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 博士 本刊特约评论员 李德荃
2001年,我国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根据当时我国与世贸组织签署的加入世贸议定书,自2016年12月11日起,我国将自动获得全球贸易规则下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但美欧日等世界主要经济体却迟迟不肯认可。今年11月中旬,美国政府向日内瓦WTO总部提交文件,正式拒绝给予我国市场经济体的待遇。结合2016年5月欧盟议会通过的一项关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非立法性决议,可以预期欧日等世界主要经济体也会陆续正式采取与美国相同的立场。
一般地说,当一个来自市场经济体的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时,指控方将核查该出口企业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但设若一个企业被认定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则启动反倾销调查的进口国政府将依照“第三替代国”原则来核定其产品的合理成本和价格。纵观几十年来我国出口企业遭遇的反倾销调查案件,进口国选定的第三替代国多为新加坡、印度、墨西哥等国家。
关于一个具有对外经济往来关系的经济体是否属于市场经济体,美国商务部的认定标准主要有六个:一是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三是设立合资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成本的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六是商业部认定的其他判断因素。
而欧盟则主要有五条判定标准:一是价格、成本与投入是否由市场机制所决定;二是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制度与账簿体系;三是企业的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是否遭受非市场因素的制约或歪曲,企业是否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企业是否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四是确保破产法及财产法适用于企业;五是汇率变化是否由市场供求决定。
归纳起来说,设若排除政治与经济的自私心理这层因素,纯粹从专业的角度来观察,则美国和欧盟判断市场经济体的核心标准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发生、成本与价格的生成是否完全由市场供求力量决定,企业的行为是否受到破产法等国际公认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是否遭受到政府政策的制约、扭曲或干预。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在一个公认的市场经济体中,政府也有可能采取税收、补贴或者其他行政与法律的措施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与价格。因此WTO成员国真正在意的是,某一个与其本国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贸易伙伴国企业是否是一个正常的、公平的市场行为主体。设若该WTO成员国认定一个外国企业确实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与本国企业开展市场竞争,则将赋予该进口企业以“市场导向型产业”的地位。在这里,所谓公平的环境指的主要就是该外国企业没有享受其本国政府的税收优惠、价格补贴,并且不享有本国其他行政与法律制度方面的独有便利。
因此,美国之所以认定我国不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其本意是认为我国的出口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价格补贴以及其他行政与法律制度方面的便利,从而在与美国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了“不公平”的优势,并且这种情况具有系统性或普遍性。美国的本意应该并非是要否认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制度这一事实。明白了这一层逻辑,也就能明白为什么即便像美国这样公认的市场经济体,其出口企业也时常遭受其他国家企业的反倾销或反补贴指控,而且美国出口企业胜诉的概率并不比我国高多少。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企业从来就是以出身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来参与国际竞争的。换句话说,我们本来就身处这样的国际竞争环境。这样一种状况对我国来说到底是利大于弊呢,抑或相反?这着实是一件见仁见智的事情。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国际竞争环境下,我国由经济实力相对弱小的国家一跃成为当今世界第一大国际贸易国、第二大经济体、第三大资本输出国。设若美欧日等世界主要经济体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地位,这有可能意味着今后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降低,但这绝不意味着我国今后的国际竞争环境就会显著改善,因为我们的国际贸易竞争对手一定会另辟蹊径,想尽办法寻找别的理由来压制或抵消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如今它们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地位,这也只是意味着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环境一如既往,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国际竞争环境将趋于恶化。
笔者认为,美欧日等国家不肯给予我国市场经济体地位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它们在政治与社会的层面上歧视我们。恰恰相反,这是它们把我国企业视作强大竞争对手之后的自然反应。除此之外,也不能排除这些国家试图将其作为在国际经济与政治的诸多事务中与我国讨价还价的筹码。因此,一方面,我国应利用WTO机制诉讼这些国家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应将认可市场经济体与取消第三替代国的做法分割开来,首先争取废止针对我国的替代国做法。另一方面,我国应着手与这些国家谈判协商,讨价还价,以争取有利于我国的利益交换。我国应该首先争取那些与我国的经济竞争关系相对缓和的国家认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地位,以便尽可能地孤立美欧日,凸显其不合时宜。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成熟以及产业调整与升级的顺利发展,我国有必要进一步理顺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之间的关系,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与法律体系建设,以便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逐步与世界发达经济体接轨,从而最终完成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届时,其他经济体自然也就丧失了继续否认我国市场经济体地位的理由。
当然了,考虑到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日益强劲的竞争力,即使其他经济体都认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地位,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也不一定就会大幅下降,胜诉率也不一定会显著提高,只是不再适用第三替代国原则罢了。这是因为,即便像被普遍视为市场经济体的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其企业在应付反倾销诉讼时的胜诉率也不超过40%。况且基于现有的国际经验,对于一个来自于被认可为市场经济体的企业来说,尽管其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降低,但遭受反补贴调查的可能性却大增。
因此,就出口企业来说,无论我国是否被认可为市场经济体,都应该主动出击,修炼好内功,设法迫使国际竞争对手认可我们属于市场导向型产业。根据现有的经验,一旦被卷入反倾销调查,进口国政府一定会调查涉案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以及相关行业受国家控制的程度。与此同时,还会调查涉案企业的采购过程、原材料来源、产品成本构成、人工使用方式、经营决策流程、产品销售、资金获得以及外汇兑换方面是否受到国家的干预等。为此,出口企业的一切经济往来活动都必须做到凭证齐全、账目完整、勾稽关系清楚,并且经过独立审计。这就要求我们的出口企业尽可能地规范自己的会计体系与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的管理体制与决策流程应该尽可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