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标准《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的修订建议

2017-04-07 01:36:38戚发勇宫玉广
世界海运 2017年1期
关键词:货舱规程国家标准

戚发勇 宫玉广 陈 馨

对国家标准《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的修订建议

戚发勇 宫玉广 陈 馨

介绍国家标准《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16993-1997)概况,结合国内相关标准及国际公约相关要求的变化,从《安全规程》的参考引用标准均已过时和其安全要求与国际海事组织要求不相符合两个方面论述现行标准修订必要性。结合公约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从标准的名称修改、术语和定义修改、适用范围修改、附录C“现场人工心肺复苏术的步骤”内容修改及进入封闭处所有关技术指导的增补等5个方面提出对现行标准的修订建议。

封闭舱;安全规程;国家标准;修订

一、引言

船舶封闭处所因通风不良、有害气体集聚或氧气含量低于正常水平而存有安全风险,船员进入封闭处所而导致窒息、中毒、死亡等伤亡事件时有发生,一直备受航运业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16993—1997,以下简称《安全规程》)作为我国船上安全指导,对航运业发展和保障船员劳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国内相关标准的变化及国际公约相关要求的改变,原《安全规程》已经不适用于船舶安全作业,不能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的要求,建议进行修订。

二、现行标准《安全规程》概况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港口屡次发生非危险货物货舱的缺氧窒息和/或中毒事故,死伤多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为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1995年由当时的交通部立项,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和烟台港务局等单位共同承担了国家标准《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的编写任务。1997年该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标准代号为GB 16993—1997。

《安全规程》的技术内容包括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它适用于从事运输、装卸和贮存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货物的船舶及封闭舱,主要内容包括10个方面。

(1)范围:适用于从事运输、装卸和贮存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货物的船舶及封闭舱。

(2)引用标准:GB 12301—91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

(3)定义:定义了“缺氧”和“缺氧症”。

(4)空气质量要求:舱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始终不得低于18%;二氧化碳浓度始终不得高于1%。

(5)通风换气:对不同情况通风换气方式及操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6)空气检测:船舱内空气是否安全,通风换气效果到底如何必须通过检测才能判定,该部分对检测方法和检测记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标准中规定了两种检测方法:自动监测仪的现场检测方法和气相色谱分析的实验室检测方法。

(7)一般安全防护措施:标准对检测仪器,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和安全带、索等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检查和维护等做出规定。

(8)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过程监护人员及联络,空气中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动态变化情况监测,作业过程现场管理等做出规定。

(9)事故应急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规定。

(10)安全教育与培训:对各港、航单位应对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预防缺氧窒息事故的技术培训做出了规定。

三、修订现行标准的必要性

一般情况下国外标准2~3年进行一次修订,国内标准5年进行一次修订。本标准已经施行18年,18年间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及规范都有变化,标准应适时修订。

1. 《安全规程》的参考引用标准均已过时

《安全规程》原有标准参考了日本劳动省《酸素欠乏等防止规则》和我国相关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88)的安全指导原则。国家标准GB8958—1988已进行了修订,目前使用版本为GB8958—2006,该标准更具操作性,更符合实际情况。GB8958—2006与GB8958—1988相比有很多变化:按照GB/T1.1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标准文本,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对缺氧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将缺氧危险作业氧气浓度标准由18%提高到19.5%。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类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对一般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将属于事故应急救援的内容纳入新增加的事故应急救援部分。对安全教育与管理部分修改为安全教育与培训部分,增加了事故应急救援部分,删除了管理部分。同时,对安全教育与培训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原标准引用了《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GB 12301—91)(注:笔者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国家标准目录查询”,该标准的国家标准号应该是GB/T 12301—1990)。在广泛深入调查GB/T 12301—1990在我国港口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及先进实用的新技术的使用,原交通部于1999年11月8日发布了新的标准GB/T 12301—1999。该标准新增双柱、单热导检测器气相色谱法,便携式监测仪法,采样方法等,GB/T 12301—1990的技术内容为该标准的第3章。

2. 《安全规程》的安全要求与国际海事组织要求不相符合

国际海事组织(IMO)在第27次会议上通过了“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IMO决议A.1050(27),以下简称《建议案》),该决议于2011年11月30日通过,要求在所有适用船舶上予以实施。建议案的目的旨在鼓励实施安全程序,以防止船上人员由于进入缺氧、富氧、含有易燃和/或有毒气体的封闭处所而造成人员伤亡。《建议案》的实用性建议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船舶,并为船舶经营人和海员提供了指导。IMO将其引入了《SOLAS公约》,经MSC.350(92)决议修正的《SOLAS公约》,要求具有封闭处所进入或救助职责的船员应参加船上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的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于2015年1月1日生效;SOLAS XI-1/7要求船舶配备一台或多台妥当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能够在进入封闭处所前至少测量氧气浓度、可燃气或蒸气浓度、硫化氢气体浓度和一氧化碳浓度。

《安全规程》中空气质量标准与《建议案》不符合,且原标准仅考虑船上封闭处所缺氧情况,没有考虑船上封闭处所富氧、含有易燃和/或有毒气体等情况。《安全规程》中规定:“舱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始终不得低于18%;二氧化碳浓度始终不得高于1%。”《建议案》中规定:“使用氧气含量计测量氧气体积百分比达到21%(注意:国家要求将决定安全的空气读数范围)。”同时《建议案》中也规定“如果初步评估确定处所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气,经适当精度的可燃气体测试仪测量,不超过可燃下限(LFL)的1%;暴露在有毒蒸气或有毒气体中,读数不超过职业暴露极限(OEL)的50%”。为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的要求,与船舶实际工作要求接轨,应该修订《安全规程》。

四、对现行标准的修订建议

现有的《安全规程》不适用于船舶安全作业,不能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下面几方面。

