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杨某系某公交公司招聘的洗车工,为非全日制职工。2016年其工作的公交公司职工陆续休带薪年假,但没有通知她。于是杨某向单位提出休年假,没有获得单位批准。杨某不服,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申诉人
我和他们一样兢兢业业上班,不迟到不早退,该干的活全都干完,凭什么不能和他们一样休带薪年假?不是鼓励职工休年假吗?单位就是想方设法省钱呢!
被诉人
申诉人不是我们单位的全日制职工,所以没有这项待遇。我们在对待职工上是很公平的,并没有因为她的非全日制身份而有过其他区分对待,该给的我们不会差。
仲裁庭
申诉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规定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實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从上述规定看出,“累计工作时间”是指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由此可见,非全日制劳动者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