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精神病人犯罪毫不手软
美国法院对待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毫不手软。如辛克力杀人后虽然用患有精神病证明自己无罪,但却被送到美国最恐怖的伊丽莎白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一步都不许离开,甚至连父母都不能见。至今,他仍在那里。
近期,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再次挑动公众神经。事实上,“武疯子”是个令整个国际社会同样头疼的问题。尤其是在美国连年发生的校园枪击案中,犯罪嫌疑人或多或少都有精神问题。那么,美国是如何对待杀人的“精神病人”呢?
在美国,监管精神病采用的是“严重精神疾病”的标准,尽量减少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可能。同时,精神问题也不可能成为犯罪的托词。有资料显示,当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都建立了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虽然由于历史因素、立法水平等影响,这些制度各有特点,但大体上仍然遵循着一定的原则。
20世纪初,一场新精神卫生运动从美国开始兴起,精神病人们又迎来了一次命运转折。年轻的耶鲁大学高材生有感于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时在精神病院三年的生活经历,将其写成一本书,名为《一颗找回自我的心》,历数了当时精神病院的冷酷和落后。
美国采用的是“严重精神疾病”的标准,存在联邦和州两套司法体系,但大多数州要求因为精神病或者精神错乱对自身或者他人构成或者可能构成危险的当事人强制入院治疗;另外还有一些州将“严重丧失能力或者不能照顾自己”作为选择标准。
富勒·托里认为精神病人必须实施强制性治疗。他从1987年起汇编由精神病患者导致的“可预防悲剧”数据库。据他统计,2002年至2012年10年间就发生了近4000起案例。他认为,社会舆论导向过于偏向公民自由,人们关注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却忽视其病情正在迅速恶化,可能对自己和他人带来危险。他说:“必须扫清法律障碍,以便在未征得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病人做出可怕事情之前,对其行为进行评估。”
同时,美国人帕蒂也相信,有时采取非自愿性措施是必须的。她的女儿丽萨从19岁起出现精神病症状,至今已有17年。丽萨时有自残行为,曾流浪街头,遭遇强暴和殴打,多次因吸毒过量被送进医院。但她不愿治疗,因为药物会让人发胖。后来,丽萨参加了“辅助性强制门诊治疗”。在医生的帮助下,她的生活逐渐走上正轨,开始教孩子们游泳,这是她从小就想做的事情。她对自己的病情认知也比较清醒,知道何时可能又要发作。
辛克力作案后的现场
发生在1975年的“欧康纳诉唐纳德森案”是美国强制医疗领域的一个著名判例。该案中,美最高法院要求审查有关民事收容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要求各州在对某人以精神病治疗和处理方面要依据正当程序,这些判例改变了美国单纯的医疗模式,进而转向更为公正的司法模式,法院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适用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相较于漫长的法院审理程序,为了在短时间内实现对事态的有效控制,美国也赋予行政首脑或者警察以强制医疗的权力。
在美国,警官、医生或者拥有许可的精神健康专家可以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持续72小时的强制控制或保护。如果不能在此时间范围解决问题,住院治疗的方式得以允许,但住院治疗14天后需要再作一次评价。如果精神病患者的症状没有得到改善,甚至出现自杀倾向时,可再延长14日的强制住院措施。当然,如为重症精神障碍者或生活能力低下者,可由监护人再提出申请,以便安排70天的短期治疗;在短期治疗后如果仍不能达到好转的程度,则可再延长1年。
美国记者约翰的妻子珍妮弗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但她不愿接受治疗。约翰无力说服她,只好诉诸纽约法庭,获得了对妻子进行强制治疗的一纸判决。这样,妻子则必须服从治疗。
1981年3月30日,当时里根上任仅仅69天,他在希尔顿饭店和工会代表开会后出门,约翰·辛克力突然接近,朝里根连开了6枪,所幸里根保住了性命,仅用12天就恢复了。但是他的新闻秘书布雷迪头部中弹,终身残疾。
开庭时,辛克力的爸爸尽其所能,聘请了强大的律师阵容。1982年,法庭宣判辛克力在开枪射击里根的那几分钟里,精神病突发,并拿出了合理的证据,而法庭也判处辛克力无罪。但是,后面发生的事情是,美国法院对待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毫不手软。辛克力被证明“可能患有精神病”,那么他就需要治病。他被送到美国最恐怖的伊丽莎白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一步都不许离开,甚至连父母都不能见。
因为在法庭上,律师们竭尽全力证明,他的发病是突然的、没有征兆的,因此要从科学上证明他被治好了,他再也不会突然发病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实际上,无论是法官还是舆论,都认为辛克力并没有精神病。但是既然法院判决了,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责任。
2011年,辛克力以身体疾病为理由,要求放自己一条生路。联邦法院再次以“患病还无法查明”为理由,继续将其关在疯人院里。直到今天,辛克力还在那里。可见,美国采用的是“严重精神疾病”的标准,尽量减少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可能。同时,精神问题也不可能成为犯罪的托词。
(朱权利荐自《上海法治报》、《中国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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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如何对待“武疯子”
欧洲:立法为精神病患者治疗1838年,法国设立了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并建立精神病院收治精神病患者。法国所引发的精神病治疗“机构化”改革,迅速被世界各国所效仿。他们将精神病患者收治在专门的机构,并提供整套教育、训练以及治疗方案,并与社会隔离。此后的一百余年里,“疯人院”成为精神病患者治疗的经典模式。
当时的欧洲大陆对待触犯刑律的精神病犯罪者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建立犯罪(司法)精神病医院,由司法机关强制性收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二是司法机关放弃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控制,由行政机关负责管理,一般是送入普通精神病院(当时法国、德国、比利时、葡萄牙、瑞典等国家采用此法);三是在荷兰、丹麦、西班牙、俄罗斯等国,由司法机关决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是由犯罪精神病院,还是由普通精神病院收容。
英国:颁布“精神错乱刑事法”1800年,英国发生了詹姆斯·哈德菲尔德刺杀英皇乔治三世案件。哈德菲尔德患上了精神病后退役,伴有妄想的精神症状,他病态地认为,上帝要毁灭全球,只有自己以生命为代价才能拯救世界众生。因所持的宗教信仰视自杀为道德上的犯罪,所以不能自杀。他认为向皇帝行刺肯定会被处以极刑,故找了一个机会朝皇帝身旁开枪(并不想真的打死皇帝)。英格兰杰出的律师,后来被任命为大法官的托马斯·厄斯金紧紧抓住妄想的证据,说服了英国陪审团将妄想作为一个精神病人无罪的评定标准。这样,詹姆斯·哈德菲尔德被判无罪,同时被判无限期地羁押。
詹姆斯·哈德菲尔德案件对《1800年精神错乱刑事法》的颁布产生了促进作用。该法一方面在实体上明确了精神病人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予承担刑事责任;但另一方面在程序上则要求对因患有精神病而被宣布无罪的精神病犯罪人,法院必须发布命令,将其置于羁押之下,一直到恢复神智为止。这很可能是近代史上第一部类似“强制医疗”法令。但是,机构化的精神病医院模式以牺牲精神病患者的自由权、隐私权为代价,换取社会保障、医疗照顾,忽视了精神病患者的一些基本权益,从而也使歧视精神病患者的现象屡屡发生。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