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菲菲,郑士鹏
(北京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4)
网络虚拟社会中的道德问题与治理
侯菲菲,郑士鹏
(北京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4)
网络虚拟社会中的道德问题是网络文化、制度、心理、交往以及受众主体等多方面结构性失衡以及功能缺失的显性呈现。在网络虚拟社会中,道德标准与道德价值的式微体现出网络诚信的弱化、网络安全的失守、网络心理的缺陷以及网络行为的失范。网络虚拟社会道德问题的产生有着复杂的归因和动源,治理网络道德问题必须要通过网络社会公德意识的培育、网络社会道德思想建设、构筑绿色网络社会环境以及网络法律制度的完善等途径,提升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水平,实现虚拟生存与实践方式的和谐统一。
网络虚拟社会;道德问题;治理
网络虚拟空间将人类社会推进了一个“N次元”的时代,从本质上而言,网络社会是一个依托技术性力量而构成的虚拟空间(Cyberspace)。多维度的网络虚拟社会改变了人们对于时空的想象和固有认知,更改变了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方式、生产方式以及思维方式。极大地拓展了社会主体的信息延展能力,社会关系样式被进重新定位、设计和解释,固有的社会生产与生活状态被颠覆。一方面,网络虚拟社会为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助力,但另一方面也催生了难以抑制的网络虚拟社会道德危机。网络成了新型犯罪与道德问题的多发地带,尽管网络虚拟空间的道德实践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所涉及的意义领域则不可避免地要与现实道德环境产生交叉。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问题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其伴随着新技术的产生以及社会热点的更新而嬗变,网络社会主体与道德之间因此而出现了精神屏障,加之社会整体道德的弱化,更加深了网络虚拟社会主体的道德彷徨,这也体现出人作为网络虚拟社会的变量,更需要有效而科学的道德引导和干预,唯有如此才能使网络虚拟社会中的道德问题得到哲学反思,才能探寻治理网络道德问题的新路径。
网络虚拟社会的到来使人性的本质光辉最大程度地释放出来,但同时也使人本色彩中的消极一面拥有了生存的空间。网络虚拟社会的虚拟性、多变性、隐匿性以及多样性等特征,给许多网络道德问题的萌生提供了温床,致使网络虚拟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成了社会道德滑坡的第一载体,造成了网络用户道德的迷失以及道德标准的模糊。因此,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失范隶属于社会问题的范畴,体现出多种偏离道德常态的表征。
随着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的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信息的发布更加便捷,这也使良莠不齐的信息在大数据时代肆意泛滥。“信息的共享或封锁、保密与泄密、利用与滥用、授权与非授权等各种矛盾和纠纷在增加。”[1]这种信息混乱使网络用户在进行信息辨别的过程中遭遇瓶颈。人们习惯并乐于在虚拟社会中使用虚假身份,例如在微博、微信以及陌陌等自媒体平台中,用户通常会采用毫无现实根据的网络昵称为自己的虚拟社会角色命名,个人的真实信息被完全隐匿或相对隐匿,这代表着任何一个终端上的“无标识”用户都可以以“匿名”的方式发布不负责任的虚假信息。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便捷性与及时性使其成了一些道德能力弱化人群的保护伞。近些年来频频出现的网络造谣、传谣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的消极效应,更使线下的真实社会生活受到影响,这也迫使我国对此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然而尽管如此,网络虚假信息的泛滥仍然直接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网络诚信体系的崩塌,诸如网络诈骗、信息诈骗、对社会事件的夸大扭曲和断章取义以及网络交友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等诚信失守问题,使网络道德的底线一再降低,网络诚信的缺失已经严重影响网众的现实生活。
在信息时代中,全球性的网络安全问题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在信息成为时代核心的今天,网络安全已经成为网络虚拟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网络安全角度而言,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问题主要体现为围绕网络利益的多种冲突、信息伦理匮乏以及网络暴力事件三个方面。首先,在新媒体经济兴起的进程中,许多不法分子为了追逐利益而利用网络实施高科技犯罪,更有人打着网络交友的旗号在虚拟的微博、微信等平台的账号中实施诈骗、盗取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一些青年网民由于掌握一定的“黑客”技术潜入用户电脑中窥探他人隐私,甚至私自开启用户终端的摄像设备,以上传他人信息为要挟获取不当钱财,使无辜用户深受其害;信息伦理的匮乏表现为一部分用户违背社会道德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制度要求,不顾及自身社会的责任与公共秩序,大肆渲染未经核实的消息,例如网络水军的信息炮制,攻击双方的恶意炒作与抨击,使网络虚拟社会的舆论走向陷入混乱;网络虚拟社会的暴力行为主要包括“人肉搜索”以及“舆论绑架”等行为,尽管这种暴力行径是以文字、信息以及符号等信息形式出现,并不具备肢体暴力的特征,但其对于受害者的打击和带来的痛苦均是不容小觑的。
