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观赏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17-04-11 12:48杨,李
四川体育科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消费行为体育赛事权益

张 杨,李 晨



体育赛事观赏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张 杨,李 晨

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作为体育产业中重要的部分,竞赛表演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于消费者的吸引程度直接影响了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以当前体育比赛中观赏型消费者权益受到的各种损害为基础,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出购票的消费者群体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该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也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或条例的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行为予以规范和惩罚。

体育赛事;观赏型;消费者权益

作为体育产业的核心内容,职业体育竞赛表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观众的积极参与。纵观职业体育发达国家的竞赛表演业,美国体育核心产业的主要收入来自于赛事门票、媒体版权、体育赞助和体育特许商品的收入,根据普华永道对于美国体育核心产业的统计,在2014年其总收入的605亿美元中,赛事门票收入177亿美元,占到总数的29%排第1位。而与职业体育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还比较落后,中超球队在2014年的门票收入仅为1.2亿人民币,其中门票收入过千万人民币的俱乐部只有4家;CBA每支球队的门票收入大概在几百万到一千万人民币之间,和职业体育发达的国家还相差甚远。

导致这样的结果,除了经济因素、消费观念、赛事水平等原因外,赛事产品和观赛服务的质量水平不高、观众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都是导致中国竞赛表演业得不到好的发展的重要因素。

1 竞技体育赛事观众的消费行为属性

由于人们对于体育的社会属性认识存在的偏差,结合观看体育赛事这种消费行为的特殊性,有不少人认为去赛场上看比赛的行为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赛事观众不属于消费者。笔者则不这么认为,这种观点只注重了消费行为的外在形式,而忽视了消费行为的本质。

1.1 消费行为的本质属性和外在形式

消费行为的本质属性可以定义为,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消费需要其行为就是消费行为[1]。而消费行为的外在表现不是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等不断丰富,会出现不同形式的消费行为,如网络消费。

1.2 体育赛事观众购票观看比赛具有消费行为的本质属性

应当明确此类观众的消费者属性。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2]。比赛作为体育赛事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体育产品被赛事创造方提供给观众,而这种产品具有服务产品的无形性,生产与消费不可分离性、同质性、易消失性等基本属性[3],证明了赛事产品是一种服务,购买接受这种服务的社会成员就是消费者。这就明确了购票去现场观看竞技体育比赛的观众的消费者属性,因此,笔者将其定义为体育赛事观赏型消费者。赛事产品属于一种服务,消费者购买门票去观看比赛也是为了享受现场观赛中运动员等提供的精神上的服务,因此从本质上来看消费者购买门票看比赛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观赏型消费者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下的消费者属性,其权益也就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目前消费者往往缺乏对其自身权利的必要了解,由于在一定的情况下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会发生冲突,在法律保障平等交易的条件下,消费者和赛事经营方各自所掌握的信息仍然具有不对称,故在维权方面的实力相差存在悬殊[4]。

2 体育赛事观赏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体育赛事观赏型消费者的主要消费行为主要有两种,(1)购买赛事的门票去现场观看比赛;(2)付费观看网络或电视信号的比赛。本文主要以第1种为研究对象。

《消费者权益法》规定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真实情况权,人身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监督批评权等5个方面的权利,而消费者的这些权利往往得不到好的保护。

2.1 现存对体育赛事观赏型消费者权益侵害的行为

2.1.1 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 消费者在观看比赛过程中受到身体上的伤害,如2007年在长春富奥冰球馆进行中国队和科威特队的冰球比赛中,一名观众被“高飞”的球击中右眼角,这名观众的右眼角被砸开了一个约2cm的口子。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在观赛场中非自身原因而受到的人身财产侵害,例如在观看比赛过程中财务丢失;球场暴力行为引起的误伤;由于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消费者的受伤情况等。这些都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作为赛事的主办方或场馆负责方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不受伤害,财产不会被盗,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消费者有权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2.1.2 比赛中遇到“假球”“黑哨”“消极比赛”“罢赛”等情况 体育赛事产品,有着自身独特的属性:如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前对比赛的质量不像实物产品那样可以做到完全知晓,购买时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5]。但是消费者还是希望通过购买门票去现场观看比赛,享受一种精神上的放松。因此,作为比赛的生产方,应该给消费者提供一场质量合格,精彩客观的比赛。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历史中,多次出现“假球”“黑哨”等情况。从某种角度来说,这是赛事产品提供方对于消费者的一种欺诈行为,对于购买门票的上海球迷来说,合法权益必然是受到了侵害。球迷购买门票观看比赛,是希望通过比赛的悬念性、认同性和归属性,产生情绪的共鸣和情感的宣泄,从而实现消费价值[6]。结果却没有享受到和自己购买的门票价值同等的服务,这也不符合公平交易权的规定。

