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栏目主持:艾竹 电话:028-62376126
咨询台:
我是一名餐饮服务业的洗碗工,每天上班时间不超过6小时,每周可以按自己意愿休息一天。我看到别的单位是周末双休,如果在双休日上班还要加班工资,那我们周末也在上班,公司为什么不支付加班工资呢?
谭晓勤
谭晓勤读者:
谢谢你对本刊的信任。依照相关劳动法规,你所在用人单位周末用工未支付加班工资是合法的。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对此,许多人理解为周末(周六和周日)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但按照你单位的工作时间(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安排来看,周末只能算是正常工作时间而非加班。因为《劳动法》只规定休息日加班应支付二倍加班工资,并未规定休息日一定是两天,更没有规定休息日一定是周六和周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也就是说,企业和特殊事业单位的休息日不一定是周六和周日,也不一定是两天。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也明确,企业在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前提下,每周不一定非要休息两天,但至少保证休息一天。
综上,用人单位这种灵活安排是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
咨询台:
我是一家企业的车间工人。7个月前,我在休息日遭遇车祸造成高位截瘫。上周,尚在休养的我突然收到企业的书面通知,说由于我已瘫痪,既无法继续在岗工作,也无法从事企业安排的其他较为轻松的工作,故决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后,解除与我尚有2年时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通知还明确表示,从此彼此便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请问,我虽然非因工负伤,但已在企业工作6年之久,企业如此解除劳动合同将我“扫地出门”对吗?
冷扬进
冷扬进读者:
非常感谢你对本刊的信任,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但其应给予你一定的经济补偿并支付医疗补助费。
一方面,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第1项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可以享受6个月医疗期,6个月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你目前的医疗期已超出6个月,且无法继续在原岗位或其他岗位工作,故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另一方面,你有权向企业索要相应经济补偿或医疗补助。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也明确,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