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健, 陈 卓
(1.清华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 北京 100084; 2.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 重庆 401331)
“隐私”研究的三种话语分析
刘 健1, 陈 卓2
(1.清华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 北京 100084; 2.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 重庆 401331)
长期以来,在使用“隐私”这一概念时,各领域学者都试图给出可以被广泛认可的定义,并希望这一定义可以揭示隐私的本质,但始终未能如愿,这使得各个学科对于隐私本身和基于隐私的研究常常陷入困境。通过梳理隐私研究的历史,从话语分析的角度,“隐私是什么”可以分为三种话语:隐私是角色身份前提状态;隐私是安全机制;隐私是商品资本和社会资本。
隐私; 话语分析; 角色定位; 安全机制; 商品资本; 社会资本
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文化、语境、国家与民族中,隐私有不同的定义。对于隐私的讨论古已有之,最出名的是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对生活领域的两种划分:城邦的公共领域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政治生活,家(oikos)的私人领域以及与之相对的家庭生活。在现代结构中,隐私作为一个普遍的概念是与西方文化联系在一起的,特别是英国和北美文化,而且直到现在有些文化中仍然没有隐私这个概念。不同社会和文化语境下,“隐私”的所指也各不相同,有研究者认为,这个概念能够区分英美文化与欧洲文化。[1]在一些国家的语言中没有与“privacy”相对应的词汇,这些国家要么使用复杂的描述来翻译这个术语,比如俄罗斯就综合了уединение-独处(solitude)、секретность-秘密(secrecy)、частнаяжизнь-私生活(private life),要么从英语中借用“privacy”一词,比如印度尼西亚用Privasi,意大利用la privacy一词,都是从英语“privacy”一词变体而来。[2]在一些国家中,个人隐私可能会和言论自由法相冲突,同时一些法律要求公众披露的信息,可能在别的国家和文化中被认为是隐私。
然而,到底什么是隐私?却没有一个人能够说清楚。近百年来,所有涉及该概念的研究领域,如人类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学者,都从各自角度,循着不同的界定,对隐私进行定义解释。但时至今日,虽然关于隐私的定义都有其理论依据,但仍没有一个可以被各个学科广泛认可的定义,甚至是同一学科之内都无法达成共识。这种困境的成因在于学者们通常用“隐私是……”这样的判断句来定义隐私,试图透过“隐私”的迷雾,揭示隐私的本质。
这是一种传统的思考模式,依附于本质主义(Essentialism)的哲学观点。这种观点主要是由柏拉图提出,由其支持者后来不断发展,长期占据主流思潮,他们认为所有事物或现象背后都有在一种“形式”,存粹知识或科学的终极目标是发现并且准确描述隐藏在它们背后的“形式”,防止被表象所迷惑[3];每一个本质都有自己的名称,词语符号的能指与所指对象总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语词的背后也有着一个确定的实在。因此,事物被认识的方法就是给出一个具体的定义或找到一个概念名称。如此说来,如果我们找到并掌握了隐私的准确概念,给出定义,就能全世界通用,这种思维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有很强的根基,因为科学家们可以通过一个公认的研究范式(Paradigm),在此范式内通过相同的方法获得数据和判断结果,最终给出一个大家共同认可的解释。然而我们发现这点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很难实现,与自然科学研究范式的单一不同,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更多样。同时与之相对的唯名论(Nominalism)则认为科学研究的任务是描述事物和事件中的经验,是解释现象,因此名称的作用不是对本质的认识而是辅助认识。[4]68以解构为特点的反基础主义、反本质主义的后现代主义哲学思潮,已经对以柏拉图为源头的传统研究模式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尽管后现代主义仍有诸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弱点。[5]即便如此,社会科学领域的本质主义影响依然随处可见,研究者们将大量精力与时间花在隐私定义上,都是这种努力的表现,而这可能正是社会科学中许多学科发展曲折的原因。[6]
