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宁 马文武 马萧春
(灵丘县农调办 山西 灵丘 034400)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助力精准扶贫
——来自农村固定观察点的思考
□马宁 马文武 马萧春
(灵丘县农调办 山西 灵丘 034400)
全国各地涌现出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小型加工企业、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无疑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源头活水”。如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在农村“精准扶贫”中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在灵丘县落水河乡西庄、乐陶山、新河峪三个农村固定观察点进行了深入调研,对三个村的精准扶贫工作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观察思考。
精准扶贫;经营主体
近年来,全国各地涌现出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小型加工企业、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无疑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源头活水”。如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在农村“精准扶贫”中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在大同市灵丘县落水河乡西庄、乐陶山、新河峪三个农村固定观察点进行了深入调研,对三个村的精准扶贫工作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观察思考。
西庄村位于灵丘盆地东部,距县城5km,全村有472户,1 298人,533个劳动力,耕地面积153hm2,其中水浇地53hm2。2016年经济总收入489.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 620元,有 117户309名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为 23.8%。
乐陶山村位于灵丘盆地北部边缘,距县城10km,全村有519户,1 750人,1 140个劳动力,耕地面积238hm2。2016年经济总收入1 02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 800元。有 100户240名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为13.7%。
新河峪村位于灵丘盆地东北部山区,距县城11km,全村有243户,587人,250个劳动力,耕地面积95hm2。2016年经济总收入307.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231元,有15户37名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为6.3%。
以上三个农村固定观察点自然条件较好,在全县来说处于中上水平,贫困发生率较低,但通过调查,三个观察点贫困户具有代表性,分析其贫困原因如下。
1.1 缺乏产业支撑、集体经济乏力
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三个观察点村的主导产业还限制在传统的种养上,资源优势不能转化为、规模优势、市场优势。三村集体经济薄弱,谈不上对贫困户的扶持和带动。
1.2 自然灾害影响
三个观察点村耕作方式简单粗放,基本处于靠天吃饭状态,无法抗拒自然灾害的侵扰,如因灾减产、减收,瘟疫对养殖的影响,都可能造成贫困或返贫。
1.3 因病、因残及劳力缺乏
经调查,三村全部失去劳动能力的为36人,有残疾的14人。贫困户家庭中老、弱、残不仅不能为家中带来收入,而且医药费、误工及其它支出,导致了家庭负担加重,劳动力缺少、收入大幅降低的困境。
1.4 劳动力文化素质低
经统计,三个村共有劳动力 1 208个,其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数73个,小学文化程度人数529个,初中文化程度人数501个,高中文化程度人数82个,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数23个,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比66.3%。贫困家庭成员中大部分文化程度很低,缺乏劳动技能,对新技术、新事物接受能力差,而且对新一代劳动力也造成很大影响,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1.5 贫困户脱贫主动性不强,缺乏致富信心
由于受自然经济、小农经济的影响,不少贫困户缺乏脱贫致富的信心,等、靠、要依赖思想严重。
据调查了解,三个农村固定观察点村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小型加工作坊、农民经纪人、公司等5种类型。三个村共有各类新型农村经营主体27个。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个村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5家,主要从事特色种养、农机、苗木等行业。
2.2 小型加工厂
三个村有小型加作坊7家,其中从事粮油加工的3家、豆制品加工的4家。
2.3 农村经纪人
三个村共有农村经纪人4个,主要从事粮油贩运。
2.4 创办公司1家
2.4.1 优势和条件。从目前三个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现状来看,呈现出较强的生命力,与传统的家庭分散经营相比有很明显的发展优势,前景向好。但也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
一是发展潜力较大。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目前虽然处于低位运行,但大都立足于当地的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种养、苗木繁育、休闲旅游等项目,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比如:西庄村绿洲开发公司实施的水上乐园项目,瑞鑫林木的苗木项目、乐陶山村的仁用杏项目等,发展前景看好,增长潜力较大。
二是经营内容不断拓展。在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上,这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都有涉猎,经营内容不断拓展,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种养经营项目上,而是延伸到信息、电商等较高层次经营项目上,参与领域也不断扩展,比如:西庄村的农机合作社,发明制造的各种适宜旱作的中小型农机具,已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作业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
三是能人效应凸显。农业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加工厂经营者都是村里的出类拔萃的能人,常年在外打拼,有一定的创业经历,市场经济意识较强,这些人回乡创业办实体,对于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强劲的活力,只要加以正确的引导和利用,将成为当前农村产业转型升级和精准扶贫不可忽视的力量。
四是具有地缘亲缘优势。与企业和机关驻村工作队等帮扶手段相比,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土生土长,具有地缘、亲缘等优势,他们对贫困户的家庭状况、贫困根源、该从何处着手等比别人更了解,帮扶更直接,更精准,而且对接贫困户更有效。因此,要充分利用新型经营主体这一优势,使其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4.2 不足和问题。一是存在“小、少、散”的问题。不论是合作社,还是加工厂、农村经纪人,都存在“小、少、散”的问题,即经营规模小、经济收益少、管理人员分散。从三个村新型经营主体状况来看,西庄村的绿洲开发公司规模比较大些,总投资约1 000多万元,但目前收益甚少。其余合作社投资规模均比较小,都在50万元左右,且收入少,年销售收入大都在10万元以下,有的合作社由于人员管理分散,财务管理出现漏洞,面临倒闭。
