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国资》记者 金琳
“营改增”进行时
文‖《上海国资》记者 金琳
虽然“营改增”是为了消除重复征税而进行税制改革,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的税负都将降低
“营改增”全面扩围至所有行业,金融业、房地产、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了增值税范畴。
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王军对《上海国资》表示,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开始试点至今,“营改增”已经实施整整5年。5年来,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从法规制定、税务机关征管、企业合规与管理提升四个维度看待,“营改增”仍然是一个动态变化“进行时”。
根据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5—11月份,四大试点行业累计实现增值税应纳税额6409亿元,与应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1105亿元,税负下降14.7%。其中,建筑业减税65亿元,税负下降3.75%;房地产业减税111亿元,税负下降7.9%;金融业减税367亿元,税负下降14.72%;生活服务业减税562亿元,税负下降29.85%。
同时,四大试点行业外,前期“营改增”的“3+7”行业减税1102亿元,原增值税行业减税1,180亿元,3项共计减税3387亿元。加上2016年1—4月份“营改增”847亿元的减税,2016年1—11月份“营改增”减税共计4234亿元。这个统计数据说明,“营改增”确实是减税了。
王军表示,尽管如此,具体到单个的纳税人,其对税负增减的感受可能是大不相同的。虽然“营改增”是为了消除重复征税而进行税制改革,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的税负都将降低。很多因素都会对某一个具体企业的税负增减带来影响。所处行业不同、企业规模不同、企业发展生命周期不同、在行业中的市场地位不同、业务模式不同,甚至这次营改增准备的情况不同,对“营改增”后税负是升还是降都会有不一样的影响。
王军告诉记者,“营改增”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中国财税体制的特有历史和现状,难度很大。
与全球100多个实施增值税(或相似税种)的国家相比,中国的这次“营改增”有很多开创性的处理方式,也成为增值税税基范围最广的国家。如此重大的一次税制改革,其政策制定过程当然不会一蹴而就,必然存在需要后续补充和完善的空间。事实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然在积极地倾听来自各方的反馈,对营改增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通过联合或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发文进行回应和明确。
据简单统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36号文公布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发布的营改增相关政策文件40余个,涉及对36号文的政策补充与明确、配套征管政策、发票相关规定等。
“此外,构成中国增值税法规体系‘基石’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36号文中的一些非常重要的规定和概念,比如‘视同销售’的适用性、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区别、个人消费的界定等,也需要立法者在未来作出更细致化的指引。”王军说,增值税多重税率/征收率并存的现状(17%、13%、11%、6%、5%、3%和0%),也为企业税务合规、现金流管理以及税务机关征管带来了挑战,税率兼并是大势所趋、当务之急。“我们相信后续还会有更多的补充文件陆续发布,需要企业财税人员密切关注。”
与政策制定一样,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也是一个持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在防范税收征管风险和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之间找到一个平衡,促进“营改增”红利的释放和“营改增”目标的达成,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截至目前,企业已经实现了营业税向增值税的顺利切换,能正常开具和收取发票,能按时申报纳税,也能“价税分离”进行记帐,实现了“能开票”“能申报”和“能记帐”这三个基本目标。
不过,王军告诉记者,在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和达成税务合规的成本效率方面,企业操作层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有一些企业由于前期准备工作仓促或不到位,与‘营改增’相关的税务风险并没有消除,正在随着每一笔业务的发生而累计,需要进行及时关注。”即使是前期税务合规到位的企业,后续每一次“营改增”新法规的出台,都可能对已经建立的税务合规流程带来影响。因此,如何紧跟立法和征管的进展,富有效率地消除税务风险,实现税务合规,对纳税人来说仍然是一个重大命题。
“营改增”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的契机。在“营改增”准备过程中,企业识别出了许多营业税体系下“藏而不见”和“悬而不决”的问题。在增值税体系下,这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但这其中的绝大多数问题,都不是企业财税部门控制范畴内的问题,而需要采购、销售、法务、技术、营运、内控等各部门协作解决;解决了这些问题,也相应提升了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市场上最佳实践,大多通过这次“营改增”的准备和落地,在企业信息化系统改造优化、供应链再造、销售定价政策、运营效能提升方面做足了工夫。
“营改增”也与当今税务系统的税收征管互联网化的进程相叠加,而征管的互联网化与“营改增”关系极其紧密,纳税人需要跟上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技术手段的变化和提升。
因此,就目前而言,“营改增”仍然“在路上”。对营改增的所有利益相关方而言,特别是对企业财务人员而言,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在2017年的工作列表中继续把“营改增”工作放到重要位置。
王军认为,看待税负增减,除了比较增值税和营业税金额的高低,还需要从两个角度来判断。
