方向和大致模式,我们必须深入到每个具体文本内部,寻找到文本自身的结构线索和主题阐述模式,最大限度地“还原”出它们,才能实现文学史编写的真正目的。
第三,文学史的编写,必须处理好文本、阐释和接受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很多学者对文学史的编写讨论,主要集中在了文学史观上,对游本的批判,对章本的推崇,也多是从文学史观的角度来说的。但这种做法,无论从阐释者的角度,还是从批评者的角度,都太过强调主体意识的作用,而忽略了文本自身的特性和价值。如章本对《红楼梦》主题的改换,并不是基于对《红楼梦》主题的深入研究,而更多是基于编写者主体意识的改变。到了袁本阶段,这种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但是,编写者还是没有从文本自身逻辑出发,仍旧从自我的主观意识来阐释诸多问题。依照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经典阐释学的理论,任何理解和阐释都是一个实际发生的“问答”过程。如果我们不去深研文本,如何生出“问”,又如何生成“答”呢?直接用一种理论、思想来对《红楼梦》进行阐释,显然省略掉了真正意义上的“问答”过程,得来的结果,也只能是一方“呓语”。所以,文学史的编写,首先要坚持一个“史”的原则和立场,更多注重事实性的陈述,对文本意义、价值的阐释,也应更多表现为问题的探索,而不是问题的结论。其次,文学史的编写,需从接受者的角度考量,一则从文本知识性的角度来说,应该符合接受者的基本要求;二则从文本的阐释角度来说,应该符合接受者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同时还需考量文学史对接受者的实际作用,以及接受者对文学史的主动参与。所以,文学史的内容不应过于求新,内容的详略、深浅要合适、恰当,例如曹雪芹的家世问题、作者问题,学术界仍存争论,但我们应该采用比较通行的结论来作为文学史的内容。文学史对某些问题、某些事实的叙述和评判,不要轻易地下最终的结论,而应该留下继续阐释的空间,由接受者去填补、扩充,如关于《红楼梦》主题的阐释、艺术特征的阐释等。让客观的“史”、另一主体的“接受者”真正参与到文学史的阐述中,编写者才能客观而有效地对文本乃至文学史做出一个比较合适的阐释,也使得不可避免的“主观性”得到相互的限制,也同时得到相互的启发。
整体来说,文学史中《红楼梦》的阐释,能较为全面地反映出文学史编写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总体的文学史观,并不能直接决定某个具体文本以及文学现象等的主旨思想和中心概念,而仅能充当一个指导原则;每一个文本以及文学现象等的叙述逻辑和体例,应更多从文本和文学现象的自身发展历史和内在逻辑来确定,而非固化为一种统一模式;对文学的陈述和阐释,既不应过分强调历史事实的陈述,也不应过分强调阐释者主观的解读和演绎,而应针对不同内容让两种方式相互配合,在事实内容陈述的基础上,更多引出问题的探索,情思的感发和启悟。只有这样,文学史的叙述,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体现自身的意义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