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间谍义不容辞无可非议

2017-04-13 13:37王强
环球时报 2017-04-13
关键词:规章间谍义务

王强

随着改革开放更加深入,我们的对外交往日益密切,普通中国人近年来进出国门已经像进出家门一样方便。2016年中国出境旅游的规模达到1.22亿人次,同时外国入境游客为2813万人,再加上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11031万人次,这可算得上是一个巨大的数字。

这种便利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对国家安全提出了新的课题:一些境外情报机关借机加大了对我渗透颠覆活动,范围程度更广,危害更深;个别人利欲熏心,凭借便捷的对外交往渠道,大肆出卖国家利益;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内勾外连进行窃密、卖密活动,手段更加隐秘。

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客观要求必须彻底改变国家有关部门“单枪匹马”上阵的局面,特别是在反间谍斗争领域,有必要在坚持群众路线这一优良传统的同时,全面创新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机制。通过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真正把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无穷力量凝聚成反间防谍的钢铁长城。

从国家安全机关破获的几起典型案例中不难发现,被境外情报机关勾连策反并为之提供情报的犯罪嫌疑人,许多就是我们身边的“普通人”。如果每一位公民都能够提高警惕,通过“一张照片”、“一段信息”等,及时察觉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些“普通人”的各种窃密、卖密“蛛丝马迹”,就可以极大地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向有关部门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并不是所谓的“告密”行为。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法律、伦理、道德等各个层面的理论实践都已解决了这一认知难题。而且向组织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性质已具备了相当程度的权利属性。

间谍行为与思想表达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如果某一“秘密活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密谋”实施直接危害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的暴力与恐怖,那么将这一类的“密”向有关方面报告,不仅无可非议,而且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从这个角度来说,北京市近日发布的《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虽然属于地方行政规章,但也为我们提供了制度层面创新、发动群众参与到反间谍斗争的新视野。这部规章文本不但明确了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的具体渠道和奖励办法,而且介绍了举报间谍行为的信息甄别机制,以及对恶意诬告行为的惩处等等,使公民在面对间谍行为有了清晰明白的行为指引。

另一方面,普通公民也不必担心这一《办法》的出台就背上“知情不举”不履行义务的负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当行为人具有法律明文规定或是职务业务所要求的检举、揭发义务却没有履行时,才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北京市出台这份法律规章,其意义更在于可以使每一位公民充分认识自己承担的义务,从而自觉树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责任感,积极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值得“点赞”。▲

(作者是武警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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