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绍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刑事侦查与技术】
论大数据侦查思维原理
□何绍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大数据带来的信息风暴开启了人类利用信息资源的新纪元,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必将驱动着侦查思维方式的创新与发展,大数据侦查是侦查部门的必然选择。大数据侦查代表着一种理念,一种思路,一种侦查的新工具,其核心在于数据价值的深度挖掘、大数据智能化分析处理和合理化呈现运用。
大数据;大数据侦查;侦查思维原理
随着大数据分析技术和网络技术、物联网的飞速发展,大数据分析技术、云计算等新技术的运用为侦查理论研究和实战运用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必将驱动侦查思维方式的创新与发展,大数据侦查是侦查部门的必然选择。阿尔文·托夫勒早在1980年就指出“大数据是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推动着生活形式、工作方式、思维模式的根本变革。早在1994年 ,纽约市警察部门就运用大量数据进行犯罪的侦查与控制,即通过比较数据统计报告为基础确定警察资源合理配置,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提供对策。大数据驱动侦查和控制犯罪是警察利用大数据分析历史案件、通过公安掌握的数据源和社交网络数据,预测犯罪趋势和犯罪模式,是一种主动侦查、积极侦查的侦查模式。提高大数据侦查犯罪的能力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选择,也是侦查创新与发展的主攻方向。
“大数据”一词是由英文“Big Data”翻译而来,公安大数据具备了量大、种类多、时效性、价值突出等特点,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全面展开和深度运用,公安机关在日常管理、服务和打击犯罪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基础数据,特别是大数据分析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大数据侦查提供了可能。大数据不是一种简单的数据而是包涵海量数据的收集与存储、数据价值的深度挖掘和数据信息资源的智能化处理和运用。大数据代表了一种理念(数据是一种能源、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集中体现)、一种思路(从数据的最广泛的收集到数据整体分析处理再以价值数据呈现的系统构想)和一种新工具(将海量的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和语义通过云计算统一计算、分析与呈现的工具)。大数据的出现标志着人类在数据运用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赋予了人类认识事物的新能力,也进一步催生了人类利用数据的新动力。[1]
大数据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围绕侦查工作目标,以现代大数据技术搭建平台为支撑,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深度挖掘、智能处理和专业分析开展侦查工作的理念和方法的统称。[2]大数据侦查是在大数据背景下针对犯罪领域出现的新情况、面临的新形势提出的,是经过侦查实践领域的不断探索和结合现代高科技技术手段运用提出的侦查新理念。区别于信息化侦查,大数据侦查更加强调数据资源的规模利用和集约化处理,是由信息化侦查过渡到大数据侦查的过程中,经过大量侦查实践、感性认识再实践到抽象概括的侦查新模式。大数据侦查强调数据资源,依托科学的系统平台支撑,借助云计算技术快速处理数据,从而得到有价值的信息。大数据侦查具有三方面的内涵:一是侦查模式变革。由传统的“由人到案”、“由案到案”、“由物到案”“由人到人”的侦查模式转变为“由数据到案件”的侦查模式,具有主动侦查、预测犯罪、制止犯罪的功能。二是侦查思维方式的变革。大数据侦查通过平时海量数据的收集与处理,掌握事物的运行规律和趋势,由精确思维、逻辑思维向发散思维、关联思维转变。三是侦查技战法的变革。大数据侦查的核心在于数据价值的深度挖掘、云计算分析处理和合理化呈现运用。具体来说就是数据信息的最广泛获取,利用云计算处理技术快速处理,从而发现事实真相,预测未来。即通过对前科案件和客观现状的分析处理,从而把握事物运行规律和发展趋势。宏观方面,大数据侦查可以预测犯罪,做到提前预防。微观层面,大数据侦查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生活中产生的数据痕迹,比如:生活痕迹、行为轨迹、社会关系网络、物态痕迹、虚拟痕迹(信息网络空间痕迹)和生物痕迹等展开侦查。
犯罪是一种社会客观存在,大数据科技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高效性的作案思维和方式。大数据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渗透到犯罪领域,犯罪分子运用科学思维、科学技术实施的犯罪越来越突出,其犯罪能力和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加大,数字化犯罪越来越普遍。犯罪时空复杂多样,多维度、宽领域、虚拟与现实空间的犯罪将成常态;犯罪的匿名性、流动性显著增强。犯罪领域的客观现实性,亟待侦查部门提高侦查犯罪的能力。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功能多样的数字化记录和存储设备被全方位、多层次使用,各式各样的公安及社会生活电子记录信息库对于侦查部门开展侦查,进行可疑人、事、物、时空及信息的核查、比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各种电子数据系统对实时犯罪信息的收集、存储、智能化处理,提高了侦查部门打击犯罪的效能。大数据侦查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数据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数据平台的支撑性和数据的共享性,数据的深度挖掘、智能处理和专业分析。
