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分析

2017-04-11 03:08:49谭秀湖
四川体育科学 2017年3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数字法律

谭秀湖



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分析

谭秀湖

成都体育学院新闻系,四川成都,610054。

作为信息技术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产物,数字知识产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较,在传播特征、存储方式和侵权方式等方面,有其特有的规律性。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机遇和挑战,对其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新一代信息技术传播环境下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提高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新一代;信息技术;体育知识产权;影响分析

知识产权是国家赋予智力劳动成果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对其成果的独占权和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个动态概念,科技的发展使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不断发生着变化[1]。信息技术的进步,特别是物联网、云计算和3D打印技术等为代表的新一代通信技术飞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知识、信息和价值的传统传播途径和方式,同时也使知识产权的形态、概念和外延发生变动,形成各种数字形态的知识产权。相对于有形资产的保护,无形资产更容易受到不法侵害。数字知识产权本质上属于无形资产,数字信息的传播特征、安全脆弱性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性,使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接受更多的挑战。

体育知识产权是国家层面的重要技术资产,是个人层面的物权和财产权,无论是从政府角度还是从企业和个人利益出发,应当重视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体育知识保护是决定体育产业能否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2]。目前,中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已经渗透到体育运动的各个环节,但在体育知识产权理论方面还存在许多分歧,在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往往只涉及到体育器械、体育用品等那些游离体育运动本身之外的“衍生品”,而体育领域内所特有的、最主要的、普遍存在的智力成果却未列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3]。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较,无论在法规制度建设还是保护措施手段上,中国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新一代信息技术给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带来诸多问题和挑战,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传播背景下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研究,能够保护和激发体育创新行为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对我国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带来严重冲击

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促进知识产权传播的同时,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带来严重的挑战,例如3D打印技术的应用所带来的对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新一代信息技术引发的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体育知识产权从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在内涵和客体构成与其它知识产权有所区别,主要包括体育商标、体育训练方法、体育专利和体育竞赛转播四个方面。数字知识产权是对知识产权进行数字化处理,所生成的数据信息内容以网络方式进行传播所形成或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

1.1 数字传播赋予体育知识产权新特征

传统体育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专有性和时效性等典型特征,数字传播改变了体育知识产权的特征,为体育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和保护带来新的问题,使其面临更加复杂的安全环境。

地域性指的是由于经济、文化和科技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各国和地区对于如何保护体育知识产权有不同的侧重点和理解,所制定体育知识产权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体育知识产权的权利确认和维权,必须依据所在地的法律提出申请。体育知识产权在空间上具有有限性,呈现地域性特征。数字传播打破原有国家和地区间的地域界限,使得体育知识产权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不同法律环境中进行发布、交换和接收,体育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被淡化,但同时也带来法律保护内容不清晰、侵权行为难以界定和执法主体不明确等新问题。

体育知识产权专有性,即权力所有人依法对其权力客体享有独占、支配和处分,并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和索赔的权力。在专有性限制程度上,不同的体育知识产权有所区别,但使用体育知识产权相关产品,必须得到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数字传播的开放式特征和不依赖传统物理载体的特点,使体育知识产权传播过程中能随意的被接收、转载和共享,给传播控制、法律适用和侵权确认都带来困难,进而削弱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时效性是指,除了商业秘密外,体育知识产权具有财产的属性,法律给与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人一定的价值补偿,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体育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给与的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不容侵犯。限期届满,相应体育知识产权就可以被社会公众无偿使用和共享,专有性不再受法律保护。对于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传播需要很长时间,权利人从这一过程中享受收益和成本回收,时效性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鼓励创新不成问题。然而,数字传播加速了知识成果的更新速度,使得体育知识产权传播和交易时间大为缩短,产权价值贬值速度加快,时效性对于体育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作用难以发挥。

1.2 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挑战

传统体育知识产权客体需要实际物质载体,在体育知识产权的转移、处分和确认等环节中,这些有形载体的客观存在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相较于有形知识产权保护,无形体育知识产权客体的侵权和保护确认难度和复杂性提高很多。信息数字化处理和传播,使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明显提高。工业化时代,尽管科技的发展,使得诸如复印机、刻录机的发明与应用,极大地提高复印的时效,但复印传播的成本代价依然不菲,从而对体育知识产权客体侵权的规模受到一定的限制,侵权者难于对体育知识产权造成大规模的权益损害。数字传播的信息都具化为二进制数字符号,用户通过计算机简单的操作,就可以完成对体育知识产权客体的复制和传输,且代价近乎于零,这就使大规模复制和传播侵权行为成为可能,特别是诸如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溢出效应,使损害范围扩大且损害程度剧增。此外,在传统传播模式下,体育知识产权转移一般需要一定数量中介组织的参与,并且传播的途径的数量是有限[4]。因而,权利人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体育知识产权传播实施控制。而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传播特征,使公众可以直接借助于网络,而不必通过传统有限的途径进行体育知识产权的发布和传播,使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人基本无法对其实施有效地控制。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任何一项重要技术的创新,都对原有社会制度带来冲击,促进社会改革进而推动社会进步。从本质角度,现有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全适应传播环境的改变,需要对其加与补充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

