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轶华
(哈尔滨金融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初轶华
(哈尔滨金融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劳动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屡屡发生,本文不同社会主体的责任出发,分析导致实习生权益受损的原因入手,从法律、用人单位、学校、学生自身四个角度进行研究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为构建完善的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法律保障体系提供了主要路径,希望能够促进全面改进。
实习生;毕业实习;用人单位
普通高校大学生实习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教学培养计划中的认知实习,有相应学分,是学校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这种认知实习一般历经两周时间,周期较短具有局限性。另一种实习即大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实习3~6个月,一般称为毕业实习,此阶段的大学生在实习单位由实际工作者管理并指导,有一定的实习生岗位名称或者单位已有岗位的辅助工作。在毕业实习中,大学生有较为明确的工作职务,实习目的明确。此阶段能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达到某种实战效果或技能。”1毕业实习更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给本人和聘用单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机会。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二项条款:“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里明确的把劳动者同实习生的身份区别开来,划分出界限。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在劳动法中属于真空地带,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则明确在《劳动法》中有规定,主要有如下几项内容:即可享有平等就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险权等。原劳动部在1995年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认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实习生未被纳入劳动者的范畴。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专门对实习生的法律关系、地位、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调整。实习生的保障没有被列入工伤保险条例中,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等事故也无法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予以治疗和赔偿,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
用人单位面对众多求职者在进行横向比较时,实习经验在选拔依据中的分量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大学生踏出校门去用人单位实习积累工作经验成为未来就业的必经之路,所以用人单位往往会积极地借此机会钻法律的漏洞,肆意盘剥实习生。《中国青年报》之前报道过这样一则新闻,设在广州市的一家名列世界500强的大型用人单位的子公司大量征用实习生多达1 200多人并且工作任务繁重每月加班多达上百个小时,监管部门发现后勒令其进行整改。这种性质的行为在我国用人单位中屡见不鲜,而且相关部门也难以对涉事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普通高校一般更侧重于课堂教学,在学生毕业实习的过程中,学校往往在一定程度上疏于对其的管理,很多高校并不能及时转变观念,仍然未充分认识到实习也是教育教学工作中一项重要环节。
高等院校的盲目扩招是造成“知识型劳动力”的过剩。现今的高校毕业的大学生面临更激励的竞争、更大就业压力。因此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显现出自己的优势,他们选择在大学期间积累更多实习经验。在种种的压力下即使自身利益受损,大部分实习生无奈地选择忍气吞声,完全无视待遇的不公。有些人的遭遇侵权时也没有足够维权的勇气,或缺乏相对应的法律知识,导致维权途径不正当等问题。
关于实习期间的工资问题,职业学校的学生在实习中的工资及支付方式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在签署实习协议时应包括在内,而非职业学校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工资并没有法律明确表明应支付多少薪酬,所以即便用人单位不支付在这期间的工资报酬,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试用期的对象是具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能力的劳动者,而实习生在劳动法律中不具备劳动者资格,没有试用期,只有实习期,并且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期主要对象是还未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只有在毕业后,才能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进入试用期。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混淆使用试用期和实习期的概念,实习期结束后甚至继续以试用期的名义试用毕业生,或以实习期名义继续替代试用期等,从而达到使用免费劳动力的目的。
在毕业实习中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一般只达成口头协议,无须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且一旦发生争议,特别是实习生被侵权时,其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举证是十分不易的。实习生的维权举步维艰,找不到适当的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劳动法律层面,首先,大学生属于我国合法公民,当然也就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劳动权。这一宪法规定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受到保护以及取得合法报酬,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其次,我国《职业教育法》第37条规定,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再次,2011年9月19日教育部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实习管理工作视频会议,会议强调要切实保障实习学生合理报酬。此外,我国北京、广州等地区的规定还保障了实习期间实习生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了可以考虑将地方法规上升为法律外,在实习生保护的立法形式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和相关案例,结合我国实际的社会情况进行统一立法,从国家、用人单位、实习生三方同时变革。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实习生为准劳动者,首先,明确三方责任;就业实习期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中规定必备条款,条款要明确,对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补贴福利做具体安排并监督实施;其次,明文规定就业实习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为实习生只是准劳动者,所以按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合适,同时有可能降低用人单位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此工资标准虽然较低,但也可以在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同时,同时也解决了实习生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支出问题的,基本达到了平衡且促进的效果;再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已在该单位实习满6个月的实习生的,不得在劳动合同中再约定试用期,不得再进行试用。最后,在用保险的方式介入学生维权途径,分散责任风险,也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的积极性。
第二,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定期考核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对接纳实习生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和实习生就业工作培训效果良好的用人单位给予表扬,帮助用人单位树立形象,也可以考虑奖励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补贴政策。
第三,借鉴德国的双元制,把学校本位教育和工作本位培训相结合,让理论与职业充分得到教育与训练。提供在校生职业培训,掌握职业能力,而不是简单地岗位培训,让学生可以胜任其职业领域的所有工作,将学习与生产实践相结合,明确工作目标和方向,更早的接近具体工作。
大学期间大学生无论进行何种实习校方都肩负监护责任,都应符合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特别是作为就业实习过程中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学校应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学校在学生就业实习时一定要和用工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实习协议,并且签订实习三方协议,把用人单位和学校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由此弥补立法的不足。协议内容应包括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工作岗位等。以协议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明确了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间的利益,既可以使学校派出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有了书面的保障,也防止用人单位在实习生的实习过程中逃避责任,盘剥实习生的权益,在实习生发生伤害事故时推卸责任,同时也能增强学生对实习工作的责任心。
其次,学校应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委派专人负责。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学校在学生实习期间应注重学生的实习反馈,并指派指导教师提供帮助。其次,学生实习结束需进行能力考核,检验实习效果。再次,学校对实习过程进行监督,校方应掌握学生时期期间的一切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最后,在职业规划或就业指导类课程中增设劳动法等相关课程内容,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在劳动用工成本越来越高的形势下,用人单位也越来越看重新聘员工的实践经验,在招聘时会特别审慎,正因为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应更好地利用此阶段来发现和培养人才,更要求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在上岗工作前进行一定的安全培训教育、技术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使学生认识到在实习工作中应同正式工作中一样端正自身的态度,重视人身安全,对待技术性和生产性较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步骤有序的执行,防止意外的发生。此阶段可为本单位选拔人才做好前置工作。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亦可以树立企业形象,有助于为自身搭建更加广阔的发展平台。
缺乏专业、缺乏实践、空有一身理论的大学毕业生在现代用人单位的人才竞争中很难把握住未来的就业机会,缺乏竞争力。就业实习生应在实习前充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并注意签订实习协议。实习中更要端正态度,不要盲目选择实习单位,了解当务之急是提高对工作的辨别能力,确定学习目的,认真对待实习工作,珍惜实习机会。尽早地明确今后的就业目标和就业方向,提前为就业做准备。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屡屡发生,其间涉及了各种原因,法律的缺失,教育制度处于改革进程中、高校的监管职责不到位,学生自身缺乏法律意识以及用人单位无基本的社会责任感等各种问题。究其根本我认为应首先解决实习生的权益的立法保护问题,国家应尽快出台法律去填补漏洞,防止今后出现更多的问题。给广大实习生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实习环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完成促进就业的宏观调控目标。
1004-7026(2017)16-0108-02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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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1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