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灾难性新闻报道中的“二次伤害”现象分析

2017-04-12 14:59张文丽
视听 2017年7期
关键词:灾难性受害者新闻报道

□ 张文丽

关于灾难性新闻报道中的“二次伤害”现象分析

□ 张文丽

新闻媒介有着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引导舆论的职责与使命。然而一些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眼球,在灾难性报道中以不恰当的报道给原本受伤的当事人带来“二次伤害”。本文通过分析灾难性新闻报道“二次伤害”的具体表现形式,从不同角度探析该现象出现的原因,并针对如何避免新闻报道中“二次伤害”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灾难性新闻报道;“二次伤害”;灾难事件;新闻传播

灾难事件即突发的“天灾人祸”,易引发社会焦虑、恐惧、不安等心理。灾难性新闻事件因其危害程度深、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往往格外能引起受众们的关注。关于灾害类新闻事件的报道也肩负着传递灾情实况、追踪事件原委等任务,对于满足受众的知情权有着正面价值。然而,纵观近几年我国对灾难性新闻的报道,因为采用了不恰当的手段而对受灾者造成“二次伤害”的案例却不在少数。“二次伤害”出现的原因源自各个方面,其对于受灾者的伤害也是身体、精神上的双重创伤。如何在灾难性新闻报道中最大限度地避免“二次伤害”是值得我们深刻思考的问题。

一、新闻报道“二次伤害”的概念

所谓二次伤害,顾名思义,是指受害人在已经受到伤害的基础上再一次受到伤害。在新闻报道中,“二次伤害”是指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对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人员的新闻采访行为或报道中,对受灾受害人群及其亲属造成身体与精神上的伤害。新闻报道中的“二次伤害”,是将新闻价值凌驾于生命价值之上,是对人性与尊严的漠视,同时也是新闻记者缺乏媒介素养和伦理、新闻报道“把关”不力的表现。

二、灾难性新闻报道“二次伤害”的表现

(一)大量具有感官冲击力的描写与画面

灾难性事件本身就具有“刺激性”与“情感性”等吸引受众关注的特征,一些新闻记者为了迎合受众寻求感官刺激的心理,故意放大灾害性的细节,对于事件中的“血”“性”“腥”等元素片面夸大,以凸显事件过程之骇人、后果之悲惨。全然无视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和媒介伦理,不考虑极端的描写与画面可能给新闻当事者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与刺激,也没有考虑报道所营造的悲惨气氛在社会上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如“杨武事件”中,受害女子缩在床上,用毛巾紧捂着脸,但一些媒体却还要捕捉这种镜头,不断追问其被强奸的过程和细节,把受害者的悲痛无限放大,让受害者毫无尊严地暴露在公众面前。

(二)不适宜的“丧事喜报”

在灾难性新闻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媒体所发出的报道除了应该坚守客观公正的立场、符合客观事实外,还应当特别注意考虑被采访对象的情感。灾难性报道本身有着严重的后果,是非常沉重的事件,应当严肃对待而绝对不应该出现娱乐化报道的倾向。2015年6月1日,由南京开往重庆的一艘客船因遭遇龙卷风倾覆,最终导致接近400人遇难。而某报纸在报道该事件时,竟然以“救援一线,中国最帅的男人都在这啦”为题目。作为媒体,没有从受害者的立场对事件进行报道,反而对灾难中抢险救灾的英雄形象进行娱乐化消费。这种报道,对于受灾者来说无疑会造成情感上的“二次伤害”。

三、灾难性新闻报道产生“二次伤害”的原因

(一)媒体从业者缺失人文情怀

媒体从业者以其职业属性肩负着特殊的社会责任,在有着专业新闻技能的同时,新闻人还应当有一颗尊重生命的心,有生命至上的人文情怀。面对新闻价值与生命价值的冲突,一些媒体人为了新闻价值而漠视生命,无视受害者的情感,随意践踏当事人的尊严,用冷冰冰的字眼和视角来对待灾难性新闻报道,二次刺痛受害者。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报道中,一些记者为了抢到第一时间的画面,在遇难者刚刚获救的情况下就对其进行拍摄,用强光直射受灾者的眼部,对受灾者造成了身体和心灵上的双重伤害。