为了避免在从本质上对隐私下定义造成的纠缠不清,陷入困境,我们避免使用本质主义的定义方式,采用一种更加包容性的话语分析定义方式来定义隐私。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什么是话语的问题上,不同的研究取向差异较大,然后为了讨论,必须暂时给出一个关于话语(discousre)的说明,然而这个说明只是为了方便,它是开放的。简单地说,话语就是就特定语境(context)中特定的文本(text)所形成的传播与社会实践。”[7]5比如在中国,由于传统文化对于隐私的排斥和贬低,隐私在中国文化语境中曾经等同于阴私,如1989年版《辞海》中没有“隐私权”、“隐私”之类的名词释义,只有“隐私案件”一条:“隐私案件,也称为‘阴私案件’,涉及男女私生活、奸情或其他淫秽内容的案件”。原因在于“隐”的隐匿,可解释为不可告人;“私”则有男女生殖器官的含义,可解释为男女之私。在中国文化的词汇中,“难于启齿”、“难言之隐”、“不可告人”等多用来描绘违反社会道德和价值标准的污秽丑陋的人和事。在这样的社会与文化语境下,有“私”必揭,随意谈论别人的私事成了一种理所当然的,无可厚非、习以为常的社会习惯。[8]51
话语研究源自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康德不像传统形而上学研究者那样越过经验的界限,武断地判断世界是什么,而是对之前形而上学的种种结论是否可能,即人的认知能力进行批判。这种批判的重点不是处理各种事实,而是处理它们的各种可能性的条件或者状况(Conditions of possibility)[9]5。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话语研究关注的不是事物的本质,而是关注事物对本质所做出的种种解释的可能性,即话语研究关注的是人们为什么用某种方式对该事物进行表述,当时的社会条件是什么,它导致的后果是什么。
沿着这条分析道路,话语分析不去纠缠隐私到底是什么,而是研究人们对于隐私持有哪些类型的看法,这种看法背后的社会语境和认知范式是什么,为什么人们会接受这类关于隐私的定义,围绕着某个关于隐私的看法,人们逐渐形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实践,这些社会实践反过来又如何影响人们对隐私的看法。
采取这样一种认识隐私的方式,原因在于隐私是一种文化建构:“对隐私,尤其是物理隐私的简要考察提醒我们,在物理隐私极度匮乏的时代,社会并没有分崩离析,文明规则也并没有遭到破坏,甚至普通人未必意识到这是一个问题。因此,尽管还存在诸多争议,但隐私很可能并不是一种心理需求或人性使然,并非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而仅仅是一种文化建构”[6]文化建构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随着历史变迁会不断变化,人们对于一种文化的理解也在不断变化,任何一种定义都无法概括所有的隐私实践,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隐私客观上是什么,而是人们如何对它做出界定,规定它的功能,以及这种功能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基于以上思路,以及学者们对隐私研究的历史,把隐私的定义:“隐私是什么”话语分为三类,他们分别是:(1)隐私是角色身份前提状态(自我呈现与管理);(2)隐私是一种安全机制(权利与控制);(3)隐私是商品资本和社会资本(物质利益与社会关系)。
“无论男女,名誉是他们灵魂里面最切身的珍。……谁偷去了我的名誉,他虽然并不因此而富足,但我却因为失去它而一无所有”。[10]615这是莎士比亚笔下的依阿古所说的一句话。从中可以看出,名誉作为一个人的形象组成部分之一,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丢了它就会赤贫。然而名誉不是一样物质,而是其他人对一个人的评价,那么名誉是如何丢失的?答案在于别人知道了他的隐私。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扮演何种角色,以何种形象呈现自己,不仅在于我们向别人展示了什么,更在于我们隐藏了什么,即我们隐私的状态。
