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辅导员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2017-04-11 08:43李军海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观念辅导员法治

李军海

(山东中医药大学,山东 济南 250355)

论高校辅导员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李军海

(山东中医药大学,山东 济南 250355)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理念的强化使得高校辅导员与法治的关联性更强。在这一背景下,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已经成为新时期高校辅导员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工作质量的必备要素。高校辅导员法治思维的养成模式是确立法治信仰,学习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辅导员法治方式的实践路径是既要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也要规范自身的工作。

高校辅导员;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在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在高等教育和人才培养中至关重要且不可或缺,其中,高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各高校已经出台了系列规定来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和健全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尤为重要的是2016年12月7日至8日召开的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对辅导员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在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下,高校辅导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职业素质才能有效地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这实际上是辅导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工作思维和什么样的工作方式的问题。当下,一方面,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确立和高校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理念的落实,法治已经充盈着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另一方面,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明确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高校辅导员是教师也是管理者,他们也应具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既然如此,我们必须思考的是,高校辅导员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有何具体特性?法治思维如何来养成,法治方式又如何付诸实践?

一、高校辅导员与法治的关联关系

随着我们法治国家建设步伐的加快,法治的生命力和吸引力终将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 “辅导员”是一项职业,辅导员的职业素质中离不开法治要素。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看,辅导员与法治的关联关系具有应然性,如果具体化的话,可以体现为主观层面的法治思维和客观层面的法治方式。

(一)高校辅导员的核心价值观中包含法治

在我国,高校辅导员工作与大学生的成长密切相关,涵括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等多方面,这就意味着辅导员的价值观状况制约着大学生的成长质量。在辅导员工作中,一方面,“头绪繁多导致工作强度高、无限责任造成心理压力大、认同度低带来职业倦怠”[1]的现状成为辅导员职业发展的掣肘;另一方面,辅导员个体成长和队伍建设得到了各层面的关注和重视,这也成为辅导员职业发展的助推器。面对这种矛盾,辅导员应当如何通过锤炼职业观念来提升职业素质呢?笔者认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根本,其中法治观念是关键。

法治是基础性的核心价值观。一方面,法治是公民核心价值观得以培育和践行的可靠保障。核心价值观以外在行为为具体标尺,而法治功能在于有效地规范和指引着人们的行为,以此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然效用。另一方面,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处于社会层面,由于社会是国家和个人存在的基础,所以法治在核心价值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就辅导员而言,他们的职业素质或职业行为受约于职业观念,此中如果缺少法治,那么职业方向就可能出现偏移。也就是说,法治观念是辅导员职业观念的有机组成部分,辅导员的核心价值观中包含法治,这既是辅导员个体发展之所需,也是学生成长成才之所要。

当然,任何职业都存在着现实的困境,辅导员也是如此。在辅导员的职业观念中常常会萦绕着一种心理,即辅导员工作是一种岗位“跳板”,还是一种职业奉献?是一种无奈之举,还是一种职业定位?如果说辅导员职业的发展是以高等教育政策为导向,以各高校为实践场域的话,那么辅导员的职业观念也恰恰是在这其中逐步得以锤炼的。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国家、社会、个人的精神力量,当我们将法治作为辅导员的核心价值观时,我们就必须思考,如何从法治观念层面来锤炼辅导员的职业素质和提升辅导员的工作质量?这就需要我们将法治观念予以具体化,也就是从工作思维和工作方式上予以考量,就是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辅导员职业观中“病症”的诊断器和医治辅导员“负向”职业观的良药。

(二)高校辅导员应当具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上述我们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作为观念的具体化形态,实则是从方法论意义上来分析辅导员的法治观念,这也组成了辅导员的话语体系与工作体系。作为一个职业群体乃至一名普通公民,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融入工作与生活之中,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因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离不开每个公民法治观念的培育和践行,而且国家开展普法教育的目的也在于此。那么辅导员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有何特性呢?

“法治思维是指受法律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则是基于法治思维所衍生的行为方式,没有法律思维不可能有法治方式的实施”。[2]辅导员作为高校学生工作者,他们的法治思维是指以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为依据,将信法、守法、用法与生活、工作相融合的思维方式。辅导员的法治方式是指以法治思维为指引,维护学生权益,公平、公开、公正地开展服务和管理的一种工作方式。