从网络心理维度来审视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问题,可得出三方面的结论,即网络消沉心理、网络排斥心理以及网络成瘾心理。网络消沉心理指的是一部分网民过度依赖网络虚拟社会中的角色设定以及虚拟空间带来的精神刺激,而这些网络虚拟社会中积累的“成就”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延续,现实的交往实践受阻,因此而出现了网络消沉心理,包括自我道德标准降低,在精神和行为上放任自流,道德观念弱化等等。网络排斥心理指的是一些用户不能正确认识自我身份,在网络虚拟角色和现实角色中徘徊不定,不能客观、理性地担当起自身的角色责任,有的网络用户拒绝在现实生活中与人建立和谐、融洽的关系,反而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侃侃而谈、展示自我,正因如此,在虚拟社会中的“高人气”却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兑现,使部分受众的网络心理出现缺陷,继而抵触、仇视现实社会,对于生活中的善恶标准、道德是非以及人性价值进行盲目否认,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心理畸变;网络成瘾心理则表现为一些网民对于网络事物与活动的过分热衷,如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交友、网络购物,甚至被一些色情暴力网站所迷惑等等,对于身心发展都产生了严重的危害。有的人在网络虚拟社会中找到了爱情的归宿却引发了真实生活中的婚姻危机,致使自身的伦理道德失守,家庭最终破碎,网络虚拟社会的极端自由性对于网络用户的身心影响是深刻的,这种心理缺陷必定会引起网络道德的缺失。
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人是完成网络虚拟行为的责任主体。从网络虚拟行为而言,网络道德的失范主要表现为网络资源的滥用、网络盗版行为猖獗以及网络效应恶意策划等。首先,从个人角度而言,一些网络用户热衷于上传、复制、扩散网络垃圾内容,诸如此类的网络越轨行为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多样且十分隐蔽。例如有的用户剽窃他人的智力成果,网络抄袭现象屡见不止。特别是在新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个人用户在自媒体中发布的任何信息都能够被他人获取为己所用,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十分困难;其次,从网络虚拟社会的运营商角度而言,一些不法商家利用网络资源进行违法牟利活动,例如2013年,北京警方重拳打掉了以网络红人“秦火火”为核心的网络推手公司,经调查许多微博的知名博主成为他们传播网络谣言、煽动网民情绪、炒作网络事件谋取利益的犯罪帮凶,而同年武汉则破获一网上造谣公司,参与造谣、传谣的600名枪手竟分布28省之多,此类案件体现出的共同特征即网络行为失范的严重,不同的势力与利益组织均希望在网络虚拟社会中掌控话语权,一部分人为此而采用了违法犯罪的极端网络越轨行为,网络虚拟行为失范的后果是难以预计的,其从潜伏、形成、传播再到扩散的多个过程,都伴随着引发网络或现实社会公共危机事件的巨大风险,更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与社会成员网络安全感的建立。
当前,我国网络虚拟社会中的道德问题与现实形态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网络因素、社会因素、制度因素,同时也包含受众的网络素养水平等等,这些客观与主观因素是促使网络道德问题持续发酵、推动网络道德底线不断下滑的真正归因。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社会迅速地向着信息社会转变,在两种社会对接的短暂时间内,多数社会成员还并没有形成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意识。网络虚拟社会的运行方式与现实社会存在本质的区别,其社会形态本身伴随着一定的隐蔽性、虚拟性、复杂性与广域性,社会成员对于网络虚拟社会形态的诸多特点缺少把握和深刻认识。目前,多数网民的网络虚拟社会道德认识仍然处于传统社会与物质形态的层面中,并没有用现实社会的道德标准来约束自身的网络行为。对于网络虚拟社会道德标准的确立、道德规范的意义以及道德行为的评价缺乏科学、理性的态度,这一度造成了社会成员网络虚拟社会道德标准的空白、混乱以及道德意识的模糊和减弱。互联网的兴起作为一次改变全人类生存方式的颠覆性信息革命,引发了一系列席卷全球的连锁效应,其中便包括社会道德领域的整体变迁。由于网络的产生和发展处于持续提速的状态,因此我国社会成员对于传统社会与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对接还缺少认识的时间条件,而这种“无意识”则是诱发网络虚拟社会道德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快速变迁的社会环境使人们的信仰与道德出现了深度的危机。而网络社会形态的特殊性则使一些人对于数据化的网络行为缺少价值思索,网络虚拟社会的虚无缥缈、难以捉摸以及虚拟社会中自由的精神享乐,使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理想信念、道德标准动摇和瓦解,而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思想与网络虚拟社会的融合还十分不足,网民在进行虚拟社会活动的过程中接触不到社会主义先进思想的价值引导,这使得网络虚拟社会一度陷入了一种无序和混乱中,由于缺少对于社会主义公共道德指导体系的坚持以及构建网络虚拟社会公共道德体系目标与原则,使网络虚拟社会成为了社会道德的“流放地”,整体道德建设缺少了社会主义先进思想的指引,势必会在道德价值评判方面陷入恐慌,使网民在网络虚拟社会公共道德的问题上无法找寻消解的理论依据和正确答案,已经出现的道德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匡正,这致使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标准急速失落。
