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啸 罗彬
浅议公民参与时代媒介司法监督权的扩张与约束
——以“媒介审判”为例
□ 胡啸 罗彬
新媒体时代,公民表达意见的渠道被大大拓宽,传播环境愈发自由,舆论的作用也趋于强劲,有学者称之为“公民参与时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媒介的权利被大大强化。媒介权利的强化可以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隐私侵权”“媒介审判”等。本文拟从“媒介审判”入手,浅析“媒介审判”形成的原因,探讨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应当如何防止“媒介审判”的出现。
媒介审判;新闻专业主义;公民参与时代
在传统社会里,舆论监督是否有力一直饱受争议。然而,技术的进步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变迁。在以草根性、交互性、多元性等为基本特征的web2.0时代,民众找到了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的渠道,同质观点在网络上迅速集结,汇集成声势浩大的群体意见,谁也无法忽视“表达”的力量。近年来的一大批网络事件均表现出这种趋势。
在这一批网络事件中,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形成了一种互补的关系:许多事件首先发端于网络媒体,接着由传统媒体跟进,引发线上、线下一片热议,使该事件成为一段时期内的“热点事件”;互联网上各种意见不断碰撞、交汇,各种“真相”也在网民和媒体的挖掘下被曝出,最终汇聚成声势浩大的舆论。这个过程中,传统媒体凭借自己的特殊优势和多年建立的公信力,在网络时代扮演着“舆论引擎”的重要作用,它不仅反映和代表舆论,同时也能引发舆论和引导舆论,网络媒体赋予公众自由表达个人观点和意见的权利,同时也极大地强化了原本弱小的“媒介权利”。①媒介权利的强化可以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但是媒介权利的扩张却带来了新问题。
在我国,媒介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具有监督行政、司法等活动的职能,媒介监督可以防止司法专横和枉法裁判的出现。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司法审判与媒介报道具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有时会造成对司法工作的不当干预,使媒介的司法监督权异化为干预司法独立的“媒介审判”。
关于媒介审判,学界比较通行的是慕明春教授在《“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一文中的说法:“‘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其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②总体而言,“媒介审判”是“舆论监督”的一种异化形式,是媒介越位造成的媒介对于司法活动的干预。
对于媒介审判在我国是否真正存在,学界历来有两种声音。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媒介审判”起源于西方的大陪审团制度,媒介通过左右舆论来影响陪审团成员的观点,从而导致案件的裁决结果出现偏颇;而我国不存在“大陪审团”这一中介,因此也就不存在“媒介审判”。
笔者认为我国存在“媒介审判”。与西方不同,我国媒介干预司法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通过影响权力主体,依靠行政力量对司法工作进行“纠偏”。这一途径的典型案例是1979年发生的“青海省杨小民杀人案”:青海省高院的枉法裁判,引起了受害者家属的极大不满;《光明日报》记者陈宗立等人听说该案后,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在内参上报道该案,引起了中央领导的关注,中央派下调查组介入案件的调查,最终使案犯伏法。③这是传统媒介环境下,媒介干预司法的一种典型模式。
当前,网民数量日益庞大,网络舆论的声浪也日趋高涨,这使媒介干预司法的另一种途径不断得到彰显:通过议程设置,引导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的威慑作用,使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得不顺从“民意”。2010年发生的“药家鑫肇事杀人案”属于这一途径的典型案例。虽然不能断定“药家鑫案”的审理结果一定受到了舆论的左右,但是,面对声势浩大的单向度舆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向旁听人员发放问卷以调查“民意”,司法的独立性已然丧失。由此可见,作为“舆论监督”异化形式的“媒介审判”在我国确实存在,而且,随着信息开放程度的加大,媒介权力与司法权力的碰撞还会进一步加剧。
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媒介审判”都是不被提倡的。在中国,“媒介审判”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司法的缺位、中国传统法制观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同时也与中国新闻业缺乏新闻专业主义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故事化”框架下新闻真实性的缺失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新闻客观性的前提,要求新闻记者严格按照事实报道新闻,杜绝一切主观创作。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和“名利”思想的诱导下,真实性往往被抛诸脑后。许多记者为了强化新闻报道的“可读性”来吸引受众,运用“标签化”“故事化”“符号化”的模式来报道新闻,不仅使新闻内容过于煽情,也使新闻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比如,2010年发生的“李启铭案”原本是一件简简单单的肇事案,部分新闻媒体却抓住肇事者的一句“我爸是李刚”刻意炒作,把该案写成了一个“官二代嚣张跋扈,农家女命丧轮下”的悲情故事,引起了受众的极大愤慨,李启铭成了十恶不赦的“衙内”,网上一片喊打喊杀。然而,当舆论的热度逐渐褪去,事实真相被还原后,目击者才证实现场的真实情况:河北大学保卫处处长曾经和李刚及李启铭一起吃过饭,对李启铭有些印象。在肇事现场,保卫处处长问李启铭是不是李刚的儿子,李启铭回答“是,我爸是李刚”,而绝非新闻所报道的那样。
(二)“弱者有理”逻辑主导下的报道失衡
媒介资源作为社会公共资源,在其分配的过程中应当符合“平均分配、公正合理”的原则,让广大老百姓的声音被听到,这是媒体理应坚持的“平民立场”。然而,在商业利益的侵蚀下,原本正确的平民立场和人文关怀却被一些媒介放大。他们为争取发行量和收视率而采取“平民话语策略”,在“替底层老百姓说话”幌子下,为了争取受众,往往放弃了客观、中立、公正的报道立场,“弱者有理”的逻辑由此形成。在“弱者有理”的逻辑支配下,新闻媒体在报道涉及“强弱冲突”的新闻时,毫无原则地偏向弱势一方,呈现出明显的倾向性。
