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了几千年的“精神病人杀人是否免罪”

2017-04-07 10:38
新传奇 2017年9期
关键词:唐律精神病人精神病

吵了几千年的“精神病人杀人是否免罪”

中国古代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规定最早始于西周时期,但是一直到唐朝才成功将其系统化。不过由于伦理和科学技术不发达的关系,关于精神病人判刑的处理,国人可谓吵了几千年。

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22岁,四川宣汉人),因口角纠纷,在一面馆门口持面馆菜刀,将面馆业主姚某头颅砍下。

目前,警方已经确认嫌犯胡某持有四川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

按照我国的刑法,如果证明其精神病完全属实,那么按照中国的刑法可以减免罪责。其原理也很简单,就是人类其实并非自己想的那样可以控制住自身的行为。很多时候人类的行为是根据其潜意识来的,每个人都可以在一瞬间产生无数的念头,甚至连其本人都没有察觉到。而精神病人和受到教育程度不高的人就特别容易被自身的情绪所感染。但是回过头我们仔细一想,中国古代或许早就对此有所认知了。

南北朝时期才初现对精神病犯人的法律条文

据现有资料,中国古代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规定最早始于西周时期。

武汉死者姚某的家属在事发地点祭奠

《周礼》记载,司刺掌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幼弱、老旄即年幼和年老之人;而蠢愚的含义据经学家郑玄解释是指生而童昏者,即天生呆傻之人。《周礼》三赦中关于幼弱、老旄犯罪应予赦免的说法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因为能够反映西周时期法制状况的《礼记》亦称:“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而且战国时期的法律亦有关于老幼犯罪应当予以赦免的规定。但《周礼》关于“赦蠢愚”的记载没有得到其他资料的佐证,因此仅凭这一记载还不足以认定西周时期已经存在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做法。

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就再也没有见到关于保护精神病犯人的律令条文了。

直到北齐时期,法律开始对于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给予特殊的对待。法律认为“合赎者,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很显然,齐律所指的“痴”应当视为精神病人。其实体上的优待措施是以赎代刑(用财物抵免刑罚),但若是犯重罪十条,则不可以赎。

不过此时的法律依旧非常粗陋,今天世人皆知的一个常识就是精神病是分等级的。例如本文开头的那位斩首者,就是一名二级精神病患者。而此时的法律对于判断程度是没有一条明确的界限的。

唐朝开始系统化地判断精神病犯人

一直到了唐朝法律才算是对此有了初步判定。

唐律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法律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将精神病人分为两种,一种是程度较轻的,称为痴,在法律中列入废疾;一种是程度较重的,称为癫狂,列入笃疾。痴者犯流罪以下,收赎,犯死罪则依律处断。癫狂者则不仅流罪收赎,若犯盗及伤人罪应死,也是收赎,只有犯反逆、杀人应死者,才上请(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当然,上请的结果可能是收赎,亦可能是依律处断。

唐律对于精神病人的优待还表现在若他们是谋反谋大逆犯罪行为的相关亲属连带受罚,男子达到癫狂的程度,可以免予受罚,妇女只要达到痴的程度,即可免予受罚;第二,唐律考虑到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易于变化这一特点,规定若精神病人在犯罪时精神有障碍,而案发时,精神已经正常,则按照其犯罪时的精神状况予以优待。而精神病人若犯罪时精神正常,但案发时精神出现障碍,则依案发时的精神状况亦给予优待。第三,除实体上的优待措施以外,法律还赋予精神病人在作为被告接受审讯时,不得对其拷讯的待遇;对其犯罪事实认定只能依据众证定罪。唐律关于精神病人规定的第二和第三方面为宋元明清立法相沿不改。

明清律则增加了笃疾者不得令其作证的规定,这一规定针对重度精神病人而言,无疑是合理的。

不过在古代因为伦理和科学技术不发达的关系,其精神病判定注定无法像今天这样发达而系统。

西方医学和社会学传入根本上改变了量刑模式

上文所述中国早在周朝就已经意识到了精神病,但是一直到唐朝才成功将其系统化,这毫无疑问会极大地推迟相关司法的发展。

而在西方精神疾病医学化开始于18世纪晚期,而正是在这个时候,欧洲开始出现精神病人犯罪免责的法律条文。如18世纪的英国通过法律规定:完全丧失理智的疯子可以免于负刑事责任。1800年英国负责谋杀英皇乔治三世的哈特非尔德案件的大法官肯扬曾强调说:“罪犯如果患有精神病即不负刑事责任。”

法国在1810年颁布的法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如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有精神病即不构成重罪,也不构成轻罪。在此,患有精神病成为了判定无责任能力的充分条件。

和中国不同的是,此时的西方经过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已经有了系统的科学体系,对精神病人的分类可以做到详细而准确。

人类学家特纳曾提出,“身体”在西方人文与社会科学界的缺席,是因为长期以来西方社会科学普遍地接受了哲学家笛卡尔的遗产——身心二元对立论,在身体和心灵之间没有互动,至少没有重要的互动。这种身体的屈从性成为西方认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因而在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中,“心灵”抑或“灵魂”才是研究所需要关注的,而“身体”则被纳入以科技为主要内容的自然科学领域内。

在近代以后中西得以大规模交流,中国得以全面引进西方的社会思想和科学技术。而根据中国法律,间歇性的精神病一样要负有刑事责任,本文开头的斩首者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惩处让我们拭目以待。

(凤凰网201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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