隐私作为一种状态,是1967年威斯汀与艾伦(Westin,Alan)在《隐私与自由》一书中最先提出,他们论述了隐私的四种状态或者体验:独处(solitude)、亲密(intimacy)、匿名(anonymity)和保护区(reserve)。这四种状态都需要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壁垒来区隔。“独处”是一种与其他人物理分割的状态,如盖威逊(Gavison)所说:“当他人完全不能接近某个体时,这个个体享有完全的隐私。”[11];“亲密”是两人或者更多的人紧密的、放松的、坦诚的一种状态。尹尼斯(Inness)也对此进行了定义,他认为:“隐私是个体控制亲密范围的状态,其中包含他允许别人与他亲密关系的决定(包括亲密信息的获得)及他关于自己做出什么样的亲密行为的决定”[12]56;“匿名”是指个人对“公共隐私”(public privacy)的一种期望,即在公共场合不被认出;“保护区”是指创造一种心理壁垒来防止不受欢迎的入侵。这种心理壁垒需要别人尊重个体的需要或者限制自己与别人的信息交流。[13]柯尔斯蒂·休斯(Kirsty Hughes)在威斯汀与艾伦心理壁垒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他认为还有另外三种隐私壁垒:物理性壁垒、行为性壁垒,规范性壁垒。[14]物理性壁垒就是我们最常见的城墙、门窗以及衣着一类防止别人获取个人状态和信息的实体装置,我们可以把物理性壁垒下的隐私称为物理性隐私,即防止别人“侵入到某人的物理空间,或者对某人独处的打断”[15];行为性壁垒是指通过语言或者通过肢体语言等阻止别人接近获取信息,我们可以把这种行为性壁垒下的隐私称为信息性隐私,即防止“别人对个人信息的不恰当获取”[15]。规范性壁垒是指通过法律法规以及社会规范来阻止别人接近。杰弗里·雷曼(Jeffrey Reiman)在《隐私、亲密与人格》一文中,也将隐私描述为一种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涉及“一系列行为,从禁止提问那些与提问者无关的问题到禁止街上的行人通过开着的窗户向屋内窥探”。同时雷曼还论证了隐私对于自我概念的形成来说是不可或缺的。[16]在此,我们必须得注意一点,即物理性隐私与行为性隐私之间的区别随着现代媒介技术的发展已经开始变得模糊,如通过某人手机定位,获取其所在的位置,这是对物理性隐私的入侵还是对信息性隐私的入侵,已经无法用上面的定义进行界定,但这不妨碍隐私作为一种状态存在。
将隐私作为一种状态,是自我管理、自我认同、个人成长与人格形成的前提条件,隐私壁垒有助于这一过程。欧文·奥特曼(Irwin Altman)认为隐私壁垒“定义与限制了自我的界限,由此帮助定义‘自我’”。[17]海曼·格罗斯(Hyman Gross)认为没有隐私:即独处、匿名以及短时从社会角色中的退出,个人就不能够自由的表达自己,从而无法进行自我发现和自我批评。这种自我发现与自我批评使人能够理解自己并形成自我身份。[18]欧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一书中将人生的不同场景比作不同的舞台,认为每个人走到不同的舞台,都需要不同的身份,而这种身份不仅需要个体呈现一些信息,同时也需要隐藏一些信息,角色的扮演才能完成。[19]他指出:“在日常生活中,改变和隐藏自己的信息和想法是个体对自己进行印象和形象管理必须的手段,成年人最擅长此道。个体通过选择性的隐藏和对外透露自己的信息,目的是想通过引导信息以达到控制他人的态度、影响他人在对他进行评价时所需要的情境信息。”[19]他随后关于监狱和精神病院等“全控机构”(total institutions)的研究[20],被其他研究者认为是暗示了有计划的系统的剥夺或者侵犯个体的隐私会损害个体自治感。[21]约书亚·梅罗维茨(Joshua Meyrowitz)在《消失的地域:电子媒介对人行为的影响》中论及了由于电子媒介带来环境的融合,造成原来的隐私壁垒消失,不同人如男女社会性别趋同,儿童与成年人行为方式趋同,普通人与政治家行为改变等等,因为电子媒介暴露了不同人群的隐私,导致了他们自我认同以及角色的改变。[22]尼尔·波兹曼(Neil Postman)在其《童年的消逝》一书也做了相似的论证,他认为电视让儿童接触到了他们以前认知范围以外的成人隐私,这让儿童言行越来越像成年人。[23]
“一种新的监视形式,其力量之大是前所未见的。”英国哲学家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这样评价自己设计的全景监狱(Panopticon)。 为什么边沁会如此感叹他所设计的全景监狱,其力量来自何处?
