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栋 (北京空间科技信息研究所)
商业航天的护身符—航天保险浅析
Space Insurance Protects Commercial Space
李华栋 (北京空间科技信息研究所)
开发低成本航天器、开放航天基础设施、开展航天保险业务是商业航天不可或缺的三个必要条件。当前我国的低成本航天器全面开花,航天基础设施也在逐步向商业领域倾斜,航天保险却相对发展滞后。
航天和保险原本是并不相干的两个领域,但基于航天器固有的高投资、高风险属性,要想吸引社会资本开展商业化运作就必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损失管控机制。目前我国正处于航天大国向航天强国迈进的关键历史时期,商业航天的发展如火如荼,因此急需一批兼具专业素质、创新能力和责任担当的保险企业为商业航天保驾护航。
保险通常是与风险成对出现的概念。“风险”一般是指不确定性,而“保险”就是对这些不确定性的管控和保障。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保险也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基本运作模式是投保人事前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费用,并将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一旦损失实际发生则由保险公司负责相应赔偿责任。
星、弹、箭、船等航天器在发射前一般都要经历研制、试验、总装、运输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意外。例如,火箭点火后可能出现故障;卫星、飞船进入预定轨道后,结构、热控、姿控、电源、通信和测控等分系统都有可能出现问题;航天器及其部件再入大气层时还存在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可能。航天保险顾名思义就是针对以上这些航天活动中的不确定性进行管理和保障的经济行为。
世界上首例航天保险发生在1965年,美国国家卫星通信联合体为其“晨鸟”(Early Bird)卫星进行了投保。当时保险界对航天技术知之甚少,可供开展风险评估的数据也异常匮乏,因此保险公司仅愿为该次发射提供500万美元的发射前保险和2500万美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后,随着航天发射次数的增长以及保险业对航天知识和保险经验的不断积累,航天保险逐渐探索出了根据前一段时间的发射成功率动态调整保险费率的定价方式,并形成了通用的航天保险商业模式和行业惯例。
纵观整个航天保险业务的发展历程,完全可以用一波三折来形容。一开始,航天保险像所有新生事物一样迅速成长并很快迎来了第一个高峰,继1965年首例保险实践后,1968年出现了第一份针对卫星进入预定轨道的保险,1975年又出现了第一份轨道寿命保险。然而,经过短暂的“蜜月期”后,1977年,欧洲和美国接连发生的发射事故使刚走上正轨的航天保险遭遇了沉重打击,几乎耗尽了此前的全部利润,很多保险公司也因此退出了该领域。1987-1997年是航天保险历史上最辉煌的10年,这期间,大部分承保人对不断成熟的航天技术和可观的发射数量充满信心,单次发射的承保能力首次突破了10亿美元。不幸的是,1998年对于航天保险来说又是灾难性的一年,这一年保费收入共计10亿美元,而赔款额却达到14亿美元。连续发生的赔偿案使得保险费率居高不下,这一局面一直到2004年后世界各国航天发射成功的好消息频传,才逐渐得到改观。
综上所述,目前世界主流的航天保险包括财产险和责任险两大类,具体又分为发射前保险、发射保险、在轨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类别。
1)发射前保险。是指对航天器在制造、试验、运输及发射前准备过程中因地震、火灾等偶发性事故损失进行的保险。保险责任起点一般从元器件的生产和采购开始,终点为运载器一级发动机点火的刹那。
2)发射保险。是目前最主要的航天保险类型,一般以运载器一级发动机点火时刻为保险责任起点,以航天器进入预定轨道作为责任终点,对这期间的故障损失进行保险。根据交付方式的不同,制造商将风险转移给用户的时点也不完全一样,在地面交付合同中制造商与用户的风险划分点是运载器一级发动机的点火时刻,而在轨道交付合同中制造商的风险将终止于在轨测试并正式交付用户使用后的某个时点,双方可约定为入轨后的第n天。
3)在轨保险。是指对航天器在轨工作不能满足预期要求和寿命的保险。
4)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对航天发射准备期间或发射时造成的他人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的保险。
中国航天保险以20世纪90年代“长征”系列运载火箭面向国际市场提供发射服务为开端,当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进行了联合承保,并将绝大部分的保费在国外安排了再保险。
1996年,长征-3B火箭发射国际卫星失利的事件给刚刚起步的中国航天保险事业带来了沉重打击,“长征”系列火箭的发射业务也遇到了困难。为了改善这种情况,1996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指导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牵头,联合太平洋、平安、华泰、新疆兵团等9家非寿险公司和一家再保险公司成立了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建立了航天发射保险专项基金,以支持“长征”系列运载火箭参与国际发射服务市场竞争。