我们在强调辅导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同时,并非以此来涵括辅导员及其工作的所有内容和形式,而是讲求法治思维和方式在辅导员职业观念和具体工作中的融入,这也是辅导员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之中践行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的应有内容。也就是说,辅导员所从事的是育人工作,他们所具有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应当是蕴含着情理与法理,只有如此来理解辅导员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才能契合高等教育的规律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二、高校辅导员法治思维的养成模式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人才培养需求的提升、学生新特点的涌现,高校辅导员的职业素质也有了新的标准和要求,这在教育部所颁布的多个与辅导员相关的文件以及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即是体现。现今,高校在辅导员招聘中,一般将学历定位于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专业方面则可以是多元化的,由此,新入职的辅导员的素质有了较大提高。然而,辅导员素质的高低是以职业素质为载体,以学生成长过程和成长质量为标准的,又由于“人的全面发展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终极目标”[3],所以辅导员的职业素质理应具有全方位和立体化特点,法治素质是其核心。那么辅导员的法治素质如何呢?这就需要考察辅导员的学业背景和在职教育状况,目前在辅导员中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的并非主流,但是从中央到地方再到高校普遍采取培训的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从培训项目和辅导员工作实践看,辅导员职业群体的法治观念已经走过了零散化和局部化状态,现已进入系统化和全程化状态。

在法治观念上,法治中国建设要求人人学会守法、护法、用法,关键又在于人人信仰法治。就辅导员而言,法治观念既需要养成,也需要以具体工作为载体。目前辅导员存在对规则解释和运用不娴熟的现象,还存在“侵犯学生的部分权利”和“处理程序不当”等违反法治精神的做法[4],笔者认为,辅导员应当采取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养成法治观念,确立法治信仰。其中,拥有合理的法治思维至关重要,这是采取法治方式,提升学生工作质量的观念前提。具体来说,辅导员法治思维的养成模式可以由以下两方面组成。

(一)从法律和政策层面看高校辅导员法治思维的养成

由于法治是规则之治,是制度之治,所以辅导员要确立法治思维,既需要以社会成员角色来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也需要着眼于辅导员工作来贯彻辅导员制度和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在辅导员制度方面,国家层面已经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队伍建设、职业能力标准等方面颁布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再加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共同组成了辅导员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成为辅导员工作和职业发展的具体要求和有效保障。

在学生教育管理制度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地相关的规定共同组成了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既保障了学生的权益,也规范着学生的行为,更是辅导员开展学生教育管理的底限。

辅导员法治思维的养成首先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和政策,这是基本的前提和依据。辅导员通过学习和掌握辅导员制度和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可以使法治在他们的思维体系中得以确立,而且这些制度是校规校纪的上位规定,也就是辅导员职业发展和他们从事学生工作的一般化规定。

(二)从校规校纪层面看高校辅导员法治思维的养成

依法治校的基本前提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依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本校的校规校纪。从校规校纪层面看高校辅导员法治思维的养成,实际上是要求辅导员掌握所在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学生教育管理规则主要载体是各高校制作的“学生手册”。而“学生手册”教育往往成为高校法治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新生入学之初的必学内容。

从高校所享有的学生管理权来看,这种权力来自于政府的授权,是一种行政权,所以高校有权制定校内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适用于学生工作之中。但是这些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却不容忽视,因为学生起诉学校并胜诉的多起案例即是实证。因此高校须以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为依据,通过严格的解释、制定、修改、废止程序,实现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的合法化和合理化。

但是我们不容忽略的是无论是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还是校规校纪,都是以文本形态展现在辅导员的视野之中的,即是一种静态事物。要发挥这些制度的效用就必须使其动态化,从学生工作层面看,这需要辅导员法治思维这一媒介。首先需要辅导员认可这一职业,而逐步健全的辅导员制度体系为辅导员指明了职业发展的方向,也为辅导员个体的成长提供了保障。与此同时,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辅导员要实现自己的职业价值,关键是掌握并学会运用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在工作过程中,自觉以制度为依据,也就是用制度来规范自己的工作,用制度来管理学生,增强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可接受度。

三、高校辅导员法治方式的实践路径

辅导员法治思维的养成是一种主观层面的考量,而要形成实践效果,还需要将法治思维转换成法治方式,并将法治方式融入在具体的生活与工作之中。笔者认为,从普通公民视角来看,辅导员的法治方式与生活相关联,而从职业层面看,辅导员的法治方式分为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规范自身的工作这两条实践路径。

(一)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有三个基点,包括“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5]这三个基点既是针对法治国家建设而言,同时也是对各类职业群体的要求,当然,不同的职业群体的要求度是有差异的。在高等教育中,大学生法治教育体系与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是紧密关联的,即是说高校在进行专业人才培养的同时,不能忽略法治教育的功能。因为在高校分科日益细化的现实下,大学生既需要具有一般性的法治观念,也需要特殊性的法治观念,也就是与专业密切相关的法治观念。