2.1.3 观赛时发现比赛内容与先前承诺不符 (1)比赛的内容最开始是真实的,但是因为某些临时的原因不得不做出调整。2014-2015赛季的中国羽毛球俱乐部超级联赛,林丹由于赞助商的原因临时被通知不能上场比赛,赛后为了弥补球迷的遗憾,举办方又组织了一场表演赛让林丹上场和球迷进行了互动。这种情况下,如果临时情况的发生在比赛开始前还有一段时间,那么赛事经营方应该通过网络或者短信等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告知义务,并开通相应的退换票业务等,如果是比赛当时临时出现的突发情况,应当与消费者协商,在赛后对消费者予以相应形式的补偿,否则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2)经营者利用虚假的内容宣传吸引消费者,或者故意对于某些真实情况进行隐瞒。2015年艾佛森中国行西安站,很多消费者购买门票希望能在现场观看艾佛森的比赛,但是最后比赛却取消了,原因是艾佛森方面和赛事总代理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存在问题,艾佛森不愿上场比赛,但是赛事总代理方却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和西安活动方,导致很多消费者到达球场后才得知比赛取消,虽然之后采取了退票的补救措施,但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事实无法改变。

无论因为什么原因,赛事经营者必然是没有履行他们对于消费者的告知义务,都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2.2 体育赛事观赏型消费者维权现状

2.2.1 对人身伤害维权比较主动 经调查发现,对于在观看比赛中受到身体上或者财产上的伤害时,因为侵权行为比较常见,大部分消费者能够主动采取维权行为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2.2.2 对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费权益侵害无主动性 消费者不能明确自己的权利,甚至不知道自己在观赛消费中享有哪些权利。另外,面对此类侵权事件,消费者举证艰难,和赛事经营者实力悬殊,信息不对称,加上复杂的诉讼过程和高昂的诉讼成本,消费者往往选择沉默。

存在着较大争议的主要是赛场上“黑哨、假球”等情况下出现的纠纷,消费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结果多为“不予受理”。一方面,法院认为:中国足球协会是法律授权的行使足球竞赛管理的社会团体,如果裁判员、运动员在比赛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和竞赛规则的行为,应由体育社团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足球竞赛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另一方面,消费者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也存在取证难的现状,其无法取得合理的证据证明比赛当中存在“黑哨、假球”现象。

对于“消极比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竞技体育运动这一特定领域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享有最终认定权。但是中国现在并没有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没有对“消极比赛”等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因此,中国足协作为中国足球体育竞赛运动的管理者,就可以根据其制定的行业规则对其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对于“消极比赛”在刑法中也没有规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能定罪[7]。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消费者作为原告想要诉称被告“消极比赛”,就要出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但是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原告没有刑事侦查权,也没有行政管理权,不可能有证据去证明,也就无法采取相应的维权行为。

3 体育赛事观赏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及措施

3.1 体育赛事观赏型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为消费者所提供的5种救济途径,分别为协商、调解、申诉、仲裁和起诉。针对此类消费行为和现状,本文将其分为谈判和解途径、行政救济途径和诉讼途径。

3.1.1 谈判和解途径 谈判和解途径就是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或者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后达到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主要指在消费者侵权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侵权行为共同商量,从而就弥补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这是最为简单的一种方式,也是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侵害后最常用的维权途径。第三方介入调解,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消费者协会,相关行业协会,也可以是媒体。当消费者权利被侵害时,除了向相关协会进行投诉外,也可以通过媒体把侵权行为公诸于众,使得全社会共同关注这类问题,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督促执法部门加紧调查,依法惩处侵权方[8]。这种方法实施起来简单便捷,维权成本低。缺点在于,由于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地位的不平等,往往消费者会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来达成不公平的和解协议。

3.1.2 行政救济途径 行政救济途径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行政主体审查,有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9]。

一般当消费者不能与经营者达成和解时,可以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申诉,以求得到行政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10]。《体育法》第48条提到: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是如果相关行业协会本身也参与了侵权行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似乎是“投诉无门”。

此种途径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给予了违法单位一定的处罚,但是此途径对消费者权利救济的民事部分,行政机关的处理不具有强制性。