(一)数据的规模化与集约化
所谓数据的规模化与集约化是指数据规模大小达到一定标准,在充分利用一切数据资源的基础上,利用数据收集、存储、分析、智能化处理、可视化展现的理念和方法,充分发挥规模化数据资源的积极价值,根据主体价值目标的需要,构建目标模型,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秒级化处理以提高工作效益的一种形式。大数据侦查背景下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安部门掌握的数据也更加丰富和全面,数据信息来源多样化,如刑侦部门收集积累的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及案件信息、在逃人员信息、指纹、足迹、DNA图谱、可疑物品等数据;治安部门收集掌握的人口信息、旅馆住宿人员信息、暂住人员登记信息、场所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和特种行业信息等数据;交警部门掌握的各种车辆与驾驶人员信息、违章与事故信息、智能卡口车辆电子信息等数据;出入境部门收集掌握的证件申领信息、出入境信息等数据。更包括社会各相关部门、团体和个人收集掌握的各类数据,如媒体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监控系统数据等。可以说,大数据时代下,人们的各种行为、生活轨迹无不在数据的监控和记录之下,社会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数据性。
(二)系统平台支撑性与数据共享性
大数据侦查是建立在大数据和云计算平台基础之上的,大数据侦查的实施依赖于两个方面:一是侦查主体的侦查思路与理念贴近大数据侦查实践的需要;二是实现侦查主体具体思路与理念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大数据系统平台的建设与运用直接关系着大数据侦查的实现问题,运用系统平台的建设是大数据侦查的基础,决定着侦查主体能否进行大数据侦查。大数据系统是以先进的大数据技术为依托,将社会生活中规模宏大的数据处理(深度挖掘、碰撞比对、智能分析、精准预测等),进行可视化、模型化操作。大数据系统是人工思维的结晶,其显著特征就是数据的共享性,将大数据侦查变为可能,侦查犯罪能力显著提高。大数据侦查活动以数据共享平台为支撑,将动态化的、分散的、类型各异的数据,不同区域、不同主体收集、存储的数据信息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轨迹信息有机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整体的侦查模式。
(三)数据的深度挖掘、智能处理与专业分析
大数据技术能实时提取和分析多结构多源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智能化处理能够从海量的、杂乱的数据资源中抽取出与犯罪及犯罪嫌疑人相互关联的犯罪情节、点滴片段、不同侧面数据,并且能把数据连接起来、信息点联系起来、片段串联起来。[3]大数据侦查最根本的突破是依托云计算技术,运用海量的数据进行算法智能处理,对犯罪形态进行准确的分析研判,从而帮助侦查人员认识过去,分析犯罪动机与目的,揭示犯罪现象。大数据侦查的过程就是数据的挖掘、提取、智能处理和精准分析的过程,数据贯穿于侦查中的各个环节,让数据解释犯罪成为大数据侦查的显著特征,也是侦查的基本思维模式。大数据侦查下,有关犯罪一切现象皆可量化,凡事皆可数据化。[4]犯罪构成要素中作案目标、犯罪时间、空间、犯罪嫌疑人特征、犯罪行为、手段、涉案物品、作案方式和作案趋势分析、热点地区、行为轨迹等都可数据化,犯罪嫌疑人的价值观念、态度、情感等也可数据化。
侦查思维是侦查人员在长期同犯罪做斗争的侦查实践中,从最初的感性认识和摸索实践、不断总结和交流的过程中,以知识经验为中介而实现的对客观犯罪事实进行回溯性认识的侦查思维活动。侦查思维是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对侦查客体内在本质和规律性关系的反映。[5]大数据侦查思维原理,是指大数据背景下指导侦查实践所具有普遍意义的大数据侦查思维方式。大数据背景下,利用大数据侦查思维,对信息空间、虚拟空间和人类社会三元空间进行分析,根据侦查原理和措施及时有效地查清犯罪事实,调查核实,抓获犯罪嫌疑人。
(一)数据核心与价值原理
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必定发生深刻变革,从人、事、物、局部的、个体的核心转变为全面的“数据”信息核心。大数据背景下,数据是犯罪的生态,让“数据”说话成为侦查的基本思维。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形态俨然成为一个数字记录时代。大数据侦查领域,对犯罪嫌疑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结构化的和非结构化的数据收集、存储及分析处理,改变警务系统的升级方式:从简单的增量到架构的变化。大数据侦查要求我们用数据核心思维方式思考问题,使用以数据为中心的警务系统设计使犯罪嫌疑人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海量的数据成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基础,云计算可以从数据库中深度挖掘出犯罪信息,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
大数据侦查下的大数据并不在于数据的“大”而在于“有用”,数据信息的价值含量、数据信息的深度挖掘、计算效率显得尤为重要。基于大数据犯罪规律的预测,形成的侦查决策模式必将带给侦查极大的效益。用数据价值思维方式思考问题、指导侦查实践,让数据告诉我们社会个体的倾向,谁在犯罪现场出现过,谁更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等。
(二)数据系统与关联原理
大数据、物联网、电子信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现实社会已经进入数据时代,大数据侦查的前提是数据记录,人们日常的社会生活行为被无所不在的各种监控系统和传感器构成的“万维触角”动态化、全天候记录存储。大数据思维下,个人、群体的任何一种行为方式都是有价值的。侦查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部的数据。收集掌握的数据越多,侦查人员就越有能力预测犯罪,从而准确揭示犯罪。大数据侦查,意味着侦查人员在寻求犯罪信息量化和认识犯罪产生、发展及趋势的道路上,又迈上一个新台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侵害目标的选择、作案方式、来去现场路线、作案工具及作案时空要素等侦查信息都被数据化了,这是为刑事侦查打开的一扇方便之门。大数据侦查就是对侦查数据的全面挖掘和分析处理。
