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化的法治:对法院建筑的一种解读

2017-04-13 10:48:43蔡天啸
宿州学院学报 2017年7期
关键词:审判庭正义法院

蔡天啸,胡 敏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上海,200000

空间化的法治:对法院建筑的一种解读

蔡天啸,胡 敏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上海,200000

法院建筑作为国家审判职能的重要机关建筑,应当与一般的建筑相区别。在将对法治的理解应用到法院建筑上,认为法院建筑应当具备一定的特性。对浙江各地中级以及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了实地考察,收集了浙江若干地区法院的调研数据,对浙江省地方法院建筑进行分析,认为我国法院建筑仍停留在实用功能上,与司法活动匹配性不高。基于此,我国未来法院建筑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人性化、亲民以及具有中国特色,以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

法院建筑;法治;空间化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在逐步完善,法院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承载法治象征意义的法院建筑,在设计上都要考虑法院独特的功能。但是,由于我国法院建筑的设计与规划存在重制度建设轻物质建设,重精神文化建设轻物质文化建设的问题,由此导致法院建筑建设盲目、攀比现象突出,甚或出现法院建筑公共形象与我国法治理念相冲突的现象[1]。目前,鲜有学者对该领域有深入研究,盖因法学界的人对建筑不甚了解,而建筑行业的专家又不敢贸然进入法律领域。整个社会对法院建筑的认知也远没有到位,甚至法官们也多认为法院建筑没什么特殊意义。

无论是从社会对法院建筑应该有的要求,还是从法院自身形象的提高出发,都应该重视法院建筑的形制。但事实上,我国法院建筑的形制离法治所要表达的理念相去甚远,不仅外形与一般的行政机关建筑相差无几,而且内部设计也与法院的特点很不相称。而国外的一些法院非常注重建筑物的形制,例如,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建筑在各种细节上都充分考虑法院工作的特殊性。该院一层大厅作为游客观光之场所,常年有游客前来,但是从来没有人在大厅里大声喧哗而影响法院工作,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与法院建筑的内部形制有很大关系。当游客处于一个十分文明、优雅的环境中,则意识到自己也是环境的一部分,便容易处于安静的状态。当游客在法院一层大厅观光时,法院的工作毫无妨碍。因此,对法院建筑的研究不仅必要而且急需。正如美国耶鲁大学建筑哲学学者哈里斯指出的:“通过它,我们可以知道它的建筑者是谁,他们的价值观和信仰如何。”[2]

2 司法功能和法院建筑的特性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行使着司法审判权,其审判依据是国家法律。在此层面上,法院建筑承载着法律空间化、法治形象化的重任,是寻求法律救济、维护法律权威、开展法制教育的特殊场所。因此,有学者认为法院建筑的外形与内部布局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折射出一个国家法治和法律文化的发达程度[3]。一栋普通的建筑物具有实用的功能便可称为合格,但是,法院建筑由于法院功能的特殊性,其合格与否绝不能等同于一般建筑物。笔者以为,法院建筑在满足一般建筑物要求的基础上,必须与司法审判的功能相衔接,并在此过程中彰显出特性。

2.1 司法功能

2.1.1 解决纠纷

法律作为一种由国家制定并具有强制力的规范,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生活中,各种纠纷不可避免,因此,司法审判机关就要运用法律的规则来解决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1.2 践行法制

在法院进行的司法活动中,由于法官采用适合案情的法律条文进行,所以不仅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且还很好地践行法制精神。同时,如“法律至上”“契约自由”等有关法的最本质的观念也能得到很好地贯彻。

2.1.3 实现正义

正义一直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正义也只有在法律框架下才能实现。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法律所保障的是那些按照一定的程序、形式和标准来实现的正义,而要保证法律实现正义,首要前提就是司法必须公正,也就是说,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做到独立和中立。

2.1.4 宣传政策

在学理上,司法应该独立,可在事实上司法常常受到行政的干扰,因此,独立的司法活动具有宣传政策的功能,向社会展现一种价值取向,并努力让这种价值取向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从而引导社会健康发展。