3.1.3 诉讼救济途径 诉讼途径就是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是一种法律行动[11]。

王博针对球迷的消费权益进行了研究,他认为面对“黑哨”等欺诈性侵权行为,消费者必须要寻求法律的保护,具体的维权法律路径包括通过诉讼寻求经济性救济,就是要求索赔,还有就是要求相关部门道歉[12]。另外通过运用民法中的合同原则,惩罚性赔偿等相关知识,来维护中国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3]。

不管是遇到“黑哨”或是其他欺诈行为,依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收服务费用的一倍[14]。因此,观赏型消费者可以就其在观赏消费中由于其欺诈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通过诉讼向相关的足球俱乐部索取赔偿。

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公力救济的形式来维护其合法的权益。至于赔偿方式,可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一倍,也可以是用再让消费者观看一或两场(根据情况而定)比赛。但是要注意对于遇到“假球”“黑哨”“消极比赛”等情况如果要打民事官司,首先应当向相关行业协会申诉,请求他们认定所看到的比赛存在“消极比赛”等欺诈行为之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2 体育赛事观赏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3.2.1 相关法律或条例的完善和制定(1)虽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由于此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法,对于体育消费领域缺乏具体规范和调整,而在体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也缺乏对体育消费问题的具体规定[15]。《体育法》作为中国体育方面重要的法律,相关的规范很少。虽然在第 34 条中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可用性也不强,重要的是并没有提到如何维护观赏型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是否可以从规范性和惩罚性两个方面对法律进行完善,在其中增加对于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处罚措施更加具体的陈述,并明确提出对于消费者应该及时告知比赛信息等规定和对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及赔偿标准。

另外法律可以明确赋予消费者监督经营方的权利。消费者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比赛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或者可能造成侵权的情况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维护自身观赛的权益。

(2)虽然中国有《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以及参加体育竞赛表演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规定等,都对体育竞赛表演市场进行了法律规范,但是相对分散,并且也不够具体。本研究认为,可以通过出台全国性的体育竞赛表演规范条例来对观赏型比赛市场管理做出统一的规范。虽然在今年初体育总局印发了《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但是对于此类事件还是缺乏更加细致的管理。

3.2.2 成立体育仲裁组织 本身在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当中就有仲裁这种方式,但是仲裁机构的设立还是相对较少,消费者想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非常的不方便。另外,拿此类纠纷经常出现的足球协会来说,如果消费者在观看比赛中遇到“黑哨”“消极比赛”等情况,他们没有能力直接寻找证据,根据相关规定,还是需要向中国足球协会提出申诉,让其来认定比赛是否存在上述行为,但是如果中国足球协会本身存在问题,消费者的申诉必然不会得到公平的处理,而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并不能直接将足球协会告上法庭,因此,遇到此类情况,可以成立体育仲裁组织,仲裁组织人员并不依赖各个体育协会,各体育协会接受仲裁组织的管理,一旦遇到存在争议性的纠纷,都可以提请体育仲裁员仲裁解决,由体育仲裁组织对赛事服务的质量做出鉴定,消费者通过拿着仲裁的结果去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4 结 论

观赏型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很多,但是很少有消费者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对自己这方面权益的认识还不全,很多人并不能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另一方面就是中国对于这类消费者的法律救济途径还不是很完善,消费者想要维权不是过程太复杂就是得不到想要的效果。随着体育产业的不断发展,观赏型体育消费市场必然会越来越热,因此我们现在就应该开始完善每一个环节。(1)加强对此类消费行为受到的法律保护进行宣传,加强权益保护的意识培养。(2)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制度。(3)通过对观赏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倒逼体育赛事主办方,体育服务提供者等提高赛事举办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中国竞赛表演业更好的发展,从而对体育产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

[1] 孙 莉,张乾雷.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含义和范围[J].公民与法,2010(11):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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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Sport Events

ZHANG Yang, LI Chen

Institute of P.E.,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119, China.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ports industry, the product and service provided by the competition performance industry directly affects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In the current sports enjoy all kinds of damage type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as the basis, combined with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put forward to protect ticket consumer groups should be consumer law, consumers once found their rights have been violated, should be through the legal means to safeguard their own interests, but also should be improved to strengthen the relevant laws or regulations,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t the same tim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levant units to regulate and punish behavior.

Sport events; Performance;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1007―6891(2017)02―0005―04

10.13932/j.cnki.sctykx.2017.02.02

G80-052

A

2016-09-06

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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