二是操作不规范。这些经营主体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层次比较高些,按照有关合作社成立的要求,起草了章程、制订了各项规章制度,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有的合作社流于形式,家族式管理经营痕迹还很严重,没有真正树立起合作社管理的观念。
三是带动作用有限。由于这些经营主体大都处于起步阶段,自顾不暇,还谈不上带动其他的乡亲们一起致富奔小康。目前,规模较大的绿洲开发公司带动农民10多户,其余的只有3到5户。
四是外部环境有待优化。当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缺乏认识,还没有从精准扶贫的战略高度意识到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作用,缺乏对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的正确引导,服务不到位,形不成支持新型主体发展的合力。以至于很多新型经营主体处于一种放任自然发展状态,融资难、流转土地难等困扰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难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通过以上的调查和分析,可以看到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已成为当前农村整体发展的有生力量,如果我们加以引导和利用,在当前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线上必然有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的用武之地。根据我们的观察了解,参照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精准扶贫有几种模式。
3.1 产业带动
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兴办有机农业、旅游服务及其它产业,不但需要从外面引进资金、技术等,还需要当地的土地、劳力等要素的支持,因此,流转一些无力经营的贫困户的土地,既增加了贫困户的收入,也扩大了新型经营主体规模。
3.2 安排就业
新型经营主体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扩大规模,为当地提供一些就业岗位,可以就近安排一些贫困户就业,直接增加了贫困户的收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残联等部门可以与新型经营主体联合对贫困户进行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增强就业的可持续性。
3.3 商贸流通
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合作社、农民经纪人,是对接外部市场的有效渠道,通过新型经营主体的平台,帮助贫困户的农产品走出去,优质农资运进来,加快了贫困户的脱贫步伐。
3.4 分工协作
随着新型经营主体产业链不断延伸和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在一些环节上必然需要其他主体的分工协作,可以安排照顾一些贫困户中的女劳力、半劳力,发挥传统种养、加工上的优势,改善农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对原生态、绿色食品的需求,解决供给侧方面的矛盾。
4.1 支持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精准扶贫
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高度上,支持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对一些围绕精准扶贫产业和特色产品而建立且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型经营主体优先扶持,整合国土、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等职能部门的资源,形成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力,进一步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环境,用地、用水、用电、用气、融资、交通、通信等方面优惠政策一并落实到位。要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于在精准扶贫上作出贡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给予表彰奖励,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朝着共富目标发展。
4.2 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能力
在精准扶贫的培训方面,要把提高农民的经营管理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农经、金融、人社等部门要专门安排专业人员深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指导,特别是对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在程序运行、民主管理、财务核算、利益分配进行规范,逐步走上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合作的运行轨道,使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更加稳健、管理更加规范、带动贫困户的能力更加增强。
4.3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对接机制
首先要进行深入贫困村调查了解,摸清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的状况、致贫原因等情况,还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要建档立卡,建立贫困户成员档案,成员账户,登记年度盈余分配及收支情况。引导贫困户手中的土地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流转,在流转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切实保障贫困户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新型经营主体+基地+贫困户”的扶贫脱贫模式。一方面扩大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另一方面有效增加贫困户的收入。人社、残联等部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对贫困户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安排一些贫困户劳力、半劳力就业。同时,还可以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电商等平台为贫困户提供服务。
4.4 发挥好帮扶单位、企业及其他团体的作用
目前,精准扶贫在各地铺开了战场,一些政府部门的单位、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都参与到这场战役中。因此,帮扶单位及社团,要重视到新型经营主体在精准扶贫中这股有生力量,发挥各自的优势,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贫困户的模式,一方面扶持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一方面要发挥好这些经营主体对贫困户的拉动作用,推动贫困村经济的整体发展。
1004-7026(2017)03-0027-03
F323.8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0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