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侵占营业执照公章该如何解决
主持人:
我公司行政负责人因与公司发生矛盾,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果后,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等都拿回了家,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公司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后,因没有营业执照和公章等,无法委托律师等代理人出庭应诉,并将此情况告知了仲裁委。仲裁委拟缺席判决。请问我公司如何处理为妥?
广东读者 严女士
严女士: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等情形的,中止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方面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公章等均被申请人拿走,因此不能委托律师等代理人出庭应诉,这不仅属于用人单位无法参加仲裁诉讼程序,而且是由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所致,对此种情形,仲裁委或法院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因此会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并有可能导致损失,对于这些损失或利润的丧失,均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如果损失巨大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主持人
(本栏目漫画作者均为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