传统社会有着相对固定的区域范围和人群集合,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与各自的价值追求而达成生存方式的联盟,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社会群落关系。而网络虚拟社会的范围并不是固定的,甚至是无限延展的,网络虚拟社会的人群构成更是复杂性与包容性极强的。从一般社会所涉及的共同利益的角度而言,现代网民的网络虚拟社会思维与行为方式已经与传统社会环境的行为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行为影响已经不局限于某个社会或国家的范畴,而涉及更广泛区域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许多西方国家开始利用网络来传播一些所谓的具有普世价值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行为思想,使我国的社会成员的道德评判标准被破坏,影响了我国社会成员与民族间的和谐与团结,西方国家通过新型文化如电影、游戏等产品的输出,宣扬他们所谓的人权、民主与自由,使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环境不再单纯,导致网络虚拟社会道德失范问题得不到理性的道德约束。网络虚拟社会环境每况愈下,舆论乱象丛生,经常可见的是网络攻击、谩骂、扭曲、讽刺,一些人热衷“恶搞”却忽视社会“正能量”的传递,社会正义之声被抵制和批判,这种网络虚拟社会环境的恶性发展,直接造成了社会道德建设受阻与网络虚拟社会道德问题的产生。
目前来看,我国关于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尽管近些年来网络事件的频发促使相关法律得到了必要的补充,然而在细节方面仍然存在大量空白。网络虚拟社会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健全使网络社会公共道德底线失去有效控制,在网络虚拟社会道德“自律”失守的情况下,法律制度的“他律”所发挥的效用也十分有限。从内在联系角度来讲,法律与道德本身是密切相关的,从层次上而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道德是法制的升华,法律来源于道德又反作用于道德。缺少了法律的维系,道德在完全依靠人自律的情况下难以建立成熟的框架。从网络虚拟社会的相关立法来看,大量的法律漏洞给网络道德的失陷留存了空间,在网络虚拟社会成员的行为方面并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何种行为是被保护的,何种行为是违法的。从理论层面而言,如何在法律体系内实现网络虚拟社会的自由与平等、保护全体网络成员的合法利益仍然缺少具有执行性与可操作性的操作细则。目前,我国的网络发展呈现百花齐放的状态,个人、商户、单位、机构多种网络虚拟社会主体并存,新的网络活动形式目不暇接,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关于网络虚拟社会道德问题的约束还缺少及时快速的反应和跟进,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与法治环境,导致网络虚拟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以及道德行为出现一定的偏差与混乱。
在网络虚拟社会改变现代人生活方式的过程中,包括思维观念、价值取向等多方面都需要社会成员对于自身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和思索,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人的道德标尺不应是日趋式微的,而应在自我检索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道德标准,只有如此,才能使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和谐共存,才能挽救社会道德滑坡的命运。目前,通过科学的制度与非制度的安排,进一步探寻网络虚拟社会道德问题治理的新范式已经成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必由之路。
提高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水平必须要以提升网民的网络道德认识为前提。“道德就是从他律转为自律的过程。网络道德自律包括运用网络的自控性、自主性和自觉性。”[2]网民自身对于道德实践的积极认识能够使网络道德体系成为一种自发的应然状态。网络虚拟社会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形态,其建设和发展的任何环节都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较高社会主体素质的维系。马克思曾经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3]网络虚拟社会尽管存在虚拟性,但并不代表其可以无序发展。其仍然是依托现实社会的物质活动与物质交往的产物。因此,要将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体系和精神传承延续到网络虚拟社会中,进一步引入案例教育与公益宣传,加强网络虚拟社会公德意识疏导,使每一位深处其中的网民都能够清楚地认识到网络虚拟社会包含于真实的社会群体之中,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脱离社会、脱离道德的单独个体,其仍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社会道德的制约和批判,参与网络虚拟社会活动是在公共道德的尺度之内的“相对自由”,而非放任自流的“绝对自由”,作为网络虚拟社会的任何成员,应以一种正确的社会道德观念与行为去妥善处理网络虚拟社会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并自觉为网络虚拟社会公共道德体系的建立与网络的健康发展作出努力。
首先,任何社会的道德体系建构均需要社会主流阶级与群体的主力引导,在我国建立网络虚拟社会道德体系的进程中,必须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对网络虚拟社会意识形态的科学指导。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能够为我国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精神动力与理论支持,因此,在网络虚拟社会道德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必须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奠定网络道德建设的理论基调;其次,要始终坚持党的宏观政治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社会公共道德体系思想与理论为引领,不断地引导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网络道德的建设。全面树立社会主义的网络道德意识、政治意识、文明意识以及网络公民意识,这是网络公德建设的必需;最后,要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广泛弘扬和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处世箴言,实现道德理想、政治理想与事业理想的统一,将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价值追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联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网络虚拟社会道德目标体系、价值取向与行为规范。从而有效把握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方向,培养网民正确的网络观、利益观与道德观。