2004年是中国航天保险的市场化元年。这一年,中国保监会对航天保险市场化的发展需求做出了回应,同意投保人在自主选择的基础上,按照商业化原则安排卫星发射的保险和再保险业务。自此,国内航天保险领域进入了“半政策、半市场”时期,即投保人可以选择向航天保险联合体投保,进行政策性运作,同时也可以选择一家国内保险公司作为首席保险人,进行市场化运作。伴随着2004年中国商业通信卫星的出口,中国航天保险业也迎来了第一个发展高峰,不仅出现了从事航天保险的民营企业和专门从事该业务的保险经纪人,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如发表论文数量)也达到了阶段性的高点。
最近几年,国内航天保险乘着中国航天迅速崛起的东风又实现了新的跨越,市场规模初步形成,承保能力也几乎可与主要航天国家比肩。成绩固然可喜,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从事航天保险业务的市场主体与国际一流航天保险企业相比在专业能力上仍有较大差距,突出表现在缺乏复合型的专业人才,风险评估工具开发和使用能力差、定价话语权不足,国际承保经验欠缺等方面。展望未来,我国将面临从航天大国向航天强国迈进的重要历史关口,商业航天也将迎来更大的发展,这些都对航天保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1)航天保险与商业航天相伴而生,要想促进商业航天发展就必须大力创新航天保险业务
航天活动起源于美苏争霸,最开始主要由政府和军方主导,出于保密等因素考虑这些项目通常都是自担风险,因此,在航天发展的最初阶段并没有保险公司的身影。此后,随着通信卫星市场的出现,航天活动的商业价值逐渐得到认可,一些市场主体开始主动涉足航天器研制和发射领域。基于航天器系统高投资、高风险的固有属性以及私营企业风险厌恶的基本假设,如何减轻失败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就成为每一个航天企业都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航天保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当今的商业航天发射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公司都将航天保险作为抵偿事故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
近两年,受太空探索技术公司(SpaceX)巨大成功的激励,世界商业航天又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高峰,中国的商业火箭和卫星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这些企业规模小,抵抗风险能力差,如果想持续发展就必须在风险控制上狠下功夫。目前的航天保险费率仍然较高(10%以上),这些企业很难负担得起。对于航天保险公司来说,非常有必要针对新兴航天企业的特点加大业务模式创新力度,努力开发出满足个性化需求的风险管理产品。比如,对一系列发射活动进行捆绑式组批保险,以降低单次发射的保费;发展联合保险业,即由保险公司、航天器所有人、生产者、经营者共同承担风险,并以合同明确各自的风险管理边界等。
(2)航天保险目前主要聚焦在发射和在轨阶段,后续可积极探索面向研制阶段的保险服务
航天风险大致可分为研制、发射和在轨三个阶段,而目前的航天保险主要面向后面两个部分。研制阶段的保险通常只限于火灾、地震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而对于研制过程中的进度、质量、成本等风险尚不能提供有效支持。导致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保险行业一般以承保信息完全透明公开为基本原则,而航天项目的研制和发射不仅流程复杂、牵扯责任主体多,而且通常涉及国家秘密,很难做到对承保人完全公开,保险公司由于无法深入了解投保项目的具体细节,因此相关合同条款也就无从谈起。
短期来看这一状态似乎难以有效改观,但随着商业化航天项目在主要航天国家比重的不断增加,基于公用平台的航天器集成技术将愈发成熟,定型产品乃至商用现货产品(COTS)可靠性数据也会持续累计,航天企业科研生产环节最终也会更加透明,相信在不远的未来,面向生产制造环节的保险产品就能拥有自己的发展空间。
(3)航天保险的费率计算方式与一般保险业务不同,急需一批复合型的航天保险经纪人才
保险业务的核心是估算风险值,因为它直接决定了保险合同的费率。保险公司的通常做法是通过抽样调查获得随机事件的概率分布,然后运用大数法则(小概率事件在一次随机实验中不会出现)预估危险。但是,这种方法并不适用于航天保险,因为:第一,人类征服太空的时间还太短,发射航天器的数量及事故数量也太少,不足以形成可信的统计规律;第二,航天是一个综合性的科学门类,任何相关技术的突破都会带动航天技术的进步,因此,几乎每个航天器都是一个全新的技术组合,相应风险也表现出较强的不可预知性。
在当前航天保险实例中,保险公司一般是以航天器可靠性为基础评估其风险,可靠性通常用此前发射的成功率来代替。可靠性高则风险小,保险费率就低;反之亦然。客观的说,这种计费方式较为粗糙,未来如果想使航天保险费率计算更为精确,就必须充分发展保险中介业务,培养精通航天、保险两方面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保险经纪人才,开发基于发射次数、失败次数、故障类型、不同国别等多维度数据的定量分析方法和工具,从而获得对航天器统计规律的进一步认识,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商业航天保险合同。