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司法公开是宪法和法律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障了公平正义的实现。近些年来,在政府和法院的大力推动下,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司法公开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扩大了司法公开的范围同时创新了司法公开的方式。然从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来看,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结合我国法院通过网络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现状,结合相关理论对我国司法公开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 司法公开 宪法 法律确认
作者简介:李欣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59
一、司法公开相关概念阐述
(一)司法公开的概念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党的十八大强调要不断推进公正司法,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全面提升,把构建阳光司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只有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党的十八大精神真正落到实处,才能让司法权运行在阳光之下,促进司法公正与高效。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公开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有关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为了保证法庭秩序不能公开的事项外,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及相关信息,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二)司法公开的理论基础
司法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是为了维护和增进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利,同时也服务于人民。公权力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权利行使者容易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权利造成腐败,司法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也很容易导致司法腐败和不公。
司法工作的价值所在和终极意义就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追求的实现就要运用司法公开和人民群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来进行。司法公开足以彰显正义,亦足以保障公平。因此,司法公开是法治国家司法活动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要求,让权力沐浴在阳光下,是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是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根据我国《宪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一律公开进行,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除外。”司法公开对进一步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深远意义,对其理论研究与实践意义应当进行深入的探究。
二、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现状
(一)从“五年改革纲要”看司法公开制度的历程
为了确保公开审判制度在全国法院的落实,最高法院在制定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时强调要依法“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最高法院在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则提出要继续执行依法公开审判原则,对司法公开方式要不断创新,明确了案件运转过程中的公开方式和范围,使公众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有了全面、清晰的认识。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日常工作的透明度得以提升。
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司法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进行了着重强调。该纲要要求对既有的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逐步清理,其目的在于增强判决文书的说理性,力争增强司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而为深化司法民主化改革奠定基础。通过对增强对庭审播放准则的规范,健全庭审旁听制度。
第四个五年纲要要求完善相关制度,所有工作应按照制度严格执行。1.完善庭审公开制度;2. 扩充审判信息数据库;3.完善网站建设,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指定网站同一公开的制度;4.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有利于当事人随时随地了解执行工作的进展程度,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无缝对接。
可见,这些年间,司法公开的目的也从单纯的增加法院工作的透明度提升到全面推动司法民主化的高度;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也己经从起初的公开开庭发展为现在的审判、执行和其他司法工作全过程的公开,客观及时全面的公开司法工作信息,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努力让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院的五年纲要对各级法院的工作有指导意义,我国深化司法公开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最高法院相关文件的出台对各级法院加强司法公开制度建设具有指导性意义。这也证明了目前我国的司法公开正处于向更高层次迈向的新阶段。
虽然对于司法公开制度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法律法规,但是从我国既有的法律中都能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1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7条,法庭审理案件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一律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自由参与旁听。
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法院于1999年3月制定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指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6年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提出公开执行程序和执行过程,提高了执行工作的纯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对监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执行行为,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并要求各级法院案件执行过程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同时还规定了公开的具体方式,包括通过法院官网、媒体新闻等。2009年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以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为出发点,推进对司法全过程的全面公开,同时还提出增加庭审直播等方式來进行司法公开。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3〕13号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工作机制等五部分。
从上述关于司法公开的各项规范性文件来看,虽然国家对司法公开的重要性逐渐有深刻认识,显示出了当前司法公开的积极政策取向,但目前关于司法公开的立法文件仍然处在短缺状态,司法公开的形式、内容和监督机制的各项具体规定需要法规给予更明确的规定,司法公开的标准还待统一。比如对于公开的及时性没有做出规定,浏览各个法院的官方网站,有很多网站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仅为几年前的,没有及时跟进,这种情况在中小城市的基层法院比较常见;关于庭审直播,很多案子的庭审直播并不能在网上找到,所有这些情况说明我国司法公开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各级法院司法公开的现状
