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丽 关思思,2
(1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北京 100871;2天津外国语学院图书馆,天津 3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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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应以促进创新为目的
——斯蒂格利茨知识产权思想研究
刘海丽1关思思1,2
(1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北京 100871;2天津外国语学院图书馆,天津 300204)
斯蒂格利茨认为知识是准公共物品,人们设计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创新。但知识产权制度如果设计不当,会对创新不利。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由发达国家设计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利的。他认为奖励、政府资助、开放资源、自行研发等也可以促进创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研究一种以发展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 斯蒂格利茨 公共物品 专利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Stiglitz),1943年生,美国经济学家,由于他在市场非对称信息方面的研究成果,2001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斯蒂格利茨1967年获麻省理工学院博士学位,1970年至今先后在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牛津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任教。他的政府与社会任职经历是:1993-1995年任克林顿经济顾问团成员,1995-1997任克林顿经济顾问团主席,1997-2000年任世界银行副总裁,并担任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哥伦比亚大学教授。
斯蒂格利茨对知识产权方面的贡献是与他在经济学方面的研究分不开的。他把知识看作是公共物品,从全球、全人类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意义起点及对社会的贡献与弊端。他认为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社会意义是促进创新,而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更多是为知识产权所有者保护利益,忽视了社会价值,因此他呼吁设计一种发展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使用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他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专利方面,认为著作权范围适当,没有限制知识的使用,是一种非垄断权力,因此著作权不会阻碍创新[1]113。
1.1 知识是准公共物品
斯蒂格利茨认为知识是准公共物品。首先,知识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即知识具有非排他性,如分享知识并不会失去知识。其次,知识的特点使得知识又与物质有所不同,一是知识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其他知识没有清晰的边界,我们可以将物质清楚地区分开来,因而物质的产权的边界也是很清晰的,知识产权的边界不清楚。二是知识很难形成独占性,一个人占有知识,并不能排除别人享有知识。我们很难把知识和人分开,知识是人习得的[2]13。自由传播知识比限制传播知识要容易得多。
1.2 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创新
作为准公共物品,知识的免费传播会影响人们的创新动力,因此人们设计了知识产权制度。斯蒂格利茨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创新系统的一部分。知识产权制度创立的初衷是激励创新,即给予创新者从知识中获取回报的权力[3]。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即确保在创意活动中投入金钱和时间的发明人、作家等获得回报。不同的知识产权规定不同,专利授权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从市场获取收益的权力,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在市场上出售涉及专利技术的产品。著作权则给予作者、作曲家著作、歌曲的独家售卖权。知识产权制度在大部分国家得到了实施[1]507。
设计不好的知识产权制度会形成对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益的保护,对创新不利。斯蒂格利茨指出,知识产权限制知识的使用,导致低效率。
2.1 不利于知识获取
知识产权赋予产权所有人垄断知识的权利,垄断一旦形成,就很容易保持,所有人也有动机保持这种垄断[3]1705。专利的特点是垄断权,任何使用专利的人都需要向专利所有人交纳一定的费用,专利所有人倾向于将收益最大化,会尽量收取多的费用。后继研究者向专利所有人交纳的费用越多,他能投入到后续研究中的经费也就越少,因而影响研究进展,因此专利制度不利于知识获取[2]10-11。