2 新一代信息技术传播条件下中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棱镜门”事件使公众清醒地认识到数字传播的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成为当今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云计算、大数据和3D打印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断冲击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使人们深入思考和研究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亟需解决的问题。

2.1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存在不足

近年来,中国就加强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制定、修改和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但从立法的角度,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法规缺失、法律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不足现象,如中国现有《体育法》为大型体育赛事的体育标志提供法律保护,而对体育竞技表演、运动技术发明和团体操表演等没有给予明确的法律依据,使许多体育知识成果转化过程中,缺乏具体法律保护或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作为调节社会关系重要手段,法律在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相关法律的缺失,会导致无法清晰进行责任权利的确立、认定和保护,以及有效地协调冲突各方的利益。因此,在结合体育自身的规律的基础上,建设和和完善体育知识产权制度是当务之急。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更是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例如中国著作法没有对数字作品的使用目的和性质做出清晰的定义、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利的界定等,法律的缺失或不清晰导致数字知识产权侵权严重。新一代信息技术水平的提升使得数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越来越隐蔽,手段愈加复杂,相应的取证和举证存在诸多困难。而证据是法律诉讼的关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难以胜诉。此外,在侵权行为认定的评判标准、管辖地确定和法律属性确认上,数字知识产权也与传统知识产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面对严峻的形势,我国加强有关数字知识产权的法规建设,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但对体育知识产权的针对性不强,诸如体育赛事会歌、团体表演的网络著作权和邻接权等许多权益并没有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因而,对于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必要从整体发展的角度重新审视,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环境下的相应法律制度研究。

2.2 新一代信息技术使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面对新的威胁

数字技术的应用和知识传播方式的改变,使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从法制建设和技术措施保障两个方面出现隐患,尤其是技术防范措施上,信息安全任何一点漏洞,都可能遭受来自与数字网络的无意或有意攻击,网络的放大效应使得侵权的影响、后果和损失更为严重。数字传播使体育知识产权面对更多信息安全威胁,例如黑客利用系统安全的外部或内部漏洞发动主动或被动式攻击方式,盗取单位和个人的私密信息;通过程序编写将能自我复制、自我传播的计算机病毒程序代码插入到计算机程序中,通过激发的方式侵入用户电脑,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窃取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此外,还有木马攻击、伪装攻击和ARP 欺骗攻击等。这些攻击的隐蔽性和自我保护能力日渐增强,具有的功能日益完备,使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

以物联网、云计算和3D打印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开启了重大的时代转型,同时也涉及到体育知识产权法律与管理几乎所有的问题。例如云计算带来体育商业运行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但其用户的不确定性、计算的复杂性和技术应用的广泛性,都对现有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研究仍旧处于摸索阶段和碎片化状态。如何在新技术条件下解决体育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和保护问题,如何对相关法律进行内容完善和范围拓展,进而妥善处理和分配冲突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整个社会予以关注和系统性研究,为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法律和技术支撑。

2.3 新一代信息技术使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增加

进行数字化处理、收集和传播,以及数据库的建设和开发等过程中,都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新一代信息技术使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程度增加。

2.3.1 数据库建设和开发过程中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数据库指按照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和管理数据,将相互关联的体育信息数据进行集合和管理。数据库建设是数字形态体育信息资源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两个方式来建设数据库:自建数据库和外购数据库,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主要来自于自建数据库建设。自建数据库建设需要对相关信息采集、整理和加工,有侵犯体育知识产权的风险,因而应注意处理和汇编信息时是否具有独创权和知识产权,同时应注意尊重著作人的署名权,必要时支付一定的费用。对于外购数据库,应同外购数据库销售方达成协议,协议中应根据需要购买云数据库、网络数据库和物联网数据库等新型数据库,解决外购数据库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应用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2.3.2 数字化处理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数字化没有改变信息资源的内容,只改变信息资源的载体,并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创新性。对于将已有作品转换成数字化制品问题,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都属于复制行为,数字化转换没有改变信息资源原始著作权。同时,《著作权法》第10 条规定:作品的网络传播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不能使用。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必须获得相应权力人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体育知识产权。

