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激扬 张译心
建筑工程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怎样确定工程结算价
龚激扬 张译心
(四川德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 610031)
营改增后,建筑业由交纳营业税改交增值税,对于跨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工程老项目,营改增前是按营业税交纳税金,而营改增后则是按增值税交纳税金。按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按简易计税法进行计税,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实际税负是不同的,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本文就如何做好老项目的结算,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举例加以说明,供大家参考。
建筑工程老项目;营改增;工程结算价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被业界称为“最难啃的骨头”。正因如此,《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专门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老项目如何计税进行了明确。本文就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如何进行结算进行探讨。
2016年5月1 日后,建筑业由交营业税改交增值税,对工程造价产生了重大影响。对2016年5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新项目,一般纳税人按11%的税率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交增值税)。而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税。所谓建筑工程老项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是按下面方式认定的: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本文仅讨论营改增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影响,而新项目,本文不再讨论。
1、建筑工程老项目在营改增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可见,在营改增之前,施工单位在收取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时,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同时交纳相应的附加税。
2、建筑工程老项目在营改增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可见,在营改增之后,施工单位在收取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时,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同时交纳相应的附加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税金的结算,不能一概按营业税或按增值税计算税金,否则会造成多计或少计税金金额,这是因为二者计价基础不一致。因此应分阶段确定在交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再确定工程造价。即:
PC=PP前+PP后+FP (1)
PP前=PET前+T前= PET前*(1+RT前)(2)
PP后=PET后+T后=PET后*(1+RT后)(3)
FP=PET- PET前-PET后+TFP=(PET- PET前-PET后)*(1+RT后) (4)
其中:
PC:工程结算价(含税)
PP前:营改增前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含税)
PP后:营改增后工程进度款(含税)
FP:尾款(含税)
PET前:营改增前税前造价
T前:营改增前税金
RT前:营改增前综合税率
PET后:营改增后税前造价
T后:营改增后税金
RT后:营改增后综合税率
PET:税前造价总额
TFP:尾款税金
某工程项目位于成都市区,于2016年初签定合同并开工,合同总价2000万元。2016年4月30日前建设单位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600万元,2016年5月1日后支付进度款750万元,各方最终确认的税前工程造价为1900万元。
解:本项目为2016年4月30日前签定合同并开工,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定义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成都市区营改增前营业税综合税费率为税前造价的3.48%,营改增后增值税简易计税综合税费率为3.37%。
根据(2)式
PET前= PP前/(1+RT前)
=600/(1+3.48%)
=579.82万元
根据(3)式
PET后=PP后/(1+RT后)
=750/(1+3.37%)
=725.55万元
根据(4)式
FP=(PET- PET前-PET后)*(1+RT后)
=(1900-579.82-725.55)*(1+3.37%)
=614.67万元
根据(1)式
PC=PP前+PP后+FP
=600+750+614.67
=1964.67万元
由于建设工程投资大,周期长,在“营改增”后,老项目仍然较多。因此,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学习相关法规,掌握老项目的工程结算,以避免误算错算,依法维护各方利益。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及相关规定,总结了我们对营改增老项目结算的经验,供广大造价工作者参考,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5]《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
[7]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481号)
TU43
B
1007-6344(2017)03-0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