越多越多的专利导致“专利丛林”。专利越来越多,导致任何发明都难以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为此发明人不得不花费时间和精力寻求专利许可,无疑加重了创新的成本。知识产权制度给予人们的垄断权,使得各种知识使用权掌握在不同人手中,加大了充分使用知识的难度[2]11-12。
授予知识以专利相当于将知识私有化了。斯蒂格利茨认为,获得专利的人只是比别人先发现了知识,将知识创新的所有收益给予专利所有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他提出,即使他没有发现非对称信息,将来也会有人研究出来。将知识私有化实际上将大众排除在了知识之外,这对于知识的利用是不利的。他认为,知识产权的目的应该是提高知识利用率,而不是降低,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显然降低了知识利用率[3]1708-1709。
2.2 不利于创新[3]1703-1704,1711
知识是创新的最重要源泉,限制了知识的利用,就会阻止创新。专利阻止了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拖慢了创新进展,所有的创新都是建立在以前的创新基础上的,知识产权拖慢了创新的速度。他举一案例,上世纪初年就有人获得了所有自驱动四轮的专利,1903年汽车制造上围绕这个专利组成了一个垄断组织,该垄断组织拥有汽车制造专利,控制了汽车制造商人选,他们只选择愿意维持汽车高价的人制造汽车。亨利·福特(Henry Ford)的汽车理念是“人人买得起”(people’s car),为此他进行了研究,生产出了物美价廉的汽车,大幅提高了汽车在美国的覆盖面。没有福特的坚持,或福特没有成功的话,汽车技术的发展肯定要缓慢很多。拥有专利的多个组织容易联合起来形成垄断组织,而他指出,专利本身就是一种垄断,垄断意味着高利润,专利所有人必然不愿意放弃这种垄断地位。垄断提高了知识的价码,也阻止了创新[1]110-111。
知识产权阻碍创新的另一方面是我们难以确定专利的边界。专利不像物质那样,有着清晰的边界,因此如何定义一项专利的边界是困难的,如果专利的边界太宽泛了,就会影响到其他人员的创新意愿,因此专利授权应清晰规定专利的边界[4]。莱特兄弟(Wright brothers)20世纪初叶获得了制造飞机的一些专利,格伦·柯蒂斯(Glenn Curtiss)也获得了部分制造飞机的专利。一战之前,制造飞机的技术一直没有发展起来,因为两方都声称拥有专利,如果从两方获得授权则成本太高,如果只从一方获得授权则面临被另一方起诉的风险。战争终于使得美国政府认识到赢得战争比知识产权要重要得多,因此规定了两方在飞机制造中各自应得的费用,之后飞机制造术进展迅速[3]1703-1704,1712。
创新定义本身也为知识产权的确定带来了难度。例如,制药公司为了延长专利的有效期,会对药物进行渐进式改进。所以这里又涉及到如何定义“创新”。而且创新的比较对象应该是世界水平,管理部门很难确定世界上是否有同类发明,例如泰国香米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了,上世纪却在美国获得了专利,这都说明了创新定义的难度。
知识产权对研究的导向作用影响创新模式。知识产权容易引起因专利而研究,从而加强垄断。斯蒂格利茨认为,微软公司开发Vista系统的目的即弱化系统交互性,强化垄断地位。相比于公司从新系统中获得的收益,社会效益比较低[3]1703-1704,1712。
2.3 不利于发展中国家
斯蒂格利茨认为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发达国家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仅仅是资源方面的,还有知识方面。严厉的知识产权制度让发展中国家为获得知识而付出高昂的代价。美国、德国、日本等在工业赶超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还不健全,他们通过模仿积累本国的科技能力,而现在这些国家通过在全世界推行知识产权制度,严格禁止发展中国家使用模仿这种方法,这就阻止了知识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传递[2]34。而发展中国家要想获得知识,必须向发达国家缴纳高昂的费用,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显然是不利的。知识产权全球化的推手主要是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美国认为,其在知识资本上的投入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损害了美国利益,因此他把知识产权植入到国家间的自由贸易中[4]243。
知识产权制度是由发达国家设计的,更有利于发达国家。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将传统知识如植物的传统药用方法授予了专利,而发展中国家认为不应该赋予专利。因为在发展中国家看来,这些知识是民间都知道的,像印度楝树油、泰国香米、药用姜黄。美国政府迫于制药公司的压力,却没有批准惯例优先原则,因为制药公司担心一旦实施了惯例优先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过多”保护。斯蒂格利茨认为这种较量反映了公司利益,制药公司因“发现”被奖励,发展中国家保护生物多样性却不受奖励,而没有发展中国家的生物多样性,可能就没有制药公司的发现。这也反映了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贯原则是最大化公司收益,最小化公司应付出代价[2]2。美国认为可以赋予传统知识专利的另一个原因是:发展中国家从未将传统知识予以公开发表,如果有公司将这些知识“发现”了,可以赋予专利。斯蒂格利茨认为,将知识发表才能证明其早已存在,这种观点也是西方做法,发展中国家目前不得不顺从这种西方把持的话语体系[1]126。
2.4 不利于大众
