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杨 丹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有何作用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杨 丹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中国的农业生产经营实践表明,建立和完善农业社
会化服务体系十分必要,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合作社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合作社作为农业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具有明显的俱乐部性质,能够给内部成员提供具有俱乐部性质的内部化农业服务。内部化农业服务是指合作社只对组织内部成员提供的农业服务。合作社由于具有排他性、拥挤性和趋同性而具有典型的俱乐部性质。因此,合作社能够通过其自愿供给机制、沟通机制、声誉机制和集体行动逻辑来实现俱乐部性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供给。农业服务包括有形产品服务和无形服务,合作社可以通过关系契约和捆绑销售等方式提供农业服务。因为合作社提供无形服务更有优势,尤其是和有形产品结合的无形服务。在关系契约缔结各方中,个人关系在契约的长期安排中具有重要作用,合作社和其成员之间建立的长期信任和合作关系能够保障组织向成员提供更高效的无形服务,因此合作社向组织内部成员提供无形服务是一种较好地执行关系契约的方式。
合作社能够作为农户需求表达的载体,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需匹配的桥梁,帮助农户获取其他供给主体提供的外部化农业服务。外部化农业服务是指合作社以外的其他供给主体向组织内部成员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作社有必要帮助农户获取外部化农业服务的原因在于:一是由于具有公共品性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缺乏价格机制,农户自身素质较低,而农业生产经营者出于搭便车动机隐藏自己的真实需求等原因导致农户对公共品性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表达存在困难。二是由于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合作社提供的农业服务不能完全满足农户需求。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需双方存在交易成本的约束。因此,合作社能够帮助农户建立有效的需求表达机制,并帮助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需双方节约交易成本,满足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多样性需求,从而帮助农户获取外部化农业服务。
合作社能够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其他供给主体之间形成竞争协作的关系,共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利益相关主体主要包括作为供给方的政府、村集体、科研院所、合作社、企业、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及作为需求方的农户、合作社等。竞争关系主要体现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市场化供给过程中,合作社和其他供给主体如企业等之间形成的市场竞争关系。协作关系主要体现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和需求匹配过程中,合作社和其他供给主体形成的协作关系。一方面,合作社和政府相互协作,联合供给具有公共品性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作社也可以和科研机构协作,联合供给具有准公共品性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作社还可以和企业协作,联合供给具有私人品性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这些协作不仅可以为组织成员提供农业服务,还可以给非组织成员提供农业服务。另一方面,合作社为农户需求的有效载体,帮助农户获取其他供给主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合作社难免会和其他供给主体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形成协作关系以促使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供给。
〔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6CGL036)、重庆市教育科学项目(2015-GX-002)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