2.2 法院建筑的特性

法院作为一个空间化、形象化的载体,必须表现出与司法功能相吻合的种种特性。

2.2.1 中立性

法院在解决纠纷中应该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参与判决,绝不可偏袒任何一方,这种中立性物化到法院建筑上表现在多方面。首先,法院建筑的位置应当与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分开,而且距离要足够远,这样可以避免法官在未预料的情况下与参与诉讼的公诉人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接触,进而影响到审判结果的公正。其次,法院审判庭还设有法官通道,这是为了不让法官与当事人以及律师私下接触。再次,民事审判庭中当事人双方及其律师的席位高度一致,同时他们与主审人员的席位距离也一致,整体呈等腰三角形,这也是法院中立性形式上的体现。另外,法官的办公室也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空间。

2.2.2 庄重性

维护法律尊严,彰显法律强制力的法院当然还应有庄重性。我国法制体系建立较晚,法院建筑多借鉴国外。国外许多法院建筑都很好地体现了法院的庄重性,如坐落在克拉辛斯基宫的波兰最高大法院大楼。该大楼有86根正义石柱,所有的正义石柱上面都镶嵌着一个天平,其中左侧的第83根石柱上写着“任何受到法院传唤的人均应按照传票的要求出场”,极具庄重性。同时,法院大楼前又高又长的台阶也令人心生敬意。法院的庄重性还体现在法院建筑的内部,尤其是审判庭这一矛盾聚集地。所有法院审判庭在主审人员的背后一定高挂有国徽,庄重而肃穆。审判庭在用料方面多为木石结合,木料的采用让审判庭多了一些古典色彩,石料的采用则更多地展示了判决的强势,与木质部分相呼应。色彩多为素雅型即灰色系,以黑白为主、冷色系为辅,使得室内清爽宜人[4]。审判庭的采光凸显审判人员,其他区域则稍显昏暗,这样更加突出审判人员的地位,体现法庭的庄重性和严肃性。

2.2.3 公共性

与行政机关相比,法院显得更为亲民,由此,对法院的公共安全要求更高,这对法院建筑的公共安全性提出了考验。法院一般都建立在交通便利、靠近城市主干道的区域,便于人们前往。另外,法院大门的设计往往采用开放式,且增加司法为民的元素。进入21世纪后,国外很多新建法院已不再是“神庙”式的,而转向“水晶宫”式的。例如,在美国麻省春田市就有这样一座联邦法院,最外环是罗马竞技场式的主要信道,信道的内环则是几乎无框的全玻璃墙,具有高度的透明性[5]。这些都体现出了法院建筑的公共性和司法活动的民主、透明。

2.2.4 传播性

法院建筑因集成了法律元素和公共性,自然拥有传播性。法院建筑是法律空间化、法治形象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不仅围合起一个围绕审判的功能性空间,更具有表象的传播价值[6]。法院建筑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应当认定为大众传播媒介、符号媒介、视听媒介以及直接媒介。法院建筑具有实体性,并且通过建筑本身散发出来的信息,人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在审判庭的观众席中设置专门的媒体席位,此举既可增强法院建筑的传播性,又便于常态的司法监督。另外,大法庭式的公开审判也是一种重要的传播形式,因为审判可以在宣传法制和弘扬正义上起到很好的作用。

3 我国法院建筑现状:以浙江为例

建筑是人的理念的物化,是人的主观加之于客观的一个过程[7]。目前我国法制建设正在稳步推进,司法正义、形式正义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程序正义被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不少地方开始建造新的法院建筑,笔者调研了浙江省几家法院建筑,以管中窥豹。总体而言,这几家法院建筑作为一般场所使用,实用性已基本达到;但作为审判场所或司法环境而言,匹配性仍有待改善。

3.1 实用性基本达到

一是大多建造时间较晚,硬件设施较好。所调研的几家法院建成时间大多在2000年以后,大多都装配了先进的设备,门厅以及审判庭的安检设施也较为完善。既能满足司法审判活动的需要,又能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二是建筑物之间平面关系基本合理。调研发现,虽然我国法院整体上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但是法院建筑内部的各单体建筑物之间的平面关系基本合理,都设有主楼,在主楼两边对称地设计立案大厅和审判庭,并在中间建有法官通道。

三是彰显地域个性。最典型的为宁波海事法院。由于宁波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一年四季以东南风为主,所以法院建筑朝向东南方向,利于通风。浙江省常年多雨,法院建筑建有排水设施,如排水沟、排水槽等在法院建筑中极为常见,新昌县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楼顶就有六角形形制的导水口,每个导水口都连接着一条直通地面的导水管,在外形上也有对称之美。

