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开展2017年下半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城乡建设委通报了2017年下半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本次检查覆盖全市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预拌混凝土的130家企业的154个搅拌站,共下达整改通知书138份,提出整改意见653条,对109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分站累计考核扣分1565分。对10家较规范的混凝土企业通报表扬,对13家存在较多问题的混凝土企业通报批评。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检查市质监站共组建5个检查组,对全市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130家生产企业的154个混凝土搅拌站, 开展了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监督检查,检查发现有21个搅拌站处于停产状态。通过检查,发现10个混凝土搅拌站各方面比较规范,占检查站点总数的6.5%,发现13个混凝土搅拌站存在较多问题,占检查站点总数的8.44%。
本次检查共下达整改通知书138份,提出整改意见653条,依据《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对109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分站累计考核扣1565分。
绝大部分企业对质量、安全、消防、环保高度重视,建立了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通过了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3个体系认证,各项责任制落实到位,人员配备齐全并到岗履职、证书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绝大部分搅拌站取得了安全生产评级证书和环评验收文件,制定了安全、消防应急预案,开展了安全、消防培训,厂区内安全、消防设施达标;新建厂区基本都能做到搅拌系统全封闭和料场四面封闭;大部分搅拌站配备了浆水回收设备并实现生产用水循环利用。
所查企业均能够深刻认识到原材料质量直接关系着混凝土成品质量,均对原材料质量非常重视,大多数企业砂石料观感质量较好,原材料进场台账完整,材料合格证齐全,材料复试和样品留置规范,能做到原材料质量可控,有据可查。
绝大部分企业能够做到所有生产配合比及其调整均由试验室发出,并可追溯到相应原始记录;原材料计量严格执行配合比通知单的规定;生产线的计量检定在有效期内,计量偏差能满足规范要求;掺合料用量在规定范围内;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和搅拌均匀性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所查企业均能够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混凝土质量自检预控,留置强度和耐久性试件并进行养护、试验,自行检测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保证混凝土抗压强度和耐久性合格。本次检查共现场抽取28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168组,检查组现场监督进行试压,试压强度均达到设计强度的100%以上。现场抽测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32份,均检测合格。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均设置了试验室,大部分试验室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档案归档完整、标准规范齐全受控,试验人员到位履职,仪器设备校准、检定有效,有温、湿度要求的试验环境满足相应要求并有相应记录,试验室基本能够满足生产检测要求。
青岛市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搅拌站绝大部分能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办理诚信考核登记,纳入行业监管范围。目前,全市取得资质的130家企业,已完成登记的有111家,未登记的19家(其中13家停产);24个分站中已完成登记的4个,未完成登记的20个(其中8个停产)。除停产未登记外,未完成登记的原因主要是技术人员资格或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或未取得环评验收报告等。
本次检查发现部分生产企业或分站在企业管理、生产质量、安全、消防及环保等方面总体情况良好,在行业中整体水平较突出,特提出通报表扬。
1.少数搅拌站技术负责人挂证,不到岗履职,技术文件存在代签字现象。
2.部分搅拌站砂石料场地和搅拌系统封闭不完整,砂石分离机闲置不用,没有浆料回收设备,浆料、浆水未循环利用。
3.部分搅拌站档案未按年度归档、档案室堆放杂物。
4.部分搅拌站原材料进场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缺少试验过程记录,原始记录修改不规范,检测报告结论不规范。
5.少数搅拌站水泥进场不能及时提供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3天强度报告;水泥安定性复试弄虚作假,安定性试饼不留样。
6.部分搅拌站化学药品未按规定存放,有特殊环境要求的设备未按要求放置,样品留样不规范,样品标识信息不全,各种记录内容不规范、不完善。
7.少数搅拌站砂及外加剂中氯离子含量未按标准方法测定,而使用氯离子快速测定仪检测。
8.少数搅拌站试验室配合比设计不规范,原材料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不一致,个别搅拌站存在无配合比生产情况。
9.部分搅拌站未根据GB/T 50080—2016《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标准要求及时配备或更新检测设备。
10.个别搅拌站存在质量控制资料和水泥、外加剂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弄虚作假的情况。
1.部分搅拌站上料口封闭不完整,存在安全隐患。
2.少数搅拌站试验室环境潮湿,设备陈旧,电线外露,生产现场警示标识设置不到位,压力罐防护不到位,压力机未加防护网等,存在安全隐患。
3.多数搅拌站存放原材料的大跨度钢结构厂房,未提供验收相关证明文件,在生产使用中碰撞变形现象较多,没有及时进行维修,未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4.个别搅拌站内存有在用或弃用的加油设备或储油罐,紧邻生产、生活区,且无消防设施和安全隔离措施,存在隐患。
5.少数搅拌站消防器材配置数量不足或部分已过有效期。
6.部分搅拌站的料场封闭不完整,除尘设备运行不到位,存在扬尘现象。
检查发现少数企业质量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完善,资料弄虚作假,安全、消防存在隐患,环保、节能不达标等,特提出通报批评。
检查下达整改通知书被责令整改的企业或搅拌站,应按照整改期限、对照整改问题,举一反三进行全面整改,涉及质量问题整改的,整改期间应暂停工作。整改报告应及时报送企业或搅拌站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站,问题整改情况有关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复查确认。