他构想了一个全景监狱,一座环形建筑被隔成很多小格子式的囚室,囚室的一端朝外,用于采光,另一端朝向中间一座高塔,利于监视。使用这种设计,监视人员可以在这座高塔中随时监视到任意一间囚室,而囚室中的犯人由于逆光,无法看到监视人员,但他们都时时刻刻感到有上百双眼睛盯着自己,会疑心自己时刻受到监视,惶惶不可终日,因此任何时候的行为都要像有人监视时一样,尽管大部分时候并没有人监视。
从这个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边沁感叹的力量来自两个关键点:是否拥有隐私的权利和是否能够控制隐私。监狱中的犯人失去了拥有隐私的权利,同时失去的还有对隐私的控制,而这种对隐私权利的拥有与控制涉及到自身的安全,拥有了个人隐私的权利与控制,就拥有了一套安全机制。
隐私作为一种安全机制,涉及到权利与控制的三个方面。
首先,隐私是一种独处的权利,这与威斯汀和柯尔斯蒂·休斯(Kirsty Hughes)提出的“独处”和“物理防护”相近,与其说相近,不如说这两种说法起源于“隐私是一种独处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1890年,法理学家塞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布兰德斯(Samuel D·Warren and Louis Brandeis)撰文《隐私的权利》(The Right to Privacy),他们使用了“独处的权利”来定义隐私,[24]开启了对这些权利的讨论。对于何为“独处”,各家意见不一,但大多都同意“独处”就是自由选择与别人的关注相隔离,以及在私人地点不受监视或者观察的权利。[25]15-17
其次,隐私是一种个体选择拥有秘密和限制别人获取自己信息的权利。隐私是“隐藏一些关于自己的信息的权利。”[26]271以及“个体在参与社会活动时限制别的个体或者组织收集关于自己信息的权利。”[25]19因为这些信息可能会被人不当利用,造成对自己的不利。因此埃德温·劳伦斯·戈德金(Edwin Lawrence Godkin)认为“私人生活比任何别的事情都更值得法律的保护。换句话说,每一个人都有保持秘密的权利,以及决定自己在何种程度上受到公众观察与讨论的权利。”[27]729-739
再次,隐私是一种对信息的控制。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对隐私的定义。威斯汀(Westin)认为隐私是:“个体、群体或者组织依据自己实际情况控制何时、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把个人信息传播给他人。”[28]阿特曼(Altman)对此有更精简的表达:“隐私是选择性对信息的控制”。查尔斯·弗莱德(Charles Fried)更进一步的说:“隐私不仅仅是别人脑海中没有我们的信息,更重要的是我们对自己信息的控制。”[29]475-493马古利斯(Margulis)认为:“隐私是对人们交往之中各种事物的控制,最终的目的是提高自主性或者减少脆弱性。”
2015年4月,贵阳成立我国第一个大数据交易所,并做成第一笔交易。买卖双方都是名企,尽管没有透露数据内容和交易规模,但是各方都看好大数据交易的发展。相关的研究机构认为,用不了几年,贵阳交易所的交易额会突破百万,可能达到上万亿规模,整个交易市场将是非常巨大的。有研究者称大数据的“贵阳模式”补齐了全国大数据产业链的关键一环,将掀起一场大数据产业革命。[30]
大数据是什么,在此报道中大数据就是人们每日各种行动留下的,一种预测在中国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将日交易额上百亿的商品——海量的个人行为数据。如,你在网上购物生成的数据,患者就诊、病史信息,社保个人账户数据,银行交易信息以及社交网络上的交流信息数据等一切有记录的信息,其中大部分无论用何种话语来说都属于隐私。
隐私不仅与财产这一概念关系密切,而且本身就可能成为一种商品。奥林(Orlin)认为“私人财产所有权及随之产生的维护和支配个人所有物的迫切需要,使得对私人空间的需求成为必然,同时,这又促进了私人空间的形成。”[27]斯通(stone)指出“隐私是一个人控制个人信息的分配或者出租,以及控制社会信息交换的状态和数量的能力”[31]通常情况下,人们可能会为了一些可以预知的利益而自愿出售隐私。研究表明,如果数据收集看起来透明,比如说明哪些信息将被收集,将被如何使用,那么人们会更加愿意出售隐私。[32]比如研究中有偿的问卷调查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汽车销售公司有偿的市场调研对个人信息的获取。根据美国联邦安全法的规定,美国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必须要公开个人信息。事实上,不仅公司高管,世界很多国家的国家政要都要公开很多个人信息,这都可以视为一种交换。只是前一种将隐私作为一种商品资本,而后一种则被视为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
隐私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意义重大,因为隐私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隐私是什么”是所有涉及隐私研究和有关隐私问题研究的基础所在,比如法律对个人隐私的定义将直接影响到新闻报道对个人信息的披露程度或者说是否可以报道,大数据是否涉及隐私也直接关系到大数据应用的程度以及合法性,社交媒体公司对用户隐私的定义涉及到公司产品的开发与利用,个人对隐私的定义将影响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举止……。当下中外学术界对于隐私与行为关系的研究成果颇多,但是基本都是验证性研究,而为什么隐私会影响行为之逻辑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隐私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表达与实践,对于隐私以及与隐私相关的研究应基于不同的语境采用不同的隐私话语。任何脱离语境来对隐私进行定义或者进行相关研究都将陷入困境。本研究通过对国外有关隐私研究的文献梳理,回避对隐私进行本质主义定义,把“隐私是什么”分为三种话语:隐私是角色身份前提状态;隐私是安全机制;隐私是商品资本和社会资本。通过这三种话语,我们能够合理的理解隐私为什么会影响行为,同时这三种话语也能够作为其他学科,如新闻与传播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中涉及隐私研究的理论基础。
[1]Zemskaya,E.A.(9 April 2005).Особенностирусскойречиэмигрантовчетвертойволны (Features of the Russian language of fourth wave immigrants)[J].Gramota.ru,2009.