大数据侦查思维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侦查人员从传统的侦查逻辑思维转向关联思维,大数据是通过量化两个数据值之间的数理关系来确定相关关系,相关关系强是指当一个数据值增加时,另一个数据值可能随之增加。传统侦查思维是运用逻辑思维,按照事物因果关系和数据结构特征来收集侦查线索、分析案件的,由于我们认识的局限和思维的限制,导致很多有极大侦查价值的数据被我们选择性地忽略掉,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大数据侦查能分析、运用几乎所有的数据,而不再局限于因果关系和数据结构。同时数据形式也是多样化的而不是简单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大数据侦查中的这种关联关系虽然不能准确地揭示事物的本质,但是能为我们发现侦查线索,提供侦查方向,获取和收集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极大的效用价值。在高度数据化的时代,我们只要实时获取、存储全方位的数据信息,利用科学的侦查思维开展实时预测犯罪趋势、掌握犯罪规律,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寻找到人与人、人与案、案与案之间的关联信息,就可预测犯罪行为,为侦查部门快速决策提供思维支持。
(三)智能预测与信息找人原理
大数据侦查的核心就是预测,它能够准确把握犯罪形势,掌握治安防控动态,形成全面侦查和社会立体防控的局面。大数据侦查不是要教机器人像侦查人员一样思考,而是把数学算法运用到海量数据上来预测犯罪发生的可能性。正因为在大数据侦查规律面前,每个人的行为都被数据化,行为之间没有本质变化,所以侦查人员依托大数据侦查系统往往会比行为人本身更了解他自己。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实时通讯和监控系统、云计算保证了大数据侦查实时预测犯罪的可能性,为侦查部门提供了实时预测的信息,用大数据预测思维方式来侦查犯罪,使大数据预测犯罪、记录犯罪成为可能。通过大数据侦查,侦查人员可预测在什么时间、什么区域、什么样的人容易犯什么类型的罪等,为我们侦查部门实现预防和打击犯罪提供了更好的机会。
传统侦查着重回溯性侦查,即案件发生后,启动侦查程序,开展侦查措施,运用“以人找案”、“以案找案”的侦查思维破案件。大数据侦查,是一个从以人找案件过渡到案件信息找人的过程。大数据侦查从人找信息到信息找人,是一个交互性转变,数据库不再是死的、僵硬的数据,而是活生生的、具有智能化特征的数据。大数据侦查的一个核心目标是要从海量的、结构复杂的数据中挖掘出隐藏在犯罪背后的犯罪嫌疑人及犯罪规律,从而使数据发挥最大价值。
大数据思维在大数据时代是客观存在的思维方式,大数据思维是新的思维观。用大数据思维方式思考犯罪问题,解决打击犯罪困境,建立打击犯罪新机制是当下侦查犯罪的潮流和趋势,大数据思维必将开启侦查领域的一次重大时代转型。在继承传统侦查模式的基础上,加快信息化侦查转向大数据侦查是警务部门的历史使命。在公安信息化建设背景下,利用大数据侦查思维原理指导公安信息化建设,建立各类数据资源整合、开放、共享、运用模式,打造大数据侦查资源共享决策平台,促进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形成跨部门、跨区域、宽领域、多层次的资源整合与共享运用体系。
[1]王立楠.魏佳明.大数据时代反贪信息化侦查模式构建[J].中国检察官,2015(5).
[2]李 蕤.大数据背景下侵财犯罪的发展演变与侦查策略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3]刘洪涛译.数据化决策[M].广州:世界图书出版社,2013.
[4]何 军.大数据与侦查模式变革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5]刘黎明,等,侦查思维[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5).
OnthePrincipleofInvestigationThinkingwithBigData
HE Shao-bi
(Chinese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Beijing100038,China)
Information storm brought by big data opened a new era of human using information resources. The advent of big data era will necessarily drive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investigation thinking mode and big data detection is an inevitable choice for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Big data investigation represents an idea, a kind of thinking and a new detection tool. The core of it lies in the deep exploring of the data value, intelligent analysis and settling of big data and the rationalized presenting and application.
big data; big data investigation; investigation thinking principle
2017-03-05
何绍毕(1990- ),男,云南保山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级侦查学硕士研究生。
D918
A
1671-685X(2017)03-0092-03
(责任编辑:黄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