一是企业利润水平升降:所谓增值税抵扣是抵扣企业采购环节支付出去的增值税,通俗一点说是抵扣多,应交增值税就少。但如果上家在价格博弈过程中把增值税转嫁到下家来了,那么下家真正的采购成本并没有下降。比如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在价格谈判中处于弱势,不能阻止上家以提价的形式向自己转嫁增值税,那么将面临增值税税负下降,但利润水平并不上升的情况。对于普遍认为在此次“营改增”中获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是如此。虽然“营改增”后从原来的交纳5%的营业税变为交纳3%的增值税,似乎有约2%的税负下降,但是假如强势上家把增值税税负都转嫁过来了,开发票的前提是先提价,那么这些小微企业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而需要承担更高的采购成本,导致利润被侵蚀。这也是为什么“营改增”全面扩围初期,政府对个别行业企业借机提价坚决打击的原因。
但是,价格博弈是商业世界长期和客观存在的,政府的作用有限,企业需要在价格谈判中为自己争取有利的价格。
二是企业整体税负的角度:各个税种之间是有关联关系的。“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成为价外税,计算其他税种的基数是价税分离之后的不含税金额,这会间接导致这些税种的税负水平相应下降。但是,对某些行业中的某些税种,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计算方法,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得作为抵扣项目可能又会导致土地增值税税负有所上升。
“因此,单纯比较营业税和增值税金额的高低来看待税负增减,没有太大的意义。企业需要在销售和采购环节的价格谈判中充分考虑增值税税负转嫁的因素,提高企业总体利润水平。
其实,“营改增”带来的影响远不止税负增减,企业在营业税体系下搭建起来的会计核算系统和其他信息化系统都需要在增值税体系下进行改造,以往营业税下“轧差”计算税款的交易需要逐笔滤清交易主体、交易金额和开具/收取发票,工作量巨大。
生活服务业(包含餐饮、酒店、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由于销售征税税率(6%)一般低于成本费用环节抵扣税率(17%、13%和11%等),所以增值税税负下降明显;个别增值率低而高税率采购占比高的生活服务业行业企业,已经出现了增值税进项长期留抵的情况。
但是,生活服务业处在增值税链条的最终端,是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的行业。其上游链条上的企业,在B2B的交易过程中会逐渐将增值税税负向下游企业传递直至生活服务业企业。
“由于最终消费者是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的,市场供给和需求动态平衡下最终消费者能够接受的定价是相对固定的,因此生活服务业的企业很难再向消费者转嫁全部或部分税负,‘营改增’给这些企业带来的利润和现金流影响尚有待一个更长的时间周期来观察。”
王军分析认为,房地产业从运行的这几个月来看,由于老项目可以适用5%的增值税,新项目地价可以扣除,因此增值税税负应该是有所下降的。如果新项目拿地成本很高,税负下降会更明显。但是,一些行业特性的问题,比如收紧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集团内往来款难以取得发票用于企业所得税抵扣等,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税改红利的释放。根据观察,由于有比较完善的过渡性安排,建筑业税负也应该有所下降。
金融业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等多个子行业,“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最为复杂,其减税效果也更难评估。尤其是刚刚颁布的关于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是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再一次对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增值税合规提出了新的巨大挑战。
针对复杂的情况,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对本企业“营改增”以来的税务合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以识别和解决存在的税务风险。此外,还应该加强对于政策法规和征管政策层面变化的关注。
“营改增”法规还在陆续出台。企业财务人员要密切关注这些法规出台对企业的影响,加以应对。有一些法规,可能会对某一些税务问题的税务处理做出新的规定,需要企业立即进行调整,否则会面临未来补税罚款的后果;有一些法规,比如,电子发票使用范围扩大、增值税合并申报条件放宽等可能为企业优化税务合规,提高运营效率方面提供了机会,企业需要及时把握。
还应该提升财税电子化的程度,跟上税务机关财税征管互联网化的步伐。
2016年,除了“营改增”,另一个火热的关键词就是金税三期。金税三期通过建立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使得数据信息能够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局集中处理,覆盖所有税种,涵盖所有工作环节并与相关部门联网,规范了税收业务数据口径、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化系统事实标准。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标志着“互联网+税务”的进一步发展,税务机关管理的电子化程度上大大提升,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交易级”层面的监控,并进行与税务风险相关的“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纳税人税务合规中存在的异常情况。
面对税务机关快速推进的税务征管信息化,在增值税合规领域,企业也需要提升财税电子化的程度,把增值税合规的规则预设到系统里,通过信息系统控制企业的采购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以及增值税申报管理,以有效管理风险和减少人工成本。对于大型集团而言,也可以考虑综合型税务管理系统的上线,这不仅可以需要连接企业的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更是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流程管理、风险控制、异常预警、税务优化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