对通报批评的企业和搅拌站,立即进行全面整改,并于2017年12月20日前申请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标准条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核查。未申请或经核查问题整改不彻底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经核查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撤回资质证书。
青岛市未进行诚信考核登记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分站,于2017年12月20日前,经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市质监站进行考核系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生产企业或分站,市、区(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重点检查资质条件、质量安全生产、原材料、产品质量等,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被建设、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因故停产的企业及搅拌站,应及时向市、区(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停产报告并注明停产原因。停产期间不得生产销售或将企业资质、生产场地及生产设备出租、出借给其他搅拌站或任何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停产企业及搅拌站具备条件拟复产的,应在复产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复产申请,经现场核查,符合生产条件后方可复产。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停产企业监管台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掌握停产企业的生产状况,对停产期间隐瞒生产,或未提交复产申请及未通过复产审核自行复产的,均视为违规生产,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对租借其他搅拌站生产场地及生产设备用于生产的企业或个人,视为违规生产经营,按照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处理。同时,对出租或出借方进行全面检查,并按照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扣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涉及资质标准条件的,按资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凡在青岛市范围内为建筑工程提供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均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且完成诚信考核登记,纳入全市统一监管。生产企业均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主体质量责任,配备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试验室,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应取得安全生产评级证书和环评影响评价文件,厂区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均要达标。生产企业设置的分站,应配备不低于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的管理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取得安全、环评相应文件,并按程序办理考核登记。
青岛市范围内纳入监管的建筑工程,均应选择合法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严禁采购、使用无资质企业及搅拌站的预拌混凝土产品。若经查实违规使用,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后果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各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通过施工现场的质量管控,确保工程使用有资质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的预拌混凝土,保证主体结构安全。
1.对取得资质证书并纳入行业监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半年信用考核公示等级,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差异化监管机制,建立日常监督、专项巡查、飞行检查等多形式、长效化的组合监管模式。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优化检测试验系统,通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登记系统与检测试验上传系统联动,使检测试验只能选择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名称,使无资质或登记停产状态企业及搅拌站的产品无法进行检测试验,从而杜绝上述企业及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3.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遏制不良竞争。行业协会通过组织观摩、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学习机会,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1.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无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即“黑商混”)的发现查处力度,做到及时发现,严厉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对“黑商混”企业生产的产品流向要调查清楚,一旦发现进入建设工地,要依法对采购、使用“黑商混”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使用了“黑商混”的工程实体按要求全面检测鉴定,确保主体结构安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强化对资质能力、生产过程、原材料抽查的动态监管,及时查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不断提高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混凝土产品出厂质量,推动全市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来源: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