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贵州作为”

2017-04-12 23:04王远柏
当代贵州 2017年9期
关键词:敬老老龄贵州省

王远柏

在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贵州出台施行新的《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确保老年人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在贵州省经济社会加速发展,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促进社会和谐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养老矛盾日益突出催生新条例

“我们进黔灵山公园不再需要买门票了,随时随地,想来就来。”2月23日上午,贵阳市南明区65岁的陈东夫妇二人在黔灵山公园游玩,不时掏出手机自拍。“我给在上海工作的儿子发照片过去。”老人乐呵呵地说。

陈东老人告诉记者,在上海工作的儿子,担心父母总是宅在家里不利于身心健康,常劝父母要多到公园走走。“虽说公园门票也不贵,但还是有些舍不得。如今好了,公園对我们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票了,以后我和老伴天天来。”

“以前,60岁到69岁的老年人进入公园是实行半票,70岁以上老年人才实行免票。”就老年人免票进公园一事,贵阳市黔灵山公园管理处综合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条例》今年1月1日实施之日起,60岁以上老年人均可免费入园。”

贵阳市老龄办维权处副处长赵菲告诉记者,除了黔灵山公园外,花溪公园、长坡岭森林公园、天河潭风景区、青岩古镇也对6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入园。

贵州省民政厅党组成员、省老龄办专职副主任皮宇飞介绍,在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方面,《条例》将老年人免费优先进入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公园、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年龄,从70岁降到了60岁,并规定80周岁以上老年人还可以带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

这是新《条例》实施以来,老年人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的一个缩影。事实上,关爱老年人,贵州一直在路上。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工作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1990年,《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

“20多年来,《保护条例》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皮宇飞说,“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随着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和人口流动性日益增强,我省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特别是农村地区出现大量空巢老人,加上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家庭渐趋小型化,由此造成家庭养老能力的不足;

二是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一方面,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大。据统计,我省80岁以上高龄老人有58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25万,同时,老年人医疗、护理费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养老服务业发展滞后,资金投入不足,机构、设施等建设力度不够,缺乏专业化为老年人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是养老服务资源结构性矛盾突出。全省养老床位中,医养结合的护理型床位比重低,农村敬老院床位比重大,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分布失衡;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修订后,需要对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细化,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

“重新制定一部符合省情,更具有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势在必行。”皮宇飞说。

为此,2014年初,省老龄办开始着手制定新的条例。经过两年多时间调研、起草、研讨等工作,去年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予以通过。《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体现“大数据”“大健康”特色

省老龄办政策研究处副处长张蓉介绍,“《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情形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在大数据运用提升为老服务水平、老年人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高龄补贴制度建立、医养融合发展、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和异地结算、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等方面体现了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的特点和亮点。”

比如,贵州作为率先发展大数据的省份,《条例》中也提出要应用大数据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状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务水平。”

再如,为支持我省大健康医药产业,《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发展健康养老产业。

与1990年的《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对“低保”等社会保障方面进行了完善。新《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主编的《贵州蓝皮书:贵州社会发展报告(2016)》显示:贵州老龄化速度已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让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路良说,《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保障老年人权益,对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新养老模式,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条例》已出台,如何确保落实?

“为提高《条例》的知晓率,扩大影响力,确保《条例》的认真贯彻落实,省老龄办将集中力量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皮宇飞说,“下发宣传贯彻《条例》的通知,对各地开展好宣传贯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印制《条例》发放到全省各地基层,还将设计制作《条例》宣传画在农村、社区进行张贴;今年‘敬老月期间,组织举办大型宣传活动;把《条例》宣传工作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与‘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推动《条例》的有效落实;开展《条例》进社区、进养老机构活动,送法上门,引导广大老年人知法用法,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责任编辑/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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