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提供专业培训后,员工在约定服务期内违约怎么办
栏目合作: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咨询台:
2013年5月,我公司与员工陈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6月,公司派陈某去国外进行了为期半年的技术培训,并签订了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培训结束后,陈某需要在公司继续服务5年。同年年底,陈某结束培训回到公司工作。但让我没想的是,仅仅1年后,陈某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为了培养他,付出了很多。因此,我们向他提出必须赔偿公司全部培训费用5万元后才能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陈某对此不服,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我公司向陈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有依据吗?对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王先生
王先生:
《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你公司的事情,公司向陈某提供了培训机会,支付了培训费用,并约定了为期5年的服务期限,但陈某在培训结束并工作1年后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完成约定的5年服务期,所以应当向公司支付培训费。而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规定,5万元的培训费应分摊到5年服务期,即每年应分摊1万元的培训费。陈某为公司服务了1年,因此未履行部分的服务期为4年,按每年分摊1万元培训费计算,他应向公司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
【微问答】
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能约定服务期吗?
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可分为一般性培训和特殊性培训两种。一般性培训主要是指入职培训、上岗培训等国家规定的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此类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费用由单位按照占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来支付,这样的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而特殊性培训,是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的人力资本增值投入的培训,即专业技术培训,这样的培训通常要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约定服务期。
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哪些?
答: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