在新近发生的“辱母杀人案”中,在案件事实尚存争议的情况下,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新闻报道将这个案件推向了舆论的中心,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上同情杀人者于欢的观点、意见迅速集结,形成了一边倒的舆论声浪。笔者对这篇深度报道进行分析,发现记者在选取新闻事实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记者选取的新闻事实包括:1.民警不作为;2.法院认定与事实有偏差;3.苏银霞受辱细节;4.死者吴学占的黑社会背景;5.高利贷放贷者的重利盘剥。通过这些被精心挑选的事实,我们看到了一个“反抗黑恶势力”的“忠孝男儿”。这篇报道在网上大面积传播,触痛了社会的敏感神经,使数量众多的网民纷纷站在道德的角度上,为尚处在上诉阶段的于欢洗脱罪责。
(三)传统观念主导下新闻媒介的角色错位
西方新闻界经过将近两百年的探索与实践,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价值理念与操作体系,对自身的价值、功能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着清楚而明晰的认识。在中国,新闻界作为一个独立而成熟的职业共同体还尚在形成时期。同时,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中,“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治”观念淡薄,重实体轻程序的“青天意识”“侠文化”等在中国人的思想中占据着一席之地。当公民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人们总希望有“包公”“海瑞”这样的“青天”出现,来“匡扶正义”“惩奸除恶”。
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新闻从业人员对自身所承担的使命难免产生错位。作为公共传播资源的受托使用者,媒体与记者也成了许多百姓眼中能量巨大、匡扶正义的“青天”。记者自身如果没有清晰的角色意识和深厚的法治观念,十分容易自觉地成为“正义的化身”,超越司法审判程序,对正处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作出道德上和伦理上的裁量。
“媒介审判”现象是媒介司法监督权的异化,特别是在公民参与时代的背景下,公民的权利意识高涨,舆论监督的力度加大,媒介权利被大大强化,“媒介审判”也就愈演愈烈,对法治环境和传播环境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引起了学界、业界的广泛关注。
“媒介审判”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具体而言:
(一)对司法独立与法治精神的侵蚀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力量、利益集团与社会舆论的干预,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审判是以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定为依据,运用法律逻辑对法律后果进行认定的活动,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在“媒介审判”的诸多案例中,新闻媒介借助于舆论的力量,对司法机关施加外部压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干预了司法独立,妨害了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造成了有悖于司法正义的裁决结果,这是对法治精神的违背与破坏。
(二)损害了媒介自身的公信力
媒介公信力的建立,凭借的是对新闻专业主义理念的恪守,真实、客观、负责任地报道相关事实,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但是,在诸多引发“媒介审判”的新闻报道中,我们都看到了新闻专业主义的缺失,都有着虚假、煽情、报道失衡和丧失客观中立的表现。故事化的报道手法和煽情的笔调,或许能收获一时的发行量与点击率,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这种“饮鸩止渴”的做法势必会造成新闻报道失信于公众,时间一长,也就彻底失去了原有的市场。
(三)造成了受众思想的混乱与舆论场的乱象
在web2.0时代,一个独立于官方的网络舆论场逐渐形成,并多次展现出它特有的威力。但是,由于网民自身所处的政治经济地位参差不齐,多数以“草根性”为主要特征,网民在信息资源的分配上并不占据优势。这时,缺乏新闻专业主义的“媒介审判”就会造成受众思想的混乱,激起众多网民的“非理性情绪”。同时,网络空间的虚拟化使得网民在网上发声的时候不必考虑自身的社会责任,因此,网络舆论多数带有盲目性、随意性和非理性,许多网络事件中舆论的几经反转正是这种“乱象”的具体体现。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当代社会文明的两个重要标志,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新闻自由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实现,促进了社会的民主自由;而司法审判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我们既要防止司法专横和司法压制舆论的出现,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行使;同时也要杜绝新闻自由的滥用及其对司法审判权的僭越。
因此,规范媒介行为、避免“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显得十分有必要,这不仅有利于构建安定有序的法治社会,同时也有利于媒介自身的长久发展和中国新闻专业主义的形成,对此,司法机关、新闻行业以及社会公众都应该做出自己的努力。
注释:
①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99-102.
②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05(1).
③丁子芮.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吉林大学,2014.
(作者胡啸系新疆财经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2016级硕士生,罗彬系新疆财经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教授)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疆维吾尔族日常生活中的仪式传播与文化认同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xxw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