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环保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减排目标:到2020年,将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VOCs污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十二五”期间,我国大气污染治理主要是PM2.5减排,近年来,全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但对臭氧减排的关注较少,专门针对VOCs减排的措施并不多,VOCs排放量仍呈增长趋势,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据测算,目前全国VOCs每年排放量高达3 000万t。
VOCs往往存在于生产的各个环节,相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VOCs是弥散的污染,需要专门收集、再处理,控制难度较大。进入“十三五”后,为严格控制VOCs排放,治理的力度也在不断增强。2016年7月,工信部、财政部曾联合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要求到2018年,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削减330万t以上,并对占工业VOCs排放量超80%的11个行业提出了VOCs削减措施。为进一步削减VOCs排放,国家将VOCs排放列入“十三五”重点污染物之列,臭氧的治理成为重点之一,VOCs的减排力度也将加大。
《方案》要求,到2020年,要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通过与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方案》明确加强活性强的VOCs排放控制,主要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重点地区包括: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武汉及其周边、辽宁中部、陕西关中、长株潭等区域,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16个省(市)。重点行业涉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方案》要求各地应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
《方案》提出了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和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等削减VOCs排放量的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方案》要求,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方案》还提出要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到2017年底前,完成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由于VOCs不仅是PM2.5的前体物,也是臭氧的前体物,一些重点排放行业除了要求在雾霾高发的冬季实施错峰生产外,在臭氧污染超标频繁的夏秋季,也将采取错峰生产的方式。《方案》要求,各地应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情况等,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臭氧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具体要求是:臭氧污染严重的地区,夏秋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研究制定生产调控方案;PM2.5污染严重的地区,冬季可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措施。此外,为了加强对VOCs减排的鼓励,六部委提出了经济政策支持方式,研究将VOCs排放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畴。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有关地方可将符合规定的VOCs污染防治项目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
(闻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