3.2 与司法活动的匹配性有待改善

目前,我国的法院建筑过于注重外观,而缺乏对建筑内部设计与司法活动匹配性的考量,尤其是近年来新建的法院,这一特点更为明显。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场所,法院建筑最重要的是要与司法活动相匹配,不应该过分注重外观设计,一味追求奢华大气。一个与司法活动匹配性高的法院会给人留下工作效率高、工作环境好等印象。在调研中,笔者发现浙江省几家法院建筑最大的缺陷是,保证司法活动公平且有效率进行的设计明显不足,如大部分法院的内部设计中无专门供律师和当事人休息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休庭时间不长,一般情况下法官、当事人、律师均在审判庭内休息;如果休庭期间横跨中午时间,则法官会离开审判庭回到自己的办公室休息,而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只能离开法院,自行解决休息问题。事实上,这样的缺陷不仅让人觉得法院有失人性化,更重要的是没有单独的休息空间,也很容易影响法官、当事人和律师对案件的判断。

200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不仅十分简略,而且大部分篇幅都用来规定法院不同部分的面积分配问题,并没有对法庭中法官席位的高度、律师的休息空间等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的细节作出规定。另外,目前法院建筑的设计、建造几乎都参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建筑制图标准》等标准,无法满足法院建筑作为一个特殊司法环境的需要。

4 未来法院建筑改善的方向

4.1 人性化的设施

笔者认为,法院建筑在设计时应考虑人性化的设置,除了增加休息空间之外,还应增加残疾人辅助设施。在调研的所有法院中,竟无一处法院建筑设有残疾人专用道。残疾人虽然身体上有缺陷,但这并不妨碍他们观摩法院庭审,相反,他们更加应该引起法院的关注,更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4.2 亲民感的印象

传统的法院给人庄重严肃的印象,这自然是法院建筑内在需要的体现。但笔者认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法院建筑应在保持庄重严肃的前提下给民众以一定的亲近感。具体来讲,法院建筑可在细节方面多做一些亲民的设计,既能体现法院建筑庄重,又能反映当地风俗文化。

4.3 中国化的象征

笔者认为,我国的法院建筑不应该过多地参照国外法院的建筑风格,而要结合我国的法文化传统,形成自身独特的风格。如国外的法院建筑中绝大部分会有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的雕塑,她蒙蔽双眼,左手持剑,右手持天平,象征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在笔者看来,我国法院建筑应该用中国化的形象来彰显法律的价值,比如宁波象山县人民法院门口的一尊獬豸,这种我国上古就有的象征正义的神兽,不仅很好地彰显了正义,而且更能被普通民众所接受。

5 结 语

法院建筑作为一类特殊的建筑类型,它应具有中立性、庄重性、公共性与传播性,这就决定了它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建筑。根据笔者调研,我国法院建筑的功能仍停留在最基本的实用功能上,过于注重外观设计,与司法活动的匹配性不高。基于以上问题的分析,法院建筑应以人性化的设施、亲民感的印象和中国化的特征出现在人们面前,并以更加理性的姿态走进人们的生活,为人们提供新的愉悦[8]。

[1]赵明胜.我国法院建筑的法文化分析[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2015(6):57-61

[2]哈里斯.建筑的伦理功能[M].申嘉,陈朝晖,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99

[3]刘仁文.建筑与法治[N].检察日报,2010-10-22(05)

[4]高明.法院建筑空间、形象的塑造[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2008:45

[5]李贤华.法院建筑:在现代风格中探索前行[N].人民法院报,2010-10-01(08)

[6]何露露,贺建平.法律的空间传播之维:关于法院建筑的传播学思考[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1):164-167

[7]曲颖.法院建筑的人文解读[J].人民司法,2006(1):60-63

[8]马莉,杨志疆.法院的人性化设计: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审判综合楼方案设计[J].建筑与文化,2008(10):90-91

(责任编辑:刘小阳)

D926.2;TU86

:A

:1673-2006(2017)07-0019-03

10.3969/j.issn.1673-2006.2017.07.005

2017-03-18

蔡天啸(1993-),浙江新昌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与法律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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