伴随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我国对于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有了更深远的认识。通过新老媒体联动机制,不断地增加司法信息的公开渠道、公开范围和公开力度。在“互联网+”的浪潮中,北京各级法院建立了北京法院直播网,可直接在網页观看庭审直播,并对即将直播的案子会提前公告;河南省高院在全省推行全部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布。然而,在取得成功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目前我国各级法院网站建设依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问题,在己建成官方网站的法院中,受各种因素制约各地法院的建设水平参差不齐。从微博方面来看,目前,全国多家法院己开通官方微博,司法微博受到民众广泛关注。不能否认的是,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司法机关也应该与时俱进的认识到微博也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
三、法院司法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公开对于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根据我国司法公开现状并结合民众对司法信息的需求,我国目前的司法公开仍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加的信息需求量,且具体的司法公开推进过程也有需要改进和细化的地方:
(一)司法公开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具体化
虽然现行宪法为审判公开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但仅仅是原则性的指导,不够具体详细。2007年最高法院年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审判公开的原则和要求作了深入的阐述,但是大部分司法性文件都采取的是“可以”式的裁量模式给法院留了较大的裁量空间,但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各种新形式的纠纷出现,人们对司法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关于司法公开的各项规定也应该具体到规则,这样才能更好的指导司法公开的具体工作。
(二)网站建设不到位
目前,我国大部分法院都已经建成法院官网进行信息公开,但是由于地方财政差距等各种原因,各法院的建设水平差距很大。很多法院的网站仅仅公开不太重要的法院简介、法院公告等内容,对于司法公开的重点:审务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执行公开等并不及时,信息严重滞后,导致法院网站成为门面工作,公众无法从网站查询到相关信息,公众监督司法也就无从谈起。
(三)官方微博的管理有待进一步探索
当前,为了落实公开机制,全国许多法院纷纷开通微博。虽然是以宣传为目的,但不敢公开、不知如何公开等心理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使得当前的法院微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均未达到预期效果。过多的案件报道,可能会使微博成为一些网民的泄愤场所,群众被案件的描述渲染所影响,不懂法律的民众对案件的认知往往是感性的,因此会影响司法中立。此外,法庭审判程序需要严格遵守规则,法律文书的撰写也有严格的标准,因此一大部分官方微博的博文并不能吸引民众的关注。
(四)媒体监督不到位
近些年,信息传播速度变快,网民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司法活动产生了很大影响。
网络对司法公开的形象既有正面也有负面的,通过网络传播平台,信息传播更快,网民通过网络更快接收信息,但是网民对重大案件的关注对案件的公正审判产生影响,他们对案情往往一知半解,法律知识不了解,跟随舆论潮流很容易造成误解。随着司法公开力度的增强,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互动往来越来越多,法院通过媒体公开司法信息,相互关系日益规范。但仍然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媒体一方面抱怨个别法院不配合对记者的采访,对采访内容也有所保留。另一方面,某些媒体总想搞个大新闻扩大影响,在案件审理未结束,失实报道或者假消息已经铺天盖地,甚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置个人道德不顾炒作案件,并通过网络发帖进行扩大企图通过社会舆论影响审判结果,干扰司法独立性甚至迫使法院屈从于舆论和媒体。此类行为,都会对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带来负面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司法公开与社会监督的关系,使社会监督能促进司法公开同时避免影响司法公正。
(五)公开过程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
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度以及对司法腐败的忧虑使他们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庭审公开、庭审直播等来了解案情监督司法,但是一旦这些裁判过程公开就意味着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全面公开,当事人的形象受到极大损害,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告诉我们对诉讼中原、被告、第三人,法律对他们的基本权利同样的保护,如果把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直接公布到网上,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是极为不利的。裁判文书上网时没有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任何人在浏览裁判文书时都能获知这些信息,很可能会侵犯到当事人的隐私,对其生活造成干扰和不便。因此,如何在司法公开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
四、对推进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近年来,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取得了重大进步,推进司法公开司法的应有之义,如何保证司法公开的有效实施,是值得我们不断探索并改进的。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要做到及时有效需要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司法公开的具体制度应该改进的更合理有效来保障司法公平正义,提高法院公信力。
(一)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健全司法公开的配套制度。普及全体法院系统的裁判文书上网,加快推进各法院的庭审直播平台的建设,建立类似于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的互动交流平台,并及时更新和交流,在官方网站上对法院政务进行公开,以方便公民了解。司法公开的手段要与时俱进及时更新,紧跟互联网的发展,比如在微博上曝光“老赖”以促进执行程序,司法公开要做到不但利于公众了解审判过程和执行过程,而且也要同时促进法院自身工作的进行。
(二)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
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群众公开相关信息,特别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进行及时报道,让公众了解到最可靠最官方的案件进程,防止失实报道或者假消息,避免媒体乱猜疑放假消息吸引群众。同时主动和媒体进行沟通,支持媒体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
(三)司法公开同时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
司法公开要遵循程序正当、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在司法公开中公开应该公开的部分,去除涉及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部分。如我们可以在法律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在立法上强调司法公开同时对隐私的保护;在案件信息公开之前,应该提前告知当事人案件审理过程会被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并赋予当事人申诉的权利;在庭审直播时可以对当事人的容貌做特殊处理,避免被“人肉搜索”等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困扰;裁判文书上网是实现公开审判的重大举措。但由于裁判文书具有信息高度完整的特点,并非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可以被公开,因此其中是否能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尺度难以把握,各地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裁判文书上网的应把握适度原则,循序渐进的推广,应当与当地公众的法治意识相适应。但应该对裁判文书上网问题一分为二来对待,明白哪些能公开,哪些不能公开。凡涉及国家秘密、重大政治、外交、民。族、宗教、社会稳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当事人等敏感性问题,因为裁判文书的公布可能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的裁判书,都不能在网站上公布。在司法公开中注意这些信息并不会影响司法公开的效果,同时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隐私。
注释:
梁冰.网络时代下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吉林大学.2013.
参考文献:
[1]王晨光.借助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法律适用.2014.
[2]陈海平.网络时代司法公开的深化思路-基于对3491个法院官方网站的时政调研.河北法学.2016(12).
[3]张莉.中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发展.中国司法.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