第一,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也是其他价值观内容的可靠保障。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他们的成长状况触动着人们的情感神经,当我们欣慰于大学生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先进行为的同时,也不得不反思屡屡发生的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缺失法治观念即是其一。所以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必须置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范畴内,教育他们对掌握法律常识,引导他们汲取自由、平等、公正的价值意蕴,以此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促进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

第二,法治是社会建设层面中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大学生是社会的一员,而且毕业后也将步入社会,具备法治意识才能确保行为合法化。与此同时,大学生毕业后所从事的职业一般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而每一个职业都有特定的法治要求,所以高等教育不能忽略与大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只有在专业教育中融入法治教育才能引导学生树立基本的职业规则意识,才能有助于学生在从事特定职业时遵章守纪。

第三,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指出:“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宣传教育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任务,也是有效途径”。因此辅导员和学生都必须认识到法治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而这两个群体法治观念的养成又发挥着互促共融的效果,其中,辅导员在学生的第二课堂中以法治方式来实施管理或开展活动成为可靠选择。

反观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状,在教学上,主要依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存在这法律基础课课时短和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在相关专业教育之中还存在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相分离的现象。在教育上,辅导员工作中的法治教育呈现碎片化特点,导致学生欠缺培养法治观念的自发性和主动性。

概括来说,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依赖高校法治教育教学体系的完善,高校辅导员法治方式是其中的关键一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实现,一是,结合具体工作实例引导学生加强对“学生手册”的理解和掌握,重点是对大学新生开展“学生手册”教育,这虽然着眼于新生的适应性问题,但是通过学习“大学学习和生活规则”既可以倒逼辅导员法治方式的精准化,也可以以规则意识来促进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二是,辅导员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宪法日、世界人权日等为主题开展相关活动来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三是,结合学生所学专业与授课教师联合开展专业性的法治教育,例如对医学生开展卫生法学教育,对经济专业学生开展经济法教育。

(二)规范高校辅导员的具体工作

培养学生法治观念的最直接方式是规范高校辅导员的具体工作,这也是辅导员法治方式的最直接体现,因为辅导员从事的是学生事务管理,与学生的日常生活或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辅导员通过规范的学生管理工作,可以让学生切身体会到法治的精神与功效,

第一,确立辅导员工作法治化的基本原则。根据法治的基本要求和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应当将“法律至上”、“以学生为本”、“程序正当”、“权利救济”作为辅导员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此为底线来开展服务与管理。

第二,建立班级管理制度体系。在高校,班级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基本场域。从评优评奖到困难学生认定再到团建活动都是依托班级来开展的。而高校的班级具有较强的自主性,所以辅导员在进行班级管理时,如何建立管理制度体系是提升管理质量和培养学生法治观念的最直接方式。辅导员需要以政策、法律、校规校纪为依据,建立班级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机制,让每位学生参与到各个环节之中。在民主的制度下,既可以实现辅导员对班级管理的规范化,而且可以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主动性。

第三,通过“看得见”的程序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在大学里,“奖、惩、困、贷、补”等工作与学生的利益密切相关,如何让学生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正义的力量,这就需要辅导员在相关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通过规范的程序来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例如,辅导员自主开展的或协助开展的评优评奖公示制度、处分学生告知制度、学生申诉制度等既是辅导员法治素质的最好诠释,也是法治校园建设的应然要求。

[1]刘爽,史维生,孔祥彬,韩冰.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困境、原因及对策[J].高校辅导员,2013,(05):3.

[2]陈金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蕴[J].法学论坛,2013,(05):5.

[3]纪洪娟,陈勇.人的全面发展: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终极目标[J].煤炭高等教育》,2005,(01):23.

[4]杜爱霞.法治视角下的高校辅导员工作[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2,(01):142.

[5]李向国.法治观念的三个基点[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2):83-86.

(责任编辑:王淑玉)

On the Rule of Law Thingking and the Rule of Law Means of the College Counselor

LI Jun-hai

( Shando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 Jinian 250355, China )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strategy and the strenghtening on promoting the school philosophy make the universities counselors more relevant with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background,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 and the rule of law means have become essential elements for the counselors to improve college student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and quality of transaction management in the new period. The training pattern of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 for universities counselors is to establish the faith of the rule of law, to learn and master the state policies,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school rules. The way of practising the rule of law means is to cultivate the students' consciousness of rule of law as well as to standardize their work.

college counselor;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 the rule of law means

2016-11-18

2015年山东省青少年研究规划课题:“大学生法治素质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SDYSA150309)部分研究成果;2015年山东省高等医学教育研究中心科研规划课题:“医学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体系研究”(项目编号:YJKT201707)部分研究成果;2016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培育研究”(项目编号:16CSZJ24)部分研究成果

李军海(1979-),男,山东威海人,硕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

G642

A

1008-7605(2017)01-00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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