知识产权抬高了专利药物价格。斯蒂格利茨强烈反对TRIPs,他认为TRIPs限制了非专利药的生产。非专利药由于价格低廉,是不发达国家患者的福音。他以艾滋病举例说,知名制药公司的药物,患者每年的药物花费需要一万美元,在不发达国家,人们的人均收入只有三百美元到三千美元,那里的艾滋病患者显然难以承受每年一万美元的药物费。非专利药售价不到二百美元,而TRIPs成员国签署协议之后就不能再生产非专利药物了[3]1701。TRIPs的胜利意味着公司(欧美国家)利益的胜利,公司利益高于环境、生命这样的基本价值观[1]105。
知识产权的趋利性导致研究资金流向能产生利润的研究领域。斯蒂格利茨说,为了利益,相比于在研发上投入的资金,制药公司会在广告和推广上投入更多资金;其次制药公司会在更赚钱的领域投钱,比如提升生活质量的药物,在那些没什么钱赚的药物方面即使是救命药,也会减少投入[3]1703-1704,1713。
知识产权与创新没有必然的关系,他说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也可能是创新力极强的,如瑞士1907年、荷兰1912年才建立专利制度。他强调,知识产权只是一个国家创新系统的一部分,绝非全部[1]113。
3.1 知识产权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
有一些知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制度,例如数学,因为把他们专利化之后,专利所有人所获甚丰,而社会收益则非常有限。还有基因检测、化学物质本身、化学反应结果、蛋白质、酶类,这些是生活的基础物质,这些物质是人们“发现”的,而非发明的。在人类基因工程中,美国Myriad公司申请了一些专利,他们提供的基因检测费用高达几千美元,这显然超过了一般人能承受的范围。美国也有很多人没有保险,他们收入也不高,高昂的基因检测费用,会影响到他们的生活。2010年联邦法院裁定Myraid所持有的两项有关基因的专利超出了合理范围。加拿大政府则认为将基因授予专利超出了合理范围,因此未授予任何公司在基因方面专利,那里的基因检测费用就要低得多[3]1708。斯蒂格利茨认为这些都不应纳入知识产权范围。
3.2 奖励、开放资源等也可以促进创新
作为促进社会创新制度的一部分,斯蒂格利茨认为,我们不应该将所有希望都寄托在专利上面,他指出设置奖励、政府资助、开放资源、自行研发等也可以促进创新。
3.2.1 奖励
奖励是促进创新的有效方式。奖励是一种比较古老的方法。英国皇家艺术、制造和商业促进会一个多世纪以来设立了多种奖励来促进技术发展,其中一个例子是烟囱清扫技术。在这种技术没有发明之前,需要将儿童送到烟囱底部进行清扫,这对儿童的健康是不利的,也比较危险,但如果不清扫烟囱的话又容易起火。因此该学会设立了一笔奖金,用于奖励发明烟囱清扫技术的人,后来该发明得到了广泛应用。斯蒂格利茨说,如果使用知识产权这种手段的话,也可以有这样的发明,但这样的发明由于收取高昂的许可费用,只有有钱人家才能负担,穷人家的烟囱还是需要儿童来清扫,这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显然是不利的。而奖励系统的应用使整个社会收益[2]28。
奖励与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不同点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给予所有人的“奖励”是垄断权力,垄断权会限制知识的使用。而知识创新的一个特点是知识的广泛使用和扩散,这与知识产权的限制南辕北辙。奖励系统鼓励知识的扩散,所有参与生产的人参与竞争,必然会降低产品价格、促进知识传播。其次奖励系统不需要在广告上投入,也不会形成垄断。而药物公司由于在专利上进行了投入,会尽量提高价格,获取更多的垄断利润。最后,专利扭曲研究机制,例如拥有专利的药物公司在无利可图的药物上没有研发动力,这些药物可能严重影响穷人的生活。为了攫取更多的利润,药物公司会申请类似专利,进而延长专利的有效时间。奖励的缺点是,研究目标不明确时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2]28-29。
3.2.2 政府资助
政府资助主要是指公办大学和政府资助的实验室。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资助是促进创新的最重要手段。
3.2.3 开放资源
开放资源运动已经从IT行业扩展到了其他行业。开放资源这种方式符合学术研究需要合作的特点,开放的资源有利于后续研究。在学术研究中,非物质奖励发挥着重要作用,或者研发机构有很多其他方式能够获得补偿。开放资源运动获得成功的一个例子是Linux,据2007年估计,它占据了12.7%的服务器市场,60%的网络服务器使用了Linux系统[4]247。
3.2.4 自行研发
斯蒂格利茨认为,生产的特点本身就容易产生专属权,因为生产设计到研发周期、批量复制、学习时间、特制生产机器的获得、销售网络等,这些导致率先在创新中投入的人能够获得回报,即使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商业秘密及知识的“缄默”特性,强化了机构从知识投资中获得收益的能力[5]。因此这种策略也能够补偿企业的研发投入。
斯蒂格利茨认为以上促进创新的策略都有利弊。他从选择强度、资金效率、风险、对创新的促进作用、知识传播积极性、交易费用等方面对这几种策略进行了比较。
知识产权制度是人为制定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同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如何理解、规定、执行知识产权制度至关重要。斯蒂格利茨以世界发展的眼光指出,好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促进创新。他指出,在美国,一旦授予了某人专利,其他人无法反驳,而在欧洲,如果有人举证不应授予,则会取消已经授予的专利。这也说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如何设计也是至关重要的。他举例说,在印度尼姆树油长期以来用途广泛,其作用在美国和欧洲都被授予专利,印度提出抗诉后,欧洲取消了专利,而美国则拒绝取消专利[3]1716。他援引美国研究人员的观点认为,美国应在专利申请程序中加入抗诉机制,即专家或其他人有权在申请过程中提出抗议,而不仅仅由管理人员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4]246。