在全面到来的大数据时代,“云数据”正在改变人们利用网络的方式方法,这也显示出技术力量对于网络虚拟社会的强大推动作用。重塑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体系,仍然需要依托具有高度科技含量的技术手段,通过技术的更新与技术管控,实现网上网下多位一体的道德防范体系。首先,政府部门要引导和支持网络问政建设,要运用前瞻性的科学视野采取技术措施创新网络理政的新形式,同时要为网络管控技术的优化和升级提供便利条件,提高网络监管部门的技术能力与水平;其次,网络运营商要加强技术自律,将先进的技术用于正确的商业活动运作,积极推动绿色网络环境的建立,自觉维护网络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与言论要采取技术手段拦截并向相关部门及时举报,自觉履行网络运营商的社会责任;最后,各大媒体的网络平台要采取技术措施为网络虚拟社会道德体系的建立提供保障,重点加强舆情监控,发布真实有效的信息资讯,重视数字化新媒体后台管控系统的建设,强化媒体内部的网络组织的管理,从而为网络道德话语权的维系提供技术保证。
健全的网络虚拟社会法律法规能够为社会成员的合法交往提供法律保护与支持,为网络虚拟社会的有序运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政策法规体系是维系网络虚拟社会道德的基本规约,“制度的运行图式要求政策制定者考虑将和谐网络文化之根本理念、价值规范和实践诉求以具体的行为准则或道德、法律规范之形式融入制定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中。”[4]通过法律制度的确立,将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理念全面地融入社会基本规则,关于这一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强调:“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5]因此,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是当务之急,网络虚拟社会的运行制度可以杜绝和抑制反规则现象的盛行,是人们更好发展网络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重要工具。只有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把握网络话语主导权,才能有效地发挥出法律和制度对于网络虚拟社会实践活动的规约和保障作用,使网络用户在遵守和践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形成网络虚拟社会守法意识,此外,还要进一步填补网络伦理规范的空白,优化和完善网络行为规范,以规约网络虚拟社会成员的网络理性行为,“引导网民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按照国家法律确定的网络活动范围与活动程序,参与到网络公德建设活动的过程之中。”[6]
综上所述,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问题有着多方面的归因,治理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公共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关键环节,网络道德的实践与训练需要政府、社会以及网民的协同互助。因此,必须要强化网络公共道德疏导,有效提高网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公共道德思想为指引,不断地打造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从而建立线上线下协调一致的新型道德体系,促进社会成员网络虚拟社会道德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的统一。
[1]富标.大数据时代诚信机制建设的机遇、特点与路径[J].中州学刊,2015(6):92.
[2]田必春.我国青年网络道德问题探析[J].人民论坛,2013(2):13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72.
[4]张元,丁三青等.网络道德异化与和谐网络文化建设[J].现代传播,2014(4):25.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6]王婧,徐仲伟.关于网络社会公共道德的建设[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5(1):36.
[责任编校:赵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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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2-3240(2017)05-0050-05
2017-01-02
新媒体时代大学生社会心态引导与培育研究(课题编号:2015jbwj008);2016年度北京市哲社办课题“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网络舆论引导机制研究”(课题编号:16jdkdb004)
侯菲菲(1990-),女,山东德州人,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郑士鹏(1983-),山东滨州人,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