1. 标准的名称修改

Enclosed spaces on board一词的本意是指船上具有通风不良、危害气体聚集、氧气含量低于正常水平,人员进入时若不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则可能面临窒息、中毒等风险的处所。该词汇的中文翻译名称多样,如封闭处所、封闭舱室、密闭空间、围蔽空间、围蔽处所等,目前较多文件使用“封闭处所”,《安全规程》中使用“封闭舱”。中国船级社发布的《建议案》中文稿翻译为“封闭处所”。此外,《建议案》中明确“封闭处所是指有下列特点之一的处所:(1)用于出入的开口受限;(2)自然通风不佳;(3)非为工人持续停留而设计的处所。还包括但不限于:货舱、双层底、燃油舱、压载舱、货泵室、货物压缩机室、隔离空舱、锚链舱、空舱、箱形龙骨、保护层间处所、锅炉、发动机曲拐箱、发动机扫气箱、污水柜和相邻处所”。原标准的名称《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中“货舱及封闭舱”都可以包含在“封闭处所”中,此外,考虑进入船上封闭处所工作的风险及增加救助指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建议本标准的名称改为《进入船舶封闭处所及救助安全规程》。

2.《安全规程》的术语和定义修改

现行标准定义只有“缺氧”和“缺氧症”,建议参考《修正案》增加“封闭处所”“适用人员”“责任人员”“监管人员”等定义。

封闭处所:见上一段“标准的名称修改”。

适任人员:是指具备足够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对处所内当前或随后产生危险空气的可能性做出合理评估的人员。

责任人员:是指被授权允许进入封闭处所并对船上制订和需要遵守的、以确保可以安全进入此处所的程序有充分了解的人员。

监管人员:是指在安全管理系统内经过适当培训,在进入封闭处所时进行守护,同时与进入处所的人员保持联系并在发生事故时启动紧急程序的节人员。

建议修改“缺氧”的定义,按新的要求修改氧气浓度标准。

3. 标准的适用范围修改

原标准适用于“从事运输、装卸和贮存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货物的船舶及封闭舱”,但“任何封闭处所内的气体都可能是缺氧的或富氧的和/或含有易燃和/或有毒气体或蒸气。这种不安全空气也可能会出现在先前认为是安全的处所之中。毗邻已知的危险处所,也有可能出现不安全空气”。这些处所,不只是货舱,也包括液货舱、泵舱、燃油舱、隔离空舱、箱形龙骨、压载舱以及其他类似封闭处所。而这些处所气体环境可能不仅仅是缺氧,还会发生富氧、有毒或者易燃等情况,同样会造成进入该处所人员的伤亡,因此建议将标准适用范围修改为“所有船舶任何可能存在缺氧的或富氧的和/或含有易燃和/或有毒气体或蒸气的场所”。

4. 《安全规程》附录C内容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9月3日发布了行业标准《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WS387—2012),该标准第一部分“心肺复苏”规定了心肺复苏时的人工呼吸、胸外按压的实施方法及体外除颤的操作方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心搏骤停患者的心肺复苏处理。《安全规程》附录C“现场人工心肺复苏术的步骤”心肺复苏技术与这部分的要求不符。比如,WS387—2012要求按压速率至少为100次/分钟(附录C中为80~100次/分钟),成人按压幅度至少为5厘米(附录C中为3.5~5.0厘米),按压-通气比率建议值为30:2(附录C中为15:2)。

由全球专家学者联手打造、美国心脏协会发布的国际性指南《国际心肺复苏及心血管急救指南》在《安全规程》生效后已经历了2000、2005、2010、2015年4次修改,心肺复苏关键技术指标发生了变化。比如,目前要求按压速率至少为每分钟100~120次/分钟,成人按压幅度至少为5厘米,如有反馈装置,按压深度不应超过6厘米。对于成人、儿童和婴儿(不包括新生儿),按压-通气比率建议值为30:2。另外,2010版《指南》已建议将成人、儿童和婴儿(不包括新生儿)的基础生命支持程序从A-B-C(开放气道、人工呼吸、胸外按压)更改为C-A-B(胸外按压、开放气道、人工呼吸)。

5. 《安全规程》中缺少进入封闭处所有关技术指导,建议更新增补

原《安全规程》中缺少进入封闭处所及救助的有效指导程序,“安全教育与培训”中没有进入封闭处所和救助为内容的演习及演习程序,应更新增补以符合船舶ISM管理要求。另外,建议增加规定船员进入封闭处所必须配备的便携式测试设备(测氧、测爆、测毒等)、个人防护装备、通信设备、急救设备和药品等的要求。

五、结论

为保证船上作业安全,规范封闭处所的安全作业方法,减少船员工伤事故发生,急需对《安全规程》进行修订。建议在GB 16993—1997基础上,结合IMO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重新制定国家标准《进入船上封闭处所及救助安全规程》,以保障船员劳动职业安全和健康,确保船上封闭处所作业符合《SOLAS公约》和《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

[1]胡焕秀,李伟.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简介[J].交通标准化,2000(3):7-9.

[2]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转发国际海事组织(O)A.1050(27)决议[J].中国船检,2012(10):I0020-I0020.

[3]孙立琴,邵军.2010年国际心肺复苏指南的临床应用[J].护理研究,2012(4):342-343.

[4]叶塞,耿红,马楠.《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修订建议[J].标准评析,2016(7):89-93.

10.16176/j.cnki.21-1284.2017.01.003

戚发勇(1971—),男,大连海事大学航海训练与研究中心,高级实验师,硕士

宫玉广(1966年—),男,大连海事大学航海训练与研究中心,高级船长,高级实验师

陈馨(1988年—),男,大连海事大学航海训练与研究中心,助理实验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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