2004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联合国大会第一次讨论了以发展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大会,WIPO认识到知识产权并不是终点;重新确立了WIPO的初衷:促进创新和将科技传递到发展中国家[2]1。
斯蒂格利茨认为,社会创新系统依赖于基础研究的进展,大部分基础研究是在学术界和政府资助的研究中产生的。金钱回报只是激励研究人员的一小部分动力,因而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完全促进人们创新。比起来用金钱激励研究,我们更应该探索如何资助研究[3]1698。
知识产权制度初衷是为了促进创新,这是他一直强调的,目前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显然受到了太多的利益牵制,他警告说,这样的制度强行推广到发展中国家会产生不好的影响,解决的办法就是重新设计知识产权制度[4]248。
斯蒂格利茨的知识产权思想是以关注生命、关注世界公平的角度来进行阐述的,因此其思想特别有人性关怀。一种制度是否合理,不是看其是否在世界得到了推广,而是看这种制度是否真的关怀生命和社会发展,这也是斯蒂格利茨知识产权思想给我们的启示。
〔1〕 Joseph E.Stiglitz.Making the Globlazation Work[M].New York:W.W.Norton &Company Inc,2006
〔2〕 Giovanni Dosi,Josph E.Stiglitz.The Rol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with Some Lessons from Developed Countries:An Introduc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Legal and Economic Challenges for Development[G].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
〔3〕 Joseph E.Stiglitz.Economic Foundation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Duke Law Journal,2008(57)
〔4〕 Claude Henry & Joseph E.Stiglitz.Intellectual Property,Dissemination of Innov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J].Global Policy,2010,3(1)
〔5〕 Joseph E.Stiglitz.The Case Against Gene Patents[EB/OL].[2016-08-20]http://www8.gsb.columbia.edu/faculty/jstiglitz/sites/jstiglitz/files/WSJ_Stiglitz_Sulston.pd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hould Take Promoting Innovation as the Aim ——Research on Stiglitz’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deology
Liu Haili Guan Sisi
As Stiglitz points out that knowledge is quasi-public goods. The most important aim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is to promote innovation. Whether it works well depends on how it is designed. The curr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was designed by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so it doesn’t work well in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does not take the livings into consideration. He proposes that reward, government financing, open sources and research could also inspire innovation.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to design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with development as the int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Stiglitz; Quasi-public goods; Patent
D923.4
A
刘海丽(1985-),女,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2013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法治,已发表学术论文5篇。关思思(1985-),女,天津外国语学院图书馆员,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2013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公共文化社会化,已发表学术论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