(二)新闻报道过度迎合受众需要

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新闻报道的职责所在,然而,过度迎合受众某些需求则会让报道陷入“二次伤害”的陷阱。受众的注意力总是不自觉地停留在“色情”“暴力”等具有感官刺激的点上。在灾害类新闻报道中,一些新闻记者为了最大限度吸引受众的眼球,往往会极度渲染受害细节,置受害者的心理情感、隐私信息等于不顾。片面追求报道的轰动效应与经济利益,给受灾者带来极大伤害的同时还可能侵犯受灾者的合法权益。“杨武案”直接涉及到了“性”这一话题,“性”在法律上明显属于隐私的范畴,而众多新闻报道中披露受害者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信息,对受害人造成情感上的“二次伤害”,也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

(三)新闻媒介“把关”不严

新闻报道中的“二次伤害”很大程度上应当归结为新闻把关的缺失。新闻记者与编辑在进行灾害类新闻事件采编的时候往往站在其所属媒体自身的立场上,狭隘地维护自身利益。凡是有利于提升报道关注度的手段一概采用,不考虑是否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也没有尽到“把关人”的社会“过滤器”与“净化器”的作用。在2016年7月北京暴雨的报道中,一些媒体夸大汛情,甚至不惜找到无关图片移花接木,营造公主坟地铁站渗水严重的假象,引起广大市民的恐慌,没有起到新闻媒体所应尽的监视社会环境的作用。

四、如何避免灾难性新闻报道产生“二次伤害”

(一)提升新闻从业者媒介伦理素养

新闻从业者在拥有采访、报道、评论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不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新闻人应当掌握报道技巧,拿捏好灾害类新闻报道的尺度,自觉遵守媒介伦理与法规,在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同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传递新闻事实。坚持伤害最小化原则,提升自身媒介素养,以平视的视角和关怀的心态面对受灾对象。灾难报道的目的,终究是要通过传递准确客观的信息,以唤起社会公众对于事件的关注或思考。正如著名记者柴静所言:“不能当了主持人就忘记怎么做人了。”新闻从业者应当培养自身高度的媒介素养,自觉践行新闻法规伦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

(二)加强新闻媒介内部“把关”

新闻媒体通过议程设置,不仅可以影响受众所注意的事件(看什么),而且可以影响受众对于事件的态度(怎么看)。为此,新闻的把关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灾害类新闻报道,媒体要有自己的立场与声音,不可盲目跟风人云亦云,更不能为了片面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就对信息来源不加甄别随意使用。新闻媒介要从积极的角度予以公众引导,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考虑受灾者的情绪与感受,在社会上营造正面的意见氛围。新闻媒体所选择报道的手段和刊发的稿件,应当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坚持媒体正义,唤醒社会良知,呼吁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

(三)完善新闻法制法规建设

除了新闻体制内部的自觉与自律外,来自外部的监督对于预防“二次伤害”现象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加强新闻立法,是解决我国新闻报道中出现各种问题的关键所在。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报道中的“二次伤害”问题,同样也急需来自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完善相关法规,不仅要对于新闻报道“二次伤害”这一行为有着明晰的界定,而且关于“二次伤害”给受害人带去的伤害程度和相应赔偿要有着严格的规定。关于这一点,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学习较为成熟的新闻立法,建立新闻报道问责机制,从制度上避免“二次伤害”的发生,从源头上防止因新闻权利的滥用而给采访对象带来的伤害以及不当报道所带来的消极社会影响。

五、结语

综上所述,灾难性新闻报道中“二次伤害”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出现的原因也源自各方各面,可是其对受灾者所造成的伤害却是同样严重而又难以挽回的,其在社会上所形成的恐慌不安等消极心理也是影响恶劣的。因此,要加强新闻媒介内部外部联动,加强对于灾难性新闻报道中“二次伤害”现象出现的预防与监督,从伦理与法规上给灾难性新闻报道以行为准绳。唯有如此,灾难性新闻报道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

1.胡巧云.论灾难性新闻报道二次伤害现象[J].新闻研究导刊,2016(04):44-45.

2.夏丽霞.浅谈如何规避突发新闻中的“二次伤害”[J].新闻世界,2012(08):22-23.

3.林择.关于灾难性新闻报道“二次伤害”现象的分析[J].新闻研究导刊,2016(16):85.

4.李宪冰.媒体如何避免舆情事件的“二次伤害”[J].新闻世界,2014(05):95-96.

5.程诚.我国重大突发性事件报道中的二次伤害研究[D].南宁:广西师范学院,2015:53.

(作者系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广播电视专业2014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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