[2]Gunilla Anderman M,Margaret Rogers[J].Translation Today:Trends and Perspectives.Multilingual Matters,2012.
[3]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4]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一卷[M].郑一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5]江怡.理性与启蒙:后现代经典文献[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4.
[6]梁光勇.隐私的限制与保护[D].济南: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13.
[7]刘海龙.大众传播理论:范式与流派[M].北京:中国大学人民出版社,2008.
[8]孙旭培.新闻侵权与诉讼[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
[9]恩内斯特·拉克劳.话语[M]//刘海龙.大众传播理论:范式与流派.北京:中国大学人民出版社,2008.
[10]莎士比亚.莎士比亚全集:第五卷[M].朱生豪,等,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
[11]Ruth Gavison.Privacy and Limits of Law[J].The Yale Law Journal,1980(3).
[12]J.Inness.Privacy.Intimacy and Isolation[M].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
[13]Alan Westin.Privacy and Freedom[M].New York:Atheneum,1967.
[14]Kirsty Hughes.A Behavioural Understanding of Privacy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Privacy Law[J].The Modern Law Review,2012.
[15]H.Jeff.Managing Privac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Corporate America[J].1981:188.
[16]Jeffrey Reiman.Privacy,Intimacy and Personhood[J].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1976:6.
[17]Irwin Altman.The Environment and Social Behavior: Privacy,Personal Space,Territory,and Crowding[M].Monterey: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1975.
[18]Joseph Kufer.Privacy,Autonomy,and Self-Concept[J].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1987.
[19]欧文·戈夫曼.生活中的自我呈现[M].冯钢,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0]Erving Goffman.Asylums: Essays on the Social Situation of Mental Patients and Other Inmates[M].New York:Doubleday,1968.
[21]Joseph Kufer.Privacy,Autonomy,and Self-Concept[J].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1987.
[22]约书亚·梅罗维茨.消失的地域:电子媒介对人行为的影响[M].肖志军,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3]尼尔·波兹曼.童年的消逝[M].吴燕莛,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4]Warren S.D.,Brandeis D.L.The Right to Privacy[J].Harvard Law Review,1890:193-220.
[25]Daniel Solove.Understanding Privacy[M].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
[26]Richard Posner.The economics of justice[M].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
[27]Edwin Lawrence Godkin.Libel and its Legal Remedy[M].Atlantic Monthly December,1880.
[28]Westin A.F.Privacy and Freedom[M].New York: Atheneum,1967.
[29]Charles Fried.Privacy[M].Yale Law Journal,1968.
[30]孙惠楠.全国首个大数据交易所在贵阳正式挂牌运营[N].贵阳日报,2015-4-15(1).
[31]Stone E.F.,Stone D.L.Privacy in Organizations:Theoretical Issues,Research Findings,and Protection Mechanisms[J].Research in Personnel and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1990:349-411.
[32]Antti Oulasvirta,Tiia Suomalainen,Juho Hamari,Airi Lampinen,Kristiina Karvonen.Transparency of Intentions Decreases Privacy Concerns in Ubiquitous Surveillance[J].Cyberpsychology,Behavior,and Social Networking,2014.
[责任编辑:王建科 责任校对:王建科 陈 曦]
2016-10-31
2017-03-10
刘健(1984-),男,云南昆明人,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跨文化传播、国际传播;陈卓(1992-),女,河南邓州人,重庆大学新闻学院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形象传播。
欧洲重大社科项目“Authoritarianism 2.0:The Internet,Political Discussion,and Authoritarian Rule”(338478)阶段性成果。
H030; G206
A
2096-4005(2017)02-00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