2.3.3 数字信息服务带来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信息传输和发布时,诸如将互联网上相关信息汇集并建立一个信息资源导航或超链接,必然会带来相应知识产权风险,即侵犯信息网络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传播,在法律上规定信息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的专用权。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得体育知识产权在网络发布和传播服务时得到法律保护,在未经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的前提下,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其相关信息。在使用相关作品时,对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使用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要求。

2.4 缺乏对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在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公众认为体育具有公益性,体育本身具有商业属性并不被认可,使得“轻专利,重成果”的思想在我国体育界仍旧普遍存在,即对体育有形资产的权益和保护比较重视,而对体育无形知识产权缺乏必要的保护意识,特别是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导致我国很多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流失并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例如,北京奥运会的许多相关网站的域名被抢先注册,为北京奥组委推广品牌和开发市场活动带来严重影响。目前,由于对信息和互联网相关技术和知识的匮乏,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加之对如何保护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体育科技工作者缺乏正确的认识,使得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缺少必要的保护知识和措施。同时,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所蕴含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并不为公众所了解,公众缺乏对其保护意识,对侵权的危害性没有清晰的认识,没有自觉遵守相应法律规定,从而造成侵权。而且,中国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产权利益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对相关侵权行为诉诸法律进行维护的行动并不多见,从而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极大影响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体育知识产权开发的积极性。此外,由于与直接利益不直接挂钩,体育机构和企业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处于消极状态,即便发现体育知识产权被侵权,也不积极进行证据收集和开展相应维权行动。因而,有必要提高中国体育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3 新一代信息技术下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和对策

中国正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而这一发展与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是直接关联。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传播条件下,对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加强保护,能够促进体育文化发展和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3.1 加强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基础法规制度建设和完善

数字传播打破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在相关领域起到的社会关系平衡作用,使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表现为滞后性和不完备性,存在诸多空白和漏洞,亟待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框架,为解决体育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加强体育知识产权的法治建设,不是另外专门为体育设立一部知识产权法规,而是对现有知识产权和体育法规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此外,中国现有数字知识产权的法律位阶不高,相关法规文件基本是通过司法解释或行政法律规定形式出现,应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这需要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的介入。在未来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应当注意司法解释同网络因素相结合[5]。在借鉴国际上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法律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准确判断体育科技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的前提下,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修改和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为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3.2 加强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保障措施

利用信息安全技术对数字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主要保护措施,诸如采用访问控制或限制措施,使未授权用户无法对受保护数字知识产权的访问,利用防火墙技术,可以防止黑客攻击盗取数字知识产权的行动,技术措施是防止数字知识产权侵犯的第一道防线。此外,通过信息监测技术,能够利用专业技术手段有效对数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检测、分析和取证。技术措施为遏制数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支持,也为知识产权相关立法提供实践经验和依据。然而,信息技术进步也推动数字知识产权侵权手段不断更新,使得原有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迅速失效,不再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要有效发挥技术措施对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必须根据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变化对防护技术进行持续创新,针对不同类型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侵权方式采取不同技术防范措施,并建立相应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监测和维护系统。要综合考虑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结合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自身传播特点,采取针对技术措施消除传播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同时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能效分析,在制度建设的有所突破与创新。

4 结 论

总之,在知识经济时代下,为了尊重激励知识创新,世界各国已经非常重视数字形态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地调整和适应技术和时代的冲击,加强法规建设和新一代信息保护技术措施的研究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全面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我国必须要加强体育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和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大相应技术措施的研究,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1] 吴尚义. 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与法律保护[J].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26(1):87~88.

[2] 马法超,于善旭. 体育无形资产、体育知识产权和体育无形财产权关系辨析[J]. 体育科学,2008,28(9):74~79.

[3] 赵是瞻.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D]. 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08.

[4] 谌 凯,潘 星. 高校体育无形资产开发SWOT分析[J].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4(6):134~136.

[5] 于志强.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J]. 中国法学,2014,177(3):156~176.

The Influence Analysis of the New Generation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to Spor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AN Xiuhu

Journalism Department, Chengdu Sport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54, China.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igit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the result that combine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has special status in communication feature, storage and infringement methods. It is important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 to research sport intellectual property, which is brought the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by the new generation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sport intellectual property based on the new generation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we present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spor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ulation, and expect to improv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spor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healthily and orderly push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cause in China.

New generati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por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luence analysis

1007―6891(2017)03―0012―04

10.13932/j.cnki.sctykx.2017.03.04

C80-058

A

2016-10-26

2016-10-2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体育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方法研究”(No.13YJAZH081);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体育数字无形资产产权保护对策与方法研究”(No. SC14E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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